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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會計業務宣導暨作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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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會計表單之選用 貳、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 肆、收據製開注意事項 伍、國科會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陸、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柒、推廣教育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捌、計畫管理費暨節餘款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玖、補助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拾、教學卓越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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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會計表單之選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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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會計表單之選用2/2 會計表單之種類:(詳附表) 零用金 預借款請購 集中採購(一萬以上) 10萬元以上請購 10萬元(含)以下請購
集中採購(一萬以下) 薪資清冊 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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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費動支注意事項1/5 基本理念— 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不得有帳外帳 勿化整為零 —不得規避採購程序
誠實報支,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對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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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費動支注意事項2/5 法律責任: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215及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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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費動支注意事項3/5 通案性原則— 10,000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 年以上之設備及典藏圖書
◎財產 10,000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 年以上之設備及典藏圖書 ◎物品 金額10,000元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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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費動支注意事項4/5 其他注意事項 非網路請購系統產生之表單,送出前請先上網登錄,並註明簽証編號 請購單上品名、規格及用途應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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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經費動支注意事項5/5 其他注意事項: 經常門及資本門不得互為流用,財物分類以保管組判定為準
預借經費須檢附奉准簽呈影本及相關文件(含預計支用項目明細),或專案計畫預算表 10,000元以上,非授權自行辦理者,應於請購程序核准後再行購置 為利每月底結帳,除特殊情形外,資本門請購案最遲應於每月月底7天(工作天)前送至會計室開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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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33 原始憑證(支出單據)種類
內部憑證 領據 印領清冊 出差旅費報告表 補助費申請表 外部憑證 二聯式發票 三聯式發票 收銀機統一發票 收據 支出機關分攤表 支出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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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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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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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4/33 原始憑證要件 收據—個人及非營利團體 「收據」名稱 買受人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 開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 實收金額 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 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 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 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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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5/33 原始憑證要件 各類具領清冊-領據 受領人姓名、服務單位、職稱 受領事由 計算式 所得總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應扣繳所得稅額 實付金額 領款人簽章 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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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6/33 ◎買受人應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收銀機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 「06195262」
◎發票僅有商品代號者,請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應取具統一發票,不得以收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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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7/33 其他注意事項:
1.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 期、貨名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2.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3.發票如開立三聯式,請附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聯收執聯。 4.收銀機發票中文譯註並註明單價、數量由經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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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8/33 5.研討會報名費請在收據上註明參加人員姓名。 6.非於預算及計畫執行期間內之發票或收據請勿報支。
7.核銷金額與檢附單據合計金額不符,應更正應並在塗改處蓋塗改人章。 。 8.依財政部規定支出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得統一發票核銷;如取具收據,則須印有,「免用統一發票」字樣或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無統一編號,請貼千分之四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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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9/33 9.支出憑證黏存單填寫之金額、文字塗改,應在塗改處蓋塗改人章。
10.發票或收據塗改應蓋店家負責人章。 11.發票、收據之品名—若以原文書寫者, 請擇要譯註中文,另有關單據有外文部分,亦請擇要譯註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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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0/33 12.人事相關— 薪資清冊、印領清冊 用途—請註明支領月份或期間
勞健保及退休準備金—實際到職日起算 薪資、工讀費—檢附經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核章確認之出勤表或工讀時數表 已有制式申請單之各項補助費(如休假旅遊、婚、喪補助—免再印附請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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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1/33 憑證黏貼注意事項— 1.同科目或不同受款人請分開粘貼
2.各種表件應簽註日期,憑證黏貼後送核時,請註記辦理日期,各會核單位亦請簽註會辦日期,以明責任。 3.經手人及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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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2/33 4.收據或發票金額較報銷金額多時,請註明實付金額
5.10,000元以上依公庫法第16條規定應逕付受款人,除特殊情形並簽奉核准外,請勿代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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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3/33 6.單據報銷時,簽呈(或請購單)請以正本送出,並檢附相關附件
7.分批(期)付款—應附分批(期)付款表, 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訂 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合 約副本 8.直接由網路列印國外發票作為支出憑 證者,若其記載之事項足資證明支付 經過,且經相關人簽名或蓋章,可併 同結匯水單辦理核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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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理由
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4/33 9.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支出證明單 10.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理由 11.粘存單、印領清冊之金額或相關 資料塗改時,請經辦人在改正處簽 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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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5/33 12.請經辦人於粘貼線上加蓋騎縫章(職章) 13.每份粘存單請勿黏貼超過10張憑證
14.請黏貼整齊,勿超過黏貼憑證用紙 (超過請摺疊整齊) 15.注意收據或發票之抬頭、日期、發票字軌等憑證要件,勿被黏貼覆蓋,致無法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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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6/33 國內出差旅費— 出差應詳填事由、地點,不可僅填洽公、開會、蒐集資料等 出差事畢15日內辦理核銷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 旅費應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銷 出差應事前簽奉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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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7/33 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應檢據核實列支
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報支計程車費用 駕駛自用汽(機)車,交通費得按同路段 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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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8/33 國內出差旅費—膳雜費 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供膳二餐以上—不得報支膳費,但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列支雜費 參加各項訓練、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 報支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的 1/2 (有膳費,無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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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點在新竹以北或高雄以南,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19/33 國內出差旅費—住宿費 出差地點在新竹以北或高雄以南,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檢據—依規定數額核實列報 未檢據—按規定數額1/2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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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0/33 國內出差旅費 錯誤態樣 (1)未附出差請示單 (2)出差請示單出差人未簽名或蓋章
(3)出差請示單主管未核章(或漏未加蓋“代為決行”章) (4)教師旅費報告表未先加會人事室 (5)旅費報告表與出差請示單之出差日期不同 (6)旅費報告表上「起迄地點」未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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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1/33 (7)交通費未依規定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 算,而先繞至第三地
(8)搭台北捷運未註明起迄站名或車資錯誤 (9)出差一日報支住宿費 (10)住宿費報支數額超過行政院之規定標準 (11)奉派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未以公假登記,膳雜費未減半 (12)學生報出差,同一天又報支工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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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2/33 國外出差旅費— 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五點、第八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
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 99年5月16日生效,相關規定已公告於會計 室網頁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 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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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3/33 交通費—飛機、船泊、長途大眾陸 運工具 生活費 住宿費 — 60 % 膳食費 — 30 %
國外出差旅費—項目 交通費—飛機、船泊、長途大眾陸 運工具 生活費 住宿費 — 60 % 膳食費 — 30 % 零用費 — 10 % 辦公費—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 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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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4/33 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與原申請書不同,應辦理變更
國外出差旅費—一般事項 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與原申請書不同,應辦理變更 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以出國前1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為依據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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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5/33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 應檢附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擇1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2擇1 登機證存根 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未搭乘本國籍航空,請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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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6/33 國外出差旅費—生活費 按日支數額40%報支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 返國當日
零用費包括 市區火車票費、公車(捷運)票費 洗衣費、小費 其他生活有關費用 未列載生活費標準之城市,依「該國其他地區」標準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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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7/33 國外出差旅費—辦公費 手續費—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 及機場服務費等
須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保險費—400萬元,檢附原始單據 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 報名、郵電、翻譯、運費等 出國前應先簽准 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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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8/33 其他注意事項: (1)國外旅費報告表請先加會人事室 (2)機上過夜,生活費依規定打4折
(3)因航程無本國籍航班而搭乘外國籍班機,須檢附本校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4)參考台銀匯率應以「賣出」、「即期美元」換算 (5)國外進修、研習報名費,檢附繳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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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29/33 ◎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估價單(研究計畫單價$100,000以下之採購案)
◎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估價單(研究計畫單價$100,000以下之採購案) 2.原案簽呈/公函/開會通知等影本 3.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如國外出差旅費之生活日支費請以出國前一天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換算台幣),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依其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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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30/33 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時,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其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5.請附所刻印章式樣。 6.請附印刷、影印樣張或註明文件名稱。 7.報支短工工資(臨時工資)請檢附工讀記錄表,並填寫工作內容,連續工讀四小時以上,應註明中途未休息;工讀卡上工讀使用人、工讀管理人、或計畫主持人應核章;同時段勿重複報支工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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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31/33 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8.申請演講費、授課鐘點費請加附演講題目、授課題目及時間表。
9.開會餐費請附用餐名冊、開會起迄時間、地點。 10.統購項目應統購而未參與統購者應填具理由書。 11.車資請註明車子之種類(如:大巴或小巴士)用車時間、乘車起訖地點、人數及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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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32/33 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2.執行計畫派遣非計畫內核定人員出差,需先敘明理由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報支 13.未列入經費核定清單,請辦理計畫變更申請(國科會)。 14.貨物運費(或郵資)應註明收件人名稱(或郵寄清單)或檢附大宗郵件請單,郵費應檢附購票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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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核銷及憑證黏貼注意事項33/33 支出憑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5.保險費核銷應檢附要保書或保險合約書及保險人名冊。
16.採購案件性質相近者應併案辦理,請檢附請購文件暨驗收證明文件。 17.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及會簽編號、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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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收據掣開注意事項1/1 領取— 作廢— 遺失— 校,以避免未收到該筆款項而影響會計核銷作業及收據 遺失之情形發生。
收據掣開後,請業務單位密切追蹤該筆款項是否匯入本 校,以避免未收到該筆款項而影響會計核銷作業及收據 遺失之情形發生。 作廢— 收據若因書寫錯誤等原因作廢,請於收據上註明作廢字 樣,並將作廢收據併同該收據本送至會計室,以利備查。 遺失— 收據若不慎遺失,請以專簽方式敘明遺失原因及遺失收據 號碼,奉核後將簽呈正本送至出納組保存,以利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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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國科會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1/4 人事費— 主持人因離職、轉任非國科會補助機構或退休 等因素,致無法繼續執行計畫時,不可再報
支主持人費。 專任助理、兼任助理、臨時工報支薪資—請 檢附出勤紀錄表。 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無須辦理約用申 請,不得再支領其他專題研究計畫內助理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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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國科會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2/4 業務費— 非計畫相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 跨經費用途項目需依行政程序辦理經費流用
原計畫申請書未編列之項目,請依校內行政程序 辦理申請變更 意外險保險費,補助投保金額以四百萬元為限 執行率未及八成,於經費結報時國科會仍有可能 要求計畫主持人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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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國科會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3/4 研究設備費— 費流用,未依規定辦理經費流用,需將未動支之預算 繳回國科會。
核定購置之設備,若單價未達1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經 費流用,未依規定辦理經費流用,需將未動支之預算 繳回國科會。 經費因研究需辦理經費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分別 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三十者,由 計畫主持人循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流用;若超過者,需 至國科會網站辦理變更申請 設備費購置請於計畫執行屆滿2個月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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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國科會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4/4 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非計畫執行期限內及計畫無關之開支 備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 備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 餐時間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 私人用款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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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1/2 人事費— 專案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請於到職前完 成申僱手續,核銷時檢附差勤表並經計畫主持 人核章
若原聘僱薪資有變動請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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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2/2 業務費—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金額超過10萬元,性質 相近案件應併案辦理公告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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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推廣教育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1/1 人事費— 聘用臨時人員應填報申請書,核銷時應 檢附差勤表。 計畫結案—
有關推廣教育計畫經費執行期限應於開 班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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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計畫管理費暨節餘款經費動支注意事項1/1
經費動支— 需依「各單位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管理費及節餘款 支用要點」辦理,並加會研究發展處。 舉辦學術講座、學術研討會、推廣教育、文化交 流活動、全國性與國際性會議及其他與文教相關 事項,其動支需專案簽陳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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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補助計畫案經費動支注意事項1/2 經費動支— 依補助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 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惟經常門經教育部同 意後,可流用至資本門。 本校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 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等相關人事費 用,惟若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 每小時800元支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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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補助計畫案經費動支注意事項2/2 經費動支— 內部場地使用費不得報支。 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
具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核 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支領標準1000元至 2000元,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及應邀機關指派出 席代表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計畫結餘款納入校務基金,但未執行項目之經 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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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教學卓越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1/2 經費動支— 教學卓越計畫經教育部核定之經常門、資本門經 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用。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 計畫內支用項目之經費,得在經費額度不變原則 下,由學校依實際情形調整流用,流用比率為流 入數不得超過原預算數20%,流出數不得超過原 預算數30% 本計畫中必要之出國案,應以學校配合款支應, 不得以補助經費支用之 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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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教學卓越計畫經費動支注意事項2/2 經費動支— 本校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
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等相關人事費用,惟若實際擔 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每小時800元支領鐘點費 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政策 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核銷時應檢附會 議簽到紀錄,支領標準1000元至2000元,一般經常性業 務會議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內部場地使用費不得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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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計畫管理費及結餘款仍屬公款,其支用仍應依本校訂定之管理費暨結餘款支用原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教育部補助經費及接受委辦計畫,有關經費核撥及結報均須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申請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其各項經費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須依「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有關教學卓越計畫,其各項經費支用原則須依「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使用原則」、「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支出憑證應行注意事項」(會計室首頁/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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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參加與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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