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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上海政法学院 刘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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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内容提要:本章我们学习海上运输合同;了解我国有关海运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法律规定;掌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公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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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的概念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 货物的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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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的特征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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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联运与货物多式联运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货运协议—COA) 集装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散货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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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常用技术规范 (尺寸单位:毫米 体积单位:立方米 重量单位:千克
集装箱常用技术规范 (尺寸单位:毫米 体积单位:立方米 重量单位: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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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 租船合同的订立 订舱单(booking note)
托运单(shipping order) 合同:(Schedule + B/L + Freight table + Booking Note + usages) 租船合同的订立 双方谈判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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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承运人 (carrier) 契约承运人 与履约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收货人(consignee)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出租人----船舶所有人 承租人----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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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任意解除 合同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解除 合同因非双方当事人所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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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 法律规定:海商法第四章 当事人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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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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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承运人 托运人 收货人 船代和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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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适航(seaworthy)的义务 (1)适航义务的内容-- –案例1 (2)船舶适航的标准
(3)适航的时间 -----案例2 (4)船舶适航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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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案例: 1961年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诉La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 (Muncaster Castle轮)案中,该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由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年防浪阀全部打开。检验完成后,由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是一个很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拧紧,致使该船在海上遇到恶劣天气时,海水通过防浪阀进入第5舱,使113箱牛舌受损。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的船舶不适航,应对对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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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塘河轮货损纠纷案 上海外贸A公司通过货代上海外贸运输公司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750箱红茶从上海运至德国汉堡。运输公司指定“塘河轮”并提供两只集装箱装运这批茶叶,装箱条件是FCL(整装集装箱)。1987年10月15日船代签发清洁提单。发货人向中国人保投保了战争险和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拆箱人发现茶叶串味变质,经检验,茶叶受精萘污染。后查明该船和该集装箱上批货曾运载精萘。 问:1、船舶是否适航? 2、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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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大丰轮货损赔偿案 大丰轮在美国查尔顿港装载A公司1.8万吨钢材,在中途洛杉矶港又装载了B公司20台精密机床,并添加燃料。由于操作员不慎,燃油中混入海水,致该轮在驶离洛杉矶后发生海损,船、货都遭到损失。A、B公司起诉承运人,认为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航船舶。 问:船舶是否适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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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货的义务 (1)承运人应尽“妥善(properly)”与“谨慎(carefully)”的管货义务;
(2)该义务包括装载(loading)、搬移(handling)、积载(stowage)、运输(transport)、保管(custody)、照料(care for)和卸载(discharge)所运货物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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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与B海运公司签订从天津到日本的河豚鱼运输合同,合同条件是集装箱堆场至堆场。合同规定,装河豚的集装箱的温度必须保持-1°C。集装箱运到承运人的堆场后,由于疏忽把一箱温度设为-18度。另一箱温度设为-1度,但由于电力不足该箱温度没有达到要求。两箱河豚在堆场就已变质。船至斧山港后,承运人发现鱼变质把集装箱退运天津港。 问:承运人是否负于责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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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绕航(deviation)的义务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绕航须是明各而有意为之。如果发生海难,船舶在大风吹离航线不构成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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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否则构成违约
承运人应当在卸货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在约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期间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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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4年香港远洋公司经营的土耳其籍“安”轮在中国营口港受载中国光大对外贸易公司出口的中国大米,运往保加利亚,装货完毕后,承托双方对大米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产生严重分歧,“安”轮在未向光大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驶离营口港,准备开赴目的港。该轮到镇江港时,光大公司请求上海海事法院扣押“安”轮。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安”轮装载货物后,不按照规定签发提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扣押“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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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 2、享有货物留置权 3、享有免责
《海商法》实行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第51条规定了12项承运人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包括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 过失免责包括2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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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10月,A的代理人B公司向中外运公司的代理人C公司为A公司的三个集装箱订舱,要求配载韩进比勒陀利亚轮,从上海运往汉堡。双方订立了运输合同,但装货时漏装两箱,后这两箱货被改配至11月出发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C公司将改配情况通知B公司,B公司又告知了A。C签发了三份提单,每箱一张,提单上载明托运人为A,承运人为中外运公司。 B接受了提单。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航行于印度洋海域途中,该轮爆炸引发船上大火。事后,新加坡的海事索赔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火灾事故的经过及船载货物的处理作出总结报告。报告称,A的货物已在火灾中全损。A向法院起诉,主张由于中外运没按运输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装载指定轮造成货损,要求承运人负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问:A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支持?承运人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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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有免责 十项无过失免责 活动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 舱面货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限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求助人命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特性开固有缺陷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活动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 舱面货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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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1)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2)海商法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如果提单中载明了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另有约定,法定的赔偿限额不适用 (4)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5)非合同之诉讼、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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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江口”轮货损货差案 1995年4月 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QASIM港装载袋装白糖净重12,000吨。装船过程中,船长先后于三次向托运人OWN HOME SERVICES(PVT)LTD和装货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发生了污染,装卸工人采用手钩装货以及不断向船上装载破包货;理货员理货不准确,理货数量与船方水尺计重相差甚大。装货人致函船长,承诺船舶在卸货港无须对货物的任何情况负责。后船长又声明,称装上船的货物总重量只有11,602吨,船东对卸港货物若有任何短少均无责任。该声明由“三江口”轮船长、托运人代理人及装货人三方签字确认。随后,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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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了编号为01、02和03的三套清洁提单。提单记载: 01、02和03提单项下白糖分别为10,000吨(200,000包)、1000吨(20,000包)和1000吨(20,000包),托运人为O公司,收货人凭指示,目的港北海港。三票货物装船时没有进行隔票装载,也没有制作运输标志。其中, 01、02号提单项下共11,000吨白糖,系北海粮油公司进口,价格条件为C& F,每吨单价437美元北海粮油公司为该批货向中国人保投保, “三江口”轮于抵达目的后,经理货公司理货,确认三票货物共短少3608包,破空袋2559包,破损4745包,大副在理货单上签名,同时批注:“灌包3070包”。经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确认01、02号提单项下短少3308包,累计货损共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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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571吨。按照货物到岸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为177,234
吨。按照货物到岸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为177, 美元。并产生商品检验费人民币7146元、破损包翻工费用人民币5578元。96年1月,人保依据保险合同支付了北海粮油公司保险赔款194,957.98美元,取得权益转让书。人保96年5月起诉承运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94,957.98美元及其利息,以及货物检验费、整理费人民币12,7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03号提单项下1000吨白糖,系北海某进出中公司购卖,该公司未申请残损检验。 承运人主张其享受责任限制,只应赔62,936.75USD 问:1、人保的请求是否能全部得到支持? 2、承运人是否能享受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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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与责任期间 1、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度 集装箱货 “港到港”
集装箱货 “港到港” 非集装箱货 “钩到钩”或“船舷到船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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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士基货物丢失赔偿案 1997年8月天津A公司委托马士基(中国)运一个集装箱服装,从天津新港至匈牙利布达佩斯。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于A与收货人发生纠纷,货物无人提取,A电话通知承运人妥善保管货物。马士基(中国)给A开出的发票写明:仓储等滞箱费2330美元。A公司付了该笔款项,承运人发传真确认该笔款项是“仓储费及其它费用统称滞箱费”。承运人将A公司的货物存放于马士基匈牙利有限责任公司集装箱堆场。1998年2月承运人电告A公司,称其货物于1997年10月被盗。 问:对该货物的丢失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理由?承运人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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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承运人 1、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2、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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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上海A公司和福建B公司分别与日本KI公司签订了KI公司向两公司购买新鲜香菇的合同。货物在装箱时,A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B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C船舶株式会社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收货人为KI公司。此后,C与立荣香港有限公司约定,由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承运货物。C向立荣海运在日本大阪的代理支付了运费。货物运抵后,承运人与收货人分别聘请签定机构,检验货物。检验结果是,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箱内温度升高,造成货损 问:A和B的损失应向谁索赔?最终应由哪个公司来承担损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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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一)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 :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3、按合同规定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1)托运人应保证提供或申报的货物品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等事项的正确性,按规定进行包装,作好标志。 (2)对于危险货物,应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3、按合同规定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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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 1、取得提单权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等 3、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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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为例外(海商法第66、67、68条规定)
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不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托运人的过错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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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5月,A与B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外贸代理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自行对外签约,办理涉案货物出运的手续,并负责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B公司提供全套的出口单据,收取代理费用。1997年8月,C船公司接受B公司的订舱,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的品名为二氧化硫脲,由托运人负责装箱,船名“鳄鱼坚强”号,起运港青岛,卸货港洛杉矶,托运人为B。当“鳄鱼坚强”轮停泊在上海港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部门及港务公司共同检测,倒箱166个,将货物自燃冒烟的OOLU 集装箱卸下船,堆放在港区的危险品码头,同时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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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有编号为OOLU 的集装箱,因该箱散发浓烈的气味,开箱检查时,有6名工人发生轻微中毒。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到场检查,认定是OOLU 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二氧化硫脲自燃。“鳄鱼坚强”轮将OOLU 集装箱滞留在码头,其他集装箱装船后起航,船到神户港后,C公司聘请海鸥海事(横滨)有限公司对船上的污染进行检查,结论是装载OOLU 集装箱的二舱有污染,25个集装箱的表面有化学污染痕迹。船上的集装箱在日本的横滨港、东京港进行了倒箱、清洗。船舶开航后,船员又对船舱进行了清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了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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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因货物受损引起的索赔,C公司处理索赔事宜,发生了大量的费用。事后,C公司委托了上海中衡咨询有限公司和香港及新加坡专家两次对出事的集装箱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是由于货物装载不当引起自燃的。C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和B公司赔偿上述各项损失。 问:1、谁是该案的合法被告? 2、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的范围?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 4、其它货主的损失应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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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概念: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权利义务: 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2、及时收受货物 3、提货权 4、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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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代(shipping agent)和 货代(forwarding agent)
船代:即船舶运输代理是货物运输中代理船舶在港口进行活动者,其业务主要包括和承运人与货方进行磋商,安排运输等。 货代:指货物运输代理是货物运输中代表货方与承运人接洽,安排货物运输、装卸、交接事宜,制作运输单证文件,从事与货物出运有关的业务活动,并相应地收取一定代理费的人。 船代和货代都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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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与一美国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价格为CIF上海。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根据运输合同,A公司将货物送交B公司在上海办事处,委托其运至美国。B公司上海办事处以B公司的名义签发以A公司为托运人的提单,同时将货物交给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承运,取得该公司签发的以B公司为托运人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总统轮船公司向B公司收到正本提单后交货。而B公司未收回自己签发的提单就将货物交给美国的收货人,导致A公司未收回货款。 问:1、B公司是承运人还是货代?为什么? 2、B公司是否享受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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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 1、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中华航运网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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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的业务流程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业务流程 运输 装船 (提单) 定船租舱 (定舱单) 交货 (托运单) 交付(交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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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业务流程 银行 B/L 货款 货款 B/L 卖方 买方 货物 货物 B/L B/L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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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单的法律性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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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单放货案 2001年8月,河北圣仑公司与韩国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河北圣仑公司向韩国出销售全棉长裤25,000条,单价为FOB天津3.4美元/条,以两种付款方式支付货款,2.4美元/条以T/T(电汇)方式付款;1美元/条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当月,韩国买方开立了以河北圣仑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有效期到2001年10月30日。9月,河北圣仑将其中的12,500条全棉长裤交由津川国际客货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津川)运输。天津津川签发了抬头为津川国际客货航运有限公司(韩国津川)一套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河北圣仑,收货人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启运港天津,目的港仁川。在承运人签章栏中,除韩国津川的印章外,还有天津津川总经理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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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两种付款方式的需要,河北圣仑于分别签署了两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其中一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载明货物的单价为3
为了两种付款方式的需要,河北圣仑于分别签署了两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其中一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载明货物的单价为3.4美元/条,总金额为42,500美元。这与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金额及中国天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出运货物金额一致。另一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所载明的货物单价为1美元/条,总金额为12,500美元,与信用证记载的金额相符。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韩国仁川后,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是凭韩国工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将货物放掉。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后,买方拒绝以T/T支付30,000美元货款,河北圣仑未向银行结汇,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和正本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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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面有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该条款约定,本提单所证明的合同适用韩国法,争议应在韩国解决或根据承运人的选择在卸货港解决并适用英国法。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均无权管辖。
河北圣仑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25000USD,及诉讼费。两津川公司应诉 韩国津川认为,河北圣仑公司开具两套份额不同的发票, 具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故意,是对承运人的欺诈.另外,即使它有责任,它应赔偿12500USD 天津津川认为,它是韩国津川的代理,不应承担责任 问: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应适用何国法? 2、圣仑公司与两津川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河北圣仑是否构成欺诈?诉讼金额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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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的分类 按提单上收货人的记载不同,分为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 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按提单对货物表现状况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保函 eg 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按签发人分:无船承运人提单和船长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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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的签发、转让与收回 (一)提单的签发 1、签发的主体 2、签发的份数 3、签发的时间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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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4年,湖北光大公司与德国麦伊尔公司签订了两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公司应在收到湖北光大公司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的40天内装船,在中国汕头三百门港交货。签约后,湖北光大公司开出了以德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4张。规定货物装船期为5月25日。5月27日,湖北公司收到德国公司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货物已按船期装船。5月28日,湖北公司与汕头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购买的钢材转售给汕头公司。约定于7月10日前在汕头三百门港交货。汕头公司支付了定金和货款。 1994年7月10日,货物未运抵中国汕头三百门港。因湖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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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在约定时间向汕头公司交货,汕头公司向湖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
承运货物的船舶,为圣殿骑士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地拉那”轮,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为1994年5月25日,是由圣彼得堡驶往中国三百门港的。经湖北公司调查,证实该轮在1994年5月25日实际并未到达圣彼得堡,德国公司提供的4张提单中有两张系德国公司伪造,另两张提单系向船务公司提供担保后由船务公司倒签,实际装船期应为6月11日。 问:1、四张提单的性质 2、德国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3、如起诉承运人,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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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的收回 在目的港,收货人凭一份正本提单提货后,其余正本提单作废 电放”(telex release)
电放一般要求已付清全部费用,收回全部正本提单,并提供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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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提单正面应记载的事项 1、船名(Name of Vessel) 2、承运人(Carrier)
3、托运人(Shipper) 、收货人(Consignee) 5、通知人(Notify Party)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和转运港(Port of Transhipment)‘ 7、货物名称、标志、包装、数量、重量和体积 8、运费及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9、货物外表状况(Cargo’s apparent order and condition) 10、提单签发的份数、日期和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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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背面的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 2、管辖权 3、法律适用,或称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eg: 4、承运人的责任
6、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 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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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AND JURISDICTION (1) This Bill of Lading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l disputes arising under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ny action against the Carrier shall be brought before the Maritime Cour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 of Clause 2(1), where carriage is to or from or through a port or place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is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U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36 (US COGSA), which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incorporated herein and nothing herein contained shall be deemed a surrender by the Carrier of any of its rights, immunities, exceptions or limitations or an increase of its liabilities under US COG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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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R’S RESPONSIBILITIES
(1)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arrier with regard to the Goods covers the entir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Carrier is in charge of the Goods, starting from the time the Carrier has taken over the Goods at the place of receipt if named herein o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until the time of delivery thereof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or the place of delivery if named herein to the Merchant or to the Authority as required by local laws or regulations, whichever occurs earlier. (2) If it can be proven that the loss or damage has occurred in a certain section of the transport, the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and the limitation thereof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national laws and/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pplicable thereto. If the section of transport in which the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occurred could not be ascertained, the loss or damage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occurred during the ocean voy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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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背面的主要条款(续) 7、留置权(Lien) 8、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效 eg:
9、赔偿责任限额(Package Limitation)eg 9、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10、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Deck Cargo, Live Animals and Plants) 11、集装箱货物(Cargo in Con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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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CLAIM AND TIMER BAR
(1) Unless notice of loss or damage and the general nature of such loss or damage be given in writing to the Carrier or his agent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or the place of delivery before or at the time of removal of the Goods into the custody of the Merchant or if the loss or damage is not apparent, within 15 consecutive days thereafter, such removal shall be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delivery by the Carrier of the Goods as described in this Bill of Lading. (2) The Carrier, its servants, agents and Sub-contractors in any event shall be discharged from all liabilities whatsoever unless suit is brought within one year after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or the date when the Goods should have been deliv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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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1) For shipment to or from or through countries other tha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either the Carrier nor its servants, agents, Sub-contractors and/or the Vessel shall in any even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in an amount exceeding the limits per package or unit prescribed by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less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the Goods have been declared by the Merchant before shipment and inserted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nd extra freight paid. (3)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6, the declared value shall be the basis for calculating the Carrier’s liability, if any, provided that such declared value shall not be conclusive on the Carrier, and further provided that such declared value does not exceed the true value of the Goods at destination. Any partial loss or damage shall be adjusted pro-rata on the basis of such declared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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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背面的主要条款(续) 12、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Forwarding , Substitute of Vessel, Through Carriage and Transhipment)条款 13、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14、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等(War, Quarantine, Ice, Strikes, Congestion, etc.) 15、“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 16、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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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运单 一、海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 海运单(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证 海运单具有:(1)快速交付货物;(2)减少手续\开支;(3)预防海事欺诈;(4)有助于EDI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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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单的形式与内容 海运单是书面单证 有下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 签发与提单大致相同 具有不可流通 不是提货凭证 内容与提单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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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单相关的法律问题 1、法律适用 2、法律性质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4、货物的控制权——托运人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同样调整海运单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2、法律性质 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运单统一规则》-- -采用代理原则,收货人视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4、货物的控制权——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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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关于海运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海运单是一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B.海运单不具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存在的作用 C.第三方以非法的方式取得海运单时无权提取货物 D.海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收货人凭海运单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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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子提单 一、电子提单的概念 二、电子提单的流转 三、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 EDI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运输合同的条款
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 货物控制权与转让权 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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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制定的过程 1、公约缔结 2、公约缔约国 3、我国与公约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制定的过程 1、公约缔结 1924年通过《关于统一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公约缔约国 大约有80多个 3、我国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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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定义 2、提单的签发 3、承运人的义务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5、承运人的免责 6、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1、定义 、提单的签发 3、承运人的义务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5、承运人的免责 6、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7、解除或减轻承运人法定责任或义务的运输合同条款无效 8、托运人义务和责任 9、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10、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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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斯比规则》 (一)《维斯比规则》产生的背景 与过程 1、产生的背景 2、产生的过程 集装箱运输的出现
经济发展使《海牙规则》赔偿责任限额过低 承运人的免责过多 承运人代理人、受雇人员地位不够明确 2、产生的过程 1968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该公约于1977年生效,缔约国约4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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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2、明确善意受让提单人的法律地位 3、明确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4、诉讼时效的延长。 5、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6、议定书与《海牙规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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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9年修订《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 1、背景 2、生效日 3、主要内容 4、我国与修订的《维斯比规则》
由于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限制责任赔偿计算单位为金法郎,黄金本身受市场影响涨跌不定,使赔偿金额不确定 2、生效日 1979年通过,1984年生效 3、主要内容 承运人限制责任赔偿金额改用SDR计算 4、我国与修订的《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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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汉堡规则 (一)《汉堡规则》产生的背景与过程 1、公约缔结背景 2、公约的缔结 3、公约缔约国 4、公约的框架
海牙-维斯比规则不代表货主的利益 2、公约的缔结 197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93年生效 3、公约缔约国 缔约国有25个,但都是航运不发达国家 4、公约的框架 共7个部分34条,对海牙-维斯比规则做了实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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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1、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明确了承运人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4、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延长了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时间和诉讼时效 6、保函的法律效力做出规定 7、管辖权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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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合国新海上运输公约 三大公约并存极大地阻碍了海商法的国际统一性
CMI、UNCITRAL都机构努力统一国际海上运输法于2001年最终形成一个新海上运输公约草案 该草案共21章,采用了完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框架结构和内容安排 该草案尚未在联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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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适用2000年颁布、2001年生效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货规的内容大致与海商法相似,不同有:
合同的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 合同的形式与成立时间与海上运输合同不同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严格责任/不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运输单证:不可流通 ,收货人提货时不需要出示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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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401”等轮货差纠纷案 1996年3月10日,海南临海船务有限公司与雷州市航运总公司雷州分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雷州公司所属“海康401”轮承运散装小麦100吨、“海驳501”轮承运散装小麦500吨,起运港为湛江港,到达港为鹤山港。3月11日,湛江港务局开具两份《水路货物运单》。运单载明,承运船为“海康401”轮、“海驳501”轮,托运人为湛江口岸粮食进出口接运公司,收货人为鹤山市粮食局。根据《货物交接清单》,两船实际装载货物共600吨,实际卸货540吨,短少60吨。 海南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雷州公司赔偿因货物短少而遭受的损失124,944元及利息。 问:1、海南公司是否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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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1、定义:P145 2、性质:运输合同 2、种类:单程/往返/连续单程/连续往返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1、定义:P145 2、性质:运输合同 2、种类:单程/往返/连续单程/连续往返 3、特征: 1、船期与航线 2、合同及其管制 3、船舶及舱位的使用 4、运费计算 5、滞期费和速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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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租合同的标准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租约代号“GENCON” 《巴尔的摩C式》租约代号“NORGRAIN”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租约代号“AUSTRAL” 《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租约代号“AS BATANKVOY” 《标准煤炭和矿石租船合同》租约代号“COCAL-OREV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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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1、没有专门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
2、各国国内对航次租船合同通常不作规定或不作强制性的规定。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处理 《海商法》第94条规定: 适航和不得绕 航的规定强制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其他规定均为非强制性条约,仅在合同无约定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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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 2、预备航次 3、货物 4、安全港口与泊位 5、装卸期限 与滞期费、速遣费
1、船舶说明 、预备航次 3、货物 、安全港口与泊位 5、装卸期限 与滞期费、速遣费 6、装卸费用 、出租人的责任 8、提单 、罢工、战争、冰冻 10、仲裁条款 11、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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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0年,新和公司与北海外代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北海外代租用新和公司的“新和”轮,从北海港运载9500吨袋装水泥运往马尼拉港;运费率为毛重每公吨14.30美元;运费在装货完毕后三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船东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装卸效率为1200/1000公吨每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所有用于等待泊位的损失时间算作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经滞期,否则由于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阻止装、卸的进行所损失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滞期/速遣费率每天3000/1500美元;其他未提到条款按1922年及1976年修订的金康合同范本。 该范本第六条规定:“装卸时间(a)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分别计算...星期天、节假日除外,如果使用, 则实际使用时间计为装货时间。...(c)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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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起算:如果备妥通知书在中午前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午1时起算;如果备妥通知书在午后办公时间内递交,装卸时间则从下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第八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货物有留置权,以便收清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滞期损失。租船人对发生于装货港的亏舱费及滞期费(包括滞期损失)负有责任。租船人对发生在卸货港的运费及滞期费(包括滞期损失)也负有责任,但仅限于船舶所有人无法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取得支付的情况。” 9月20日,“新和”轮抵北海港。23日1830时开始装货,10月7日21时装货完毕。按约定,新和公司应于10月11日收取全部运费130,726.76美元。但新和公司仅收到10,000美元。 根据合同,装港可用时7天22小时57分, 实际用时7天21小时,速遣1小时57分。 10月12日,“新和”轮抵达马尼拉港。10月24日0208时开始滞期。 11月3日,新和公司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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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收货人正本提单及申请卸货准许证。 新和公司以未收齐运费和滞期费为由通知收货人和北海外代不予卸货。1991年1月2日13时开始卸货。2月10日1415时卸完。
1991年3月26日,新和公司起诉北海外代,并以北海外代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为由,将其行政主管北海港务局和业务指导单位中国外代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运费、滞期费、利息、律师费用等共488,848.01美元。 经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12月26日,北海外代在北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全民,独立核算。1990年12月27日变更为非独立核算单位。1991年3月26日,又变更为独立核算单位 问: 1、三被告的法律地位 2、留置的理由是否可以成立? 3、留置期间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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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1、定义 2、多式联运经营人
第八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1、定义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到运送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到全程式运费的合同. 2、多式联运经营人 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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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 1、性质: 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3、多式联运单证与多式联运提单 运输合同的证明
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凭证 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由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 法定记载事项 3、多式联运单证与多式联运提单 有可流通和不可流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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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1、责任分担制 2、网状责任制 3、统一责任制 4、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联运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按该区段法律确定 2、网状责任制 联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各区段的责任按该区段法律确定 3、统一责任制 联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各区段的责任适用相同的赔偿责任 4、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网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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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 1、1973年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网状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 国际商会制订,属于国际商事惯例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 统一责任制 尚未生效 3、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统一责任制,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该规则获得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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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某德国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运输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价格条件是CIF。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夜该装运港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请问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为货物是由其承运的 B.本案应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 C.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未转移船方 D.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其责任还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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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某轮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控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作法只须抽样探测,而有一处腐蚀75%的铁板处未被觉察,检查完毕船级社检验人员认为厚度合格,验毕启航。途中该处铁板裂开,海水涌入,使货物湿损。货方认为该船在开航时是不适航的,依《海商法》未尽到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承运人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 A.承运人不应承担不适航的责任,因为其已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了 B.承运人应承担不适航的责任,因为适航是《海商法》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 C.承运人可以援引免责事项免除其责任 D.本案船舶在开航时客观上是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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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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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下列哪几个货物运输合同应适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合同 B.上海至汉堡的货物运输合同
C.天津新港至温哥华的货物运输合同 D.大连至连云港的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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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10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青岛,1 999年7月28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 999年7月28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青岛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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