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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 ) 內部審核法規與實務 主講人:許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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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內部審核法規探討 內部審核問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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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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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之職責 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範圍 財務審核 財物審核 工作審核 預 算 收 支 會 計 現 金 採購及 處分財物 工作負荷或工作 成果單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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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監辦之職責 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採購案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前述監辦內容,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 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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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監辦與內部審核比較對照表 項 目 採購監辦 內部審核 辦理範圍 採購作業之開(決)標等事項 財務收支、財物管理等事項 處理作為
項 目 採購監辦 內部審核 辦理範圍 採購作業之開(決)標等事項 財務收支、財物管理等事項 處理作為 監辦採購作業程序 審核收支控制及會計處理等 擔任角色 監督者 執行者 辦理方式 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 非屬權責辦理事項 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提出意見 對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提出意見。但發現實質或技術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或聲明異議。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應以書面報告送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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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監辦與內部審核比較關係圖 採購計畫 招標 開標 決標 驗收 付款 登帳 採購監辦 政府採購 內部審核 (預算成立) (比價、議價)
(簽訂契約) 付款 登帳 採購監辦 政府採購 內部審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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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實施方式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1.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2.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3.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負責。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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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實地抽查 擬定內部審核計畫。 蒐集資料供內部審核參考。 實地抽查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應賦予審核記錄。 發現特殊情況或重要改進建議,應提出書面報告。 內部審核資料及報告,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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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責任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會99)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會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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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性質 適正性審核:係審核預算執行數、決算數額有無錯誤、遺漏、重複或偽飾等情事,旨在達成財務報導可靠性。
合規性審核:係審核財務收支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等不法不當收支,旨在增進相關法令之遵循。 效能性審核:係審核各機關執行預算、推展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有無財務效能過低或未盡應盡之職責,旨在提升行政效能或營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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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內部審核作為 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在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積極協助機關業務推動,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以發揮興利與防弊功效。
利用適當時機或方式對業務單位宣導預算執行相關規定,俾使其支用預算符合規定。 適時提出意見或相關法令規定,供機關首長或業務單位作為決策參考。 增進本身專業職能及瞭解機關業務作業情形,俾協助機關妥適運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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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工作守則 內部審核人員應恪遵分層負責原則,不踰矩,不推諉。 審查立場要客觀,態度要公正,不固執己見,不吹毛求疵,不循情用私。
探討問題要深入,數據資料要精確,以法令規定為依據,衡情度理作決定。 檢討意見要中肯,追蹤考核要徹底,以謀求機關整體進步為目標。 恪守工作紀律,注重團隊精神,謹言慎行,謙和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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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 法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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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相關法規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預算執行、財物管理、人事、會計、出納、採購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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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員工待遇、獎金-審核相關規定 總 務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人 事 單 位(註) 會 計 單 位 依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清冊(含公保、健保及代扣所得稅等資料),發放時,應通知當事人。 按名審核待遇、獎金、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離職儲金及追補(扣)調整數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容 納。 2.審核是否經權責 單位核簽(章)。 3.審核金額乘算及 加總之正確性。 註: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法令規定: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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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待遇、獎金-審核相關規定 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簽收。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再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第10點) 法令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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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二。
員工待遇、獎金-審核相關規定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如以匯款方式扣付給債權人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者,得以匯款金融機構、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免另開收據。(第16點) 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二。 法令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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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待遇、獎金-審核注意事項 審核預算數及其分配數能否容納。 審核清冊是否列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及應領金額。
逐頁核算清冊每頁金額小計及最後金額總計,是否正確無訛。 審核是否經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核章。 清冊一式多份,審核是否每份內容一致。 核算本月與上月份薪資總額之差異,如有較大差異,請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確認。 核對人事或權責單位異動人員通知之薪級、金額是否正確。 注意是否按時入帳且金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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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加班費-審核相關規定 總 務 或 清 冊 編 製 單 位 人 事 單 位(註) 會 計 單 位 業 務 單 位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1.審核加班有無 事先核准。 2.審核加班時數 、時薪之合法 性及正確性。 1.審核預算能否 容納。 2.審核是否經權 責單位核簽 (章)。 3.審核金額乘算 及加總之正確 性。 負責管制員工加班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是否符合規定。 註:技工、工友及其他人員部分,如係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者,其審 核責任由人事單位改由總務或業務單位負責。 法令規定: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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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審核相關規定 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70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 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法令規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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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解釋令函 機關代辦經費編列之加班費,加班所需經費不受「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八成」之限制。(行政院92.4.7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應之加班費及中央補助款透列預算後導致加班費預算數大於可支用數額部分,加班所需經費不受「不得超過各該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八成」限制,並請各機關配合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行政院 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加班,均不另支領加班費,惟各部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簡任主管人員得依實際加班時數報支加班費,不受上開限制。(行政院 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奉派兼辦業務者,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但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得請領加班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十局給字第2103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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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解釋令函 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如有加班情事,考量其出國期間尚可能涉及轉機、跨越不同時區與赴各目地的間所需路程等,其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認定及證明,為避免引發爭議及造成當事人與機關之困擾,爰不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相關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宜改以其他補償方式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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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出席費-審核相關規定 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法令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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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解釋令函 各機關學校辦理委辦或補助計畫,相關出席費支領等處理原則(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1.各機關學校計畫之委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形式編列補助預算而實質委辦,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2.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嗣後各機關學校補助之計畫,均應於簽訂書面契約時,於契約上載明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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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解釋令函 依最有利標邀請之專家學者因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於當天勘查後開會討論評選程序及結果後,可否同時領取審查費及出席費? (行政院主計處94.6.8處實二字第 號) 1.出席費及審查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其中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而言,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 2.本案受邀參與最有利標之討論評選會議之專家學者,依上開要點規定應得支領出席費;至其於開會當天依評選所需實地至投標廠商之廠房勘查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自不得支給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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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解釋令函 流會可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行政院主計處93.7.2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
機關召開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本機關以外人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工作除支給生活費外,得否另支給演講費及出席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書函 ) 國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或出席專案會議如與其來台工作內容相關,應明訂於其來台工作範圍及內容,且不得另核給相關費用;惟如與來台工作無涉者,則請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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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稿費-審核相關規定 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11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2.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法令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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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解釋令函 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如何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2.11.28處忠字第0920007310號函 )
1.各機關定期發行刊物,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領稿費。因此,政令宣導性質刊物,其中屬於前項規定中所謂摘錄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領稿費,且審查費也是稿費之ㄧ種。 2.本機關人員中以編譯為職掌者不得支領稿費,而實際執行時,各機關應本於權責核實認定所屬人員之職掌,以避免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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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解釋令函 本機關人員辦理撰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如非屬該人員業務職掌範疇,可否支給稿費?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一字第 號函)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如需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始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稿費,至本機關人員辦理上開工作,均不得支給稿費,不因該工作是否經機關首長核定、是否屬該機關人員業務職掌範疇及承辦人員是否支領加班費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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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兼職費-審核相關規定 支給對象: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人員為限。 支給標準: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000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500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000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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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兼職費-審核相關規定 支給方式 1.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由聘(派)兼機關(構)學校統一就下列兼職費支給方式擇一辦理,擇定後於同一任期內,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變更;代理出席會議者,不得支給: (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000元,每月支領總額不受本支給規定一、(二)2.有關超過通案標準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之限制。但仍應受本支給規定一、(四)支領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 2.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例如兼任行政或幕僚職務必須每月實際辦理兼職業務者,如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者,及兼任公司、財(社)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董事、理事、監察人與監事職務者,均按月支給兼職費。 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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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兼職費-審核相關規定 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6,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8,000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12,000元部分。 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16,000元部分。 3.支領超過2個以上之兼職費。 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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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兼職費-審核相關規定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其有溢領金額者,應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責任。各機關(構)學校應將本支給規定通知兼職人員,兼職人員之本職機關(構)學校應確實依規定列冊加強審核登記兼職及支給兼職費情形。 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民營公司、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等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支給規定辦理。 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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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兼職費-審核相關規定 兼任及代理主管職務人員兼職費,依下列規定支給: 1.兼任本機關(構)學校法定主管職務及非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2個兼職費。 2.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得在不重領、不兼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2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1個兼職費。 3.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1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2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 4.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非主管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得支領兼職費;如另有兼職,以再支領1個兼職費為限。 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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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費-解釋令函 「兼職」與「兼辦」之區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8.10.16.六十八局肆字第23442號函) 兼職: 兼辦:
1.法定兼職:機關組織法規中明訂某職位由有關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2.非法定兼職: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權責機關專案核准兼任之職務者。 兼辦: 1.法定兼辦:依法規定辦理本職以外之本機關其他業務者(如學校業務得指定校內教職員兼辦)。 2.非法定兼辦:機關首長依業務需要指定本機關人員辦理該職位職務範圍外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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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費-解釋令函 「兼職」與「兼辦」之費用報支差異(92年3月主計長信箱)
兼職者,除支領兼職酬勞外,不得以誤餐費及加班費等名目支給任何費用;兼辦者,不得支領兼職酬勞,惟因兼辦之業務需要加班,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兼職人員可否於兼職機關支領外勤交通費及誤餐費(行政院主計處 臺處忠字第07354號函) 兼職人員每月已支領兼職交通費,原則不應再支領差旅費,惟若係由遠地前往或每月前往處理業務次數頻繁致所需交通費用高者,得由兼職機關衡酌經費狀況及實際情形,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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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講座鐘點費-審核相關規定 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 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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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講座鐘點費-審核相關規定 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法令規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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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解釋令函 外聘講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行政院主計處90.4.2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
1.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 2.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3條(現為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之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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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解釋令函 外聘講座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8.28局給字第0910030284號函)
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 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通及膳雜費(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應可基於地利之便,就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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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得報支旅費,故請領出差旅費,以核准「出差」為要件。
銓敘部於86年9月24日以86台法二字第 號函釋「公出」及「出差」之意義及用法:出差因其須報支費用,目前係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程序辦理,請領出差旅費。公出則係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多用「公出」登記,故「公出」既非屬「出差」,自不得報支出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事先由機關詳加審核決定。 法令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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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支給標準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2/3。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1個月之住宿費,超過1個月未滿2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8折報支;2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7折報支。 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 法令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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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
國內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 550 500 法令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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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報支規定 出差事畢,應於15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法令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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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報支規定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但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者,須另檢附票根。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法令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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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解釋令函 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
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惟外勤工作人員,如確有出差必要時,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訂。(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查行政院97年1月10日訂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已就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予以明確規範,爰除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講習外,其他臨時人員工作性質宜否出差或受訓,仍請各機關依上開要點規定本權責核處。 因臨時人員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人員,倘渠等人員如經各機關同意派遣出差或受訓,其所需必要費用,爰得由各機關衡酌其業務性質,在撙節開支原則下,亦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行政院主計處98.6.4處忠七字第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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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解釋令函 機關派員出席公祭,可否報支差旅費?
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依機關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編列,如需報支差旅費時,應以出差登記,至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亦非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自不宜報支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書函) 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得由機關首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 號函之意旨,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惟為避免引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行政院主計處97年9月1日處忠字第 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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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解釋令函 隨扈人員得否搭乘高鐵商務車箱(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字第 號函、 處忠字第 號函 ) 搭乘高鐵時得搭乘商務車廂者,僅限於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並不包括隨扈或陪同人員。若有安全上之需要,執行勤務之隨扈是否配合搭乘商務車廂,同意由各機關就個案情況,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關於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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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相關問題 已超過出差旅費之請領期限者,是否仍可請領出差旅費?
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應如何報支? 出差回程住宿地點非開會地點,可否支領住宿費用? 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可否支領電話聯繫費用? 出差後因個人行程轉往第三地,其交通費應如何報支? 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而遭調查局約談,其身份為犯罪嫌疑人,可否報支差旅費? 個人受獎或代表機關受獎時,可否報支差旅費? 機關駕駛接送長官或同仁,可否報支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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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中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法令規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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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1.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並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位。 2.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次長級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3.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法令規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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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審核相關規定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處長級以上者,得按部長級、次長級、司長級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法令規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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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解釋令函 委託旅行社代辦國外考察活動,應如何報支出差旅費?(行政院主計94.4.28處忠二字第0940002940號函)
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委託旅行社代辦國外考察活動,代辦內容包含考察行政與觀摩、交通(含巴士租用)、住宿與膳食安排、人員保險及簽證辦理等,以其已由機關發包予旅行社辦理,付款對象是旅行社,故個人僅能依生活費日支數額標準的10%報支零用費,至於住宿及膳食費部分,應依決標金額(即實際支付予旅行社之團費屬住宿及膳食費)列報,而其與生活費日支數額標準90%間之差額應視為機關支出之撙節,不宜作為個人零用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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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解釋令函 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行政院98.7.3院授人給字第0980063091號函 )
各機關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事宜,原則上依外交部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但在保險額度相同及保險費用較低之前提下,要保機關亦可另洽提供條件較為優厚之保險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以賦予執行上之彈性,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外交部及副知人事行政局。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應以何地為計算基準(96年6月版#61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2,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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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解釋令函 國外出差因故取消,已支付費用可否報支?(行政院90.10.11臺(90)忠授字第07778號函)
各機關公務人員原已奉派赴國外出差,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已支付之手續費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並經各機關本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同意由各機關在原核定出國經費項下列支。 機關可否派遣技工工友出國考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考字第 號函 ) 技工工友管理事項不適用公務人員人事法令,其工作性質係屬一般庶務性,無涉政策研擬及執行層次,且「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並無得遴派技工工友為因公出國考察人員之規定,又技工工友並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對象,無法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綜上,各機關尚不宜派遣技工工友出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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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教育訓練費-審核相關規定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法令規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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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審核相關規定 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A、B號函) 1.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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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審核相關規定 補充規定(行政院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函)
5.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補充規定(行政院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號函) 1.適用機關(構):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1/2以上之財團法人(如工研院)。 2.上述適用機關(構)辦理以各適用機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應悉依本院前函頒原則辦理。 3.上述適用機關(構)所辦理之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如有各適用機關(構)員工以外人士參與,依其實際需要未能在公設場地舉辦者,其所報支之交通、住宿及膳雜費用,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核算總額為上限。倘情形特殊(如舉辦國際會議)無法依上述差旅費標準為上限報支者,得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准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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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解釋令函 受訓或講習連續7日以上交通費覈發之釋示(行政院91.10.15.院授主忠字第091006979號函)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連續7日以上,而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者,於自第1日起按日扣除其上下班交通費後,依規定覈實發給交通費;如受訓或講習在7日以內,除上下班交通費照發外,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者,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 赴外地參加訓練或講習膳雜費之報支問題(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二字第 號函) 若參加人提前一日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受訓地點住宿,於次日參加講習,訓練或講習機構僅提供用膳一餐,並於當日返回工作地點者,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除核給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外,受訓前一日及受訓當日尚可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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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解釋令函 訓練講習費用之用途歸屬(行政院主計處95.10.11處忠字第0950005907號)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用途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一般公務機關員工教育訓練,如以自辦方式所需費用,則應依其支用性質,於業務費項下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如兼職費、水電費等)列支;如以派赴訓練機構受訓方式,則於業務費項下之教育訓練費科目列支。另依業務費項下之「委辦費」定義,所指委託代辦本機關職掌業務之費用均屬之,例如訓練機構將特定訓練課程,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代為辦理,由於該委託之訓練項目屬訓練機構之職掌業務,所需費用則於委辦費項下列支。另委託開發資訊系統之相關員工訓練費用列支,則應視該項訓練有無資本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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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相關問題 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可否報支往返交通費?
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可否向機關請領受訓補助費? 機關核定以出差方式參加講習訓練,可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 受訓上課與宿舍地點不同,致需另搭乘捷運前往上課之捷運交通費可否報支? 重新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者,可否申請膳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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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審核相關規定 使用範圍 報支手續 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 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
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 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報支手續 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法令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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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審核相關規定 預算執行 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月之預算額度亦不得提前支用;如有賸餘,得依預算法第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及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均僅得選擇其中1個職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別費。 法令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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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特別費報支各機關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特別費-審核相關規定 審計單位審核各機關首長特別費報支情形發現,部分支出用途或案據之說明未臻明確,僅籠統載列「宴客」或「犒賞」等,易造成審核實務上認定之困擾;部分支用與規定未合,如支出憑證日期為上年度,非屬當年度支出,或實際支出金額逾特別費編列總額等。(審計部98.4.8台審部一第 號函) 為促使特別費能合於規定支用,以利財務責任之解除,請各機關依下列配合辦理事項,切實檢討處理,並依「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規定,持續追蹤辦理情形: 1.原始憑證所列用途或案據之內容應說明使用範圍,以利於審核及事後查證作業。 2.特別費應以核定有案之機關首長、副首長名義支用,非屬核定有案者,不得列支。 法令規定:特別費報支各機關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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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特別費報支各機關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特別費-審核相關規定 3.各機關報支特別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單據之支出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如確有實際需要,必須於月初領現金執行特別費時,應依預借程序辦理,事後並依規定手續結報。 5.特別費於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用,最晚不得遲於次年1月15日前報支。 6.取得單據時應注意,其記載內容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應記明事項辦理。 7.對於可取得相關收據或感謝狀並無困難者,仍應儘量取得據以申請報支,如確實取得有困難者,則應詳述不能取得理由。 8.因婚喪喜慶事由而以訃聞或喜帖據以結報者,仍應補充證明有支付之事實。 9.預算之執行,當月報支金額不得超過累計賸餘分配數額,其年度支出不得超過特別費年度預算總額。 法令規定:特別費報支各機關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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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解釋令函 代理職務支用特別費(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忠字第0960000686號)
查特別費係公共關係費性質,非屬法定給與事項,由於機關首長職務出缺,其代理人於代理職務一定期間後,將會衍生公共關係之花費,為應上述情形實際需要,故行政院於95年2月3日以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規定,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職務出缺,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人(不論係同一機關或跨機關之職務代理),該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達1個月以上時,得依規定核實列支特別費。 依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爰此,有關機關、學校贈送退休人員花束、紀念品所需經費,如係以機關學校名義餽贈,可由其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核實支應;如係以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個人名義餽贈,則應由特別費列支。又依行政院 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規定,致贈退休紀念品每人以5000元內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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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費-審核相關規定 行政程序法 政府採購法 審計法施行細則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程15)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程16) 政府採購法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5)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採40) 審計法施行細則 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得免附送有關憑證,由該管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之。(審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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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費-審核相關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
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委辦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除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6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第17點第2款)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 各機關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 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第5點) 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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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費-解釋令函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委辦計畫,受託對象(工商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核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行政院主計處89.9.7台89處會三字第13835號函) 為有效控管各機關派員出國案件,各機關年度預算所編列之委辦費,不得再由受託機關、團體等,邀請原委辦機關人員出國,並負擔出國旅費。(行政院90.5.4台90忠授處字第04139號函) 員生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或學校,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接受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代辦業務,該委託事項自適用採購法第5條之規定,並應受委託之機關、學校監督。(工程會95.7.3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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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費-解釋令函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請依行政院93.3.3「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查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規定。以總包價法計算者,應以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時,方可採用,如得標廠商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應即照事先約定之契約價金全數給付廠商,故機關不應於契約中要求繳回經費節餘款,以符公平原則;至於經費報支程序,得以總額單證報支驗收結案,毋需檢附所有單證報支各項費用,亦無節餘款繳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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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審核相關規定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受領事由等事項,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名稱等事項,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法令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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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審核相關規定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各機關依法提存之款項,因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應檢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及由經手人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並簽名之提存書影本。 法令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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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解釋令函 機關付款時若未取得受款人收據,應如何辦理審核作業?(93年6月版#58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為利於公款之支付作業,可採以「暫付款」之方式處理,俟取得受款人之收據後,再辦理轉正作業;或為簡化會計作業處理,可於支付款項時,於相關案卷上註明「收據補(後)附」等文字,並不影響該支出憑證之審核作業。 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之印花稅應稅憑證是否需要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98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該政府機關如屬編列單位預算者,其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為若該機關屬編列作業基金預算者,則其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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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解釋令函 審核支出憑證時,統一發票加蓋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是否需要加註負責人姓名?若未加註負責人姓名,是否需加蓋負責人私章?(94年2月版#59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1.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是以負責人姓名並非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必要具備項目。 2.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事項為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亦未要求應載明負責人姓名,是以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加蓋之專用章如無負責人姓名,應不影響該統一發票之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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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 問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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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研討-1 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時,得否報支租用遊覽車之司機服務費? 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台工作有關機票費之核銷,是否需取得回程登機證存根?
會計人員兼具執行內部審核與採購案件監辦之雙重身份,其對於採購案件僅對程序監辦,惟執行內部審核時,對於監辦程序之事項,是否需就內容齊備與否再行審查? 採購簽案所列經費概算表單價若顯不合理,會計單位應否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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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研討-2 機關辦理驗收時,第一次因廠商用料不合格,致檢驗未通過,而由廠商進行改善,於第二次檢驗獲通過,則第二次檢驗費用應由誰負擔?
機關辦理財產採購,如廠商於原採購外另提供優惠贈送相同規格之財產,則所購置及受贈之財產應如何列帳? 機關與A廠商簽訂合約,於保固期滿後A廠商於停業期間向機關申請退還保固保證金,並指定匯入B廠商或個人之帳戶,機關得否依其申請辦理保固金之退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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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研討-3 廠商已倒閉且已無存摺,其尚未領回之保固金如何給付,可否由他公司代領?
廠商依契約繳交履約連帶保證書10萬元,又契約規定工程完工比例達60%時,應退還5萬元,惟當初未分成2張履約保證書各5萬元,則應如何退還廠商? 學校為辦理校外教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惟得標廠商未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學校依合約扣款並向廠商收取罰款,請問上開扣款及罰款應否辦理繳庫,或應退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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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內部審核要客觀、一致。 內部審核要明確、合理。 內部審核要有同理心。 內部審核要有良好的溝通與協調能力。
內部審核要適時提供有效的資訊,俾供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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