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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會計輔導 指導教授: 游 美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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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美 顧問 專長 : 現職: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游 美 顧問 專長 : 財務制度規劃/稅務處理 企業/個人資產風險管理 公司行號/境外公司設立 創業諮詢輔導/經營管理 現職: 美新/霧峰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總經理/合夥人 新領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生活醫療實業集團 執行長特助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顧問 全國/台中市稅務記帳代理人職業工會 理事/理事 台中市聖羅蘭國際同際會 會長 國際同濟會中C區 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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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2 公司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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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一、公司之意義與分類 (一) 意義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 社團法人。 (三) 種類
(一) 意義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 社團法人。 (三) 種類 1. 無限公司:指兩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各股東對 公司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2.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各股東對 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3. 股份有限公司:指兩人以上之股東或政府、法人 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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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4.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 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責 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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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股東權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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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股本意義與分類 (一) 股票之意義 1. 股票之意義:股票係代表股份之一種書面憑證, 亦即代表股東權利之有價證券。
(一) 股票之意義 1. 股票之意義:股票係代表股份之一種書面憑證, 亦即代表股東權利之有價證券。 2. 股東的權利: (1)利用表決權參與管理。 (2)盈餘分配:股東大會通過宣告發放股利時,股 東可按其所投資股份比例予以分配。 (3)優先認股: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由舊股 東可優先認購。 (4) 分配剩餘財產:當公司解散清算清償債務後, 應按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給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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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股本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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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股本之發行及其會計處理 (一) 發起設立 由發起人自行認足並繳納第一次所發行之股份。 1. 現金發行:
(一) 發起設立 由發起人自行認足並繳納第一次所發行之股份。 1. 現金發行: (1)按面值發行:發行價格=股票面值。 (2)溢價發行:發行價格>股票面值。 (3)折價發行:發行價格<股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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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非以現金發行股本: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 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 行 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若以財 產或勞務抵繳股款,則應以換入財產或勞務之公 平價值,或股票之公平市價,以其較為客觀明確 者作為股票之發行價格。 ※ 若非以現金發行股本,可能產生摻水股或秘密 準備之情形,而使債權人保障減低: (A)摻水股:透過高估換入資產或勞務價值,使 股東權益價值高估。 (B)秘密準備:低估換入資產或勞務價值,或以 高估費用、低估收入、高估負債等方式,使股 東權益價值低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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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公開招募股份 企業向投資者公開招募,認購者填寫認股書後, 承諾按約定條件繳付股款,企業於收取股款後, 發給股票。
(二) 公開招募股份 企業向投資者公開招募,認購者填寫認股書後, 承諾按約定條件繳付股款,企業於收取股款後, 發給股票。 1. 股票發行程序: 核定股本認購股份繳足股款發給股票 2. 現金發行股本會計處理: (1)核定股本:僅做備忘記錄 (2)認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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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可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 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認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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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股票分割 1.意義:為增加股票之流通性,將股票面額降低 並 使股數等額增加(若將股票面額提高並使股 數等額減少,則為反分割)。 2.會計處裡:僅需做備忘分錄(面額及股數變 更)。 (四) 特別股轉換 屬股權交易,不應於損益表上認列利益或損失, 應採帳面價值法將差異調整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 1.特別股投入股款 > 普通股股本,差額貸記「資 本公積」。 2.特別股投入股款 < 普通股股本,差額借記「資 本公積」,不足再沖抵「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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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五、庫藏股票 (一) 意義 庫藏股票為公司已發行,經收回但尚未註銷之股 票。亦即庫藏股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意義 庫藏股票為公司已發行,經收回但尚未註銷之股 票。亦即庫藏股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自己的股票。 2.曾發行流通在外。 3.經收回但尚未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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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庫藏股發生原因 1.員工認股計畫之需要。 2.股東受破產宣告,買回以抵償積欠公司之債務。
(二) 庫藏股發生原因 1.員工認股計畫之需要。 2.股東受破產宣告,買回以抵償積欠公司之債務。 3.活絡公司股票以提高股票市價。 4.股東對公司營業有重大改變產生異議。 5.股東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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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會計處理 1.向外購入:採成本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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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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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財務報表之表達: (1)將庫藏股列為股東權益之減項。 (2)應限制與「庫藏股成本」等額之保留盈餘, 不得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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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六、股份價值 (一) 票面價值 係指記載於股票上之每股金額(又稱名義價值或 每股票面價值) (二) 市場價值
(一) 票面價值 係指記載於股票上之每股金額(又稱名義價值或 每股票面價值) (二) 市場價值 亦即股票市價,係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買賣之價 值。 (三) 清算價值 公司於清算時,將全部資產變現清償所有債務後, 股東可向公司收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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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 每股帳面價值 1. 意義:每一股票對公司股東權益享有之權益數額, 又稱每股權益、每股淨值或每股淨資產。
(四) 每股帳面價值 1. 意義:每一股票對公司股東權益享有之權益數額, 又稱每股權益、每股淨值或每股淨資產。 2. 每股權益之計算: (1)僅有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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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普通股與特別股同時存在: (A)計算特別股每股帳面價值
特別股股東權益 = 本年度特別股股利 + 特別股 之累積積欠股利 + 特別股流通在外股數 * 每股 贖回價格(或清算價格或面值)。 (B) 計算普通股每股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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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七、保留盈餘 (一) 意義 公司歷年來之淨利,未分配與股東,保留於公司 運用之部分。 (二) 保留盈餘增減原因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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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保留盈餘之分類 (四) 已指撥保留盈餘指撥原因 1. 法令規定:
(三) 保留盈餘之分類 (四) 已指撥保留盈餘指撥原因 1. 法令規定: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 餘時,應先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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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1)提撥: (2)用以彌補虧損時:
2. 契約規定:當公司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資金, 通常會受到契約約束,以保障債權人。例如:償 債基金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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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依股東會決議:例如:擴充廠房準備、災害損失 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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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八、股利之會計處裡 (一) 股利之種類 1. 現金股利:係以現金發放之股利。
1. 現金股利:係以現金發放之股利。 2. 股票股利:係以公司之股票分派股利,又稱「盈 餘轉增資」或「無償配股」。 (1)小額股票股利:(發放股數佔流通在外股份的 20%或25%以下者),按市價入帳。 (2)大額股票股利:(發放股數佔流通在外股份的 20%或25%以上者),按面值入帳。 ※實務上不論大小額均以面值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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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財產股利:以非現金資產代替現金分配股利,通 常以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存貨為之,應 以宣告日非現金資產之公平市價作為入帳基礎, 並認列資產處分損益。 4. 清算股利:當公司無盈餘而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分 配股利,或分配之股利超過累積之盈餘時,超過 之部分稱為清算股利,性質屬股東資本退回。 5. 負債股利:當公司缺乏現金或有價證券可供分配 股利時,可暫時以應付票據或領款憑條分配,將 來股東再據此領取現金,謂之負債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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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6. 建設股息:公司法規定:「公司依其業務性質, 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 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 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此種股息通稱建設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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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股利相關之日期 1. 股利宣告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分配股利之日期, 宣告日股利即確定,並成為公司之負債,應正式 作分錄。 2. 股利基準日:該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記載之股東, 始有分派股利之權利。 3. 停止過戶日:基準日決定後,由基準日算起前五 日為停止過戶日,亦稱為除息日。於此日之前買 進之股票享有分配股利之權(又稱附息股),此 日之後買進之股票因無法過戶,即無股利分配權 (又稱除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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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4. 發放日:支付股利予股東之日期,通常由銀行代 發。 ※上述日期中,企業僅須於股利宣告日與發放日 作分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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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股利之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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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股票股利與股票分割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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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四) 現金股利之分配 1. 特別股: (1)是否累積: (A)累積:積欠股利應予補發。
(四) 現金股利之分配 1. 特別股: (1)是否累積: (A)累積:積欠股利應予補發。 (B)非累積:積欠股利,以後年度不補發。 (2)是否參加: (A)非參加:特別股僅得分享基本定額股利率。 (B)部分參加:同上,但參加之超額股利率有 最高限制。 (C)完全參加:可與普通股分享相同之股利率。 亦即特別股除基本定額股利外,可與普通股 參加分享超額股利率(按股本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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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2. 計算方法: (1)特別股為非參加 特別股股利 =特別股股本 *定額股利率+積欠股利
2. 計算方法: (1)特別股為非參加 特別股股利 =特別股股本 *定額股利率+積欠股利 普通股股利 =可分配股利 -特別股股利 (若非累積則積欠股利不列入運算) (2)特別股為部分參加(限定參加比率) 特別股股利特別股股本(a.定額股利率、b. 平均股利率、 c. 限定參加比率,三者取中間) 積欠股利 普通股股利 可分配股利 特別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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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特別股為完全參加 特別股股利=特別股股本 *(a.定額股利率或b.平均 股利率)取較大者 +積欠股利
普通股股利 =可分配股利 -特別股股利 (若非累積則積欠股利不列入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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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九、每股盈餘(EPS) (一) 分類
(一) 分類 1.簡單資本結構:公司僅發行普通股或普通股 及無稀釋作用之認股權證或不可轉換證券,此時 應計算基本每股盈餘。 2.複雜資本結構:非屬簡單資本結構,即為複雜資 本結構,此時不僅應提供基本每股盈餘之資訊, 尚須計算稀釋後之每股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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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簡單資本結構每股盈餘 2. 特別股股利:
(二) 簡單資本結構每股盈餘 2. 特別股股利: (1)累積特別股:當年度無論是否宣告股利皆應減 除,以前積欠股利則無須減除。 (2)非累積特別股:當年度宣告股利才須減除。 (由於國內盈餘均於下年度方宣告,故當年只要 有盈餘,通常即予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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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3. 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 (1)發行新股或收回庫藏股票,按流通期間比例加 權平均。
3. 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 (1)發行新股或收回庫藏股票,按流通期間比例加 權平均。 (2)發放股票股利、股票分割或新股認股權含紅利 因子,則以原股票發行之日始即視為已發放或 已分割,亦即無論年中何時發生,均應追溯調 整至原股票發行之日。編製比較報表時,亦應 追溯調整。 (3)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表發佈前,發生之股 票股利或股票分割應追溯列入EPS計算。 4. 如損益表中有繼續營業部門損益、停業單位損益、 非常損益及會計變動累積影響數等項目,則亦應 單獨計算EPS,而特別股股利則由繼續營業部門 損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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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複雜資本結構之稀釋每股盈餘
(三) 複雜資本結構之稀釋每股盈餘 1. 所謂複雜基本結構係指除普通股外,尚有可以轉 換或取得普通股之證券或權利流通在外。複雜資 本 結構之公司應考慮普通股以外證券對每股盈餘 之稀釋作用,而列示稀釋每股盈餘(diluted EPS)。 2. 計算每股盈餘 (1)認股證之計算:須判斷是否具稀釋作用,通常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視為有稀釋作用。 認股價格 < 全年平均市價 。 (A)約當股數計算(庫藏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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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B)應注意事項 市價決定:按全年平均價格。 認股權若於年中發行,應按流通期間比例加 權計算基礎。 (2)可轉換證券之計算
認股權若於年中發行,應按流通期間比例加 權計算基礎。 (2)可轉換證券之計算 (A)是否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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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B)應注意事項 約當股數計算,採「假設轉換法」,亦即若該 證券發行當日即轉換為普通股,而使本期普通 股增加之平均股數。
約當股數計算,採「假設轉換法」,亦即若該 證券發行當日即轉換為普通股,而使本期普通 股增加之平均股數。 具稀釋作用之可轉換證券於計入EPS時,應依 其作用大小順序逐項計入。 轉換證券若在年度中發行(例如10月1日), 其轉換股數應乘以流通期間(1/4),化成全年約 當股數,分子之特別股利或稅後利息亦應等比 例調整。轉換證券若在年度中轉換,則應採用 「如果轉換」法計算自年初(或較晚之發行日) 起至轉換日止之約當股數及純益調整數,其結 果如具有稀釋作用,則應列入稀釋每股盈餘之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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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C)稀釋EPS公式 十、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 (一)定義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之交易, 其對價採下列方式給付: 1.以本身之權益商品(含股票或認股權)支付,如 員工認股權、員工分紅。此種交易一方增加資產 或費用、一方增加權益。 2.產生負債,該負債將於未來以現金給付,但其金 額則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或 價 值)決定,如員工股票增值權。此種交易一方 增加資產或費用、一方增加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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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給與日 :企業與交易對方(含員工)對於股份基礎 給付協議(含條款及條件)有共識之日。於 給與日企業同意給與交易對方若符合約定既 得條件,則可取得現金、其他資產或企業本 身權益商品之權利。若該協議須經核准(如 須經董事會通過),則核准日為給與日。 衡量日 : 衡量所給與權益商品公平價值之日。對於 與員工之交易而言,衡量日即給與日;對於 與非員工之交易而言,衡量日係指企業取得 商品或對方提供勞務之日。 既 得 :在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下,交易對方於符合 特定既得條件時,即有權取得現金、其 他 資產或企業權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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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二) 種類 1.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支付股票或認股 權。 2.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支付現金。
(二) 種類 1.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支付股票或認股 權。 2.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支付現金。 3. 允許企業選擇交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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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三)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會計處理
(三)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會計處理 1. 企業對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宜以所取 得商品或勞務之公平價值衡量,並據以衡量相對 之業主權益(以下簡稱權益)增加。但所取得商 品或勞務之公平價值若無法可靠估計,宜依所給 與 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衡量。 2. 企業與員工交易時,由於所取得勞務之公平價值 通常無法可靠估計,因此宜參考所給與權益商品 之公平價值,衡量所取得勞務之公平價值。所給 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宜於給與日衡量。企業所 給與之權益商品若於交易對方在特定期間內完成 服務後方屬既得,則宜於所規定之既得期間分攤 所取得之勞務成本,並增加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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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重點整理 既得日後,不得再調整該商品或勞務之原認列金額 (四)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會計處理
(四)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會計處理 1. 企業對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應於員工 提供勞務之既得期間,按所產生負債之公平價值 來衡量勞務成本,並於所規定之既得期間分攤所 取得之勞務成本,同時增加負債。 2. 在資產負債表日及交割日,企業應逐期重新衡量 負債之公平市價,並將公平市價之變動數調整薪 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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