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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兒童少年虐待的成因與相關理論兒少保護網絡成員與資源
新進兒少社工人員 教育訓練 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兒童少年虐待的成因與相關理論兒少保護網絡成員與資源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辜煜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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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課大綱 前言 兒少保護概念、立法沿革 兒少保護工作重要任務 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兒少保護未來方向-網絡資源連結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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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 兒少福利 壹、前 言(1/2) 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通過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兒少福利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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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2/2) 組織改造後的兒少保護業務分工與整合(1/2) 高風險家庭服務 安置機構 寄養家庭 兒少福利資源 兒少保護服務 親屬寄養
社會及家庭署 高風險家庭服務 安置機構 寄養家庭 兒少福利資源 保護服務司 兒少保護服務 親屬寄養 家庭處遇服務 保護性服務整合 安置資源、福利資源整合 兒少保護、家暴、性侵害保護性服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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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概念(1/5) 兒少保護工作之源起 1922世界兒童憲章 1924日內瓦宣言 1959兒童權利宣言 1989兒童權利公約
1874年,Mary Ellen Willson事件促使紐約州通過「保護服務法」及「兒童虐待防治法」,為美國第一個兒童保護法案,兒童虐待及疏忽事件逐漸從私領域轉成公眾事務。 1909美國兒童白宮會議 1912美國聯邦政府成立兒童局 1919美國第二次兒童白宮會議 1922世界兒童憲章 1924日內瓦宣言 1946~66年小兒科醫師提出「受虐兒童症候群」概念。美國有49個州政府設責任通報制度。 1959兒童權利宣言 1914第一次世界大戰發,造成許多人命喪失,其中又以在社會上處於弱勢的兒童和女性受害最大,為免再度發生戰爭,使世界的和平能夠維持,於1920年成立國際聯盟。 國際聯盟在1924第五屆大會通過「有關兒童權利的日內瓦宣言」:宣示人類有提供兒童最好的東西之義務。 日內瓦宣導五個條文比較著重對惡劣處境兒少之保護,如飢餓、疾病、無家可歸(安居處所)、遭遇危難、保護兒童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壓搾。 但日內瓦宣言所揭櫫的“給予兒童最好的東西”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成為後來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1989兒童權利公約 1974聯邦政府兒童虐待預防及處遇法案(The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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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概念(2/5) 美國聯邦政府對於兒童保護案件之定義 不當對待(maltreatment) 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不包括兒少之間)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兒少遭受身體虐待、疏忽、醫療疏忽、性虐待或精神虐待等事件,或該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兒童可能遭受嚴重傷害或立即性危險。 疏忽或基本需求剝奪 身體虐待 心理或精神傷害 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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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團體依兒權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貳、兒少保護概念(3/5) 父母的角色與責任 保護、教養責任 監護人 父母 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團體依兒權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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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概念(4/5) 國家的角色與責任 父母 政府 公私立機構 監護人 實際照顧之人 團體 維護兒少身心健康 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
協助 公私立機構 提供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療、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 監護人 實際照顧之人 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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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概念(5/5) 兒少保護工作的三大目標: 兒童安全(Safety) 永續安置(Permanency)
兒童福祉(Well-being) 兒少保護工作的獨特性: 應與涉及兒少不當對待的家庭直接接觸 有責任進行安全及風險評估 賦予保護兒童的公權力 能夠提供必要而即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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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立法沿革 (1/5) 兒童福利法: 民國62年 -對受虐兒少之保護安置僅有概括性規範 民國82年 -訂定兒少保護通報及調查規定
-照顧兒童之人違反規定施以親職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2年 -範訂兒少保護責任通報人員 -明訂緊急安置及保護安置各項措施 -家庭處遇計畫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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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消極對受虐兒童的救援,擴充到對整體家庭的服務處遇
貳、兒少保護立法沿革 (2/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100年 -擴增不得對兒童為之不當行為計17款 -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入法 -增訂兒少安置2年後長期輔導計畫 民國101年 -新增第54-1條(王昊條款) 逐步建構兒少保護工作之深度與廣度 由消極對受虐兒童的救援,擴充到對整體家庭的服務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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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立法沿革 (3/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47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賭博、色情、暴力) 三、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任何人對兒少不正當行為) 四、有第51條之情形。(獨留) 五、有第56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4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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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立法沿革 (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6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第64條-兒童及少年有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 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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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立法沿革 (5/5)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條-地方政府知悉或接獲通報時,應視需要立即指 派社政、衛政、教育或警政單位等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前項處理應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為原則。處理後,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兒童及少年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依本法第66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個案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關係人概況。 二、個案問題概述。 三、個案分析及評估。 四、個案處遇結果評估。 五、個案訪視調查及追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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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兒少保護工作重要任務 美國聯邦政府兒保案件處理模式 接獲通報 Path1 評估不屬法定兒少保護案件,但案家需
引入其他社區資源協助,似我國的高風 險家庭關懷,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 Path2 調查屬法定兒少保護案件,危險程度為 低度至中度,兒少留待家中尚屬安全, 先提供短期服務或家庭維繫服務 接獲通報 Path3 調查屬法定兒少保護案件,危險程度為 中度至高度,必須向法院聲請介入保護 ,提供家庭重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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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遭受父母、監護人、照顧者虐待、疏忽及不當對待的兒少及其家庭為核心
參、兒少保護工作重要任務 社工的工作對象 以遭受父母、監護人、照顧者虐待、疏忽及不當對待的兒少及其家庭為核心 受虐兒少 工作對象 家庭其他相關成員 施虐之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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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兒少保護工作重要任務 社工的角色 -評估者:評估安全、風險及需求 -個案管理者:發展並執行服務計畫 -協調者:與其他服務提供者建立夥伴關係 -提供治療處遇者:協助父母了解法令及社工角色 -倡導者:代表兒少、父母或照顧者發言 -行政人員:撰寫個案紀錄、遵守標準化流程 -受督導者:接受督導以解決服務過程困難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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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兒少保護工作重要任務- 以第3類案件通報、調查及處遇為例
受案人員 派案窗口 主責社工 第3類案件 分類分級 受案評估 調查評估 提供後續處遇 處遇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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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線上通報 113通報 通報方式 傳真通報 民眾來電或親自來通報或諮詢 直接依線上通報資訊進行分類分級
受案人員需先建立新通報表,再行分類分級 地方政府應設置單一窗口統一受理傳真通報 民眾來電或親自來通報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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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受案是兒少保護流程的第1個階段,也兒少保護系統中最重要的 決策關鍵之一。在這個時間點受理疑似兒少虐待及疏忽案件的 通報,所蒐集的資訊將決定兒少的安全(兒少是否處於有遭受 立即傷害的危險中)、危機(未來兒少再被不當對待的可能性 有多高)以及兒少保護服務必要的回應方式。由於主管機關所 受理的通報來源十分多元,每案都應被視作可能是兒少遭受不 當對待的案件。 雖然目前民眾通報係由113接線,但大宗的責任通報案件仍由主 管機關自行受理,因此受案人員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應盡可 能向通報人員蒐集足夠的資訊,並依照第3類案件的篩檢分級指 標決定回應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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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雖然並不是每個通報人員都能提供完整的資訊,但為決定案 件的危險級數,即決定案件所需回應的急迫性,受案人員應 盡可能努力向通報人員蒐集足夠的資訊,以利社工進行調查 。 一般而言,受案人員應取得的資訊包括: 有關案家成員及通報人員的基本資訊 有關兒少被不當對待事件的資訊 有關父母及照顧者的資訊 有關兒少本身的資訊 有關案家家庭狀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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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有關案家成員及通報人員的基本資訊 兒童及少年(案主) 父母或照顧者 如果被通報的施虐者是照顧者而非父母時,則所蒐集的資訊應同時包括父母及照顧者。 家庭組成人員 含家中其他兒少、同住的其他親屬或非親屬(包括父或母的同居人或男女朋友),以及他們與兒少的關係 通報人員 通報人員除蒐集姓名及電話等基本資料等資訊外,尚需瞭解通報人員與案家關係,及通報人員如何知道兒少被不當對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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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2. 有關兒少被不當對待事件的資訊 對照3類篩檢分級指標決定案件回應的急迫性 不當對待事件的類型
身體虐待、性虐待、疏忽、精神(情緒)虐待 不當對待事件的性質 身體虐待 燙傷,打傷,踢傷,咬傷及其他身體虐待 疏忽 遺棄,不提供需要的醫療照顧,缺乏監護,缺乏適當的食物及居住場所,無法讓兒少正常上學,或有目睹家暴的效應 性虐待(或性剝削) 愛撫調戲、手淫、口交或性交、觀看或被利用拍攝或錄製色情影片、或被強迫性交易 精神(情緒)虐待 持續地嚴厲責罵或以拒絕的態度對待兒少,把過錯及責任推諉給兒少,處罰孩子的方式奇怪不合理、殘酷或儀式化 傷害的嚴重性 身體傷害的程度(如兒少身體上的燙傷是二級還是三級) 兒少身體傷害的部位 兒童情緒遭到傷害的程度(如引起自殺行為,對父母或照顧者過度恐懼) 傷害的持續性 先前虐待或疏忽的紀錄 虐待或疏忽的情況發生多久了 虐待或疏忽的頻率是逐漸增加次數,或仍然在持續發生 受虐地點 發生虐待或疏忽的地點(如家裏、學校、超市等等) 對照3類篩檢分級指標決定案件回應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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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3. 有關父母及照顧者的資訊 情緒及身體狀態 能否以正向及健康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感受 藥酒癮問題
身體方面的疾病 精神方面的疾病 行為 良好的情緒控制 能意識到會引發自己生氣的情境為何 經常暴怒 經常有奇怪或不合理的行為 家裏有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虐待竉物 對兒少的觀點 能否同理兒少 認為兒少是壞孩子,認為孩子是邪惡的(有邪靈附身或是生下來討債的) 因為兒少本身情況不好而責備兒少 人際關係 社交情形及品質 社會及情緒孤立狀態 實際照顧兒少情形 對兒少有符合現實及年齡的期待 對兒少的偏差行為在第一時間使用不恰當的口頭訓斥或體罰的程度 具備適合兒少年齡及發展狀態不同領域技巧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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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分類分級 4. 有關兒少的資訊 5. 有關案家家庭狀況的資訊 受案人員 兒少的狀態 身體狀態 情緒狀態
身體障礙或器官功能受損的狀況 兒少本身的優勢 兒少的行為 行為的極端性 依兒少的年齡及發展階段,兒少行為表現的適當性 5. 有關案家家庭狀況的資訊 家庭的特性 單親或繼親家庭 家庭收入是否穩定 父母就業狀況 家裏陌生人出入狀況 家裏是否有毒品交易的證據 家庭動力 家裏是否有嚴重的婚姻衝突 家裏是否有親密伴侶虐待的情況 家庭解組及混亂 家庭支持 有可連繫、且可獲得的家族資源 家庭與外界的關係 與社區的連結關係,如常去參加的宗教團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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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蒐集足夠的資訊 危險分級 3類1級 3類2級 使用第3類通報案件篩檢分級指標
需兒保系統立即或在24小時內回應 需兒保系統的介入服務,但不需在24小時內立即回應,或對兒少沒有持續嚴重傷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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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需立即回應的狀況 可略過分級,直接派案
兒少傷勢很嚴重,或所通報的不當對待事件可能對兒少造成嚴重傷害,例如:醉父持刀砍傷兒少,持槍射殺兒少,把兒少推下樓,將兒少鎖在密閉空間,長期沒有提供兒少足夠的食物,或把幼兒鎖在屋外卻沒有好好看護。 兒少因為年齡、疾病、身心障礙的限制,或與加害嫌疑人太接近而特別容易受傷,或兒少有自傷或傷人之虞。 父母或照顧者的行為,包括無法照顧兒少的行為能力,已經被知道會引起傷害,或傷害到兒少或其他人。或父母或照顧者的行為是不可預測的,且會對兒少造成嚴重的傷害。 沒人有能力且願意在需要保護兒少安全時採取行動,讓兒保系統能在充裕的時間範圍內介入。 案家有可能帶著兒少逃離或遺棄兒少。 通報內容包括性虐待,且兒少持續與被指控的加害人有接觸。 兒少目前有需要被記錄的身體傷勢,例如身上的瘀青需要拍照存證或測量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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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受案人員 分類分級 案例 需立即回應的個案 需在24小時內回應的個案 不需立即或24小時內回應,但需在10日內訪視的個案
一個被診斷患有偏執性精神分裂症的單親媽媽妄想殺害她6個月大的嬰兒。這名媽媽因為懷孕停止她的藥物治療,但生產過後並未恢復用藥,且有酗酒行為。鄰居告訴每週去探視的公衛護士被告知這名媽媽已經很久沒回家了。 案例 需在24小時內回應的個案 某托嬰中心的保母通報1名1歲半的兒童,因為他身上有瘀青的傷痕,且臀部上有鞭打的痕跡。孩子對於受傷的原因前前後後有3種說法,沒有一個聽起來合理。之前沒有不當對待的通報紀錄,且保母已經照顧孩子18個月,以前從來沒看過瘀青。保母表示媽媽接送孩子的狀況沒什麼異常,但這孩子非常好動,難以管教,及常常會想要傷害其他小孩。 不需立即或24小時內回應,但需在10日內訪視的個案 學校開學的前3個月,一名單親媽媽的孩子曠課超過一半,當7歲及10歲大的男孩來學校,身上有嚴重的臭味,衣服也很髒。學校護士幫孩子清除蝨子跟處理身上的疥瘡,7歲的那個孩子在課堂上睡覺。學校已經聯絡這名沒沒有履行對孩子有所承諾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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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主責社工 受案評估 依據通報或轉介時獲得的資訊,針對每個選項的適用性勾選「是」或「否」 ,如果在4日調查報告完成前未掌握該資料而無法勾選者,請於受案評估紀錄欄位補充說明 。 兒少先前是否有遭受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虐待或不 當對待的調查紀錄? ○否,○是(○1~2次○3次以上) 兒少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暴、濫用藥物(吸毒)或精神疾病等問題? ○否 ○是 兒少主要照顧者是否有能力,且有意願保護兒少安全,且不讓嫌疑人接近兒 少? ○否 ○是 兒少家庭是否有下列需求,可經由其他社區服務來處理? ○否 ○是(□衣物□住宿□諮商□醫療□教育□餐食 □財務□其他_______) 兒少及其家庭是否有其他問題,須要社政主管機關協助?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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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證實兒少是否有被不當對待 決定兒少的安全 成案評估 評估兒少未來被不當對待的風險 決定兒少及其家庭是否有緊急的需求
主責社工 調查評估 為能在調查過程中做出適當的決定,兒保社工必須具備良好的訪視技巧,有能力蒐集相關資訊、並能加以組織、分析,做出正確的結論。 證實兒少是否有被不當對待 4日調查報告 決定兒少的安全 成案評估 如無法於4日內蒐集足夠資訊,完成成案評估,得於10日內補充相關紀錄後再提,必要時得延長2次,惟至遲不得超過1個月。 評估兒少未來被不當對待的風險 決定兒少及其家庭是否有緊急的需求 是否需要提供持續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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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少的傷害有嚴重到構成兒童虐待嗎?」 「有無足夠的證據支持這是個兒童虐待案件?」
第3類案件 主責社工 調查評估 兒保社工在調查評估的過程中,應針對通報內容所指控的不當對待事件進行調查,蒐集及記錄相關資訊,證實兒少是否有遭受不當對待取決於下列二個問題: 「對兒少的傷害有嚴重到構成兒童虐待嗎?」 「有無足夠的證據支持這是個兒童虐待案件?」 社工在做調查評估時,應該要問自己: 我有沒有從兒少(案主)、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取得足夠的資訊,以能 對通報者所指控的虐待或疏忽事件做出適當的決定。 我所提出的證明是立基於我清楚瞭解兒少保護相關法規及定義嗎? 當案家不需兒保系統介入時,我有評估他們需要其他機構或社區組織的服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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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使用第3類通報案件篩檢分級指標決策指引-表2-3-疏忽-1級案件-兒保
第3類案件 主責社工 調查評估 當兒少有身體傷害、嚴重疾病、身體障礙或長期疾患時,父母 或照顧者無法提供兒少所需的照顧。 父母或照顧者無法提供兒少定時及足夠的餐食,滿足兒少基本 所需營養,或當兒少有特殊的健康問題時,父母或照顧者無法 提供必要的特殊飲食。 父母或照顧者無法注意到兒少頭髮、皮膚、牙齒及衣服的清潔 。不過因為很難區辨個人衛生習慣及疏忽的差別性,應考量它 的持續性、程度及情況的性質,以及對兒少的影響。 兒少衣著不合時宜,不合氣候,應依情況考量它的性質、程度 ,及對兒少的潛在影響。 住家有明顯髒亂的現象,例如,如瓦斯漏氣、兒少可取得有害 藥品或毒品、缺水電且無替代性供給、家裏沒有窗戶或窗戶破 損、電線曝露、過多垃圾或食物腐壞危及兒少健康、兒少因有 害環境生病且持續中(如被老鼠咬)、居住空間遍布人類或動物 排泄物。 兒少是否有不穩定的生活狀態,例如住居地經常遷徒,或因照 顧者有心理疾病、藥酒癮等問題被趕出家門,或極度貧窮。 父母或照顧者無法給兒少安排一個適當、安全的替代性照顧者 (保母)。 父母或照顧者遺棄兒少,沒給兒少合理的照顧及看護,例如, 把孩子丟在某處,沒告訴孩子自己去哪裏? 搭配使用第3類通報案件篩檢分級指標決策指引-表2-3-疏忽-1級案件-兒保 高風險家庭? 決定兒少是否遭受疏忽 目前的情況或環境有 顯示兒少的需求沒被 滿足嗎? 這樣可能引起什麼樣 的傷害或傷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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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決定兒少是否遭受身體虐待 主責社工 對兒少的傷害是以非虐待的行為造成的嗎?
1.父母及照顧者對兒少傷勢的解釋合理嗎? 例如嬰兒從床上掉下來,其實並不會造成扭轉性骨 折,應知道符合兒少的年齡的身體發展能力,才能 評估某些解釋的合理性。但有時也必須仰賴醫療人 員檢查評估的結果 2.父母及照顧者對兒少的傷勢有給予解釋嗎? 有些照顧者可能沒法解釋兒少的傷勢是怎麼一回事 ,有可能會否認或試圖想要隱瞞虐待的事實。 3.送醫治療的時間有延誤嗎? 施虐者可能不會馬上為兒少尋求醫療照護,可能想 要否認兒少受傷的嚴重性,或想要掩蓋虐待的事實 ,或希望傷勢會自己變好。 決定兒少是否遭受身體虐待 對兒少的傷害是以非虐待的行為造成的嗎? 父母及照顧者對於兒少傷勢發生的原因,乍聽之下好像合理的解釋是否為真? 兒保社工必須分別從兒少、父母及其他可能有目擊兒少受傷過程的人身上蒐集資訊。 兒保社工必須檢視傷痕的狀況,例如用器具打到瘀青或燙傷的傷痕通常會有形狀,像以皮帶鞭打或香煙頭燙傷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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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決定兒少是否遭受性虐待 主責社工
除以上所提決定身體虐待的因素外,兒保社工應該再問下列這些問題以決定是否有發生性虐待: 決定兒少是否遭受性虐待 是「誰」通報兒少遭受性侵害?舉例來說,如果是分居或離婚父母的相互 指控,兒保社工就應該更為謹慎。 兒少說什麼?兒少陳述性虐待事件時,所使用的詞彙是否符合他們的心智 年齡?兒少能清楚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地點嗎? 兒少是什麼時候把這件事情說出來,或開始表現出有疑似性虐待的行為及 任何值得關心的症狀嗎?這些行為和症狀和兒少的陳述有同時發生嗎?兒 少有沒有目睹過成人的性行為? 兒少有說性虐待(或性侵害)在什麼情境下發生的嗎?在這種情境下有可 能會發生兒少所說的性虐待事件嗎?兒童所說的生殖器被觸摸有沒有可能 是沒有性意涵的合理動作,例如在幫孩子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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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決定兒少是否遭受精神(情緒)虐待 主責社工 以下的問題可幫助兒保社工決定兒少是否受精神虐待所苦:
精神(情緒)虐待在實務上是較難認定的,因為很難去證實父母或照顧者的行為與兒少行為及情緒狀態間的因果關係,必須長期觀察照顧者的行為及兒童的行為與狀態,才能決定是否有長期精神虐待的行為模式,對此,兒保社工可以在不同的場合觀察兒少與父母照顧者的互動,或是藉由別的觀察者獲得資訊,如學校老師、親屬、鄰居等。 以下的問題可幫助兒保社工決定兒少是否受精神虐待所苦: 兒少沒辦法正常學習,但其智力、感覺統合或健康又沒什麼問題。 兒少沒辦法和同儕或成人建立或維持正常的人際關係。 兒少在一般情況下有無發展上不正常的行為或感覺。 兒少有無彌漫著不快樂、低落或想要自殺的感覺 兒少有無任何關於個人或學校功能的身體症狀或恐懼,如尿床,或對學校活動顯得興趣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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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主責社工 調查評估 在第一次與兒少及家庭接觸時,兒保社工就必須在進行初步評估或調查中確定兒少是否會安全。兒保社工必須問自己:「兒少現在危險嗎?」 做成安全決定的步驟 確認父母或照顧者有哪些行為及狀態讓你增加對兒童安全的顧慮,及考量他們對家中 每個兒少有何影響? 確認父母或照顧者有哪些行為及狀態可以保護兒少,例如有能量,有韌性,有資源。 檢視危險因子之間的關係,當這些危險因子合併在一起時,會增加安全的顧慮嗎? 決定如果兒保系統不介入時,家庭成員或其他社區夥伴可否處理兒少安全上的顧慮。 對於父母或照顧者有哪些特殊的行為或狀態,會形成直接影響兒少安全的風險因子, 應考量需要提供哪些居家式(到宅式)服務予以處理。 在家庭需要保護孩子的頻率、期間及時間範圍內,確認誰(兒保系統或其他社區夥伴) 可以提供所需的服務或介入。 評估家庭在保護兒少的標準上接受政府干預及使用服務資源的意願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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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兒少無法自我保護,處在無助狀態的原因
第3類案件 主責社工 調查評估 在第一次與兒少及家庭接觸時,兒保社工就必須在進行初步評估或調查中確定兒少是否會安全。兒保社工必須問自己:「兒少現在危險嗎?」 安全評估工具 兒少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標(簡明表) 兒少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機診斷表 SDM安全評估表 造成兒少無法自我保護,處在無助狀態的原因 危險因子 照顧者的保護能力 Palm Card 留在家中 家外安置 安全對策 安全 有計畫才安全 不安全 安全評估結果 安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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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彌補 安全計畫 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威脅兒少安全的風險因子 照顧者保護能力的缺口
主責社工 調查評估 控制 威脅兒少安全的風險因子 安全計畫 彌補 照顧者保護能力的缺口 確認安全介入及發展安全計畫時,兒保社工盡一切可能及合 理的努力維繫或重整家庭。 但兒少安全永遠是這些努力當中最重要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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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計畫 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主責社工 安全計畫的介入應該對一項或多項風險因子有直接及立即的效果
安全計畫介入的可近性與可得性都是及時且恰當的。 安全計畫從對兒少介入(intrusive/侵擾)最淺到最深的順序依次為: 在家服務,或許併同部分家外服務(如日間照顧) 申請保護令命施虐的照顧者移出 親屬照顧 家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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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風險評估項目 主責社工 照顧者 兒少 不當對待 家庭功能 身體及心理健康 暴力史 現行功能
日常生活處理事務及問題解決能力 人際關係 財務狀況 兒少 不當對待 年齡 發展階段 身體及心理健康 脾氣(氣質) 行為 現行功能 如果適合且恰當的話,可以問兒少對這件事情及它所引發的後果如何解釋? 父母或照顧者為不當對待所負起的行動及行為 不當對待持續的時間及發生頻率 兒少身體及情緒的反應 父母或照顧者對兒少狀態及評估過程的態度 父母或照顧者對這件事情及它所引發的後果如何解釋? 家庭功能 家庭內的權力與控制議題 家庭成員中的互動及溝通 家庭對外的互動與連繫 家庭關係的品質 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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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主責社工 物質濫用案例的風險評估標準 父(母)對於戒治的意願及承諾
有關藥酒癮的問題,美國兒童福利聯盟建議可透過以下問題幫助風險評估: 你是否曾經想要減少喝酒及使用毒品? 有沒有醫生曾經告訴過你要減少飲酒及對毒品 的使用,或要戒酒、戒毒? 你會不會因為別人批評或抱怨你酗酒或吸毒而 氣惱? 你是否曾為酗酒或吸毒的行為感到羞恥或罪惡 ? 你有過在一大清早(或眼睛剛睜開時)就喝酒 或吸毒嗎? 你酗酒或吸毒的行為有沒有造成家庭、工作或 法律上的問題? 當你酗酒或吸毒時,你曾經有失去記憶、或突 然眼前昏黑、失去意識的經驗嗎? 父(母)對於戒治的意願及承諾 評估父(母)戒治的階段,行為改變的意願,父(母)想要擺脫酒藥癮控制,重新生活的動機有多強。 物質濫用的型態 評估父(母)藥酒癮的型態,上癮的程度可從不顧後果的濫用排到已經持續一段時間沒有依賴藥物或酒精了。 物質濫用對兒少照顧的影響 評估父(母)履行他(她)每天對家庭應盡責任的能力,及任何對家庭所造成的影響。 對於父母康復的支持 評估父(母)的社會網絡,及這個網絡如何支持及幫助父母進行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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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主責社工 與兒少一起評估的項目 當家暴與兒少虐待或疏忽同時發生時 家暴對成年被害者的影響 家暴對兒少的影響
有人受到傷害或損傷嗎? 你的爸爸(或媽媽)害怕嗎? 你的父母吵架過後,通常會有什麼動作? 你曾經看警察因為他們倆個爭吵來家裏嗎? 你曾經看過家裏的東西因父母吵架損壞過嗎? 虐待行為的樣態 你曾經因為他們倆個吵架而受傷嗎? 你父母吵架時,你的兄妹都在做什麼? 當你父母吵架時,你害怕嗎? 他們吵架時,你的感覺如何?吵架過後,感覺如何? 你擔心這場暴力嗎? 你在家覺得安全嗎? 你曾經覺得好像傷害到自己或別人嗎? 當你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吵架時發什麼事? 有人毆打或推或撞嗎? 有沒有造成嚴重的威脅? 有人丟東西或破壞家裏的東西嗎? 有人使用槍或刀嗎? 你父母之間最後一次最嚴重的吵架是什麼時候? 兒少自我保護能力 當父母吵架時,你都去哪裏? 你曾經試圖想要勸阻他們嗎? 你曾經偏坦一方嗎? 在你或父母緊急情況時,你會做些什麼?你會打電話找誰?你曾經打電話求助過嗎?結果發生什麼事了? 兒少對於危險的認識 吵架過後,有人需要去就醫嗎? 有人使用槍或刀嗎? 你知道槍或刀放哪裏嗎? 有人威脅過要傷害另一個人嗎?他說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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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照顧 食物、衣物及緊急安置處所 心理健康照顧 危機諮詢 第3類案件 調查評估 主責社工
兒少不當對待通常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許多通報至兒保系統的家庭都有多重且複雜的問題,且經常處於危機狀態中。 在初步評估或調查時,不管被界定的問題有多少,兒保社工的任務就是要決定家庭是否有緊急需求,以及為兒少及案家庭準備所需的緊急服務。緊急服務的範例可包括: 醫療照顧 食物、衣物及緊急安置處所 心理健康照顧 危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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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後追蹤輔導□停止親權□改定監護權□自立生活方案□長期安置輔導計畫 □收出養服務□結案後追蹤輔導
第3類案件 主責社工 處遇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 家庭維繫□家庭重整(□返家計畫) □安置後追蹤輔導□停止親權□改定監護權□自立生活方案□長期安置輔導計畫 □收出養服務□結案後追蹤輔導 處遇類型 訂定處遇計畫 主要問題 評估與診斷 處遇目標及計畫(短、中、中長) 開案處遇 執行處遇計畫 處遇計畫執行摘要表 每3個月送核1次 工作(服務)紀錄 工作(服務)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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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處遇計畫的發展過程 主責社工 處遇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積極地促使案家參與處遇計畫的發展過程
確認兒少遭受不當對待的問題及風險因子,並排列處遇的優先順序 處遇計畫的發展過程 確認家庭的能力及優點,並據以發展服務計畫 計畫應包含降低兒虐風險的總目標、次目標及行動任務 確認處遇的議題及問題(為什麼需要兒保系統介入家庭) 訂定總目標(有關兒少安全、永續穩定規劃、生活福祉的一般陳述) 訂定次目標(達成預期總目標的行動目標,以可測量的文字描述問題解決後的情況) 行動任務(有計畫且具體地達成次目標的各項活動) 監督服務計畫與評估服務的進度 確認家庭在達成次目標及行動任務上的進度(每3個月評估一次) 確認服務提供的品質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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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服務提供的策略 主責社工 處遇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結合(轉介)家庭服務的提供者 與服務提供者的溝通與合作
與服務提供者簽署共同保密書,以適當分享案家相關資訊 告知服務提供者有關案家被轉介的原因與家庭評估的結果,提醒所需 處理最關鍵的風險因子,並提供一份角色分工清楚的處遇計畫。 向服務提供者說明轉介的目的與期待,所需服務的類型、範圍及程度 。說明機關本身期待服務提供者能夠分享的家庭進展資訊。說明雙方 分享資訊的方式、頻率,家庭進展的測量及服務輸送的評估設計。 與服務提供者定期的聯繫會報與服務進度的監督(邀請案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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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介入處遇策略 主責社工 處遇計畫之訂定與執行 基本介入處遇策略 介入處遇有身體虐待事件的家庭 介入處遇有疏忽事件的家庭
延伸閱讀 基本介入處遇策略 Helping in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A Competency-Based Casework Handbook 兒少保護社會工作,第10章:家庭介入處遇,洪葉文化出版。 介入處遇有身體虐待事件的家庭 介入處遇有疏忽事件的家庭 介入處遇有性虐待事件的家庭 介入處遇有精神虐待事件的家庭 介入處遇有家庭暴力事件的家庭 照顧者 介入處遇有藥酒癮問題的家庭 介入處遇有嚴重身心障礙(精神疾病)的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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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案件 結案報告 主責社工 結案 家庭重聚或結案前需再評估 確定家庭的改變及進步可以確保兒童的安全 一、求助主訴 二、已提供之服務
三、案主現況 四、結案評估 五、結(轉)案原因 家庭是否已完成處遇計畫的目標 對家庭現有的功能進行評估 確定家長或照顧者是否有基本的功能,以確定兒保系統的退出是安全的 替代性的監護安排 家長或照顧者無法對風險因子做出改變,則須為兒少安排替代性的監護處置 收養監護 親屬監護 主管機關監護(長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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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社會及家庭署 保護服務司 總則 身分權益 福利措施 福利機構 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組織改造後的兒少保護業務分工與整合(2/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及家庭署 保護服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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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監察院調查、糾正及彈劾影響政策發展 (1/6)
近年監察院對兒少保護業務調查、糾正及彈劾案件超過17案,其調查及糾正重點五大面向: (一)調查處理程序 (二)兒保社工人力 (三)兒保專業品質 (四)網絡資源整合 (五)督導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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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監察院調查、糾正及彈劾影響政策發展 (2/6) (一)調查處理程序 問題分析
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調查處理程序未符兒少法第53條所規定應於24小時處理,並以見到兒少本人為原則,及於受理後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且上開調查處理程序主管機關未建置相關督導管考機制 中央所設婦幼安全資訊系統無法充分發揮個案管理及上開調查處理程序控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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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監察院調查、糾正及彈劾影響政策發展 (3/6) (二)兒保社工人力 問題分析
兒保社工人力異動頻繁,造成專業無法累積,影響實務執行。 兒保社工人力多屬聘用人力,且薪資偏低,無法吸引優秀人才。 兒保社工人力無法專責專用,尚須兼辦其他保護性或兒少福利業務,影響兒保個案處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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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監察院調查、糾正及彈劾影響政策發展 (4/6) (三)兒保專業品質 問題分析
多起重大兒虐事件顯示兒保社工專業能力不足,評估判斷失誤。 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計畫之執行,缺乏明確作業規定、處遇項目空洞,且缺乏相關服務資源 地方政府囿於社工人力不足及經費資源有限,致家庭處遇明顯不足、成效不彰。 地方政府對於兒保社工專業素質欠缺有效之督導及評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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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監察院調查、糾正及彈劾影響政策發展 (5/6) (四)網絡資源整合 問題分析
對於跨轄個案,地方政府缺乏分工合作機制,導致錯失對兒少之保護。 兒少保護個案緊急救援階段缺乏與警察合作機制,難以有效保護兒少安全。 兒少保護個案家庭多面臨失業、貧窮、自殺、精神疾病、藥酒癮等多重問題,但家庭處遇計畫之執行,未能有效運用相關網絡資源挹注,解決案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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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監察院調查、糾正及彈劾影響政策發展 (6/6) (五)督導考核機制 問題分析 重大兒虐個案檢討機制不足。
中央對於地方政府執行兒少保護業務之督導考核,併入兩年1次之社福績效考核,該考核時間及行程短促緊湊,且考核項目包括其他社會福利面向,實難充分掌握及評核各地方政府兒少保護業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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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兒少保護專業服務精進作為(1/8) 第1類 他機關依他法規處理 第2類 家外傷害及性侵害案件 第3類
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類分級篩檢程序 背景:通報案件龐雜且有時效性,社工負荷重。 策略:將通報案件分為5大類,受案窗口落實初篩。 效益:簡化調查報告,提供社工更清楚之案情資訊。 兒少保護專業服務精進作為(1/8) 第1類 他機關依他法規處理 第2類 家外傷害及性侵害案件 第3類 家內各類虐待事件 第4類 資訊不詳 非法定事由 第5類 歷史案件 重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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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類別 類別項目 第一類 他機關業依他法規處理之案件 第二類 行為人非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之案件
1-1校園霸凌案件 1-2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案件 1-3少年施用毒品等有害身心物質案件 第二類 行為人非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之案件 2-1校園性侵害案件 2-2兒少性侵害案件 2-3兒少不當對待案件 2-4兒少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 第三類 行為人係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家庭成員之案件 3-1經受案人員依兒少保護第三類通報案件篩檢分級指標評估為1級者 3-2經受案人員依兒少保護第三類通報案件篩檢分級指標評估為2級者 第四類 資訊不詳、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案件 4-1通報資訊不詳案件 4-2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 第五類 其他案件 5-1歷史性案件 5-2重複通報案件 5-3管轄權屬他縣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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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背景:兒保通報調查品質備受關注 策略: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工具 效益:聚焦安全評估,提高專業研判品質
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工具 背景:兒保通報調查品質備受關注 策略: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評估工具 效益:聚焦安全評估,提高專業研判品質 兒少保護專業服務精進作為(3/8) 無助狀態 危險因素 保護能力 安全對策 安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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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安全評估工作要項-危險因子 1 身體遭到嚴重傷害(威脅) 2 基本需求沒被滿足 3 居住條件不佳 4 沒有提供適切保護 5 成人家暴
6 負面、否定的語言、態度或行為 7 (疑似)遭到性侵害 8 阻礙或逃避調查 9 解釋可疑或不合理 10 情緒、心理或身體狀況不佳 11 物質濫用 12 未達1-11+虐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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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安全評估工作要項-保護能力 1 兒少有認知、生理及情緒能力 2 意識到有危險,且有意願保護 3 願意接受親友協助 4
願意與社政單位合作 5 意識且承諾會滿足兒少需求 6 照顧者有認知、生理及情緒能力 7 有利用資源及服務的能力 8 與兒少有健康而良好的關係 9 具有效解決問題及衝突的能力 10 有立即可得的社區服務與資源 11 願意且有能力採取保護兒少的行動 兒少 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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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安全評估工作要項-安全評估對策及評估結果
2A:留在家中的安全對策 □ 1. 由社工介入或提供直接服務 (不包括調查)。 2. 運用案家本身、鄰里等資源以維護兒少安全。 3. 運用社區的機構或服務以維護兒少安全。 4. 有照顧者可以適切地保護兒少,防止其受到相對人之不當對待。 5. 相對人自願或遭法律強制離開住所。 6. 照顧者已經(或打算)將兒少搬到相對人無法接近到的住所。 7. 照顧者已經(或打算)採取法律行動,使兒少能繼續留在家中。 8. 其他(請說明) 2B:家外安置的安全對策 9. 照顧者同意暫時性的家外安置 10. 前述1-9項安全對策都無法充分確保兒少的安全,執行緊急安置 安全評估結果 說 明 安全 訪查當下,未指認出任何危險。 依據目前可得的資訊,判斷兒少目前沒有遭受嚴重傷害的立即危險。 有計畫才會安全 訪查當下,存在一個或多個危險因素, 必須要有安全計畫,才能將兒少留在家中。 不安全 訪查當下,存在一個或多個危險因素,且將兒少移出原生家庭是唯一可行的處遇方式。若不移出,兒少有可能面臨立即的危險或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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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背景:既有系統流程控管成效待提升 策略:增訂系統化表單及控管功能 效益:落實調查及處遇時效,展現成果
兒少保護案件個管系統資料庫 背景:既有系統流程控管成效待提升 策略:增訂系統化表單及控管功能 效益:落實調查及處遇時效,展現成果 兒少保護專業服務精進作為(7/8) 系統化評估表單 時效提醒功能 分類分級功能 個案管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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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兒少保護社工薪點及提敘 背景:通報案件遽增問題複雜,社工高流動率
兒少保護社工人力權益及教育訓練(1/4) 兒少保護社工薪點及提敘 背景:通報案件遽增問題複雜,社工高流動率 策略:專業加給(表7)、起敘薪點(130)、職等提高 效益:專業久任,傳承兒保工作經驗 增設社工督導及高級社工師職缺 約聘社工及社工督導最高薪點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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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 增加/納編1462社工人員
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兒少保護社工人力權益及教育訓練(2/4) 增加兒少保護社工人力 背景:社工負荷量高,平均年資較淺 策略:增加整體社工數、納編兒保社工 效益:累積社工人員之專業服務能量 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 增加/納編1462社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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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員資格與訓練實施計畫
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兒少保護社工人力權益及教育訓練(3/4) 兒少保護社工教育訓練 背景:兒保法規及工作技巧多元 策略:辦理新進人員培訓、在職訓練、督導培訓 效益:提升新進及在職社工知能 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員資格與訓練實施計畫 新進社工50小時、在職社工每2年30小時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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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兒童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員培訓核心課程 課程分類 課程名稱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概論 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兒童少年虐待的成因與相關理論
兒少保護網絡成員與資源 兒童少年保護相關專業知識 家庭系統、家庭動力之認識與瞭解 兒童精神、心理評估 兒少虐待與疏忽之醫療評估 兒少保護相關法律介紹及司法處遇 兒少保護相關法律介紹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司法處遇 兒少保護個案工作流程 通報與調查 危機診斷、處遇安全評估與緊急安置決策 兒少保護個案實務技巧 會談技巧 兒少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 強制性親職教育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的相關倫理議題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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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等單位共同研商作業程序 持續進行追蹤管考,確保法規落實
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兒少法第54條之1之推動 背景:王姓男童慘遭煙毒犯凌虐致死之新聞事件 策略:規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司法檢警應 主動查訪及通報兒少 效益:即時發現需要協助兒少,綿密兒保安全網 兒少保護網絡合作新發展(1/2) 與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等單位共同研商作業程序 持續進行追蹤管考,確保法規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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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兒少法為架構,參考澳洲等國責任通報經驗 發展線上教材及指引手冊,實驗計畫培育師資
肆、兒少保護政策新發展 精進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品質先導計畫 背景:通報量激增,通報品質有待加強 策略:研訂責任通報指引手冊,開發訓練教材 效益:精進通報品質,朝「優質通報」目標邁進 兒少保護網絡合作新發展(2/2) 以我國兒少法為架構,參考澳洲等國責任通報經驗 發展線上教材及指引手冊,實驗計畫培育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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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兒少保護未來方向(1/7) 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的業務分工與合作 高風險家庭及兒少保護通報整合 把握救援兒少黃金時間 有限資源不錯置
加強安置資源與政府機關協調溝通 提升合作與分工共識 落實家庭重聚服務 攜手精進6歲以下主動關懷方案 找到、協助及救援小小孩 綿密兒少保護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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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兒虐高風險族群 父母婚姻關係紊亂、離婚、分居或與人同居。 父母入監服刑,將孩子託付他人照顧。 未婚或未成年生子之父母 。
父母失業或積欠卡債、遭暴力逼債。 父母或照顧者患有憂鬱症、有自殺傾向,或有藥酒癮者。 ★統計顯示上開族群家內兒童為六歲以下者,受虐機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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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發現有兒童虐待或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健保局 未納健保 受刑人子女
監獄及看守所 逕為出生登記 戶政事務所 國小新生 未依規定入學 學校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 未按時預防接種 公衛護士 發現有兒童虐待或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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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兒少保護未來方向(4/7) 兒少保護專業服務再精進 推動修法 通報案件再聚焦 聚焦家內虐待案件(第3類) 提高網絡人員責任
落實家庭功能評估 推廣家庭處遇服務 發揚實務工作經驗 深化家庭處遇服務深度 研修作業程序規定 齊一服務品質 齊一各縣市兒保服務水平 加強兒少保護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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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兒少保護未來方向(5/7) 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資源積極維護 持續推動教育訓練 研修相關程序辦法 確保兒保社工專業素質 範訂資格條件及訓練
研修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類分級機制 建立多元調查工作模式 降低兒保社工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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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兒少保護未來方向(6/7) 兒少保護網絡合作的策進作為 資訊交換平臺 即時資訊交換機制 即時取得警衛政資訊 提高受案評估資訊品質
兒少保護專責醫院 院內兒保醫療小組 建立醫院內整合性團隊 兒保專業檢傷與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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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政 教育 新聞 警政 勞政 戶政 診治醫療、加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員藥酒癮治療、精神醫療、自殺防治、等與維護兒少健康權益相關事宜。
轉學籍不轉戶籍(密轉)、 就學輔導、中輟生學業、心理、…輔導、強迫入學條例、…等與維護兒少教育權益相關事宜。 新聞 禁止報導兒少之姓名及其他任何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維護兒少隱私權。 警政 保護兒少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等與維護被害人安全權益相關事宜。 勞政 提供兒虐及高風險家庭就業輔導資源、協助自立少年就業。 戶政 協助無戶籍兒少取得戶籍,保障兒少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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嫻熟法規 陸、結語(1/3) 兒保工作 核心要素(1) 兒少權法及其子法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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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工作流程 陸、結語(2/3) 兒保工作 核心要素(2) 通報案件分類分級流程 社政機關辦理兒保案件通報及調查處理作業程序
兒少保護工作手冊 各地方政府內部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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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語(3/3) 兒保工作 核心要素(3) 自我管理與調適 時間管理 情緒管理 壓力調適 個督及團督活動 在職教育訓練 自我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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