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性別平等的家庭法律與女性權益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性別平等的家庭法律與女性權益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性別平等的家庭法律與女性權益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
2014/12/25 性別平等的家庭法律與女性權益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 台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秘書長

2 前言 一、一樣的婚姻 vs 多樣的家庭 二、性別平等 vs 家庭法律 vs 女性權益
“Family laws, if not engendered, is endangered.” 三、現今我國已因應性別平等之國際潮流而修了 許多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法律,以保障女性 人權及促使女性行使權益。

3 性別平等之認識 從女性權益到性別主流化 一、1945年聯合國成立→於憲章中強調「兩性平 等」。
二、1945年~1975年→女性公民權典章化: 世界各國婦女公民權利透過立法加以確定的 時期,強調保障女性權益。

4 三、1975年→開始全球對話: 聯合國在墨西哥舉行的第一屆世界婦女會議中, 宣佈未來十年為「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 責成各國全力推動婦女權益。 目標: 1.消除所有的性別歧視。 2.整合女性在人類發展過程中的參與。 3.強化女性在促進世界和平中的貢獻。 轉變: 1.從支持與救助的被接受者到男性的夥伴具同等 權利獲得資源與機會。 2.從發展女性進步到沒有女性參與發展是不可能 的。

5 四、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立法或政策研擬, 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 被視為國際女性人權的重要公約及促進性別平 等普世價值的工具。

6 五、1980年→回顧與檢視的開端;保障與促進婦女
行使權利: 聯合國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第二屆世界婦 女會議,持續呼籲各國關心女性議題。 目標: 1.確保女性財產的擁有與控制。 2.女性財產的繼承權、子女監護權與國籍。 3.中止對婦女的刻板印象。 轉變: 重新思考「保障女性權利」和「促進女性行使 權利」間的差距。

7 六、1985年→全球女性主義的誕生,提高婦女地位: 聯合國在非洲肯亞舉辦第三屆世界婦女會議並 通過「奈洛比宣言」是聯合國觸及婦女受暴議 題,西方開始以『女性主義的觀點』來思考社 會中女性的處境,消除「性別盲」。 目標:修正女性不平等之狀態,找出新的解決 方案。 轉變:婦女議題不只是婦女的議題,而是全人 類的問題。

8 七、1995年→性別主流化與北京行動綱領: 聯合國在北京舉行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中,通 過「北京行動宣言(The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 )」,頒布「北京宣示行動綱領」 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行動策略。 目標: 1.確定以「性別主流化」的策略來達成性別平 等的目標。 2.政府和其部門應在所有改變計畫中,促進一 積極的、可見的、具性別觀點的主流政策。 轉變: 1.婦女議題→性別議題。 2.問題解決→結構改變。

9 台灣女性在婚姻習俗中之性別不平等 一、婚禮習俗: 1.男主動女被動之訂婚及結婚迎娶模式:如由男方至 女方提親,給聘金、聘禮等。
2.女方出嫁即為外人:如出嫁時,女方蓋頭紗、灑緣 粉、潑水、丟扇、敬茶、吃湯圓、帶路雞等。 3.視女子為不祥物:如女性娶進男方家時要踩瓦片、 過火爐等。 4.女性被視為婚姻中之商品:如子女姓氏之抽豬母稅 等。 5.重男輕女之習俗:如娶妻時,要有男孩安床,滾床 動作,象徵早生貴子。

10 6.父權體制的財產分配:嫁的得嫁妝,娶的得家產之習
俗。 7.女子之三從四德: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8.結婚之男女雙方賀詞不同:(男有分、女有歸)  女方→宜室宜家、于歸之喜…等  男方→天作之合、鑾鳳和鳴…等 9.男大女小之習俗:娶某大姊,坐金交椅之諷語。 10.喜帖之主婚人為雙方父母或長輩。 11.娶新娘滿廳紅,嫁女兒滿廳空。 12.新娘娶入廳,金銀財寶滿大廳。 13.新娘娶入來,添丁大發財。

11 二、喪禮習俗: 1.結婚女性被視為外人:嫁出去的女兒不能在墓碑 上留名,女兒不得要求財產分配。
2.重男輕女之喪禮文化:如喪禮儀式中,主祭只能 站男生,長孫比女兒重要。 3.男尊女卑的掃墓文化:女兒不能回娘家掃墓。 4.公嬤桌不放姑婆:公嬤桌不能祭拜離婚女兒、未 出嫁女兒。 5.喪服:長孫、長媳加重其服,出嫁女兒須降服。 6.喪禮流程:家祭順序捧斗,執幡皆由兒子及長孫 為之。

12 三、年節習俗 1.嫁出女兒初二才能回娘家: 有父有母初一二,無父無母初三四。 2.嫁出女兒不可在除夕時回娘家圍爐。
3.嫁出女兒不可空手回家,返家必備「伴手」。 4.廚房永遠是女人之天下: 老婆叫做「煮飯的」「賤內」。 5.離(失)婚女性不可擅自回娘家。

13 四、生育習俗 1.生男生女賀詞不同:生男孩弄璋,生女孩弄瓦, 女性家庭地位低落。 2.女性不可回娘家坐月子。
3.坐月子的婦女不可出門,不可到廟裡拜拜。 4.一欉肉豆,卡好三個查某囝。 5.雞角(公)啼應該,雞母啼著刣。

14 家庭法律中有關性別平等之法規 一、憲法上之規定 (一).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 教、階級、黨派,再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 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 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四).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552、 554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等」之功能。

15 二、民法親屬篇之規定: (一)婚約(訂婚): 1.意義:結婚之預約§975:然不得強迫履行 2.性質:契約 3.要件:
(1).形式: 不要式行為 (2).實質: ①§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②§973: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不得 訂定婚約 ③§974: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16 (1).死亡:自然死亡+死亡宣告 (2).解除:§976事由(有責+無責) 賠償:§977 ①財產上「積極損害」 ②非財產上「相當金額」
4.消滅: (1).死亡:自然死亡+死亡宣告 (2).解除:§976事由(有責+無責) 賠償:§977 ①財產上「積極損害」 ②非財產上「相當金額」 ③贈與物返還 (3).違反:無§976事由 賠償:①財產上§978 ②非財產上§979 ③贈與物之返還§979-1

17 子女從父姓,母無兄弟者從其約定由父母協 議之,協議不成,戶政事務所抽籤定之。 4.夫妻住所: 妻從夫居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則由法院
(二)結婚:依性別平等修法之前後比較 1.方式:儀式婚登記婚 2.夫妻冠姓: 保有本性,得冠夫姓 妻從夫姓各保有本姓,但得約定冠配偶姓 3.子女姓氏: 子女從父姓,母無兄弟者從其約定由父母協 議之,協議不成,戶政事務所抽籤定之。 4.夫妻住所: 妻從夫居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則由法院 定之

18 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以父為優先夫妻共同行 使,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定之 ②離婚時: 子女監護權歸夫子女監護權由雙方協議之,
5.子女住所: 子女隨父居子女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6.子女監護權: ①婚姻存續期間: 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以父為優先夫妻共同行 使,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定之 ②離婚時: 子女監護權歸夫子女監護權由雙方協議之, 協議不成或未協議,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 利益定之」。

19 只有夫有確認及否認子女之權 夫妻及子女均有確認及否認子女之權 (1)婚後財產: 妻之婚後財產歸夫所有夫妻各自所有
7.確認及否認子女之權: 只有夫有確認及否認子女之權 夫妻及子女均有確認及否認子女之權 8.夫妻財產之所有: (1)婚後財產: 妻之婚後財產歸夫所有夫妻各自所有 (2)原有財產(婚前財產): 妻之原有財產由夫管理、使用、受益、處分 夫妻各自管理、使用、受益、處分,互負 報告義務各自清償債務 (3)家庭財產分享: 無法定分享制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0 9.家庭生活費負擔: 夫支付所有家庭生活費,若夫無支付能力時, 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況分擔之 10.家務工作: (1).妻為家務之主要照顧者 夫妻共同分擔之,並互為代理人 (2).家務無償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 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為家務有給制 11.扶養義務: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21 △修法之特色: (一). 揮別父權,落實女性權益 (二). 貫徹性別平等原則 (三). 肯定家事勞動價值 (四). 肯定夫妻財產獨立 (五)
△修法之特色: (一).揮別父權,落實女性權益 (二).貫徹性別平等原則 (三).肯定家事勞動價值 (四).肯定夫妻財產獨立 (五).家庭生活費用共同負擔 (六).彰顯夫妻為協力共同生活之夥伴關係

22 (登記僅為事後登記)原因(§1052)(如下頁) △調解離婚:成立時有判決之效力
(三)、婚姻之解消: 1.類型: (1).死亡 (2).離婚 ①方式: △兩願離婚:離婚登記時 △裁判離婚:判決確定時 (登記僅為事後登記)原因(§1052)(如下頁) △調解離婚:成立時有判決之效力 ①自然死亡 ②死亡宣告

23 §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 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 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 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24 §1052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 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5 ②範圍: △身分上之效力: 夫妻關係消滅姻親關係消滅 △子女親權行使: a.監護權(依子女最佳利益定之) b.探視權 c.扶養費

26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 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如有剩餘,則依剩餘財產之規定夫妻平分之。
③財產上之效力: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 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如有剩餘,則依剩餘財產之規定夫妻平分之。 △贍養費之要件及性質: a.協議離婚:應於協議時提出,事後不能請 求給付贍養費。 b.判決離婚:無過失之一方可向有過失之ㄧ 方提出。 c.需因離婚而致生活陷於困頓者。

27 ④扶養之義務: a.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 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b.子女對於父母有扶養義務,但如有家暴、 性侵或未盡扶養義務者,則可免責。

28 三.民法繼承篇之規定: 1.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1139) 遺產繼承,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29 第一順位之繼承,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限定繼承: (民§1148)
2.代位繼承: (民§1140) 第一順位之繼承,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限定繼承: (民§1148) ①繼承人得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之債務。 ②繼承人有數 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 其他繼承人視為限定繼承。於繼承開始三個月 內呈報法院。

30 ②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 向法院為之。 ③並以書面 通知因其拋棄而應得繼承之人, 但不得通知者,不在此限。
4.拋棄繼承(民§1174) : ①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②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 向法院為之。 ③並以書面 通知因其拋棄而應得繼承之人, 但不得通知者,不在此限。

31 ①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生前特種贈與)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 與 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5.贈與歸扣(民§1173) : ①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生前特種贈與)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 與 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 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②前項贈與價額,應於財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 之應繼分中扣除。 ③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32 △特點: 1.養子女之應繼分與親生子女是一樣的。 2.基於性別平等原則,女兒的應繼分與兒子是相 等的,父母不可在女兒出嫁前,要求女兒簽下
拋棄遺產繼承書面資料。 3.揮別父權,落實女性權益。

33 四.子女國籍之規定: 1.以前我國國籍法採父系血統認定主義,出生時 父親為我國國籍者始能取得我國國籍。 2.民國89年修正國籍法,現以基於性別平等,採 父母雙系血統主義。

34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 1. 「法入家門」之法: 婚姻既是法律所定,法律須保護婚姻中被 害人之權益 2.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公共議 題」,且侵害人權,破壞性別平等之行為, 國家公權力應介入。 3.家庭暴力包括: (1).精神及肉身上之不法侵害 (2).言語辱罵、威脅等 (3).婚姻暴力、兒虐、虐親、家屬間暴力事件

35 5.設保護令制度,讓受虐者安居家中。 6.為施虐者建立特別醫療或輔導制度,發揮積 極防治功能,並建立監督探視制度。
4.政府設立家暴中心,以發揮預防及善後功能 5.設保護令制度,讓受虐者安居家中。 6.為施虐者建立特別醫療或輔導制度,發揮積 極防治功能,並建立監督探視制度。 7.保護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並建立監督探視 制度。

36 (1).禁制暴力命令 (2).禁制騷擾命令 (3).逐出令 (4).隔離令 (5).交付命令 (6).行使負擔親權令 (7).禁止探視令
8.保護之類別: (1).禁制暴力命令 (2).禁制騷擾命令 (3).逐出令 (4).隔離令 (5).交付命令 (6).行使負擔親權令 (7).禁止探視令 (8).狹義給付令 (9).費用給付令 (10).處遇計畫令 (11).律師費負擔令 (12).其他保護令

37 有關性平婚姻事件案例 一、訂婚(婚約、定婚、下聘、完聘、婚前禮) 《案例一》貞操賠償事件 一位母親因女兒訂婚要退婚,而要求男方就女兒
失去貞操,賠償事件。 《案例二》洗門風事件 一位父親因女兒只有十五歲就與男方發生性行為 而要求男方洗門風事件。 《案例三》子女姓氏事件 男方前往女方家提親時被要求抽豬母稅之事件。

38 《案例四》聘禮賠償事件 一位父親因兒子被退婚,要求女方賠償聘禮事 件。 《案例五》兄代理訂婚事件 弟終年生病,兄代弟訂立婚約而遭退婚之事件 《案例六》父母撤銷訂婚事件 對未滿15歲私訂終身之未成年少年,其父母要 求退婚之事件。

39 二、結婚(完婚) 《案例一》嫁妝事件 男方要求女方償還嫁妝債務事件。 《案例二》同居事件 男方要求女方返回同居,住婆家事件。 《案例三》財產所有權事件 女方要求男方購屋共同登記所有權事件。 《案例四》一夫多妻事件 一夫三妻同居之事件。

40 《案例五》孫子冠娘家姓氏事件 孫子冠母姓,娘家反對事件。 《案例六》子女冠姓事件 兒子要求結婚後生小孩不冠離婚父親姓氏之事 件。 《案例七》兒子請育嬰假事件 一位婆婆因兒子請育嬰假而得憂鬱症之事件。 《案例八》女兒捍衛房間事件 結婚女兒與娘家母親為捍衛自己娘家房間之事

41 《案例九》異族婚姻子女姓氏事件 一位父親因兒子與原住民結婚,而為孫子姓氏爭 吵之事件。 《案例十》兒子與繼母結婚事件 父年老過世,兒子與大陸籍繼母結婚事件。 《案例十一》小姑小叔收養姪子事件 一位外籍新娘因丈夫過世,而被迫將子女交由小 姑小叔收養之事件。

42 《案例十二》同性戀事件 一位母親因兒子同性戀不婚而導致憂鬱症之事件。 《案例十三》立志生女兒事件 一位母親因兒子立志生女兒而痛罵之事件。 《案例十四》冥婚事件 一位母親因女兒過世而要求男方冥婚事件。

43 《案例十五》外孫血脈事件 一個年老父親頓悟女兒所生之孫才是其血脈相傳 之孫事件。 《案例十六》女兒回娘家事件 大年初一女兒回娘家,被母親禁止事件。 《案例十七》女兒掃墓事件: 清明掃墓女兒要求回娘家掃墓,被母親拒絕之事 件。

44 三、離婚: 《案例一》離婚返還傳家之寶事件 一位婆婆要求離婚媳婦返還其傳家之寶項鍊之事件 《案例二》婆婆強迫兒媳離婚事件 一位婆婆因媳婦惡言相向而要求離婚之事件。 《案例三》離婚夫妻爭子女遺產事件 一位於女兒5歲時離婚的媽媽,失去女兒監護權, 後女兒於19歲時,因車禍過世,而與前夫爭遺產 繼承之事件。 《案例四》離婚爸爸擅改子女姓名事件 一位離婚爸爸因要向其前妻報復,而擅改女兒姓 名之事件。

45 《案例五》大陸新娘爭子女監護權事件 一為大陸新娘離婚時取得兒女監護權,而被其公 婆羞辱其為共匪之事件。 《案例六》外籍新娘離婚事件 一位越南新娘因其中風婆婆過世而被要求離婚之 事件。 《案例七》不孕女子離婚事件 一位不孕之女性因其丈夫為獨生子而被要求離婚 之事件。 《案例八》不會生兒子的遺憾老婆事件 一個只生女兒未生兒子之老婆覺得終生對其丈夫 遺憾之事件。

46 《案例九》不治惡疾被迫離婚事件: 一位因得不治之惡疾而被丈夫要求離婚之事件。 《案例十》離婚女子死後歸處事件 一位離婚之女子流落他鄉死亡後,娘家婆家互推 收屍之事件。 《案例十一》帶子女就學而被迫離婚事件: 一位母親帶子女至美國就學而被丈夫告惡意遺棄 離婚之事件。 《案例十二》近親婚姻無效事件 表兄妹結婚,育有三女,表兄告婚姻無效之事件。

47 四、扶養事件 《案例一》女兒扶養事件 結婚女兒因未分遺產而不願與兒子共同扶養中風 母親事件。 《案例二》入監兒子父母給付孫子扶養費事件 兒入監服刑,公婆每個月送孫子扶養費給媳婦之 事件。 《案例三》兒死父母爭孫子監護權事件 兒車禍死亡,媳婦想再嫁,公婆爭監護權事件。

48 《案例四》兒子爭養中風父事件 兩名孝順兒子爭養中風父親之事件。 《案例五》未婚姑姑遭棄養事件 未婚姑姑替已死兄扶養姪兒,年老遭姪兒棄養之 事件。 《案例六》女兒財產繼承事件 女兒要求繼承過世父親遺產而遭母親痛責之事件 《案例七》年老父母扶養事件 一對年老夫妻要求四名遭其棄養子女扶養之事件

49 《案例八》出養子女問題事件 未婚遭性侵生子,將孩子出養,十年後生父(即養 父)過世問題之事件。 《案例九》娘家父母與前女婿爭監護權事件 離婚女兒車禍過世,娘家父母與前女婿爭取子女 監護權之事件。 《案例十》未婚生子女扶養事件 一位同居生子之女性要求已娶他人之前男友負擔 扶養費事件。

50 五、家暴事件: 《案例一》語言暴力事件 一位60多歲妻子因丈夫常幹譙而申請家暴並要求離婚事 件。 《案例二》外籍新娘家暴事件
一位外籍新娘因受婆婆家暴而告離婚之事件。 《案例三》兒子家暴母親終止贈與財產事件 一個母親因兒子對其家暴而要求終止其贈與之財產事件。 《案例四》已婚女性離婚事件 一位已婚女性因先生辱罵其父母而要求離婚之事件。 《案例五》同居家暴事件 一位同居女性毆打其同居男友之孩子之事件。

51 結論 一、家庭法律是維繫家庭、社會、國家安定力量之 法,唯有以性別平等為依歸,女性權益才能落 實及見效。
二、家中的每個人都要知法、守法、用法,才能營 造性別平等零暴力之幸福美滿健康家庭。


Download ppt "性別平等的家庭法律與女性權益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邱美月 秘書長"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