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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性侵害與約會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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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騷擾、性侵害與約會強暴

2 大綱 何謂性騷擾 何謂性侵害 約會性侵害 如何避免約會性侵害 不再沉默走出性侵害的陰影 家內性侵害 性侵害的迷思 約會暴力 約會強暴定義
約會強暴是如何發生 約會強暴的類型

3 性騷擾的界定 1、是騷擾者的權利大於受騷擾者。 2、這行為是自已不想要的。 3、有負面的傷害結果,如悲傷、妨礙、衝突等。

4 何謂性騷擾 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是令人不愉快的〈感受〉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鹹豬手、講黃色笑話、公共場所惡意的肢體碰觸。
毛手毛腳、胡亂吹口哨、色眼亂瞄、故意親〈貼〉近、糾纏不清。 猥褻的話、開黃腔、話中不當隱喻。 不堪入目的影片、色情海報、暴露性器官。 乘人不及抗拒襲胸、擁抱、摸臀、摸肩膀、摸大腿、摸小腿。

5 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於告訴乃論罪。」

6 迷失(一) 1、罵女人笨蛋,算性騷擾嗎? 2、勾肩搭背,算性騷擾嗎? 3、用目光掃瞄我全身上下,算性騷擾嗎? 4、講黃色笑話,算性騷擾嗎?
5、傳色情郵件含圖片,算性騷擾嗎? 1、答:歧視 2、3、4、5視被騷擾的主觀感受,是否有違反其意願。

7 迷失(二) 1、我只有用手撫摸對方性器官算『性交』嗎? 2、我只有口親吻對方性器官算『性交』嗎? 3、我用按摩器碰觸對方性器官算『性交』嗎?

8 性侵害 性侵害包括『強制性交』和『猥褻』兩類。
根據《刑法》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凡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即構成 『強制性交』。 而『性交』的定義由陽具插入陰道,擴大解釋為口交肛交手交異物插入等均包括在,被害人性器官被侵犯都算性交。

9 猥褻罪 所謂猥褻,則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加害人為了滿足性慾,對被害人親吻、撫摸等身體接觸稱之。

10 約會性侵害 常見例如: 第一次見面就發生性侵害,控制行動,還強拍裸照。 遭網友性侵害。
交往中的男女朋友、未婚夫妻或配偶都要尊重對方當時的意願。

11 如何避免約會性侵害(上) 對於來往的朋友,最好有基本的認識和了解,再單獨見面。例如:知道他的身份工作或學生。
不要單獨前往他人住宿地點赴約,對不適合的地點,應拒絕前往,注意安全才不會發生遺憾。 約會前儘可能將約會對象、時間、地點及預定回家時間告訴家人或朋友。

12 如何避免約會性侵害(下) 注意不要飲用來路不明或已開封過的飲料,避免被對方故意下藥。
拒絕對方毛手毛腳,要立即反應讓對方知道你的不舒服。並且明確表達自己不想、不同意對方的要求和行為,勇敢的說「不」,儘快離開。 拒絕對方以性興奮的理由,當作強迫發生性行為的藉口。

13 家裡的大野狼—親人性侵 父親對女兒 養父對女兒 兄妹或姐弟 『阿公性侵我』 叔叔抱抱 伯伯給糖果
不再沉默走出性侵害的陰影 家裡的大野狼—親人性侵 父親對女兒 養父對女兒 兄妹或姐弟 『阿公性侵我』 叔叔抱抱 伯伯給糖果

14 性侵害撿屍文化 撿屍就是性侵害嗎? 加拿大有一項調查顯示約有20%的受訪者認為「女性酒醉隱含性的誘惑」,民眾往往忽略了酒醉者本身缺乏行為能力,更無法清楚表達性自主的同意與否。 趁人之危、剝奪性自主的犯罪行為。 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乘機猥褻罪」。最後適用的罪名,還是要由法院憑事實來認定!

15 家內性侵害(一)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可能是直系親屬、親戚、手足關係,由於被害人大多是在家中缺乏地位的未成年人,侵害行為甚至一直持續到成年。
由於雙方具有親屬關係,這樣的性暴力往往被忽略、威脅、用其他替代方式補償被害人,或引起其他親屬間的敵視衝突。 因此這類家庭內性侵害事件往往不容易被外界發覺,而延誤了求助的時機。

16 家內性侵害(二) 當家內性侵害事件亂倫案件揭露之後,整個家庭(包括加害人、受害人及未受害的家人)都會處於高度的壓力和震驚狀態,被害人及其他家人必須承受鄰里、親友、同事及同學的異樣目光,造成二度傷害,這也是被害人決定是否求助的重要因素。 說出來之後,自己會更安全,生活的更好,那些侵害自己的家人會如何?如果親人受到法律制裁是不是我的錯?知情的媽媽沒有保護孩子是不是一個好媽媽?

17 性侵害的迷思(一) 根據北市府家暴中心整理出迷失點
迷思 Q:只有強暴才算性侵害嗎? 事實 A:任何性行為必須雙方同意,當一方以任何形式強迫另一方,違反她(他)的意願,企圖或實際作任何有關性的行為,包括性交或任何其他強迫性親吻、撫摸或觸碰等猥褻行為,都構成性侵害犯罪。 引自:

18 性侵害的迷思(二) 迷思 Q:以為只有年輕貌美身材成熟的女性,才會引起歹徒邪念發生性侵害? 事實 A:根據統計,從幾個月大的嬰兒到80歲的老年人,都曾經成為被害人,身心尚未發育成熟的未成年人更經常因為年幼可欺成為被害人。 引自:

19 性侵害的迷思(三) 迷思 Q:因為被害人穿著清涼暴露,才會遭遇性侵害,自己也該負點責任? 事實 A:每個人都有選擇穿著打扮的權利,絕大多數人並不會因為看到別人穿著輕薄短小,身材健美就企圖攻擊別人成為性侵害加害人,即使是在冬天,大家都穿著厚重衣物,性侵害案件仍然會發生。 引自:

20 性侵害的迷思(四) 迷思 Q:現在治安不好,晚歸而且走在偏僻的地方難怪會發生性侵害? 事實 A:根據統計,無論任何時間、地點都曾經是性侵害案件的發生場所,例如自己家裡、電(樓)梯間、校園、KTV等娛樂場所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引自:

21 性侵害的迷思(五) 迷思 Q:性侵害的發生都是陌生人臨時起意的單一事件? 事實 A:根據統計,約有11﹪的性侵害案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不認識的陌生人。 性侵害案件可能發生在上司/下屬、網友、男女朋友、同事客戶、同學朋友、師生、家人的朋友、鄰居、夫妻、長輩親屬之間,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及「不敢反抗」進行性侵害,有些性侵害被害人受害長達數年。 引自:

22 性侵害的迷思(六) 迷思 Q:家裡的長輩、父母、親戚、手足、同住 的親屬不可能對自己人進行性侵害? 事實 A:許多性侵害事件就發生在家庭內,根據統計約12﹪的性侵害案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一同居住的親屬。 引自:

23 約會暴力 約會暴力是指在交往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施加的一系列虐待行為。暴力不一定是指肢體上的暴力行為,它也可以通過語言,情感,性或經濟上的方式表現。

24 約會強暴定義 『約會強暴』是在違背伴侶意願下所產生的強制性性行為。(林燕卿,民93)
約會強暴泛指約會行為中,一方在違背對方的自由意志下,所從事具有威脅性與傷害性的性愛行為。(羅燦煐,民89)

25 阮芳賦-論點 性暴力就是對性權利的侵犯。性暴力一般都只被當作「強姦」的代名詞。這其實窄化了性暴力的真正意涵,只把性暴力侷限於個人私領域內,而忽略制度的社會性暴力。最大的性暴力機制來自宗教與政治的權威機構。社會性暴力是性壓迫社會常見的現象。

26 約會強暴是如何發生的(一) 酒精和藥物通常也是影響約會強暴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
例如:許多被害者說,案子發生時 她們喝太多的酒或吃了藥,以致根本就不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事,當她們清醒知道發生什麼事時,已經太晚了。但有時被害人也許也沒有喝酒或吸食藥物,亦可能有性暴力的情況發生。

27 約會強暴是如何發生的(二) 『誤認』是另一個可能發生性侵害的徵兆。
她尚未做決定。假如她在過程中改變心意,不想有性行為,這時男孩可能會感覺被欺騙、拒絕,因此生氣,男孩可能對於女孩的一些非語言訊息,例如:她對於接吻、撫摸表現出的愉悅,就理所當然的認為女孩希望跟他發生性行為,此時男孩可能誤導,因此認為理應去獲得滿足,而不管女孩的想法,這些都可能導致強暴案件的發生。 

28 約會強暴的迷姦藥物 這三種藥物是俗稱的迷姦藥丸,FM2‧GHB‧K他命
被下藥後,快則約3~5分鐘,慢則10~15分鐘內會喪失意識,清醒後對藥效發作期間的記憶會完全不記得。 無力、昏沉、暈眩。

29 典型的迷姦性侵案 李宗瑞案掀波三大迷姦藥物新聞

30 約會暴力的類型 1.強吻 2.強行擁抱撫摸 3.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要求做愛、口交、肛交 4.做愛要求不帶保險套。

31 預防約會強暴守則(一) 約會時──注意Sotp防暴原則Security、 Time、 Occasion、 Person。
1. 「S」是 「Security」安全:防人之心不可無,沒有安全就沒有浪漫的約會,所以約會前應盡可能將約會對象、時間、地點、預定返家時刻,告知家人或親友,且不要隨意更改或延長。

32 預防約會強暴守則(二) 3. 「T」是「Time」時間指約會時間要正常,不要太過晚,時間不宜應以回拒或請其另改時間。 ※不要拖延到午夜或清晨

33 預防約會強暴守則(三) 2、「O」是「Occasion」(場所),指約會場所要適當,盡量選擇明亮、公開、能見度高的場所最有保障。通常你的住處或他的住處是約會強暴最常發生的地方。不要在車上或摩鐵。

34 預防約會強暴守則(四) 4、「P」是「Person」(人物),係指約會 對象要「正派」。 正派不是看外表。
※對於第一次約會的對象,對其個人生活背景必須瞭解,否則不應冒然赴約。

35 倘若遭遇性侵 1、保住生命 2、保存證據(不要洗澡更衣) 3、立刻就醫 4、尋求協助 5、婦幼保護專線113 6、報案專線110
7、性侵害防治專線 8、記住特徵,例如:年齡、體型、衣著、車牌等。以上是自救最有效的途徑。

36 血親為性交罪是告訴乃論罪 刑責 告訴乃論 刑法第二三Ο條(血親為性交罪) 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都是非告訴乃論,檢警機關會主動偵辦 。 *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權人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就不具備訴追的條件。

37 性侵害犯罪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一)告訴乃論罪,未經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提起公訴。  (二)告訴乃論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權人得撤回告訴。  (三)非告訴乃論罪,除非是社會重大案件,被害人仍然可以依法向檢警機關「檢舉、告訴、告發」,提醒檢警機關偵辦,但如果被害人表示要撤回,檢警機關不受被害人撤回意思。

38 結論 約會強暴早就存在我們的社會中,但因為是常常發生在熟識朋友之間,所以雙方較易以私下合解的方式處理,而不為人所知。而且,由於當事人彼此是認識關係,醜事不想外揚或息事寧人,容易模糊了強暴的本質。 因此帶給當事人更大的傷害。根據統計,其實有很多的受害者沒有報案,這些人可能不暸解或不明白自己已經受到強暴了,但如果自己或其他朋友已經受到了傷害,一定要趕快報警處理,不可讓傷害擴大,造成終身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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