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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的:學員對「危害通識規則」有充份認識,因而了解雇主及 員工對「危害通識制度」必須履行之義務和責任。
學習目標:學員將能: 1.解釋「危害通識規則」之立法目的。 2.辨識適用及不適用「危害通識規則」 之物質或物品。 3.瞭解有關標示事項。 4.瞭解有關MSDS事項。 5.瞭解危害通識勞工教育訓練有關法規規定。 6.說明涉及國家安全或商業之處理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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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規則立法之目的 1.對政府而言:確切掌握危險物及有害物,有效推 動災害防範。 2.對企業而言:藉危險物及有害物資訊之獲得,建
立良好之物質管理體系。 3.對勞工而言:充分知悉危險物及有害物特性及危 害(知的權利),並依規定方法作業。 法源: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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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分類 1.爆炸性物質 2.著火性物質 3.氧化性物質 4.引火性液體 5.可燃性氣體 6.爆炸性物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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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分類 1.有機溶劑計55種 2.特定化學物質計62種 3.其他指定化學物質計254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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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規則不適用之物品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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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成品定義 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 依特定設計之物品,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份決 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
不會釋出危害物質。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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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規則重要內容 .標示 .物質安全資料表 .教育訓練 .危害通識計畫 .危害物質清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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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標示 .名稱 .主要成份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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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相關規定 .混合物之主要成分,為所含危害物質 成分重量百分比1%以上,且佔前三位 者。 .若危害物質無適切的九大類分類,得 免標示圖式。
成分重量百分比1%以上,且佔前三位 者。 .若危害物質無適切的九大類分類,得 免標示圖式。 .容器容積在100mL以下者,得僅標示 名稱及圖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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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定義 袋、 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 可盛裝危害物質者。 不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 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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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式範例二 名 稱:氰化鈉 主要成份:氰化鈉 危害警告訊: *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 *吞食會有劇毒。 *與水接觸會產生有毒氣體。
名 稱:氰化鈉 主要成份:氰化鈉 危害警告訊: *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 *吞食會有劇毒。 *與水接觸會產生有毒氣體。 危害防範措施: *配戴護目鏡、 口罩、手套。 *容器保持乾燥。 *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緊蓋容器。 製造商或供應商: (1)名稱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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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標示之容器 1.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2.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3.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 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 4.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 究之用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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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之容器 一、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 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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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 ※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一、物品與廠商資料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二、成分辨識資料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三、危害辨識資料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六、洩漏處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八、暴露預防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十五、法規資料 十六、其他資料 ※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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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製作 1.依整體測試結果 2.未作整體測試 * 健康危 害:視同各該成分
* 物理性危害:科學根據資料評估(燃燒、爆炸及反應性) 3.製造商或供應商應製作一份混合物MSDS 4.混合物比例不同,然主成分、用途、危害物相同時得使用 同一MSDS,但註明不同產品名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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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三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受適
於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者,應以該事業勞 工及其承攬人、 再承攬人所屬勞工為限。 第廿六條:舉辦第十三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事後備置教育,訓練 實施紀錄,受訓人員名冊,簽到記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 留存備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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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1.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概 要
2.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3.作 業 前 、 中 、 後 之 自 動 檢 查 4.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緊 急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6.消 防 及 急 救 常 識 暨 演 練 7.其 他 與 勞 工 作 業 有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 新 僱 勞 工 不 得 少 於 三 小 時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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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物通識教育訓練課程 製 造 、 處 置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 有 害 物
- 增 列 三 小 時 課 程 (下 列 七 項 為 建 議 項 目) (一)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通 識 計 畫 。 (二)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內 容 及 意 義 。 (三)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特 性 。 (四)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對 人 體 健 康 之 危 害 。 (五)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使 用 、 存 放 、 處 理 及 棄 置 等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 (六)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之 存 放 、 取 得 方 式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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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害 物質清單 危害資訊 取 得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書 教育訓練 標 示 物質安全 資 料 表 書面計畫 執行及更 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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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及商業機密申請程序 一、得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而保留 危害物質名稱、含量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
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之核定,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三、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業務需要時,得 要求事業單位提供危害物質名稱、 含量及製造商、 供應 商名稱、 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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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及商業機密申請檢附資料 一、認 定 為 國 家 安 全 或 商 業 機 密 之 證 明 資 料 。
二、為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或 商 業 機 密 資 料 所 採 取之 對 策 。 三、該 資 料 對 申 請 者 及 其 競 爭 者 之 經 濟 利 益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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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雇主如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及「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之規定,辦理危害通識有關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等事項,處新
臺幣參萬元以上,陸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如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之規定,辦理勞工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 如期改善者,處新臺幣參萬元以上,陸萬元以下罰鍰 。 .勞工如不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處新臺幣參仟元以下罰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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