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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室 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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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壹、取具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貳、經費動支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參、常用經費報支說明 肆、常見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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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取具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二聯式統一發票 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 普通收據 個人領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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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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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收執聯 扣抵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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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機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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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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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領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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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費動支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經費動支原則 事前申請(網路購案編號) 務必敍明 總需用金額 及 經費來源 動用他單位預算時,請加會該單位
請購單之「名稱規格」及「用途說明」欄,務請清楚表達購置內容及事由 ( 勿僅填「詳附件」、「公務用」或「教學用」) 同一購案請勿化整為零 勿拆成數個小額購案請購 勿拆成數張發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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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1 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經費核銷原則 1 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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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2 支出憑證黏存單 檢附相關奉准簽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 按同一受款人及同支出科目黏貼,以不超過十張為原則
經費核銷原則 2 支出憑證黏存單 檢附相關奉准簽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核銷 按同一受款人及同支出科目黏貼,以不超過十張為原則 無法取得單據時,請填寫「支出證明單」 核銷金額小於憑證金額時,註明實付數並簽章 金額或相關資料改正,經辦人請在改正處簽章 於網路請購系統內編輯受領人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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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3 支出憑證黏存單 國外支出憑證 經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經費核銷原則 3 支出憑證黏存單 經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為落實本校支出憑證保存完整性,爾後取得收據或收銀機統一發票時,請以『膠水』取代『訂書機或口紅膠』,確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再循校內程序送出報核,惠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國外支出憑證 註明折合率,並附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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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4 各項印領清冊 書明印領清冊內容(例:98年2月薪資) 書明各個受領人姓名、職別、應領金額、奉准簽文號、聘期、支領標準等
經費核銷原則 4 各項印領清冊 書明印領清冊內容(例:98年2月薪資) 書明各個受領人姓名、職別、應領金額、奉准簽文號、聘期、支領標準等 聘僱人員薪津請檢附奉准案據影本(第一次) 工讀金請書明實際工作時數及時薪,並檢附學生助學工時紀錄卡、工讀助學簽到表 於最後結記總數 各類所得請加會出納組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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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5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經費核銷原則 5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 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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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6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 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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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7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經費核銷原則 7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 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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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8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經費核銷原則 8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 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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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原則 9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經費核銷原則 9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 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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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常用經費報支說明 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講座鐘點費 國內出差旅費 國外旅費 借支(或預付)與撥還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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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稿費及審查費 出席費 稿費及審查費 支給對象:校外之專家學者 支給標準:每次會議以 2,000 元為上限
請於報支領據上註名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地點及出席人服務機關職稱 稿費及審查費 支給對象及標準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請於報支領據上註名篇名、字數及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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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 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支給標準 專題演講每場次最高以3,000元為限 請於報支領據上註名時間、地點及題目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備 註 授 課 時 數 外 聘 國 外 聘 請 2,400元 單位:新臺幣元/節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國 內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1,600元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1,200元 內聘 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 800元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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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同仁奉派代表 機關出席會議,可 否領出席費? 會議因人數不足流 會,可否支給出席 費? 專題演講人員所提 供之書面演講資料
邀請之學者專家未 能出席會議,其指 派之代理人可否 領出席費? 邀請之學者專家未 出席會議,以提供 書面資料代替,可 否領出席費? 會議因人數不足流 會,可否支給出席 費? 專題演講人員所提 供之書面演講資料 ,可否再支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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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 出差至臺北縣市不得報支差旅費 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實需事先經過核准 報支項目重點提醒
交通費→除搭乘飛機及高鐵應檢據核實列支外,其餘得免檢據 住宿費→在規定標準額度內檢據核實報支; 未檢據者按規定標準1/2報支 膳雜費→依規定標準報支,免檢據;若供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僅得報支雜費(以膳雜費1/2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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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附表ㄧ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宿費 新臺幣 2,000元 1,600元 1,400元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元 55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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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代售火車票 收取之手續費, 可否報交通費? 出差住宿可否 刷個人信用卡? 個人進修參加考試 可否報支差旅費? 出差以自有手機聯 繫業務,電話費用 可否申請? 個人受獎或代表單 位受獎時,可否報 支差旅費? 出差後以休假前往 第三地之交通費可 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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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費 出差日數、行程與經費,應事先經過核准 報支項目重點提醒 交通費→除機票應檢附下列三項書據外,其餘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登機證存根 生活費→住宿費60%、膳食費30%、零用費10% 辦公費→包括出國手續費、保險費及雜費等,均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未辦結滙→以出國前一日臺銀賣出即期美元滙率計 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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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人員之 保險項目及保額 為何? 赴國外出差,若對 方供應膳食一餐或 二餐,其膳食費如 何計算? 奉派出國時,若 一日內跨越兩地
區,其日支生活 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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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支(或預付)與撥還 款項支付原則 因業務需要必須先行借款時 借支款項請勿於年底時方辦理核銷結案 10,000元以下→以零用金支付
超過10,000元→逕匯入廠商存款帳戶 因業務需要必須先行借款時 敍明預借原因及預借金額簽報核准 活動日 1 週前提出借款申請 活動結束後,餘款立即繳回, 2 週內備齊單據辦理結案沖銷 借支款項請勿於年底時方辦理核銷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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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得以個人信用卡辦理支付項目 員工出差旅費 員工自強活動 特別費 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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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各單位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應利用各單位內部自有之場地,不得於外部場地辦理。 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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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常見錯誤態樣 憑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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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購單 請填載清楚,勿以「公務用」、「教學用」統括 請填載清楚,勿以「詳附件」統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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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銀機統一發票 如未有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者,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學校統一編號 1. 勿僅以鉛筆填寫 2. 經手人補正相關資料後
2. 經手人補正相關資料後 ,應簽名或蓋章 僅列貨品代號,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如未有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者,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學校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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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收據 缺漏記載「數量」及「單價」 實付金額小於憑證金額時,經手人應加註實付金額並簽名或蓋章
實付金額與憑證金額不符時,加註說明並蓋章 實付金額小於憑證金額時,經手人應加註實付金額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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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郵資與憑證黏貼方式 憑證黏貼線 1. 憑證請貼於憑證黏貼線上 2. 若使用多張憑證黏貼用紙,請加蓋騎縫章 註明郵寄內容並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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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發票 請勿將超過1萬元以上之購案拆分成2張發票核銷 ( 同日期、同一廠商 ) 收執聯 與 扣抵聯 應併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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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領款收據 各項資料務請詳載,請勿缺漏 請註明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地點 簽名或蓋章,不可為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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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支出憑證黏存單 未具體敍明採購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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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出差人核章 出差人和具領人應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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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出國行程請與事先核定之出國行程表核對
如有不符,應出具書面證明。國外期間因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費用,經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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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學位考試各項費用印領清冊 服務機關務請寫明 各頁請結記總數 各項資料請填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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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小叮嚀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 (審計法第74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 (審計法第78條) 財務責任仍應由相關承辦人員負責, 並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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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正 會計室全體同仁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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