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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 政策培训 电信业营改增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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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一、前言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征收范围 四、税率和征收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销售额的确定
七、进项税额抵扣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九、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十、 税收优惠 十一、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十二、发票开具 十三、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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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增值税 (重点讲述)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垃圾生活处理费
第一章 前言 国税部门征收的税费、范围 增值税 (重点讲述)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垃圾生活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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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计税原理及特点 价内税,全额计税,重复纳税。 价外税,对新增价值征税 收入确定 营业额=收入
销售额=营业额-销项税 税额计算 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税率 3%、5% 17%、13%、11%、6%、3% 进项税 不涉及 “以票控税”,规定时间内认证、抵扣。 发票开具 不分普票、专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征管特点 简单、易行 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大。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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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率先在上海市试行,我省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北京市9月1日,江苏省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12月1日开始试点,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2014年6月1日,电信业营改增。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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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行业范围及适用税率(征收率为3%、2%、5%)
子目 全国试点日期 适用税率 备注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2013年8月1日 11% 上海2012年1月1日,我省10月1日,北京市9月1日,江苏省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12月1日开始试点。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2014年1月1日 国铁1%、地方铁路3%预征。 部分现代服务业 (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 汇总纳税,按预征率计算纳税。增值税预征率2014年暂定为1.5% 。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业 基础电信服务 2014年6月1日 汇总纳税,按预征率计算纳税。移动为1.4%,电信为1.5%,联通为1%,铁通为1.4%。 增值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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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类服务业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行业 子目 全国试点日期 适用税率 备注
工程服务 2016年5月1日 11%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类服务业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11% 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租赁服务1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6% 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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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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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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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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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四行业主要状况:这4个行业较以前复杂的多。建筑业:就好像是老增值税的加工业;房地产业:就好像是老增值税的生产产品的企业;金融业:品目繁多;生活服务业(全国600多万户):相当于更加说不清道不明的行业。归不清楚的,有1个兜底项目—其他服务业。 全国4行业营改增户1190万户,生活服务业81%,建筑业14%,房地产业3%,金融业2%。全省36.6万户,阜阳2.6万户,生活服务业85%,建筑业9.2%,房地产业3.3%,金融业2.5%。 一是担心税负是否会上升;二是跨期很长,对老项目有无过渡政策;三是企业在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税收安排、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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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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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概念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概念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具体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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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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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金融机构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金融机构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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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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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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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分类和计税方法 工业超过50万 商业超过80万 提供服务超过500万 工业未超过50万 商业未超过80万 提供服务未超过500万 认 定 标 准 认 定 标 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购进额×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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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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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纳税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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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一般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纳税人的主要权利 (1)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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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1)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规定保管、索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4)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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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对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其他一般纳税人 时间:前者3个月,后者6个月 主要内容: 1.进项税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2.专用发票供应实行限量限额。 3.每月再次领票需要按以前开票销售额的3%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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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超标未认定的处理 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细则第34条)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注销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除非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否则,无论是纳税人申请,还是税务机关的处罚,都不得将一般纳税人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细则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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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一、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第三章 征税范围 一、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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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征税范围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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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 征税范围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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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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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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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征税范围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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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概念 收入类型 贷款及参照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1、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2、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买卖金融商品,通过价差取得的收入或产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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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第三章 征税范围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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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税范围 下列情形视同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章 征税范围 四、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处理:即使无偿,也要征税(在营业税时没有,原增值税有) 下列情形视同提供金融服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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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6%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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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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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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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征税问题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征税问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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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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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混业经营(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 兼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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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纳税额 (一)基本规定 金融企业根据自己的纳税人类别适用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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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纳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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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五章 应纳税额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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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纳税额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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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纳税额 (三)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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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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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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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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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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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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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2)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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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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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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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3)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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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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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七)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形:即使无偿,也要征税(在营业税时没有,原增值税有)
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七)视同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形:即使无偿,也要征税(在营业税时没有,原增值税有)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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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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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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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怎样评判?
一是看公允价格。如果是自产产品,要看销售价格是否低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是外购产品,要看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其购进产品成本。如果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的,就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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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看产品质量标准。在产品质量的判定上,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是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其销售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的,就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但具有可用性的残、次品,其销售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或外购成本的,只要有产品质量部门检验证明的,应视为“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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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看特殊销售目的。企业低价销售产品或商品,总有一些特殊的目的。比如,销售给企业内部职工、销售给关联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以产品作为投资、分配股东、以产品或商品作职工福利分配等,都需要评估人员深入了解企业低价销售的特殊目的,进而对“价格明显偏低”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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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八)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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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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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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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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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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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以及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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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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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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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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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处理
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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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额的确定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金融服务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金融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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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关于进项税额的概念需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三)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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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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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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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对于销售发票,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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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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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含烟叶税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5.税收通用缴款书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 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 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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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应重点关注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应重点关注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涉及主要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 二、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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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应根据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主管国税机关采集上传比对,对比相符后方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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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税函[200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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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三、未规定抵扣期限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两三个: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三、未规定抵扣期限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两三个: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5]61号和国税发[2006]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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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 分期抵扣范围: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 分期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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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不需分期抵扣范围(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不需分期抵扣范围(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工棚、宿舍、办公室,存续期短,属中间投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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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需进行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需进行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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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对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对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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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对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对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二种情况: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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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三种情况: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发票。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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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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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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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特殊情形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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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例:2016年5月1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正常是5月当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2017年4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了。
99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这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八成新),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44-(88-66)=22万元。
100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这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万元(5成新),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即可。
101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2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分期抵扣的管理要求: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103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分期抵扣的管理要求: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在存续期间,来回变换多次,不好把握,为了有一个细致、全面的反映,也是政策的需要,所以使用台账管理的办法。
104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途很明确,不存在混用情况,不需要分摊)、不动产。 此条没有了非应税项目
105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增值税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实务中应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所称固定资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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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07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和第(5)点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08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上述服务,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上述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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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
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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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销售额比例法,操作性比较强。 2、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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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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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4.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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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项税额抵扣 5.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提醒纳税人该取得票就要取得票,而且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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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八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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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第八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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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纳税地点 一、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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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纳税地点 二、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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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章 税收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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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章 税收优惠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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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十章 税收优惠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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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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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章 税收优惠 8、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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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第十章 税收优惠 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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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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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章 税收优惠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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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a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b 香港市场投资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A股。 c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d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e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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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a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b
第十章 税收优惠 a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b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c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d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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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金融机构是指: 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第十章 税收优惠 金融机构是指: 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⑤保险公司。 ⑥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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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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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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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章 税收优惠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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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第十章 税收优惠 1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4、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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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5、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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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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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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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17、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第十章 税收优惠 17、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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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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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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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优惠 (三)跨境金融服务税收优惠
第十章 税收优惠 (三)跨境金融服务税收优惠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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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等。 (二)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纳税人可以使用的票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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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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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发票开具 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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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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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 例: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 某金融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9日取得收入1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额60万元,当月购进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34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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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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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 2.购进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 贷:应付账款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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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 ,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9日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为此,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根据上述业务,企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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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前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购进货物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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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后 1.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购进货物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3.上交本月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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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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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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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1
(1)2014年6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技术维护费时: 借: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1330 贷:递延收益 管理费用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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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年7月按期计提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同时,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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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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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 一、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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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1、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2、如果纳税人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虚开抵扣凭证、海关完税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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