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应对欧盟新玩具指令 2009/48/EC 机械物理、燃烧和电性能要求
江苏CIQ轻工产品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 刘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新旧指令的变化 物理和机械性能 窒息风险 = 吸入小物体 2009/48/EC 88/378/EEC
延伸到用嘴巴启动的玩具(如玩具口哨等乐器) 88/378/EEC 仅针对小于3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
物理和机械属性 窒息风险 88/378/EEC 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阻塞 2009/48/EC 内部呼吸道阻塞(如:弹射物长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
物理和机械属性 食品中的玩具 88/378/EEC 无具体条款 2009/48/EC 用包装分离食品与玩具; 包装:无窒息危险;
警告:“推荐成人监督” 禁止紧附在食品上的玩具(例如:一些 棒棒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
玩具年龄组 玩具安全指令 (TSD) 2009/48/EC 食品和药品法规,玩具分册 2011 EN 71
CR 14379:2002 (玩具分类) 欧盟指引文件 美国CPSC(年龄判断指南-儿童年龄与玩具特征和游戏行为的关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
术 语 伤害:指身体上的损害或给健康带来的其它损害,包括对健康的长期影响。 危险:指潜在的伤害来源。
术 语 伤害:指身体上的损害或给健康带来的其它损害,包括对健康的长期影响。 危险:指潜在的伤害来源。 风险:是指某种会造成伤害的危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
2009/48/EC玩具安全指令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8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 玩具及其配件,以及固定玩具的固定部分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适当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稳定性以承受使用中可能受到的压力,以防止玩具破碎、变形而引起伤害人的危险。 在EN71-1《玩具安全-机械物理性能》标准中,相关的可预见滥用试验可以用来证明玩具是否具备相应的机械强度。这些试验包括:拉力测试 、扭力测试、跌落测试、压力测试、冲击测试、倾翻测试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9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 主要是防止玩具上存在危险的锐利尖端、锐利边缘或者突起部件。
玩具上的可触及边缘、突出部位、软线、电缆和紧固件的设计和生产须保证尽可能减少与其接触时伤害人体的危险性。 主要是防止玩具上存在危险的锐利尖端、锐利边缘或者突起部件。 软线、电缆和紧固件的应用不应有伤害人体的危险。包括存在软线、电缆缠绕颈部的窒息危险,紧固件的边缘有金属毛刺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避免零部件的相对运动对人体产生伤害,或将此种危险减到最小程度。 例如:
可折叠滑板车、玩具推车的折叠机构可能会夹住手指,需要考虑到这种风险,以便将其减到最小程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1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窒息风险 (1)玩具及其零部件不能具有任何窒息的危险。
这一安全要求的关注点是,玩具本身或玩具中的零部件不能具有任何窒息的危险。 (2)玩具及其零部件不应具有任何由于口、鼻腔等外部呼吸道堵塞隔绝了空气的流通而导致的窒息危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窒息风险 (3) 玩具及其零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会由于插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处的物体堵塞内部呼吸道,隔绝了空气的流通而产生任何窒息危险。 典型的例子有:吸杯、气球和小球这类产品。 对此类玩具没有年龄组的规定。 测试的器具,见样图E。 设计为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如果含有小球、玻璃球和类似物品,加贴警告标识则认为是足以将危险降到最低了。对于气球,应该对8 岁以下的儿童加以警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3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窒息风险 (4)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组合部件或任何可拆卸部件的大小必须合适,不致为儿童吞咽或吸入。
此要求同样适用于预定放置于口中的其他玩具、其组合部件及可拆卸部件。 本规定只适用于两种类型的玩具: 明确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组合部件或任何可拆卸部件 预定放置于口中的其他玩具,比如玩具器具,其组合部件及可拆卸部件。 如哨子和球,喇叭和笛子的吹嘴。 对于那些供3 岁以上儿童玩耍的小部件,通常认为警告就足以将风险降到最低了。至于其他被预定放置于口中的玩具,仅有警告还不足以消除风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4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窒息风险 (5)玩具零售时采用的包装不应具有任何由于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导致的扼死或窒息危险。
这点规定了适用于各种玩具包装的要求。玩具的零售包装,即消费品包装,不应存在下列任何风险,一般讲塑料包装应具备一定的厚度。 令人窒息,或 由于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导致窒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5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窒息风险 (6)食物中或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必须单独包装。为其提供的包装的大小必须合适,以避免其被吞咽和/或被吸入。
这个规定是:如果食品中混有玩具,必须将玩具独立包装。例如在鸡蛋、谷物、薯片中的玩具……。 其主要目的是让儿童吃食物时不至于把“混在食品中”的玩具当作食物进行吞食。 玩具的包装不应存在任何使人窒息的危险,即它的尺寸必须合适,以防止被吞咽和/或吸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6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窒息风险 (7)蛋形或椭圆形玩具包装,其可拆卸部件或任何带有圆头包装的圆柱体玩具,必须大小合适,以防止其由于楔入口腔咽喉或置于下呼吸道入口而引发呼吸道阻塞。 本规定制定了针对某些形状的玩具包装的具体要求。 首先,球形,蛋形或椭圆形玩具包装及其可拆卸部件必须大小合适,以防止造成呼吸道阻塞。它必须通过EN71-1 标准中小球测试器,即测试模板E。 其次,本项要求同样适用于带有圆头包装的圆柱体玩具,也就是说,带有圆头包装的圆柱体玩具的包装可以被分成两个独立的包装。 此项要求适用于所有玩具的包装,也没有年龄组的规定。但不适用于小塑料袋。 允许在玩具包装中含有小部件,但食物中或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的独立包装除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7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窒息风险 (8)在食用时,紧密附着在食品上的,并且如欲直接接触到玩具必须先吃掉该食品的玩具,应予以禁止。其它直接附着于食品上的玩具的部件应满足上述(3)和(4)点的要求。 该要求简单理解为: 不允许食物紧紧包裹着玩具。 玩具紧紧地包裹食物是允许,但玩具需要满足(3)和(4)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8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的定义是“ 预定在浅水中使用,能够在水中运载或支撑儿童的玩具”。
水上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尽量考虑玩具的推荐使用方法,尽可能减少使玩具失去浮力和使儿童失去支撑的危险。 水上玩具的定义是“ 预定在浅水中使用,能够在水中运载或支撑儿童的玩具”。 这一点规定了对水上玩具的安全要求。玩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尽可能地减少玩具失去浮力以及失去对儿童的浮力支持的风险。 只有经过评估证实风险已经被尽可能地降低之后才可推荐使用该玩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封闭空间 对于进入其内部且进入后对进入者构成一个封闭空间的玩具。必须能有一使预定使用者很容易从里面开启的出口装置。
这一点针对可以进入其内部的玩具,比如玩具箱、玩具帐篷和一些活动玩具,制定了要求。它们需要有出口装置,这种出口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使用者能够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EN 71-1:2011的第 条中对此项要求进行了表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速度限制 能让使用者移动的玩具应尽可能配备适用于这类玩具且足以制动玩具生成的动能的制动系统。此类系统必须便于使用者操作,且不会有弹出或对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危险。 必须对电力驱动的乘骑玩具的最大设计时速予以限制,以便将伤害风险降到最低。 能让使用者移动的玩具,如自行车、滑板车、电动童车和溜冰鞋,需要安装一个制动系统。即刹车系统,并且能有效制动和容易操作。在EN71-1:2011的 , , 中对此项要求进行了表述。 其次,这一点还包含了一项针对电力驱动的乘骑玩具的要求。对其最大设计时速应予以限制,以便将伤害风险降到最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1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弹射动能 弹射玩具的形式和结构以及玩具依此设计目的发射时弹射体所具有的动能,考虑到该玩具的特性,不得对使用者或第三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 这一点制定了有关弹射玩具动能方面的要求。其形式和结构必须保证,应当考虑到玩具的特性从玩具中往外发射弹射体时,不会对使用者或第三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在EN 71-1的第4.17 条款中有此规定。 典型的例子有:弓箭玩具、发射子弹的枪类玩具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2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温升 (1)人接触到其可触及表面时,其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均不会引发伤害。
首先,这一点包含了有关人可接触的玩具表面最高和最低温度的要求。即:玩具不能包含任何在接触时致人伤害的发热或灼伤危害。对于最低温度,玩具材料的制作应该可以保证冰冷表面不会造成人体伤害。例如,压缩气体在扩散时形成一个冰冷的表面在触摸时不会引发伤害。这种风险需要指定机构进行评估。在EN 71-1:2011 的第4.21 条款中对此有所表述。 应该评估玩具最低温度的例子是,允许恢复到大气压强的压缩空气温度的效果(容器温度会下降)的科学实验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3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温升 (2)玩具内含有的液体和气体所达到的温度或压力,不至因其从玩具中逸出(除非是玩具正常工作所必需)而引起烧伤、烫伤或其他身体伤害。 (2)点制定了针对玩具内所含液体和气体的要求。它们达到的温度或压力不应致其从玩具中逸出而引起烧伤、烫伤或其他身体伤害。但是,此项要求有一个例外,即玩具出于正常工作所需,其包含的液体或气体需达到高温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4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噪声 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在设计和生产时必须确保其发出的最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不至损害到儿童的听力。
该点针对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做了规定。因此,该规定不适用于那些明显不是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发出的噪声,比如气球破裂或儿童不借助任何工具而令其发出“ 哨响” 的气球,这项规定是针对设计为发声的玩具。这些玩具在设计和生产时必须确保其发出的声音不至损害到儿童的听力。此项要求适用于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在EN 71-1:2011的第4.20条款规定了峰值(最大值)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5
机械和物理性能要求—活动类玩具 活动玩具在生产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身体部位的挤压和限制、或使衣服受到牵绊,以及跌倒、冲击和淹死等危险。特别是,当一个或数个儿童在以上玩具的表面玩耍时,其表面设计载荷应可承受这些儿童的负载。 这一点关注的是活动类玩具。 首先,它们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保证以下风险最小化:挤压或限制身体部位,或令衣服受到牵绊,以及跌倒、冲击和淹死等危险。 其次,这一点特别提到一个或数个儿童在以上玩具的表面玩耍时,其表面设计载荷应在静态和动态使用时可承受这些儿童的负载。 在EN 71-8 中对此项要求进行了表述。 活动类玩具还需符合《玩具安全指令》中的其它适用要求。意思是,活动类玩具也应符合EN 71系列标准的其他适用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6
警告标识--一般性警告 使用者限制应当至少包括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年龄限制;适当时,还应包括使用者的能力、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体重、以及需要确保玩具仅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年龄限制。 适当时,警告语中还应包括使用者安全使用玩具所需的能力(如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坐立的能力)。 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体重、以及可能需要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玩具等字眼。 这些警告语规定了使用者限制,应引起使用者和它们的监护人的注意,注意使用玩具时涉及的内在危害和风险,并注意避免这些危害和风险的方式。 需要指明使用者限制的玩具的实例有: 化学装置(需要最小年龄,并提示成人监督) 踏板车(必须提示承重儿童的重量) 功能玩具(必须提示在监护下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7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对36 个月以下儿童可能构成危险的玩具应当附有警示标志,例如“ 警告:不适于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 或“ 警告:不适合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或带有“ 警告”字眼,同时采用以下图标: 请注意该图标各部分的颜色和图形: 该图的直径应大于20m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8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这些警告应伴有简单提示,可以在说明书中注明,对此警告所针对的特别危害予以说明。 本规定不适用于因其功能、尺寸、特性和性能或其他强有力的理由而明显不适合于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警告所针对的特别危害予以说明: 需要对玩具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说明,即对伤害进行清晰说明来补充危险说明,以整体解释警告语(比如,长绳会引发勒颈危险,小球会引发窒息危险)。 可提及危险的例子是:(括号内的文字可以选择使用,按《玩具安全指令》要求不是强制性的。) 小零件(窒息) 长绳 ( 勒颈危险) 小球 ( 窒息) 警告:玩具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 窒息风险--玩具中存在小零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9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实例
1、活动玩具: 活动玩具应当加贴以下警告:“ 仅限于室内使用” 。 在适当情况下,系在横梁上的活动玩具及其它活动玩具应随附必要的使用和维护说明,提醒使用者需要定期对主要部件(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并指出如果不实施检查的话,玩具有可能引起侧翻或跌倒。 说明还必须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并指出如未正确安装,有些部件可能会出现危险。还应当提供与玩具适于放置的平面相关的具体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0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实例
2、功能性玩具: 功能玩具应当加贴以下警告:“仅在成人直接监督下使用”。 通常如果玩具是某种装置或产品的比例模型或仿制品,则此类装置或产品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在随附的使用说明书予以说明,并告知使用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同时警告:如果不采取这些预防措施,使用者将会遇到的危险。同时还应指出,此玩具不得让低于某一特定年龄的儿童接触到,以上所指的特定年龄组应由制造商指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1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实例
2、功能性玩具: 功能玩具应当加贴以下警告:“仅在成人直接监督下使用”。 通常如果玩具是某种装置或产品的比例模型或仿制品,则此类装置或产品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在随附的使用说明书予以说明,并告知使用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同时警告:如果不采取这些预防措施,使用者将会遇到的危险。同时还应指出,此玩具不得让低于某一特定年龄的儿童接触到,以上所指的特定年龄组应由制造商指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2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实例
3、化学玩具 在不违背关于某些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共体指令中规定的情况下,包含内在危险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其使用说明书应标明对这些危险物质或混合物危险性质的警告,并阐明使用者为避免这些危害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对这些危害,可按不同的玩具类型予以简要说明。对使用此类玩具引起严重事故时所采取的急救措施也应加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玩具不得让低于某一特定年龄的儿童接触到,以上所指的特定年龄应由制造商指定。 除了以上规定的说明外,化学玩具还应在其包装上标注以下警告:“不适合XX周岁以下儿童。须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 以下玩具尤被视为化学玩具:成套化学用具、塑制嵌入玩具、小型制陶用具,使用过程中有化学反应或类似物质改变出现的上釉、摄影和类似玩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实例
4、各式滑冰鞋,旱冰鞋,直排轮滑鞋,滑板,滑板车和玩具用儿童自行车 这些玩具在出售时应当附有以下警告:“ 应穿戴防护装备。不能在公共道路上使用” 。 此外,使用说明书应提示:此类玩具需要很高的技巧,为保证便用者和第三方免受跌伤和碰撞,请谨慎使用。还应指明推荐使用的一些防护装备(头盔、手套、护膝、护肘等)。 5、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应当加贴以下警告: “仅在成人监督下,且适合儿童自身可及的水深中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4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实例
6、与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 包含于食物中或是与食物混合在一起的玩具应加贴以下警告: “含有玩具。需有成人监督”。 7、防护面具和头盔仿制品 防护面具和头盔仿制品应加贴以下警告: “此玩具不具备防护能力” 。 注:1、仿制个人防护设备,仍属于玩具产品。 2、与玩具一起销售的个人防护设备,需同时符合玩具指令要求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相关指令要求。 3、具备防护功能,且目的是发挥个人防护设备,属于人人防护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5
警告标识— 对使用某些种类玩具时预防措施的特别警示 实例
8、以绳索、软线、松紧带或皮带捆扎于摇篮、婴儿床或手推婴儿车上的玩具 以绳索、软线、松紧带或皮带捆扎于摇篮、婴儿床或手推婴儿车上的玩具应在其包装上附带以下警告,该警告还应同时永久地标注于玩具上: “为避免可能的缠结伤害,请在儿童试图以爬行姿势使用手膝站立时解开此玩具”。 9、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包装中的香料 嗅觉板玩具、成套化妆用具和味觉玩具包装中含有附录II第III部分第11点第一段表格第41~55点列明的芳香物质以及第三段所列清单第1~11项的芳香剂的,应包含警告:“包含致敏性芳香物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6
CE标志的要求 市场上的玩具产品应该加贴CE 标志。
CE标志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765/2008号条例》第30条所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的约束。 成员国应假定带有CE 标志的玩具符合本指令的规定。 不带有CE 标志或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玩具可以在商品交易会、展会上展出或使用,前提是其随附标志上清楚地说明该玩具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且在其符合相关规定之前不会被供应市场。 加贴于玩具、随附标签、包装上的CE 合格标志应当清晰可辨、不易擦拭。如果玩具过小、或者玩具包含有小零件,CE 标志可以加帖在标签或随附的商品说明上。玩具在柜台销售而令上述作法不具技术可行性,或柜台本意是作为玩具包装的,CE标志可以在加贴于柜台上。从包装以外无法看到CE 标志的,其至少应当加贴于包装之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7
CE标志的要求 在玩具投放市场前,应先行加贴CE 标志。也可加贴图标或其他表明特别风险或用途的标识。 注:其高度不得低于5mm。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8
易燃性—材料要求 玩具 在儿童的环境中不得构成一种危险的易燃因素。因此,其构成材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直接暴露于火焰、火星或其他潜在火源时不会燃烧; 不会着火(起火原因一消失,火焰马上熄灭); 如果其确实被点燃了,燃烧速度缓慢,火势将以较慢的速度扩散; 如果不考虑玩具的化学构成,其设计时即已考虑到以机械手段减缓燃烧的进程; 以上可燃材料不得对玩具所用的其他材料构成引燃的危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9
易燃性—材料要求 对于因玩具功能所需而含有满足附件B第1节中制定的分类标准的物质或混合物,特别是化学实验、模型组件、塑料或陶瓷模压、上釉、照相或类似活动所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含有由于非易燃的挥发性成分的损失而变得易于燃烧的物质或混合物。 除玩具雷管以外的其它玩具本身不得为爆炸物,或是易爆元素或物质。 玩具,尤其是化学游戏和化学玩具,不得含有以下物质或混合物: 混合时,可能通过化学反应或加热而引起爆炸; 当与氧化物混合时,可能引起爆炸; 包含有在空气中易燃的易挥发物质,并且易于形成可燃性或爆炸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0
电气性能-电压 玩具不得由额定电压超过24V的直流电源或相当的交流电源驱动,且玩具的任一易触及部件不得超过24V直流电压或相当的交流电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1
电气性能-部件电击 玩具中与电源连接或易于与电源接触而造成电击的部件及导线或将电能传导给此类部件的其他导体,必须予以适当地绝缘和机械保护,以防止发生电击的危险。 本项制定了一项要求,规定对玩具部件应予以适当地绝缘和机械保护,以防止电击风险。 首先,这项要求适用于玩具中与电源连接或易于与电源接触而造成电击的部件。 其次,它也适用于导线或将电能传导给此类部件的其他导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2
电气性能-温升 设计和生产电动玩具必须保证,所有可直接触及的表面达到的最高温度,不至于因接触而引起灼伤。
本点重申了本《指令》附录II第一部分第9点针对所有玩具的机械物理方面规定,这面是特别针对电动玩具。具体而言,本点规定了电动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所有可触及的表面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不会因接触而引起灼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3
电气性能-电源电击 在可预见故障条件下,玩具必须针对电源产生的电气危险提供防护。
本点要求,在可预见故障条件下,玩具必须针对电源产生的电击或灼伤等电气危险提供防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4
电气性能-防火 电动玩具必须提供充分的火灾防护。
本特别要求旨在规定:电动玩具必须提供火灾防护。值得注意的是,《玩具安全指令》附录II第二部分(特殊安全要求)的可燃性要求也适用于电动玩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5
电气性能-电磁兼容 应遵守欧盟2004/108/EC《电磁兼容指令》。
电动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设备所产生的电场、磁场和电磁场以及其他辐射应被限定在玩具运行必需的范围内,且其运行的安全水平必须符合公认的技术发展水平。参照欧共体的专门性措施。 应遵守欧盟2004/108/EC《电磁兼容指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6
电气性能-结构 具有电子遥控系统的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即便电子系统发生故障或由于系统自身故障或外部原因运转失灵时,玩具也能安全使用。
本要点关注的是具有电子遥控系统的玩具,比如具备遥控功能的玩具。即便在电子系统发生故障或由于系统自身故障或外部原因运转失灵时,这些玩具也能安全运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7
电气性能-光幅射 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该保证,不会因激光、发光二极管(LED)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辐射带来任何健康危害或给眼睛或皮肤带来伤害风险。
有关玩具中激光和发光二极管的技术要求见国际标准IEC 及其修订本当中。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目前正着手研究这个问题,以针对玩具产品制定单独的标准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8
电气性能-变压器 玩具中的变压器不应成为玩具不可缺少的部件。
本要点指出:玩具的电气变压器不应成为玩具不可或缺的部件。这一点本《指令》的附录I第18 点(玩具的范围)是一致的,即玩具的电气变压器不被视为玩具,因此其不必遵守玩具指令的相关要求。 参照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EN 62115:2005《电玩具安全》标准 制定了有关玩具电气性能的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9
放射性 玩具应当符合欧共体条约第三章关于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所有相关措施。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三章涉及保护健康免受放射危害的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0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相对指令和 EN71-1标准 得出 一致性结论 指令和标准的 安全要求 可靠的 测试方法 测试结果
相关检测部门 指令和标准的 安全要求 相对指令和 EN71-1标准 得出 一致性结论 质量保证 IEC 17025 ? 检测人员 校准设备 有效方法 建议 测试方法 可靠的 测试结果 实验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1
与玩具相关的指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2
欢迎交流,谢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