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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立麥寮高級中學 人事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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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事室職掌: 人力企畫業務 考核訓練業務 福利給與業務 ◎組織編制 ◎考試 ◎人事管理 ◎教職員聘、任用 ◎核薪、俸(薪)給
◎考績、成績考核 ◎獎懲 ◎服務(差假) ◎訓練進修 ◎出國 ◎俸外待遇 (各項補助) ◎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公教人員退撫基金 ◎人事管理資訊 ◎退休、資遣、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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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99學年度教職員工員額編制表: 普通班:高中部15班 國中部40班 特教班:2班(資源班1班、特教班1班) 合計學生班級數共57班
高中部普通班教師編制員額數:35人(含教官) 國中部普通班教師編制員額數:82人 特教班教師編制員額數:2*3=6人 合計教師人數共123人 職員含校長: 16人 工友:=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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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校99學年度行政組織: 校長:陳樹欉 秘書:蘇純玉 處室 處室主任 處室各組 備註 教務處 楊復朝主任 教學組:郭藺慧組長
校長:陳樹欉 秘書:蘇純玉 處室 處室主任 處室各組 備註 教務處 楊復朝主任 教學組:郭藺慧組長 註冊組:林淑慧組長 設備組:劉文捷組長 試務組:薛宏宜組長 學務處 吳耀清主任 訓育組:張雅嵐組長 衛生組:阮郁茹組長 體育組:沈玖組長 生輔組:丁偉洲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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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洪月容主任 庶務組:許森河組長 出納組:黃瓊芬組長 文書組:許尾旺組長 輔導室 張訓憲主任 輔導組:林彩鳯組長 資料組:林柏霖組長 圖書館 鄭進財主任 資訊組:陳惠貞組長 人事室 劉志彬主任 助理員:許純夏 會計室 鍾勝德主任 佐理員:廖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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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事室業務相關規定簡介: (一)、教師聘任: 聘期 1年 2年 6年 1.縣內教師介聘、他縣市教師介聘、教師甄選等聘任方式。
1.縣內教師介聘、他縣市教師介聘、教師甄選等聘任方式。 2.教師聘期依教師法規定分有初聘、續聘及長期聘: 種類 初聘 續聘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長聘 聘期 1年 2年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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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薪(提敘、改敘、換敘): 1.新進合格教師(含介聘教師)。 1.辦理核薪應繳表件: (1).教師證書。 (2).畢業證書。
1.新進合格教師(含介聘教師)。 1.辦理核薪應繳表件: (1).教師證書。 (2).畢業證書。 (3).經歷證件(如代理及私校教師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預官年資⋯等)。 2.曾任下列年資者,得檢證申請提敘: (1).曾任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之成績優良服務年資。 (2).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或私立學校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3).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4).曾任預備軍官之年資(在230元範圍內提敘)。 (5).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視同相當委任年資,得於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註:上述採計職等相當之職前年資,每滿1年提敘1級,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再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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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較高學歷。 提、改敘項目 應繳表件及注意事項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改敘
2.取得較高學歷。 提、改敘項目 應繳表件及注意事項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改敘 1.教師進修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自330元、245元起薪,除留職停薪年資不計及扣除帶職帶薪進修年資外,採計服務年資每滿1年提敘1級,至本職最高薪550元、525元 2.申請改敘時請檢附畢業證書、成績單、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及同意進修申請書或核准簽陳並自審定之日生效,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 3.取得新學歷畢業證書後,請務必立即將上列相關證件送至人事室,因改敘生效日期係縣府收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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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提敘 1.教師於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在本職最高薪500元範圍內提敘4級並於該學年度成績考核後辦理。 2.申請提敘時請檢附結業證書及當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 3.週末班、夜間班者,於當年08月01日前提出申請者,始得追溯至08月01日生效。 4.暑期班,於取得證書一個月內提出者,始得追溯至09月01日生效。 5.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者,均自審定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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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俸: 專任教師: 本薪+學術研究費(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兼任導師: 本薪+學術研究費+導師費
兼任行政: 本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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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薪: 學 歷 起薪 本薪最高薪 年功薪最高薪 大 學 學 位 師資培育法施行後(新制) 190 450元 625元 師資培育法施行前(舊制) 180 40學分班結業 500元 碩 士 學 位 245 525元 650元 博 士 學 位 330 550元 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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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費: 薪 級 現行核支數額 校 長 30,560元 博士、碩士、40學分班結業: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支本薪350元至450元 25,570元 支本薪245元至330元 22,520元 支本薪230元以下 19,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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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官職等級 現行核支數額 薦任八職等 23,980元 薦任七職等 21,070元 薦任六職等 20,180元 委任五職等 18,350元 ※導師費:目前導師費每月新台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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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職務加給: 職 稱 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數額) 校長 相當簡任第十職等(11,400元) 主任 相當薦任第八職等(6,540元) 組 長 支本薪290元以上者 相當薦任第七職等(4,990元) 支本薪245元至275元者 相當薦任第六職等(4,090元) 支本薪230元以下 相當委任第五職等(3,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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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績、成績考核: 1.公務人員考績: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等級及獎懲彙整如下表。 種 類 等次 獎 懲 年終 考績 甲
1.公務人員考績: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等級及獎懲彙整如下表。 種 類 等次 獎 懲 年終 考績 甲 晉本俸一級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 晉本俸一級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 留原俸級。 丁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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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予 甲 考績 乙 丙 丁 專案 一次記二大功者 一次記二大過者 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不予獎勵。
免職 專案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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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成績考核等級及獎懲彙整如下表。
2.教師成績考核: ※有關教師成績考核等級及獎懲彙整如下表。 教 師 考 核 (按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5項考核) 年終考核獎懲 另予考核獎懲 四條一款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4.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7.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1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 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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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二款 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4.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條三款 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2.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 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7.事病假超過28日。 留支原薪 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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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差勤規定: 1.本校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 (1).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須參加升旗典禮。
1.本校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 (1).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須參加升旗典禮。 (2).行政人員(含兼行政職務教師)依規定簽到退。 2.教職員假別彙整如下表: 事假 公務人員5日、教師7日、代理教師5日(得以時計算),超過規定日數,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家庭照顧假 7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併事假計) 病假 公務人員、教師28日、代理教師5日(得以時計算)應檢附證明:連續請病假2日以上(含),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含診所) 延長病假 二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計算)。 生理假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1日(併病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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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公務人員、教師14日、代理教師7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除因特殊事由經首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法定結婚之日起給假,並於一個月內請畢。 懷孕 產前假 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算,不得保留至分娩後。)第一次申請時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 分娩假 42日(應一次請畢)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 流產假 1.懷孕滿五個月以上:42日 2.懷孕三個月未滿五個月:21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14日(均應一次請畢) 陪產假 3日(配偶分娩日及前後三日期間,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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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1、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5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 休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7日、第四年起:14日、第七年起:21日、第十年起:28日、第十五年起:30日,初任公務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初任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曾任公私立專任教師滿一年年資,於第一年即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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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休假、出差管理: (1). 申辦差假作業手續流程,均由當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填具請示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校長核定後, 再送人事單位登記。 (2).差假請示單請至人事室網頁-表單下載取用;其請假流程簡圖如下: 填差假請示單→覓妥職務代理人並簽章→單位主管核章→教務處會章→人事室會章→會計室會章(差單)→ 校長批示→人事室登記 (3).公差人員差畢,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與出差請示單一併送人事單位銷差後,再送會計單位辦理核銷。 補充規定: 未詳盡之處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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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遇福利: 1.結婚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婚假
1.結婚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婚假 婚假14日。公務人員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教師如情形特殊得由校長核准分次核給,惟應於結婚次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在結婚前因籌辦婚事需要,由學校校長斟酌實際情形,准予在5日前提前請婚假,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附結婚請柬 結婚補助 (生活津貼) 應於結婚日起3個月內申請。 補助2個月本薪(俸)額。 夫妻2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結婚證書影本1份。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1份。 參加健保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健保轉出申報表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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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懷孕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 內容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產前假 懷孕者給產前假8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
2.懷孕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 內容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產前假 懷孕者給產前假8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 教師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職員得以時計。 孕婦媽媽手冊 娩假 1.娩假42日,應一次請畢。 2.在預產期前因事實需要,得請分娩假,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者,42日。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者,21日。 懷孕未滿3個月者,14日。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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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配偶生產或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3日。 應於分娩日前後3日內(合計7日)請畢,逢例假日得順延,每次應至少半日。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生育補助 應於生育後3個月內申請。 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生育雙胞胎准發給4個月;本人或配偶生育三胞胎或四胞胎以上者,其生育補助自 起均得每胎各予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申請表一份 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如配偶亦為軍公教人員,應切結未申請本項補助 嬰兒加入健保 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戶口名簿影本 附註 未婚而生育子女者,得予申領生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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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區 分 支給數額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3.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區 分 支給數額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10000 28000 五專前三年 7700 20800 高中 3800 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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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國中(小) 公私立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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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眷屬死亡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 內容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眷屬喪葬津貼 (公保)
4.眷屬死亡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 內容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眷屬喪葬津貼 (公保) 1.父母配偶死亡當月保險俸給3個月、.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2個月;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1個月。 2.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明。 3.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如與亡者同一戶籍者免附)。 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 父母配偶死亡補助5個月薪俸額(本俸)。 子女死亡.補助3個月薪俸額(本俸)。惟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申請表一份。 死亡證明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明。 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如與亡者同一戶籍者免附)。 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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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資深優良教師 服務年資 獎勵標準 慰問金 10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成績優良 4000元 20年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喪假 1.父母配偶喪假15日、子女喪假10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5.資深優良教師 服務年資 獎勵標準 慰問金 10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成績優良 4000元 20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20年成績優良 6000元 30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30年成績優良 8000元 40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40年成績優良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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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
6.服務獎章 等次 獎勵標準 獎勵金標準 三等 連續任職滿10年成績優良 3600元 二等 連續任職滿20年成績優良 7200元 一等 連續任職滿30年成績優良 10800元 於退休時換發,惟以最高等次者為限。 7.公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1).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 ○1.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2.公差遇險。 ○3.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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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慰問金標準: 慰問金補助標準 申請期限 冒險犯難死亡 300萬元 確定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 執行危險職務死亡 230萬元 死亡者
(2).慰問金標準: 慰問金補助標準 申請期限 冒險犯難死亡 300萬元 確定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 執行危險職務死亡 230萬元 死亡者 120萬元 冒險犯難全殘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冒險犯難半殘 150萬元 冒險犯難部分殘 80萬元 執行危險職務全殘 執行危險職務半殘 執行危險職務部分殘 60萬元 全殘 半殘 部分殘廢 30萬元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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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 8萬元 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 傷勢嚴重連續住院30日以上者 4萬元 連續住院21日以上,未滿30日者 3萬元 連續住院14日以上,未滿21日者 2萬元 連續住院未滿14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7次以上者 1萬元 前6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 依前6目標準加30﹪發給 第3目至前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內斟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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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項保險及退撫基金 (1).公教人員保險費繳納事項: 1.公教人員保險:
1.公教人員保險: (1).公教人員保險費繳納事項: 保險費:保險俸(薪)給*保險費率(現行費率7.15%)*35%=自付保險費。 保險費:保險俸(薪)給*保險費率(現行費率7.15%)*65%=機補保險費。 繳納方式:自付保險費由要保機關於薪資中扣收,按月連同補助保險費一併彙繳。 減免規定 保險費繳付屆滿三十年者(限 以前已加保),自付保險費及健保保險費全額補助。 服兵役保留原職者,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得申請障礙等級補助自付保險費。 極重度、重度者 全額補助 中度者 補助1/2 輕度者 補助1/4 自費續保 育嬰留職停薪者,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後繳付;非育嬰留職停薪者則須按月繳納全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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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教人員保險給付請領事項: 項目 給付標準 請領期限 應檢附表件 備註 殘廢給付 因公 非因公 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
(2).公教人員保險給付請領事項: 項目 給付標準 請領期限 應檢附表件 備註 殘廢給付 因公 非因公 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 1.領取給付收據。 2.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主治醫院出具),必須檢送原本。 3.其他證明文件。 殘廢等級請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全殘廢 36個月 30個月 半殘廢 18個月 15個月 部分殘廢 8個月 6個月 死亡 因疾病或意外死亡。 1.給付收據。 2.現金給付請領書 3.死亡證明書。 4.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5.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6.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繳付保費滿20年: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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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 父母配偶 3個月 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 1.給付收據。 2.現金給付請領書。 3.死亡證明文件。 4.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5.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1.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具領為限 2.公保被保險人居住大陸地區之父母於82年4月23日以後亡故者。 子女 12歲至未滿25歲 2個月 未滿12歲1個月 1個月 養老給付 1.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保。 2.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 以前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1〜10年--1個月。 11〜15年--2個月。 16〜19年--3個月。 20年以上--36個月。 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 退休經權責機關核定後逕行辦理,毋需另行報送。 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前;教師85年2月1日年前退休年資得辦理公保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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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民健康保險: (1).自91.8.1起改以全薪(本薪(俸)或年功薪(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 *健保局公告比(96.8.1為90.67%) (2).被保險人應負擔金額=月投保金額 *被保險人負擔比率30% *保險費率4.55% (3).有眷口者應繳健保費如下: 有一眷者:本人健保費*2 有二眷者:本人健保費*3 有三眷者:本人健保費*4 第四眷以上(含第四眷)免繳健保費。 (4).公保滿三十年者本人免繳健保費。 (5).本人及眷屬具有減免健保費身分者,請參閱健保局「保險對象全民健保保費補助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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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人員退撫新制係自85年2月1日開始實施。 (2).本基金之繳納基金費用計算標準如下:
3.公教人員退撫基金: (1).教育人員退撫新制係自85年2月1日開始實施。 (2).本基金之繳納基金費用計算標準如下: 月俸(薪)給 * 2 * 12% 為繳納總額並按月繳付,個人自繳35%,政府撥繳65%。 (3).申請購買年資人員適用對象及注意事項如下表: 教育人員必須是85年2月1日新退撫制度實施後,符合購買規定之年資始得購買。 適用對象 注 意 事 項 服兵役回職復薪人員 政府補助65%;個人自繳35%。 應以該員之退伍生效日(零時)回職復薪加入(繳費)日期,並得申請購買自入伍生效日(零時)至退伍生效日(零時)前一日期間之年資。 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理)教師 1. 補繳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 2. 所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派令,有無註記代課(理)性質為懸(實)缺,若無,應函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之。(如該證明文件之出具有授權規定者,依僾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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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立學校兵役代課(理)教師,其於代課(理)時己具任教類別合格教師資格
補繳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 當事人已具任教類別學校教師資格,惟未辦理教師登記,應檢據證明文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由其審核並開證明。(如該證明文件之出具有授權規定者,依僾權規定辦理) 。 曾任公立學校之試用教師或未具有一般學科登記合格教師證書曾任公立學校特殊教育試用教師或特殊教育試用專業教師 1. 補繳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 2. 未具一般學科登記合格教師證書之特殊教育試用教師(或特殊教育試用專業教師),得於修畢特殊教育學分後,取得特殊教育登記合格教師證書且經改聘編制內合格教師之日(如無改聘,始以修畢特殊教育學分提敘薪級之生效日)起參加退撫基金,並得購買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3. 特殊教育試用教師(或特殊教育試用專業教師)於試用期間已具有一般學科登記合格教師證書者,應參加退撫基金並按月繳費,如其於期限內無法取得特殊教育登記合格教師證書,不予續聘離職者,得依規定辦理離職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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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服務公營事業機構轉任者 補繳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 公立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一般行政機關擔任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未經銓敘審查合格事務官之回職復薪人員 1. 其政府撥繳部分應由借調支薪機關或原服務學校負擔。 2. 借調擔任援外醫療團隊(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其政府撥繳部分由個人支付。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師(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之轉(回)任人員 1.補繳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 2.須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 3.須為專任教職員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年資,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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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休: 自願退休 退休種類 命令退休(應即退休)。 退休條件
(自願退休)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60歲者。(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任職滿25年者。 (應即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退休生效日 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如下: 1. 2月1日(其限齡在8月1日至次年元月31日間)。 2. 8月1日(其限齡在2月1日至7月31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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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項目 1.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2. 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4).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5).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3.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發給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領月撫慰金。 4. 離職退費: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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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標準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基數之一次退休金。(惟舊制年資依退休條例修正前之規定核算)。 ◎月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個基數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一,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因公傷病以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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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另給遺族撫慰金
1. 一次撫慰金:以退休人員核定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及加一倍,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者亦同。 2. 月撫慰金: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退休金請領權利之行使與限制 1. 權利之行使: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 權利之喪失: (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者。 (3).犯內亂罪、外犯罪經判決確定者。 (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3. 權利之停止: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領受月退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4. 退休人員再任公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5.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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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遣: 資遣條件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資遣給與標準 1. 新制施行前: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2. 新制施行後: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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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撫卹: 給卹事由 1.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2. 因公死亡者。 因公死亡事由 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核計 1. 任職不滿十五年者:僅給與一次撫卹金。核計方法為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2. 任職十五年以上者: (1).一次撫卹金:任職十五年者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2).年撫卹金: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十年;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給與終身。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年成;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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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撫卹金核計 1. 年資計算:因公死亡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均以十五年論;其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而任職十五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2. 撫卹金加發:因公死亡人員,其撫卹金除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規定計算撫卹金外,其一次撫卹金部分,加發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發百分之五十。年撫卹金給與年限為十五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至於給與終身及延長給卹之規定與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相同。 撫卹金基數內涵 1. 一次撫卹金基數:以教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薪加一倍為準。 2. 年撫卹金基數:以教職員最後在職時之本薪加一倍為準,但應隨同在職同等級教職員本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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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領卹順序 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祖父母、孫子女。 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列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請卹權之時效及保障 1. 時效: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 保障:領受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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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金領受權之喪失、停止 1.喪失: (1).褫奪公權終身者。 (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停止:教職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殮葬補助費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入棺土葬者按教職員死亡當月五個月薪俸額之標準發給,火葬者按教職員死亡當月七月個月薪俸額之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用最低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五個月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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