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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財產申報查核平臺 規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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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務部財產申報查核平臺 規劃說明

2 法務部財產申報查核平臺簡介 大綱: 壹、前言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參、使用查核平臺介接財產資料申報應 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伍、結語

3 壹、前言 以網路介接作業取代紙本作業 減輕政風機構查調資料負荷 利用查核平臺查調功能提供申 報人下載財產資料進行申報

4 壹、前言 法務部已建置完成財產申報查核平臺 網路介接環境,未來將透過查核平臺 財產資料介接機制,提供政風機構辦 理實質審查作業,以及服務申報人下 載財產資料,使申報人申報財產就如 同網路報稅一樣簡便。

5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為瞭解查核平臺之利弊得失,本署規劃 於全面實施前,先以試辦方式辦理。 試辦規劃及時程如下: 一、第1次試辦(實質審查作業) 102年11月先由廉政署試用查核平臺 ,向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調資料, 辦理實質審查作業。(已辦竣)

6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二、第2次試辦(實質審查作業) 本(103)年4月間,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各自彙整所屬政風機構查調名單(計8304人,加計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資料量約為2.4萬筆),函報廉政署,由廉政署透過查核平臺分批向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取得財產資料,俟資料回復後,再由廉政署將財產資料轉交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據以辦理實質審查作業。(辦理中)

7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料進行申報) 三、第3次試辦(服務申報人下載財產資
本(103)年辦理定期申報(11月1日至12月 31日)時,規劃擇5%定期申報之申報人,試 辦透過查核平臺將11月1日當日之財產資料提 供給參與試辦之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 ※配合辦理事項-協助監察院辦理試辦作業 請政風機構適時協助所屬機關應向監察院申 報財產之參與試辦者完成試辦作業。

8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本次試辦作業所查調之財產資料,將自12月1 日起提供參與試辦者使用本部「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網路系統(申報端)-下載財產資料申報功 能」下載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完 成申報作業。如資料內容或歸戶(如存款未於 存款欄位顯現,而出現於土地欄位)有誤,或 出現欄位錯位等情事,除請參與試辦者自行更 正外,另請各政風機構協助參與試辦者填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服務申報人下 載財產資料比對結果」,並交由各主管機關政 風機構收齊後,於104年2月28日前函報本署研 析改進。

9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服務申報人下載財產資料比對結果(範例)
參與試辦者服務機關:廉政署防貪組 參與試辦者:黃○○ 參與試辦者實際申報資料與系統下載財產資料 比對結果描述 申報人下載財產資料 一、土地: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所有人黃OO;總額54,558元。   下載財產資料於土地欄位出現存款資料。 二、建物: 三、汽車: 汽缸容量1795 cc,牌照(引擎)號碼CA-1111,所有人林OO。 下載財產資料汽車所有人非參與試辦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船舶: 五、存款〈新臺幣〉: 中國信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所有人黃OO;總額300,000元。 下載財產資料中國信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總額有誤,應為200,000元。 六、存款〈外幣〉: 七、有價證券〈股票〉: 八、有價證券〈基金、債券、期他有價證券〉:  備註: 說明:1.本表僅於參與試辦者申報內容與所下載之財產資料有明顯差異或錯誤時,才須 填 列。若參與試辦者申報內容與所下載之財產資料相符,則無須填列本表。 2.本表內容係供參考,各列資料可依所下載之財產資料內容自行增刪修改。

10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試辦作業預定提供內政部地政司、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等77個介接機關(構)財產資料。 注意: 介接機關隨時會有增減,且該等機關所能提供 之財產相關資料亦將視其配合狀況及網路申報 軟體限制等因素而有無法提供情事,故申報人 於申報財產時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 始能確保資料無訛。

11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作業流程 1 授權作業 2 資料釐正與再檢視 3 提供申報人下載財產資料
貳、查核平臺試辦作業 作業流程 11/18 查核平臺歸戶完成 查核平臺資料轉出 12/1 -12/31 開始下載財產資料 進行申報 10/1-10/10(23:59止) 試辦作業授權期間 11/15前 受查詢機關提供財產資料 10/15前 遞送授權名單 9月底前 辦理教育訓練 以11/1為 申報日 11/24 資料轉檔完成 1 授權作業 2 資料釐正與再檢視 3 提供申報人下載財產資料 授權作業:10月1日至10月10日(廉政署與監察院依規劃對象辦理) 資料釐正與再檢視:11月2日至11月15日 11月2日至11月15日由廉政署與監察院最高權限管理者於查核平臺系統中進行資料再檢視與釐正作業。 11月18日查核平臺歸戶完成。 11月19日查核平臺資料轉出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 提供申報人下載財產資料:12月1日起

12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一、透過查核平臺辦理實質審查及服務 申報人: 目前係屬試辦性質,故試辦期間政風 機構除以查核平臺辦理實質審查及服 務申報人作業外,亦將併採紙本方式 向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調申報人及 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資料,俟 檢討試辦成效,再決定是否免除紙本 ,全部以查核平臺辦理實質審查及服 務申報人作業。

13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二、查核平臺正式實施後,原則上一年 僅向各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調兩 次資料: 第1次查調資料: 本次用途為提供申報人申報財產使 用,但僅提供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 供申報人申報。

14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參、使用查核平臺辦理財產申報 應行注意事項 第2次查調資料: 本次用途為辦理實質審查作業使用 ,查調日期為每年4月至5月間,由 本署通函各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進 行查調。

15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一、建立授權機制: 1.透過查核平臺將財產資料提供給申報人 申報財產應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申報人及其配偶應提出「授權書」後, 始提供財產資料供其辦理財產申報。 3.授權書採「系統授權」與「紙本授權」 併行方式辦理。

16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二、申報人授權書授權事項:(已建置於財產 申報系統) 申報人及配偶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 同意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利用查核平臺向 內政部地政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等77個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及配 偶、未成年子女於103年11月1日申報日當日之 土地、建物、所得、存款、有價證券、保險、 債務及事業投資等財產相關資料,提供予申報 人,填載於10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不動產 、存款、有價證券及保險等欄位後,提出申報。

17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三、申報人授權書注意事項:(已建置於財產申 報系統) 1.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授權事 項,僅提供103年11月1日當日之財產 相關資料,故申報人務必以此日為申 報基準日,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定期申報。

18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2.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係基於「服 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故申報人 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 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填載於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上,否則仍難解 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故 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19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3.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若有無法透過 查核平臺取得之財產相關資料,如:介接 機關因故無法提供財產相關資料、尚未與 平臺完成介接之機關所持有之財產相關資 料,及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申報人仍應據實申報 ,避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 1項、第3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 故意申報不實之規定。

20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4.申報人同意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依 授權事項辦理,惟配偶不同意者,受理 財產申報機關(構)僅提供申報人之財 產相關資料供申報人申報,申報人之配 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資料不予提 供,申報人仍應自行善盡查詢及溝通義 務,取得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 資料,據以申報,不得以配偶不同意依 授權事項辦理為由,執為免責之論據。

21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四、申報人下載財產資料注意事項:(已建置於財產 申報系統) 1.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業依據申報人及 配偶之同意授權,利用查核平臺向 ○○○○等○個介接機關(詳如附表)取 得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103年11月 1日申報日當日之○○○○等財產相關資料 (註:僅申報人同意授權,配偶不同意者,則僅提供申報 人本人財產相關資料,不提供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財產相關 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善盡查詢及溝通義務,取得配偶與 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相關資料,據以申報,不得以配偶不同 意授權為由,執為免責之論據)

22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並已自動載入申報人103年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表,爰請申報人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 10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並請自行檢查 、更正及登載查核平臺未(無法)提供之 財產資料後,再次使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網路系統,上傳103年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表,完成申報。

23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2.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係提供103年11 月1日當日之財產相關資料,請申報人務 必以103年11月1日為申報基準日,於103 年12月31日前完成定期申報。

24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3.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係基於「服務」 之立場提供103年11月1日當日之財產相 關資料予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申報人 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 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使用法務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上傳103年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完成申報,否則 仍難解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 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25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肆、提供申報人財產資料辦理財產 申報應行注意事項 4. 查核平臺未(無法)提供之財產相關資 料,申報人仍應據實申報,避免違反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故意申報 不實之規定。

26 伍、結語 新措施上路,如有服務不周之處, 謹請見諒!

27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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