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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国税局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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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介 商品价值w=c+v+m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新型流转税。
增值税特点:税负公平 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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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简介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先后三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电信业推行试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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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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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
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人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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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概念 收入类型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1、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2、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买卖金融商品,通过价差取得的收入或产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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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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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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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主要包含哪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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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纳税人分类 纳 税 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
第二部分 纳税人分类 注意:分类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健全。 资格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一经登记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 税 人 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 如果会计核算健全, 也能够申请登记成 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未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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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税率和征收率 税 率(一般纳税人) 四档税率 适用范围 17%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 6% 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 5%
第三部分 税率和征收率 税 率(一般纳税人) 四档税率 适用范围 17%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6% 除上述三种之外,如: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不含经营租赁服务 )、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 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租赁简易征收项目(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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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销售额的确定 (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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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销售额的确定 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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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销 售 额的确定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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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销售额的确定 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这次与金融业合并)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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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销售额的确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注: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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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规 定 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后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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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五部分 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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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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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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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规定期限内经税务机关认证或稽核比对;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需附送相关资料;5月1日以后发生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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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取得虚开的抵扣凭据); 2、按用途划分: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项目的;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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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商业银行A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向B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 万元,贷款期限1年,合同约定按月结息。2016年6月1日,A收到B支付贷款利息106万元,该企业于2016年6月7日购买各类银行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0.8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多少? 因为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所以该企业销售额为收到还款金额中的利息收入。 不含税销售额=106÷(1+6%)=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6%-0.8=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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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业务,管理资金530万元,按2%收取管理费,取得符合抵扣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0.5万元。
2016年10月不含税销售额=530×2%÷(1+6%)=10万元 2016年10月应纳税额=10×6%-0.5=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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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某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30万元,2016年12月卖出,卖出价为35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35-30)÷(1+6%)=4.72万元 应纳税额=4.72×6%=0.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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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进项转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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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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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商业银行A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向B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300万,贷款期限1年,合同约定按月结息。2016年6月1日,A收到B支付贷款利息4.12万元,该企业于2016年6月7日购买各类银行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0.2元,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多少? 因为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所以该企业销售额为收到还款金额中的利息收入,且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进项。 不含税销售额=4.12÷(1+3%)=4万元 应纳税额=4×3%=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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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六部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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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利息处理: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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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释: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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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6〕95号 )
金融业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及有关问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6〕95号 ) 对我省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计算分配、就地缴纳入库”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为: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应纳税负,按应纳税负乘以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计算出各自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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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及有关问题 1、分配税款适用范围: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总、分支机构发生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不参与税款分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发生的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参与税款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部分应税行为(如实物黄金交易、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分支机构变动备案: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机构和有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经备案的新增分支机构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 3、日常税收管理: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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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一: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一: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七)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八)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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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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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三:保险行业优惠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三:保险行业优惠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保险服务企业提供的农牧保险。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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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四:其他优惠 (一)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部分 税收优惠 之四:其他优惠 (一)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注释:前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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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其他应税项目:发生金融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3、试点前购进货物,试点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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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4、进项抵扣有关规定: A、不动产:分期抵扣
B、抵扣凭据:取得和保管抵扣凭据、内容合法,不符合规定不得抵扣;取得虚开发票不得抵扣; C、抵扣时限:180天认证(纳税信用A 、B级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认证当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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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19号、23号和26号】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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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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