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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令宣導 報告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第1組 約聘專員 蕭毅軒 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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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令宣導 報告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第1組 約聘專員 蕭毅軒 102年10月22日

2 簡報大綱 一、財產申報概要介紹 二、填寫申報表應注意事項及財 產查詢方式 三、財產申報資格認定簡介

3 財產申報 概要介紹

4 財產申報概要 3.裁罰:逾期申報、申報不符或隱匿財產 1.申報日: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擇一日
2.申報內容: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之下列國 內、國外財產 (1)土地、建物、汽車、船舶、航空器(全部) (2)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事業投資(100萬 元) (3) 珠寶、古董……等(20萬元)、保險(儲、投、年) 3.裁罰:逾期申報、申報不符或隱匿財產 申報日≦寄送日(傳送日) Q:形式所有 or 實質所有?

5 財產申報之類型與時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第4項、第3條 就(到)職類申報(含代理、兼任滿3個月即應申報) 年度定期申報
卸(離)職類申報(解除代理或解除兼任申報 ) 指定及核定申報 申報種類 申報期間 申報日 1.就(到)職申報 就(到)職後3個月內 申報期間內 任擇一日 2.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3.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3個月內 4.卸(離)職及解除代理申報 卸(離)職及解除代理後2個月內 卸(離)職當日

6 得免財產申報之時機 衝突狀況 處理方式 1.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是否須申報該年度定期申報 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2. 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者 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3. 就(到)職申報、定期申報、代理(兼任)申報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 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7 違法態樣&罰鍰金額 380萬元 違 法 態 樣 罰鍰金額(新臺幣)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20萬元以上 400萬元以下 15萬元以上
違 法 態 樣 罰鍰金額(新臺幣)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20萬元以上 400萬元以下 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15萬元以上 300萬元以下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 6萬元以上 120萬元以下 台北市警察局某警官,任職期間所申報財產,被查出短報近4000萬元,法務部認定故意隱匿財產,情節重大,依規定處罰鍰 380萬元

8 填表說明 及 申報應注意事項 8

9 82年~101年度財產申報不實受裁罰財產項目及財產所有人關係統計表
未申報配偶名下財產而受裁罰的比率接近5成,其中以配偶的土地、存款及有價證券申報不實居多。

10 97年~101年度財產申報案件裁罰統計表

11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1年申報) (一)基本資料 申報人姓名 楊光明 出生 年月日 民國50年6月8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1年申報) (一)基本資料 申報人姓名 楊光明 出生 年月日 民國50年6月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2 3 4 5 6 7 8 9 國籍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申報日 民國101年11月1日 申報 類別 □新法申報 □就(到)職申報 ˇ定期申報 □代理(兼任)申報 □卸(離)職申報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服務機關 1. 監察院○○處 職稱 1. 處長 機關地址 1. ○○市○○區○○路○段○號○樓 2. 3.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02) 轉123 ( ) 行動電話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稱謂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籍 內政部居留證號 配偶 李冰冰 63.6.3 M 2 5 8 澳洲 A C 1 6 長子 楊四郎 長女 楊小琳 9 ★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11

12 × 申報日:為應申報財產資料之基準日期 交件日:實際將申報表送至受理申報機構之日期 一般申報:機關地址+聯絡電話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民國101年申報) (一)基本資料 申報日:為應申報財產資料之基準日期 交件日:實際將申報表送至受理申報機構之日期 × 申報人姓名 楊光明 出生 年月日 民國50年6月8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A 1 2 3 4 5 6 7 8 9 國籍 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申報日 民國101年11月1日 申報 類別 □新法申報 □就(到)職申報 V定期申報 □代理(兼任)申報 □卸(離)職申報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服務機關 1. 法務部○○署 職稱 1. ○○科科長 機關地址 1. ○○市○○區○○路○段○號○樓 2. 3.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一般申報:機關地址+聯絡電話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機關地址+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02) 轉123 (04) 行動電話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稱謂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籍 內政部居留證號 配偶 李冰冰 63.6.3 M 2 5 8 澳洲 A C 1 6 長子 楊四郎 長女 楊小琳 9 具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身分均須申報財產者: 原則: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併列於申報表 例外: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夫妻均為須申報財產者:各自申報,且均須將配偶財產一併申報。 ★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報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籍及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12

13 (二)不動產 1.土地 總面積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縣○○鎮○○段○○小段 地號 240 10000分之1020 楊光明 買賣 95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土地坐落」應填寫「○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資料;若一筆土地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 ★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均應申報。 ★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逐筆填載,並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土地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申報。 「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13 13

14 (二)不動產1.土地—土地登記謄本 14

15 總面積 (二)不動產 2.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Q:繼承一筆祖厝,未經登記,無建號? A:要申報,以取得時之課稅現值或市價申報
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持分) 所有權人 登記(取得)時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市○○區○○路3段9號(未登記建物) 115.22 全部 楊光明 買賣 826,040 ○○縣○○鄉○○段 建號 142.00 (附屬建物總面積:25.37) (超過5年) 建號 134.99(共同使用部分)附屬建物總面積:0) 100000分之668 總申報筆數:3筆 Q:繼承一筆祖厝,未經登記,無建號? A:要申報,以取得時之課稅現值或市價申報 Q:劃為道路使用,但尚未移轉所有權之土地? A:如為道路用地所有權人,則仍應申報 Q:尚未移轉所有權之預售屋? A:填寫於備註欄,並寫明已付款項。 總面積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如「○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面積」及「持分」。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建物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申報。 15 15

16 (二)不動產2.建物—建物謄本 16

17 (五)航空器 (三)船舶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種類 總噸數 船籍港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客 船 3,200 基隆港 楊光明 99.1.2 買賣 30,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船舶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五)航空器 型式 製造廠名稱 國籍標示及 編號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 時因 取得價額 滑翔機 波音 中華民國 168 楊光明 97.1.2 繼承 32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航空器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17

18 (四)汽車(含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廠牌型號 汽缸容量 牌照號碼 所有人 登記(取得) 時 間 登記(取得)原因 取得價額 豐田Camry 3,200 8888-FS 楊光明 贈與 1,000,000 福特MetroStar 1,996 CI-6666 李冰冰 91.2.1 買賣 (超過5年) BMW-R850RT 738 101-FAB 80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亦即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汽缸容量請參閱行車執照,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所有人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為準,汽車無論價值多少,均應申報。 ★汽車應註明登記或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1.「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含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2.「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18 18

19 汽 車 交給已成年子女使用,並由該子女 繳交汽車貸款 登記於申報人或其配偶名下之汽車且該 汽車貸款,債務人為申報人或配偶
汽 車 登記於申報人或其配偶名下之汽車且該 汽車貸款,債務人為申報人或配偶 交給已成年子女使用,並由該子女 繳交汽車貸款 提醒您: 仍要申報汽車及汽車貸款債務

20 (六)現金(指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總金額:新臺幣3,879,000元)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美元 楊光明 40,000 1,320,000 美元旅行支票 李冰冰 45,000 1,359,000 新台幣 1,20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現金總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人民幣:視為外幣之現金申報即可。 1.「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2.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3.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 20 20

21 (七)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 (總金額:新臺幣3,059,798元)
(七)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 (總金額:新臺幣3,059,798元) Q:申報人存款總額90萬(3帳戶),配偶存款總額100萬(8帳戶),子存款總額30萬(2帳戶),該如何申報? A:僅需逐筆申報配偶8個帳戶之存款 存放機構(應敘明分支機構) 種類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 活期存款 新臺幣 李冰冰 1,456 臺灣銀行營業部 優惠存款 1,500,000 綜合存款 235,042 兆豐銀行高雄分行 定期存款 美元 楊小琳 40,000 1,320,000 100 3,300 總申報筆數:5筆 ★「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在內。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存款總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21 21

22 ★申報存款常見錯誤態樣: 1.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無庸申報。
2.定期存款僅持有定存單而依登摺資料填報致漏報定存利息等部分金額,或依綜合存摺登摺資料填報時,未詳閱存摺是否尚有其他定期存款之記載致生漏報。 3.誤以為金額僅需填報概數,實應依實際餘額據實填寫,若金額相差太大,則可能因未盡查詢財產之法定義務而被認為申報不實,務請注意! 4.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溢報存款或金額亦屬不實態樣。 5.僅憑個人印象填報存款或遺忘久未使用之帳戶,致資料不符,應確實將存簿登摺,詳予清查。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22 22

23 (八)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10,246,080元)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八)有價證券 (總價額:新臺幣10,246,080元)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1,63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股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嘉裕(上市) 楊光明 8,150 10 81,500 精剛(興櫃) 11,850 118,500 三星科技(上櫃) 33,000 330,000 萬有(下市) 110,000 1,100,000 總申報筆數:4筆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及下市(櫃)股票,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2.債券(總價額:新臺幣1,000,000元) 1.「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國泰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2. 「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3.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名稱 代碼 所有人 買賣機構 單位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94央債甲四 A94104 楊光明 元富證券 1 1,000,000 總申報筆數:1筆 ★上市(櫃)或未上市(櫃)之債券均應申報,並以票面價額計算。 23 23

24 (八)有價證券 Q:申報人有5家上市公司股票合計88萬元,2筆債券合計3萬元,10筆基金合計99萬元,該如何申報? A:全部,逐筆申報
3.基金受益憑證 (總價額:新臺幣1,784,700元) 名稱 所有人 受託投資機構 單位數 單位淨值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霸菱日本基金 李冰冰 中國信託銀行 1,000 15.2 美元 501,600 日盛上選基金 日盛投信 35,000 36.66 1,283,100 總申報筆數:2筆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所謂「受託投資機構」,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 Q:融資、融券如何申報? A:融資部分,有價證券申報於有價證券欄,融資金額申 報於債務欄 融券部分,有價證券申報於備註欄,融券保證金及賣 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之餘額, 申報於債權欄 4.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新臺幣210,000元) 名稱 所有人 單位數 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福雷電(存託憑證) 楊光明 10,000 10 100,000 國泰一號(國泰R1受益證券) 11 110,000 總申報筆數:2筆 1. 「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2.「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3.「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4.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6.「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事項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其他有價證券」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 其他有價證券之價額,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 24 24

25 有價證券常見錯誤 未申報、短報自動配發之股票股利。 未申報已下市或價值甚微之股票。 誤將股數申報為股票總金額 例如:名下股票有2萬股,
申報為2萬元。

26 (九)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總價額:新臺幣1,750,000元)
財產種類 項/件 所有人 價額 古董硯臺 2 楊光明 200,000 張大千字畫 1 500,000 高爾夫球證 300,000 鑽戒 李冰冰 蘭花 250,000 全球巨人連動債券(衍生性商品) 總申報筆數:6筆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包括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 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具持續繳款、一 次或多次領回之保險契約)、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 財物。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 應申報。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價額之計算,有掛牌之市價者,應填載 掛牌市價,無市價者,應填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因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 金額作為申報標準,每項 (件) 價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即應申報。

27 Q:申報人的母親以自己為要保人,替申報人投保 儲蓄型保險,此筆保險要不要申報? A:不需要,要保人為申報人之母親,此筆保 險毋庸申報。
(九)2.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前開保險之要保人如為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則不論已繳保費金額多寡均應申報) Q:申報人的母親以自己為要保人,替申報人投保 儲蓄型保險,此筆保險要不要申報? A:不需要,要保人為申報人之母親,此筆保 險毋庸申報。 Q:申報人為要保人,替母親投保年金型保險,此 筆保險要不要申報? A:需要,要保人為申報人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要保人 備註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楊光明 保單號碼YA168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六年期六六大順養老保險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李冰冰 總申報筆數:3筆 ★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28 (十)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850,000元) (十一)債務 (總金額:新臺幣4,285,550元) 種類 債權人 債務人及地址 餘額
(十)債權 (總金額:新臺幣2,850,000元) 種類 債權人 債務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一般借款 楊光明 史小海 台北市延平南路10號 1,200,000 99.7.8 朋友創業借款 抵押借款 李冰冰 吳春嬌 高雄市五福二路50號 1,650,000 親戚借款 總申報筆數:2筆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權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十一)債務 (總金額:新臺幣4,285,550元) 種類 債務人 債權人及地址 餘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抵押貸款 楊光明 高雄銀行 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 3,200,550 購屋 消費性貸款 李冰冰 土地銀行四維分行 高雄市四維三路10號 785,000 購車 保單借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個人資金調度 總申報筆數:3筆 1.「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2.「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3.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之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名下債務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即應申報。 ★債務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28 28

29 常漏報之債務 私人債務 信用卡債務 保證債務 以不動產設定之抵押債務 保單或存單質借 因借貸契約成立之透支型帳戶

30 申報人投資金額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將移送本院業務處。
(十二)事業投資 (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投資人 投資事業名稱 投資事業地址 投 資 金 額 取得(發生)時間 取得(發生)原因 楊光明 ○○企業有限公司 ○○市○○路○○號 2,500,000 家族事業 總申報筆數:1筆 申報人投資金額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將移送本院業務處。 ★「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金額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十三)備註 1.合會:95年12月10日起迄今,每期繳交5,000元,已繳35,000元,尚須繳還220,000元。。 2.汽車:李冰冰名下車號CI-6666汽車,係本人已成年兒子楊大鴻以李冰冰名義購買,惟實際均由楊大鴻 使用、管理。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30 30

31 (十三)備註 3.存款:本人名下合作金庫西門分行60萬元定期存款,係本人母親所寄存之款項。 4.本人與妻子李冰冰自94年底感情不睦,現已分居,故李冰冰之所有財產,恐無法完整申報,如有必要 ,本人可檢附戶籍謄本,及數名證人之書面陳述,以資證明。 ★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之保險契約類型。(法務部 法政字第 號 函)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保險」之申報方式應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

32 ★注意事項: 1.合會:如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友參與合會者,應將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等事項,填寫於「備註」欄內。
2.申報人如與配偶有(1)離婚訴訟;(2)分居;(3)感情不睦;(4)家暴令;(5)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產之情形,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如抽到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證明。 3.離婚後未取得子女監護權或未成年子女已結婚等,於申報時即應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 4.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併入該財產項目之申報認定標準額度),並於備註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

33 此 致 監察院 政風室  ( 受 理 申 報 機 關 [ 構 ] 全 稱 ) 以上資料,本人係依法誠實申報,如有不實,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申報人: 楊光明 (簽 章) 交件日:102年12月8日 1.「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2.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33 33

34 申報事前準備資料 向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機關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查詢」、 「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注意:此僅為參考資料,作為財產所在、 往來機關(構)單位之總覽,詳細之確切資料仍應向各財產往來單位查詢)。 土地、房屋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之「權狀」,並可向地政機關查詢「登記謄本」。 汽車資料,除可核對本身持有「行車執照」外,並可向監理單位查詢「車籍資料」。 存、放款資料,除「登摺」外,並可向金融單位查詢詳細資料,惟查詢應將存款、放款、定存單及理財投資等一併查詢。 有價證券資料,除刷摺補登資料,或向證券商之「證券集中保管櫃檯」臨櫃查詢外,另可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詳細資料。 34

35 財產申報資格認定 簡介

36 §9職務異動及多重身分之資格認定(一)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 98年3月4日政財字第 號 公職人員於首次辦理就(到)職申報後,其後職務如有異動,須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者,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

37 §9職務異動及多重身分之資格認定(二) 本法第3條第2項: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38 §9職務異動及多重身分之資格認定(三) 多重身分就(到)職
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包含正式上任及兼任、代理)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由於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揆諸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無論新職務與原職務之申報期間有無重疊,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僅須於定期申報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並於申報表之服務機關欄敘明該2職務即可

39 §9職務異動及多重身分之資格認定(四) 多重身分卸(離)職 無論數職務間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是否相同,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參照本法第3條第2項但書避免重複申報之意旨,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

40 §9職務異動及多重身分之資格認定(五) Q:本院A處副處長某甲於 102 年1 月 1 日代理該 處處長,則依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其自代理 滿 3 個月( )後具代理申報義務,並應於具 申報義務起三個月內申報( ~ )。 1.如某甲於 真除A處處長,應辦理何種申報? A:代理義務尚未發生,應辦理A處處長之就(到)職申報 2.如某甲於 真除A處處長,應辦理何種申報? A:代理義務已發生,應辦理A處處長之代理申報。毋庸辦理真除後之就(到)職申報。 3.如某甲於 調任B處處長,應辦理何種申報? A:代理義務已發生,應辦理A處處長之代理申報。另代理A處處長同日調任B處處長,因受理申報機關不變,毋庸申報。

41 §9職務異動及多重身分之資格認定(六) Q:本院A處處長某乙於 102 年1 月 1 日兼任B處處 長,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 2 項規定,其自 兼任滿 3 個月(4 月 1 日)後具兼任申報義務, 。 1.如某乙於 解除兼任B處處長,應辦理何種申報? 答:兼任義務尚未發生,毋庸辦理申報 2.某乙於 以後持續兼任B處處長,應辦理何種申報? 答:兼任義務雖已發生,但屬多重身分,毋庸辦理申報 3.如某乙於 解除兼任B處處長,應辦理何種申報? 答:B處處長之兼任申報因屬多重身分,應毋庸辦理。另因尚具A處處長之身分,並未喪失身分,毋庸辦理B處處長解除兼任申報。

42 §9職務異動及多重身分之資格認定(七) Q:本院副秘書長原職為監察業務處處長,於接任 副秘書長後暫兼監察業務處處長一職,應如何辦 理申報?
解除兼任 兼任監察業務處處長 兼任監察業務處處長 滿三月 應申報 原職應認未中斷 毋庸再為兼任申報 辦理卸(離)職申報 滿三月

43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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