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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理念和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 周碩樑 國立竹北高中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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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細則第8條 性別平等意識 (委員)、19-1(教學)、30-3(調查) 細則14條 教材編寫、審查、選用 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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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分工實例 教務 -- 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融入各學科教學與學藝活動 學務 -- 校園安全教育與處理、班週會防治活動之規劃與設計 輔導
-- 性別平等教育防治規劃與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等個案輔導 總務(實習) -- 安全且無性別岐視空間規劃與設置 會計 -- 編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專案預算 人事 -- 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納入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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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校園性騷擾及性別相關事件的基本態度 (1)、正面、開闊的心態看待問題,有時危機正是轉機,也是教育單位,發揮教育機能,提昇自我成長的機會。
(2)、運用教育基本原理,積極助人,無論行為人或是被行為人都急待協助,在過程中應隨時檢視法律,投入可運用之人力與資源。誠懇、有效運用法令協助相關當事人,涵蓋被行為人、行為人以及與其相關當事人。 (3)、當成重要事情來處理,不能輕忽任何一個細節,也不要漏掉一點資訊,認真對待相關法令。 (4)、發揮同舟共濟、團隊合作的精神與共識,同心協力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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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別相關事件的策略 學校知悉事件發生時,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一級主管擔任當然委員,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統一事權。 調派行政專人處理相關文書事務。 必要時聘請相關專業或有處理事件經驗之校內外人士為委員或擔任諮詢。 必要時得另指定發言人,啟動學校之危機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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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準則第三章)
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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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通報的法律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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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通報的法律規定 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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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113 專線) 醫院 (驗傷、醫 療照顧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家庭暴力暨 (及)性侵害 防治中心(醫 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 治) 緊察局 (協助驗傷 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家 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 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調查處 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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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調查校園性侵性騷擾案件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三條ㄧ項」: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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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調查校園性侵性騷擾案件 第十三條二項: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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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與調查權責 收件單位 準則13條 學生事務處 調查處理 本法第21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懲處 本法第25-1條 依法由學校相關單位辦理或移送其他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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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第23條 必要時處置 (保障受教權或工作權) 準則第19條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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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洩密罰則 性平法第二十二條二項: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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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洩密罰則 性平法第二十七條三項: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違反上開規定,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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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案例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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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例 花蓮縣某國小教師在從民國91年開始連續8年性侵4名學童,歷任校長、主任長期知情卻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
91年11月13日,受害家長針對賠償義務部分在法扶基金會花蓮分會召開第一次國家賠償協調會議,縣政府法制科也派員參加,其中3個受害家庭各以140萬、180萬、260萬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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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例 台中市某國小受害女童家長集體向學校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2000多萬元,仍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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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例 一名就讀國立學校、患有聽障的女學生,遭到班上男同學性侵,前後時間長達9個多月,女學生曾兩次寫紙條求助班上老師,寫夢到同學取笑他很難過,但老師不僅不理不採,母親無法接受,對學校提出3百萬的國家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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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例 就讀國立學校的女學生,遭到男老師性侵,13年來20個受害學生,其中5位家長個別對學校提出3百萬共1500萬元的國家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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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關的標準處理作業流程 •一切依照規定進行有關作業 •多加利用會議來協商與決策 •統一發言口徑,勿對外隨意放話
建立與遵從標準處理作業流程 •依照相關的標準處理作業流程 •一切依照規定進行有關作業 •多加利用會議來協商與決策 •統一發言口徑,勿對外隨意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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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發揮站在對方立場思考的同理心 •人際網絡的妥善運用 •專業倫理的遵守與責任自負 •彼此相互合作的雙贏而非對立
本校相關單位之間的折衝與合作 •多發揮站在對方立場思考的同理心 •人際網絡的妥善運用 •專業倫理的遵守與責任自負 •彼此相互合作的雙贏而非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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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及性別相關事件處理的反思 校園性騷擾或性別事件係由性別意識 欠缺或人際界線未明等而起
性別平等意識的提升是處理校園性騷擾或性別事件的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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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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