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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工督導員 彭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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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工督導員 彭佳慧
家暴案件輔導實務工作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社工督導員 彭佳慧

2 組織架構圖 主 任 組長 1 社工師 1 社工員 5 辦事員 1 佐理員 1 僱員 2 組長 1 社工師 1 辦事員 1 督導 6
主 任 綜合規劃組 保護扶助一組 保護扶助二組 教育輔導組 暴力防治組 醫療扶助組 組長 1 社工師 1 社工員 5 辦事員 1 佐理員 1 僱員 2 組長 1 社工師 1 辦事員 1 督導 6 社工員51 社工師 2 督導 5 社工員40 僱員 1

3 保護扶助一組 行政方案工作: 1.家庭服務方案(含兒少保護家庭處遇服務/兒少保護強制親職教育/兒少保護追蹤輔導)
2.兒童及少年保護費用補助計畫(心理治療/律師費、撰狀、規費、裁判費/健保及醫療費/親子鑑定、心理衡鑑、翻譯文件等) 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保護個案計程車接送服務實施計畫

4 保護扶助一組 行政方案工作: 4.兒童少年安置、寄養(含親屬寄養)業務 5.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 6.棄嬰、失蹤兒少業務及案件管理
7.召開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會議 8.彙整中央相關報表 9.其他交辦業務

5 保護扶助二組 行政方案工作: 1.家庭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服務方案(補助案) 2.跨國聯姻家庭暴力防治服務方案
3.原鄉落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直接服務方案 4.家庭暴力及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會面服務方案 5.親密關係暴力相對人關懷輔導服務方案 6.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創傷治療輔導計畫 7.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計畫

6 保護扶助二組 行政方案工作: 8.婦幼庇護安置及保護輔導服務方案計畫 9.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保護個案臨時短期特約住宿服務補助實施計畫
10.保護性個案庇護安置補助計畫 11.臺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12.臺中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1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通譯服務費用補助 14.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實施計畫

7 從統計資料分析家庭暴力的內涵 近年全國案件量分析: 99年105,130案 100年104,315案 101年135,478案
暴力類型以婚姻暴力案居首位,平均佔通報案件近六成,其次為兒少保護案件近三成 101年平均每天發生371案家暴案,平均約每4分鐘就會發生一件家暴案

8 家庭暴力數據 整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9 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家庭暴力指的是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10 什麼是「家庭暴力」? 「身體上不法侵害」 指的是:如虐待、傷害、妨害自由、遺棄、濫用親權、性侵害…等。
行為模式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11 什麼是「家庭暴力」?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一)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 企圖控制被害人。如 謾罵、吼叫、侮辱、嘲
弄、諷刺被害人、恫赫、威脅殺被害人或子 女,揚言使用暴力等。 (二)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 視、羞辱、不實指控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 的不當行為。 (三)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 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12 家暴法之家庭成員之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現任配偶、前任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人、家長家屬關係者、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父女)或直系姻親者(如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兄弟姐妹、四親等堂兄弟)或旁系姻親(二親等大小仙、同西仔、嫂嫂)者

13 同居關係的定義 一、同財共居 二、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 三、雖未同住但已有子女者

14 家庭暴力之迷思 是不是要有驗傷單才能算是家暴?也才能聲請保護令? 只要我忍耐相對人就會改?
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是不堪的受虐,也要為孩子繼續忍耐? 發生家暴報警時是不是一定要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案? 只要孩子不看到或沒聽到暴力事件,孩子的身心不會受影響 ?

15 什麼是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

16 什麼是保護令 種類 危險程度 審理程序 審理期 有效期限 緊急保護令 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的受暴事實 得不經開庭審理直接核發
四小時內核發 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暫時保護令 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會再發生 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直接核發,也可開庭 每個法官情形不同,通常為1周~1個月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 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法官開庭調查才核發 每個法官情形不同,通常為1個月內開庭調查 依法官核准為準,最多1 年,可聲請延長1次

17 保護令聲請流程及進度 報 案 1.警察局 2.家暴中心 民事法院 1.司法事 務官 2.民事法 官
報 案 1.警察局 2.家暴中心 民事法院 1.司法事 務官 2.民事法 暫時保護令 1.必要時需 要出庭 2.約二個星 期核發 通常保護令 1.需要出 庭陳述 2.約一個 月核發 3.執行保護 令(警察 會約制告 誡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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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護令聲請與內容-1 禁止身體或精神上暴力行為。 禁止騷擾、通話或非必要聯絡行為 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場所。 暫時監護權。

20 保護令聲請與內容-2 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假處分。 決定動產使用權。﹙如車輛﹚ 給付費用。 ﹙如生活費﹚ 負擔律師費用。
相對人處遇計畫。﹙如戒酒﹚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21 保護令聲請之常見之迷思 1.需要準備3張驗傷單: (錯) (1)只要確實有受暴事實。 (2)但法院是講求證據的… ---人證、物證、事證
---受暴史的撰寫:人、事、時、地、物 ---照相手機、相機、錄音筆 2.聲請保護令就不可以同住了。(錯) 3.保護令核發,施暴者就要被關了。(錯) 4.保護令開庭審理時,可順道要求離婚。(錯)

22 違反保護令,我會怎樣嗎?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相對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限內再次對被害人有暴力或是精神虐待之行為的話,可能面臨被國家處罰喔!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我不要!

23 兒少保護工作三級預防措施 家變 家破 一般家庭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一般家庭 社區托育、早期療育、生育補助、經濟扶助等

24 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 ◆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責任通報之各項 情形: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5 兒少保護通報-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47條規定兒少有下列行 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發現學生施用毒品時,請學校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及輔導作業要點」辦理,必要時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 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26 兒少保護通報-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身心虐待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其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27 兒少保護通報-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8 兒少保護通報-4 何謂不適當之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何謂不適當之人 依據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指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 1.無行為能力人 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3.有法定傳染病者 4.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5.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29 兒童保護的類型-1 身體虐待: 任何由照顧的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損毀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及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中亦屬之,亦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30 身體虐待的特徵 身上出現不尋常傷痕 精神出現問題 不明臟器受傷 一般來說,孩子受到虐待的話,身上會有不尋常的傷痕,
例如身上有被電熨斗、、香煙燙傷的地方,或是被咬傷, 臉部、頭部或是腹部受傷…等,都有可能是虐待造成的 精神出現問題 孩子如果出現了胃痛、頭痛、失眠或是作惡夢,也是受到身 體虐待後可能出現的症狀 不明臟器受傷 觀察孩子是否有不明原因的臟器受傷,例如:血尿、連續嘔 吐、血腫…等。

31 兒童保護的類型-2 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及少年;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或可能導致兒童及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 常見之精神虐待: 1.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2.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年顏面的行為。 3.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32 兒童虐待的類型-3 性虐待: 包括任何成人以兒童及少年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與兒童及少年有任何性的接觸。亦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於受害者或對於受害者居於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的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者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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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如何察覺兒少虐待或性侵害? 學生身上出現不明外傷,且說詞不符邏輯 家中是否為高風險家庭 上課出席狀況是否穩定
- 學生身上出現不明外傷,且說詞不符邏輯 家中是否為高風險家庭 上課出席狀況是否穩定 行為、情緒及情感狀態驟然改變,與以前 大不相同。如出現攻擊行為、情緒突然間 轉變等。 學生主動求助或是其他相關人員轉述

35 通報依據-1 責任通報—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第53條: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 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6 通報依據-2 責任通報—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 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37 通報流程說明 評估案情使用正確的表格 使用網路通報 連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內政部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
兒少保案件(18歲以下)→兒少保護個案通報表(表一) 高風險個案(18歲以下)→高風險家庭(表二) 家暴案件(18歲以上)→家暴事件通報表 性侵害案件→性侵害事件通報表 使用網路通報 內政部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 連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社會局社工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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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13保護專線接線服務流程 24小時由社工員專責接線服務 一、服務內容:
危機處理、提供相關福利法規諮詢、各項福利服務措施諮詢、驗傷診療資訊、自我保護觀念與方法…等 二、處理程序與原則: §危急或立即需處遇之個案→ 協助報案、通知社工人員到場協處、非上班時間 聯繫各縣市政府值備勤電話 §非屬危急個案但經評估有待助需求者→ 轉案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開案處遇 §無求助意願及尚無協助之需求者→諮詢結案

40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動關心了解案情而非調查真相 掌握通報時效,以利警政或社政主管 機關人員及時介入協助 遵守保密原則,避免被害人受到二度
傷害 必要時應自我保護,以維護自身及 家人安全

41 通報時應注意之事項 通報內容應盡量明確及完整:包括通 報人、受保護/被害人、相對人、具 體受暴或受侵害之事實及通報法令 依據等
發現或知悉兒少疑似遭受不當管教、 嚴重疏忽、暴力傷害、性侵害、性 交易時,應立即了解被害人之身心 狀況,如:有無受傷、是否需醫療 協助等

42 通報常見錯誤 1.表格使用錯誤 →兒少保案件與高風險案件通報表使用錯誤 →性騷擾案件與性侵害案件辨別錯誤 2.被害人辨別錯誤
3.年籍資料不清楚 →姓名以OO代替 →居住地址與戶籍地址混淆 4.延遲通報 →依法裁罰

43 通報問題彙集篇 案件通報後,若家屬找上通報人理論時怎麼處理? 學校是接獲其他單位的通報而知悉家暴或是性侵害 案件,學校是否還要通報?
只是疑似而不確定是不是家暴案件,學校是否需要 通報(如從學生口中得知媽媽疑似有受暴,但學生 身上無傷,或是無相關證據)? 家長已經答應不會再犯或是出言威脅,老師是否還 要通報? 若學生只是目睹家暴需要通報嗎?

44 通報問題彙集篇 管教與虐待如何分辨? 已通報家暴或兒少保,再通報高風險會更保險? 通報後主管機關的社工會如何處理、安置是否為 最佳處遇?
社工來校訪視需要通知或是知會家屬嗎? 通報後如何得知處理的主責社工為何?結案或是 不開案會告知嗎?

45 通報後之處理 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6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在
第6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在 學學生,應另以書面通知其學籍所在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 第12條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轉學時,直轄市、縣(市)教 育主管機關應予協助,必要時,得以不遷徙戶籍方式辦理 轉學籍,兒童及少年轉出及轉入之學校應予配合,並注意 個案身分資訊保密。 第15條 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於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 關處理前,警察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醫療院所或學校,應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 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觸犯刑罰 法律之行為或觸犯之虞,或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 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46 高風險家庭V.S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為預防性服務 只要符合兒少保護案件成案處遇,就不再是高風險家庭
目前台中市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權責為社工科

47 高風險家庭 泛指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48 高風險家庭之通報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9 哪些是高風險家庭1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50 哪些是高風險家庭2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51 家暴中心可以做什麼 STEP1 兒童最佳利益及維護其安全 受理通報(責任通報及一般通報) STEP2 調查評估及擬定計畫 STEP3
家庭維繫或家庭重整 STEP4 完成處遇

52 家防中心可提供服務 兒保個案處理流程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受理通報 危機處理 處遇計畫 結案評估
兒保個案處理流程  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處理(含衛生、社政、教育、警政單位),上班日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受理通報 調查評估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緊急安置72小時 得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 每次得延長3個月 次數不限 危機處理 緊急安置 家庭維繫 親屬照顧 寄養家庭 機構安置 家庭處遇服務 處遇計畫 家外安置 兒保個案處理流程 長期安置 自立生活方案 替代性家庭服務 出養及收養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權 結案評估 追蹤輔導

53 家暴中心可以提供什麼服務 緊急危機處理:評估個案安全及協助報警、醫療及安置的需求。 庇護安置:協助個案隔離危險環境,提供暫時安全處所
陪同服務:醫療陪同服務、法庭陪同服務、心理諮商陪同等。 就學協助:協助協調個案就學及轉學事宜。 就業輔導轉介:轉介有就業或參加職訓需求及意願之被害人接受 就業輔導服務 法律服務:協助聲請保護令、轉介律師資源提供法律諮詢及扶助 媒合心理諮商:轉介被害人接受心理諮商 經濟扶助:評估提供各項費用補助(緊急生活扶助、房租或訴訟費用補助) 通譯服務:針對外籍配偶之被害人

54 兒少法第53條通報案件 篩檢分類分級機制 引用急診醫學【檢傷分級】概念 緊急、危急個案優先處理 回歸以家庭為主之兒少保護宗旨

55 資訊不詳、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
兒少保案件篩檢分類分級機制 3-1級:危險性及急迫性較高,須緊急處理 3-2級:危險性及急迫性較低,可延長處理 時限。 歷史性案件(通報案件的發生時間為一年以上,且個案 年齡為7歲以上) 重複通報案件 先於通報端做分類 他機關應依他法規處理之案件 第一類 行為人非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案件 第二類 行為人係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案件 第三類 再於第3類案件作危險分級 第四類 資訊不詳、經查非屬兒少法第53條所指通報情事 其他案件 第五類

56 學校可以協助的地方 1.協助留意及通報 2.驗傷及採證協助 3.輔導與關懷 4.適切性的班級安排 5.安置或是處遇之協助 6.保密原則

57 家是港口,不是傷口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就從你我開始 每個人都發揮宣導種子的力量 多一份關心,少一份傷心 讓家庭永遠是每個人的依靠! ~~保護諮詢請撥113~~ ~~報案求援請撥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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