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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術共享精神檢討政府資助大學研究成果之專利政策: 反省美國拜杜法的理論與經驗
楊智傑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劉雯君 高雄第一科大應用英文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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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構 壹、前言 貳、拜杜法的理由與反駁 參、在生物醫學與生物技領域的反省 肆、資助機關的權力與修法建議
伍、以學術共享精神檢討大學專利政策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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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1980年開始美國透過拜杜法(Bayh-Dole Act)同意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案可以申請專利,造成了大學申請專利開始大幅增加
大部分接受聯邦政府資助的基礎研究工具因得到專利保護,反而造成後續研發的阻礙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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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拜杜法的理由與反駁 一、拜杜法的發展 二、拜杜法的邏輯矛盾 三、促進商業化應用 (一)雙重課稅 (二)已經提供研發誘因
(三)不是公共財不需政府資助 (四)阻礙後續研究 三、促進商業化應用 (一)主要理由是促進商業化應用 (二)法案通過前的數據 (三)法案通過後的數據 (四)是為了讓大學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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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拜杜法的發展 參議員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了一個草案,這就是拜杜法(Bayh-Dole Act)的由來。(35 U.S.C. §200 ) 1980年通過拜杜法時,美國同時通過了史蒂文生-魏德勒法(Stevenson-Wydler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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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拜杜法的邏輯矛盾 (一)雙重課稅 美國藥價高,政府用人民的納稅錢資助藥廠研發藥物,研發出來的藥卻透過專利向人民索取高價
美國藥價高,政府用人民的納稅錢資助藥廠研發藥物,研發出來的藥卻透過專利向人民索取高價 (二)已經提供研發誘因 政府鼓勵受資助團體研發卻事後給予專利 (三)不是公共財不需政府資助 由政府資助的研究,卻由私人享有獲利 (四)阻礙後續研究 受資助機構(大學)大部分從事基礎研究,若申請專利會阻礙應用研究的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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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進商業化應用 (一)主要理由是促進商業化應用 (二)法案通過前的數據 (三)法案通過後的數據 (四)是為了讓大學賺錢嗎?
拜杜法給予專利是「商品化過程投資」的誘因 (二)法案通過前的數據 1968年美國「Harbridge House Study」看出國防部的研發成果佔多數,顯示政府掌有專利授權的情況不佳 (三)法案通過後的數據 拜杜法後,大學專利和授權數量增加原因並非拜杜法(生物科技專利) (四)是為了讓大學賺錢嗎? 拜杜法的政策是想讓大學擁有專利。導致各大學都努力設置技術移轉辦公室,並進而影響其學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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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在生物醫學與生物科技領域的反省 一、生醫研究領域的影響 二、對研究的限制 三、上游知識需要給予專利保護來促進商品化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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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醫研究領域的影響 1980年拜杜法通過後,各大學每年的生醫研究專利總數佔了大多數。不少大學擁有的基礎發現和研究工具上的專利超過50%
威斯康辛大學研究基金會(WARF )的靈長類胚胎幹細胞排序專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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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研究的限制 大學和私人企業間關於研究工具的授權,有越來越多的限制
私人企業授權給大學研究工具專利時,較少要求授權金,但會要求大學和其研究者簽署一份轉讓同意書(回饋權grantback) 上游的專利權人藉由對下游的研發者收取授權金,使得下游研發者的研發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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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游知識需要給予專利保護來促進商品化應用嗎?
上游專利在大學所擁有的專利又佔了大多數。例:Stanly Cohen及 Herbert Boyer的基因接合技術 專屬授權。例:威斯康辛大學研究基金會(WARF)的靈長類胚胎幹細胞排序 NF-kB細胞標示路徑研究(NF-kB cell-signaling path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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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資助機關的權力與修法建議 一、拜杜法中資助機關權力 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所(NIH)的實施經驗 三、修法的各種建議
(一)簽約時例外情況保留研發成果 (二)事後介入權 (三)政府的無償實施權 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所(NIH)的實施經驗 三、修法的各種建議 (一)修改例外情況限制或刪除受資助者專利 (二)行使介入權不因法院介入而停止 (三)授權價格不合理就該行使介入權 (四)加強政府監督授權行為的人力 (五)讓所有受政府資助者都可以免費使用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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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拜杜法中資助機關權力 (一)簽約時例外情況保留研發成果 政府可以為了特殊需求,保留自己申請專利的權利 (二)事後介入權
政府可以為了特殊需求,保留自己申請專利的權利 (二)事後介入權 受資助者行使專利時未能妥適授權時,資助機構事後可以選擇強制介入,調整其授權內容 (三)政府的無償實施權 即使由受資助者有權取得專利,但政府也保有一個自己行使專利的免費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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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所(NIH)的實施經驗
專利的擁有者和研究資助者,最適合決定什麼樣的研究該獲得專利 但若要將某上游專利放到公共所有,避免阻礙後續研究時,NIH會用勸導策略讓受資助者願意共同合作,放棄專利,而將知識放入公共所有 (NHGRI 的基因體序列 ;SN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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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法的各種建議 (一)修改例外情況限制或刪除受資助者專利
Arti K. Rai & Rebecca S. Eisenberg教授:應在法條中刪除「例外情況」個字眼,簡化麻煩的行政程序 (二)行使介入權不因法院介入而停止 應修法讓資助機關的介入權能夠更順利的行使 (三)授權價格不合理就該行使介入權 Peter S. Arno & Michael H. Davis教授:價格控制(price-control)是介入權的重要精神,讓專利「以合理條件供公眾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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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政府監督授權行為的人力 監督受資助機構是否按合理條件授權;要求受資助機構須確實報告其研發成果與授權情況 (五)讓所有受政府資助者都可以免費使用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 Terry K. Tullis:擴大援用拜杜法35 U.S.C. § 202(c)(4),雖然受資助者擁有專利,但政府享有一個非專屬的免費授權(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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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以學術共享精神檢討大學專利政策 一、大學研究者的誘因 從專利的本質在於鼓勵研發來看,既然政府已經資助的研究,似乎根本不需要允許其申請專利
從專利的本質在於鼓勵研發來看,既然政府已經資助的研究,似乎根本不需要允許其申請專利 二、商業化應用? 若本來就有商業化價值的研發成果,不需要給予大學專利,也一樣會有廠商願意將之商業化;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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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新檢討台灣政府資助研發成果的使用政策
三、影響學術分享精神 拜杜法通過後,各大學為申請專利不肯將知識與學術圈的其他研究者分享,破壞原有的共享精神;大學教授想申請專利接受私人廠商資助,影響學術圈獨立研究批判的精神 四、重新檢討台灣政府資助研發成果的使用政策 修改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 建議援用Aaron Miller的方案,但更擴大全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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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大學研發成果申請專利,導致阻礙後續研究
大學作為一個學術研究機構,而非營利機構,應修改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讓大學受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不能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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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敬請不吝指正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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