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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監辦之規定 一、查核金額:採購法第十二條 二、公告金額:採購法第十三條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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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之監辦 採購法第 12 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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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及未達公告金額之監辦 採購法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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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會計監辦之辦法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新竹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發布 )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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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監辦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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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四條 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 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 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 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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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書面審核監辦,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公告金額以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九二六五○號 主旨: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三、來函說明二所揭「政風單位因故未派人監辦且未事先簽辦核准」之情形,如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但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辦理監辦者,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旨揭辦法第五條規定,其可否照常進行採購程序,應由 貴公所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四、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 貴公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貴縣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辦理。其中,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書面審核監辦」之簽准,可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惟該通案之適用情形應明確敘明,監辦單位並應審慎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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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公告金額)
新竹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發布 )第 6 條 主 (會) 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本辦法辦理監辦,準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 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監辦人員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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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派員監辦,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公告金額以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二二一七○號 ) 主旨:貴縣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貴縣如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另定監辦規定者,旨揭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以免濫用或違反同辦法第六條規定。 三、貴縣依上開規定執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如有困難,建請參酌「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監辦規定。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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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派員監辦,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未達公告金額)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五二八號 主旨:所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台端請示函(未敘日期)。 二、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三條規定不派員監辦者,應以逐案核准為原則;又屬同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派員監辦或以書面審核方式監辦,尚不得以有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而不派員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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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一 行政院主計處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 發文字號:處實二字第○九四○○○三一八四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三條 主旨:有關台中市政府函詢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惟其仍不派員辦理監標疑義案,請依說明二、三、四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二、市府辦理93年度「台中市休閒農業推展計畫景點工程」採購案,貴室以配合款未成立、發包過程不符法定程序為由拒絕派員監辦,與「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派員監辦情形未符;又該採購案經費係編列於市政府單位預算,並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應無預算未成立情形,另本案工程配合款未繳入既已於招標文件載明減作之條件,亦與預算法第25條適用無關,本案貴室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規定會同監辦。 三、貴室以該採購案配合款未全部繳入,致對決標與訂約金額之決定、單價調整可能影響決標評比之合理性、及扣除減作部分之實質最低標價等有所疑慮,因上述各項情形屬採購專業範圍,監辦人員如尚有疑義,可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提出意見並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四、有關契約草案等文件未先行送主計室審核並辦理經費控留,其經費動支程序有違會計法規定一節,貴室可簽報市長,請各業務單位嗣後確依規定辦理。 正本:台中市政府主計室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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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2 某鎮98年度各里道路災害搶修工程,投標廠商三家,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地址、電話號碼與另一家相同,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規定,予以「撤銷決標」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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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九四00一六三七九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隸屬同一金控公司各自獨立營運之產物保險公司及人壽保險公司,就同一採購標案分別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4年3月23日茄鄉行字第 號函。 二、旨揭二保險公司,如各具獨立之法人人格者,非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之適用情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5月10日金管銀(一)字第 號函影本併請參考。 正本:高雄縣茄萣鄉公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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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3 資格審查有疑義,監辦人員是否需表示意見? 資格審查不符經主持人宣布,廠商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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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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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4 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納稅證明,無法於當年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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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一八五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三條 第四十九條 主旨:貴中心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桃縣文總字第三一二四號函。 二、 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六○一號令修正發布並通函各機關在案。 三、 所詢以公開取得並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方式辦理者,因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開標、監辦之程序,惟後續之比價或議價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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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9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三條 附件:檔名為 pdf 主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99年10月19日以工程企字第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一份(含該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基於訂購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約定辦理大量訂購之擇定訂購對象作業,已改變原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與訂約廠商原約定之價格或履約條件,涉及價格或優惠條件之比較,如於比較價格或優惠條件之程序時,一併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3條所定監辦程序,對於機關公平公正辦理採購,更有助益,爰訂定旨揭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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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 敬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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