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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的实施意见
宣 贯 解 释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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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释说明 三 营改增后计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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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分析 3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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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3 1 征税范围不同 2 计税方法不同 3 财务核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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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1 征税范围不同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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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税 率(营业税)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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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方法 税 率 一 销 售 或 进 口 货 物 (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 17% (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1农产品; 5.2 音像制品 5.3 电子出版物 5.4 二甲醚 13% 二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 改 增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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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一 小规模纳税人 3% 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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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建筑材料 一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的技术要求。 备注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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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税率 营业额 营业税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增值税 销售额 征收率 进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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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3 财务核算不同 营业税 增值税 差异 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 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 营业收入核算 应纳税额不计入不影响 应纳税额计入影响利润 当期损益核算 进项业务增值税不计入 进项业务增值税计入 成本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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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 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分析 3 1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改变 2 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3 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能力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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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3 1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2 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原则 3 计价依据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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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1 概述 2 条文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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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1 概述——计价依据调整的必要性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业营改增,就是改革现行的“价税合一”的工程计价规则,实现“价税分离”的工程计价规则,有效实行“价税分离”的工程计价规则与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密切相关,与之相适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必须进行相应调整。为满足增值税下建设工程造价正确计算的要求,保证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实现国家进行营改增的根本目的,需要对我区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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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1 概述——计价依据调整原则 经我站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建筑行业意见,结合我区计价依据实际,遵照“价税分离”规则确定我区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依据测算调整方法,测算工作是以百余项已完典型建设工程数据和现行工程计价定额数据库为基础,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主导开发的软件为测算工具,保证增值税下各项费用与原营业税下各项费用水平基本一致,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为原则。 最终测算费率经实际工程案例测算论证,增值税下建设工程总造价较营业税下总造价平均降低1.74%,模拟应纳税额平均降低50.41%,与全国同行业调整前后测算水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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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2 概述——《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2013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四)《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的影响研究报告》(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五)《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变动与调整研究报告》(四川省课题研究组) (六)北京、浙江、重庆、福建、江苏等省市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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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3 概述——《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大部分并含两个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调整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了《意见》调整时间; 第三部分明确了调整内容,主要有: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构成及各构成要素价格或费用包含的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暂估价及暂列金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对增值税下总承包工程与专业分包工程的从属关系做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有关说明,主要说明了此次测算调整的原则、方法以及本《实施意见》与原《计价依据》之间的关系,对建设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时如何计价分别做了规定,对《实施意见》发布后具体计价操作方法和“营改增”后甲供材料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配套计价软件做了明确要求,对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予以明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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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一、调整范围 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宁夏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调整后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目前,宁夏建筑市场存在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等两种主要方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规则明确不同市场主体的计价活动可以选择 “计价定额” 、企业定额或其他依据等不同方式进行组价。但只要执行以上宁夏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就应执行本实施意见。建设工程是指清单计价规范所包含的上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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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二、调整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计价依据调整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竣工结算等编制应执行本实施意见,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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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调整后计价依据的执行时间。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七).3款,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工的工程为老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6年4月30日之后为新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首先要求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目的是对进入工程开工实施阶段前的招投标阶段,就要提前做好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计价调整准备。对于有些开工在4月30日之后,但招标时还不可能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工程,留有余地:或调整合同价款(计税方法)或继续原合同的老计价依据(简易计税法),但应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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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三、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之和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营改增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 1、根据建办标【2016】4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2. 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适用增值税税率。 由此,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税率/征收率 或税金=工程造价÷(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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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三、调整内容 (二)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详见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明确了此次计价依据测算调整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方法,同时也是今后营改增工程计价的依据 。 详见附件二《营改增建设工程取费费率》,明确了增值税下各项费率值。 这两部份后面安排单独宣讲。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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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三、调整内容 (四)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 (五)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要点说明】 1.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14项费用外,根据课题组研究成果,调研、征求各方主体意见后新并入附加税费和企业实施营改增工作增加的管理费用。注意:企管费的内容增加后,在投标决策时,请慎重考虑报价策略(费率竞争时让利下浮幅度范围重新核定),适应企管费的调整要求。 2. 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1%为建筑业适用增值税税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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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三、调整内容 (六)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 暂估价包括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设备)暂估价,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现场洽商变更签证中涉及的材料价格,应为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 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确其造价组成为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下的不含税(可抵扣的进项税)税前工程造价,不包括税金(销项税额)。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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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三、调整内容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要点说明】 该条明确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价款的计价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等,或专业承包合同下的材料(设备)等施工项目,均按主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一般按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执行,也就是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实施意见执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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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一)计价定额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和调整方法的要求,对计价定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测算,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材料单价调整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在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基础上,测算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费率,使各项费用营改增前后基本一致。建设工程取费费率详见附件二。 【要点说明】 本条说明了本实施意见对计价依据调整内容和方法:先进行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测算,再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然后进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费率的测算。 计价依据调整原则:使各项费用营改增前后基本一致。 材料单价调整方法详见附件一。 建设工程取费费率详见附件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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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实施意见规定外,均与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内容一致。本实施意见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要点说明】 主要强调说明:本实施意见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而是是对材料机械单价(除税)计算、税金计算的基础(数)以税率、取费费率的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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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计价依据调整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要点说明】该条作为本实施意见的核心条款之一,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各类工程的计价原则。 规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即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 在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各项计价活动,包括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除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规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 在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各项计价活动,可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链接用).doc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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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甲供材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自主选择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招标方不得指定。 【要点说明】本条目的是限制建设方、业主少甲供材料,要甲供材料(没有多少或比例限制)就采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维护建筑交易相对公平合理。 增值税下建设方将为甲供材支付“不含税价款+17%的税额”;材料由施工方提供,材料费以“不含税价款”计入税前造价中,并计取“不含税价款”11%的税金,建设方为施工方提供的材料实际只支付“不含税价款+11%的税额”,比甲供材少支付6%税额。因此增值税下即使甲供材不计入施工方销售额也无法降低工程造价。增值税下若甲供材依旧计入施工方销售额,建设方将多支付17%的税额(以甲供材“不含税价款”计入销售额时)或多支付“17%+17%×11%”的税额(以甲供材“含税价款”计入销售额时)。为更有效防止建设方大量实施甲供材,保护建筑业企业利益,因此建议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办法明确“甲供材计入施工方销售额”。但没见办法中有此规定,而是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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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六)营改增后《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的定额基价(估价表)不再统一生成发布。工程计价时由各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和定额使用者,按照《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生成工程计价所需的营改增后定额基价,并执行本实施意见附件一、二的规定。 本条文是说明此次工程计价依据调整不再统一生成发布定额基价(估价表)。 这里有时间问题、适用成本问题、必要性等问题。 对工程计价依据使用者的广大专业人员工程计价活动方便实用低成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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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七)各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的《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与工程计价软件准确对接,并及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保证工料机数据库等计价依据调整和成果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要点说明】 主要强调说明:本实施意见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而是是对材料机械单价(除税)计算、税金计算的基础(数)以税率、取费费率的调整变化。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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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八)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发布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材料预算价格,不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改增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 【要点说明】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求。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发布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材料预算价格: 不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改增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 反映了材料预算价格测算发布的常态化,两种计税方法在今后时期将长期共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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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九)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调查测算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要点说明】 对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收集、测算上报各市县材料预算价格,建设管理好《宁夏工程造价》职责分工的制度设定。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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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二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4 条文解释 【条文】四、有关说明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对工程计价软件企业执行计价依据的监督检查。 【要点说明】 本条是为贯彻落实营改增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对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的市场监管特别是对工程计价软件企业执行计价依据的监督检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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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营改增后计价案例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2 投标报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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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营改增后计价案例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案例前提条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以2013《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定额》为组价编制依据;价格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基期价格约定:执行2016年X月工程造价材料预算价格、市场参考价格。 通过应用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计价因素均不变的前提下,仅仅变化计价规则,进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编制。计价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计税方法。根据财税部门对工程服务项目具体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结合工程服务项目的类别及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 第二步,组价和取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执行适用的预算定额子目及调整后取费费率标准(实施意见没有调整的执行原定额费率标准),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等的准确组价,并计算汇总得到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单位工程汇总表; 第三步,询价和调价。本工程将2016年X月《宁夏工程造价》(营改增版)价格信息载入,进行第一步换价处理;将第一步换价处理后的汇总表中缺少对应价格信息的材料、机械等要素的预算定额基期价格,通过市场询价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当期市场预算价格替换,进行第二步换价处理 。 第四步,计税与计价汇总。本工程税金按11%增值税税率计算,完成工程造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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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营改增后计价案例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说明: 1.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项目的计价方法、步骤与上述方法一致。 2.清包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其他各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造价计算方法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计价方法、步骤等与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算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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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三 营改增后计价案例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造价中各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人工费:定额工日单价或按《宁夏工程造价》市场人工参考单价计算。营改增前后计算方法一致。 2.材料费:材料(设备)单价有除税市场信息价的计入除税市场信息价(注意2016年4月以后的《宁夏工程造价》)。信息价中缺项材料通过市场询价计入不含税的市场价格。若为含税市场价格,根据财税部门规定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并结合供货单位(应税人)的具体身份,所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根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其市场价格进行除税处理。 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征收率)。 关键点:工程项目适用计税方法和除税市场价格的准确确定。各项材料适用税率准确选取,可根据供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率计算。材料预算单价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4项费用。材料原价进项税额原则按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13%和征收率3%计算;运杂费进项税额原则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运输损耗费进项税额以材料原价进项税额和运杂费进项税额之和乘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采购及保管费原则应考虑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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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三 营改增后计价案例 1 招标控制价编制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造价中各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以“元”为单位的费用通过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定额基期价格后,再同步调整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的市场价。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宁夏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并按《宁夏施工机械台班营改增调整方法》进行除税调整。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可按租赁台班单价计价,但原则还是要双方协议确定。 4.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工程基本信息,按实施意见中调整后的定额费率计算。 5.企业管理费:根据工程基本信息,按实施意见中调整后的定额费率计算。 6.利润:调整,按实施意见中调整后的定额费率计算。营改增前后计算方法一致。 7.规费:暂不调整,按原定额费率计算。营改增前后计算方法一致。 8.税金:根据具体适用的计税方法选用增值税税率11%或征收率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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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营改增后计价案例 2 投标报价编制 案例前提条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普通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投标报价编制。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以2013《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定额》为编制依据;价格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基期价格约定:执行2016年X月市场价。 通过应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工程量计算以及其他计价因素均不变的前提下,仅仅变化计价规则,进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计价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计税方法。根据财税部门对工程服务项目具体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结合工程服务项目的类别、投标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类别和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 第二步,算量和套定额(含取费)。工程量计算与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一致。定额的套用与定额消耗量处理办法与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一致。 第三步,询价和调价。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同点:要素价格、费用和利润,完全由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水平、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包括材料设备采购渠道)和装备、周转材料等配置情况,自主报价;具体费率可参照调整后的费率和市场竞争费率水平进行同步调整。人工工日单价可参考造价信息、市场价计算,需按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单价计人。 第四步,计税与计价汇总。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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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本《实施意见》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3月23日财税【2016】36号文件出台后不到2个月时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来不得从容、来不得等待,我们本着抓住重点、把握原则、切合实际、解决问题的思想,完成了本《实施意见》测算制定,在此特别感谢参与测算工作和给我们提出意见的单位和同行朋友们!营改增所涉及影响因素广而深,难免存在不完善之处,请大家发现问题后及时联系并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本实施意见颁发后,财税部门后续出台的管理办法及解释等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将根据新文件所涉及条款内容及时做相应调整,请大家多关注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后续新文件的发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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