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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考核獎懲法規與實務 臺中市立光明國中人事室 鄭幸玟 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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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大 綱 壹、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作業要點 貳、考績(核)及獎懲: 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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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一、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事假:公務人員每年5日 教師每學年7日 家庭照顧假:每(學)年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超過規定者,應按日扣薪,如有課務代理費用 應由學校支付。 任職未滿1(學)年者,事假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核給日數;未滿 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不滿1日,以1日計。 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 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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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無須扣薪。 已請滿規定之事假,再分別於週五及下週一請事假,其間之例假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1日僅有半日者,無須扣薪。 已請滿規定之事假,再分別於週五及下週一請事假,其間之例假 應視為連續,按日扣薪。 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應由服務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必要時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銓敘部97年10月1日部法二字第 號電子郵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2 項規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所稱「任職未滿1年者」,係指初任人員到職或於年中(按:非1月)再任或復職至年終不滿1年者而言,其事假應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至1月即已在職人員於年中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處分而未全年在職者,因非上開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情形,故其當年得核給事假日數仍為5日;另家庭照顧假因無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規定,每年均得核給7日。所詢公務人員於9月1日退休,當年度可請之事假、病假及家庭照顧假日數疑義一節;依前開說明,如該員於當年1月任職至9月1日退休,得核給病假28日,事假5日,家庭照顧假7日,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5日部分,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如當年1月未在職而係2月以後任職至9月1日退休,得核給之病假及家庭照顧假日數分別為28日及7日,其事假則應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日數合計超過事假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所得日數之部分,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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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二、病假及生理假 病假:每(學)年28日,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生理假:
女性公務人員(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 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如於同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須請 假時,其超過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至於其他月份 未請生理假者,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2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 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復職」及「公假療傷」, 如任職機關或居住地設有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該層級以上之醫療機 構時,仍應以其所出具之證明為準據。 餘者以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即可,若未設有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 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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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已請滿規定期限之事、病假,再請病假者,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 除例假日,按日扣薪。
病假及生理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已請滿規定期限之事、病假,再請病假者,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 除例假日,按日扣薪。 請假檢具診斷證明書中,如未敍明建議應休養期間者,仍得由服 務機關依據所記載之病名及診療情況,加以判斷其約需療治期 間;如尚有疑義,服務機關除得請當事人檢具更詳盡之證明文件 外,亦得經由開立診斷證明書之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 關,函請該醫療院所提供其建議病人療治之期程,以為核假之準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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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三、延長病假 患重病已請畢事、病、休假後,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
能治癒者,經機關(學校)長官核准得延長病假。 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 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請延長病假跨越2(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 事、病假之日數;其具休假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 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 1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教師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公務人員 之機關長官認有必要,可令其呈繳治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病癒與 否之認定。 不宜准予上午上班半天,下午請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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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延長病假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又請假其日數應否受限?
A:請延長病假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病假,該事、 病假日數毋須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限制。惟為免於寬濫,嗣後公務 人員請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請「事假」時,須檢附 相關證明,或由服務機長官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覈實認定;復因 患輕病請「病假」時,如確須繼續治療休養,並取得合法醫療機構或 醫師之證明,准以病假登記,以上請假,均按日扣除俸(薪)給。 (銓敘部851125八五臺法二字第 號函)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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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四、婚假 給婚假14日。 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公務人員
在合理期間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特殊事由如曾事先報備,機關得酌情核准延後給假之期限。 特殊事由釋例參考: (一)教育召集 (二)國民大會召集 (三)奉調訓練 (四)適逢配偶服喪 (五)執行確係具專業性無人可資代理職務 (六)與大陸女子結婚,惟因手續辦理問題,自原請婚假之日起 將逾1個月期限,如確因情況特殊應事先報備,其結婚當 時未請畢(包含已申請)之婚假得延後給假。 公務人員離婚後與原配再婚者,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給予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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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女姓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如何給假? A: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
流產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女姓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如何給假? A: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 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 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 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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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五、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 產前假:8日,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42日
產前、娩、陪產、流產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五、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 產前假:8日,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42日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者(視為1次生產),42日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21日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14日 陪產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分娩前後3日(亦即含分娩日合計7日) 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即可給予陪產假3日。 分娩後之娩假、流產假應1次請畢,且教師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公務人員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 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教師分娩 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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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診斷證明書上記載懷孕12週流產,應給幾天流產假? A:14天。
懷孕12週流產,屬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7x12/30=2.8個月),應核予14天流產假。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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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六、喪假:採列舉 父母、配偶: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5日 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收養關係存續中,其本生父母再婚之配偶,非為繼父母)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所稱「百日」係一固定期間,非請假規則規定所核給之假期,故不 得扣除例假日及當事人所請各項假別天數而予以延長。 婚假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完畢、喪假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 請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算法,自結婚、死亡日之 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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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 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喪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 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天然血親於父母子女間不因再婚而消滅;亦不因被收養而消滅。 父母再婚所生與同父(母)異母(父)之子女或收養關係存續中,養 父母所生之子女與其養子女間,為兄弟姊妹具血親關係。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其養父(母)於婚前所單獨收養,其與養父(母)之配偶間並無收養關 係,自無法核給喪假。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惟配偶死亡其姻親 關係不消滅。公務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前配偶父母之姻親關 係並未消滅,其前配偶之父母死亡,同意比照配偶之父母死亡規定 給予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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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於其配偶之父親死亡後百日內,與配偶辦理 離婚,得否續請剩餘日數之喪假? A:不可以。
離婚或婚姻經撤銷者,因婚姻關係業已消滅,不得再核 給喪假。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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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七、公假: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週公假時數在8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8小時之限制。 公傷假認定標準: 具相當因果關係: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以致傷 病,其傷病須與其所執行職務或所生之意外危 險,具相當因果關係為限。 直接送醫: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於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並於意外或 車禍發生後逕赴醫院門診檢查。 檢查結果縱未受傷,其赴醫院門診檢查所需時間,亦得核給公假。 住院或致行動不便:住院或雖自始未曾住院,惟行動不便須療養者(亦 即無法執行職務或執行職務有困難),其公假療養 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 事實佐證:車禍報案證明、同仁陪同就醫或第三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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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公傷假「上下班途中」之認定標準: (一)發生意外危險 (二)合理時間內
(一)發生意外危險 (二)合理時間內 (三)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前往辦公場(處)所 (四)上班必經路線 (五)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必經路線1: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繞道行駛(如道路施工改道、接送家 人上下班【學】等),途中發生意外,經服務機關就其起 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及繞道原因等各因素詳 細查證後,認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必經路線2:於日常中午外出用膳;或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時間(包括值 夜)、例假日或平常加班之往返居住處所與辦公場(處)所; 或因公奉派訓練、出差、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於往 返途中,所必經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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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請公假療養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3 個月。 核給延長病假期間,係由服務機關審酌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
公傷假&延長病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請公假療養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3 個月。 核給延長病假期間,係由服務機關審酌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 或建議應休養療治之期間認定給假,並未規定每次最長不得 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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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所稱機關為政府機關;團體包括公、私團體而言。
公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所稱機關為政府機關;團體包括公、私團體而言。 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 須經長官核准。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法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 因執行職務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 出庭者。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派 出(列)席者。 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能與對方和解,經法院傳喚出庭 應訊係因交通事故而起,與執行職務涉訟由機關長官指派出庭應訊之情形 不同;亦與應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係屬履行公法上義務之情形有別,為免 流於寬濫,不宜核給公假,仍以給事假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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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公假」、「公差」、「出差」及「公出」等名詞之意義及用法:
公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明定;奉派考察或參加 國際會議。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研究及研 習等,應屬公假。 公差: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公務人員代表其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屬於公差性質。 出差:因其須報支費用,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有關程序辦理。 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 理多用「公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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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可否給公假? 程序如何? A:1、直接送醫。
公傷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可否給公假? 程序如何? A:1、直接送醫。 2、住院期間給公假(上下班事件,要看是否歸責當事人,筆錄) 3、没有住院,但能證明行動不便,亦可給公假。 4、公假天數,依醫院證明而定,一次最多請3個月,期滿還要請, 需再附醫院醫生證明註明行動不便,期間最長2年。2年如果尚 未痊癒,可申請留職停薪1年,如果再無法痊癒,依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 長官審酌延長1年。 5、康復證明。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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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經依規定核給公假者, 於考試期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其休養療治期間得
公傷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經依規定核給公假者, 於考試期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其休養療治期間得 否准予公假?意外必須休養得否核給公假? A:雖依規定核給公假,惟究非執行職務,是以,於考試期 間往返考場途中發生車禍,尚不宜核給公假。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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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完竣於返回辦公任所途中,發生 A:主要肇事責任非屬公務人員本人,縱有部分肇事責任,
公傷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完竣於返回辦公任所途中,發生 車禍且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其車禍受傷療治得否酌 情核給公假? A:主要肇事責任非屬公務人員本人,縱有部分肇事責任, 機關長官亦得酌情核給公假。又如該車禍事件未進入訴 訟程序(自行和解),而無法院判決書作為認定是否給 假之依據時,亦可參酌警察機關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依據上開原則辦理。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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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於值勤時間內突感不適,經請病假回家休息後,
公傷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公務人員於值勤時間內突感不適,經請病假回家休息後, 始由家人送醫治療,其住院期間得否核給公假? A:突然疾發,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住院治療者,同意核給 公假。本案公務人員既非直接送醫住院治療,應以病假處理。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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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參加公祭可否報公差? A: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
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得由機關首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及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 號函之意旨,依權 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惟為避免引 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僅以「參加公祭」 為登記事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函)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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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八、休假: 休假日數: 初任公務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
連續服務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7日。 連續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14日。 連續服務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21日。 連續服務滿9(學)年者,自第10(學)年起,每(學)年28日。 連續服務滿14(學)年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30日。 初任公務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 起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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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轉任或再任其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因辭職、退休、退職、
資遣、留職停薪、停職(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聘)年 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初任人員規定。 ※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按實際兼任行政 職務月數比例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其中所稱之「半日」,自各應以一個上午 或一個下午「4小時」為計算之單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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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年資銜接: 離職證明書之職離生效日期與到職通知單上之實際報到日期,確為同一日 時,即應視為年資銜接。
休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年資銜接: 離職證明書之職離生效日期與到職通知單上之實際報到日期,確為同一日 時,即應視為年資銜接。 報到日係星期例假日實際無法報到或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其年資應視為 未中斷,得准予併計休假,其報到日是否屬「實際無法報到」或「必要之 在途期間」,應由新職機關根據事實認定。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及年資併計: 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及各類特種考試筆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或分配至 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均同意 繼續併計年資給予休假。(現職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分發轉任…,且其年 資未曾中斷者,准予視同調任,併計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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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休假核給及年資併計: 在各該機關(構)、學校經費項下,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
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雇員 (單工)之服務年資,仍不宜併計休假。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公立學校實習教師年資,於轉任公務 人員後,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 民選公職人員(縣市長、鄉鎮長)、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出任公務人員 時……准予併資休假。擔任村、里、鄰長職務年資非上開函釋之適用範 圍,故不宜併計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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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兼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核給: 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初任教師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 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學年之休假日數 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兼任附設補校員額編制表明定之行政職務,具休假資格。 學期中因故免兼任行政職務,以其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當年之休假日 數及休假補助,應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日數比例核給。其超出應核給休假 日數之休畢日數,應予變更假別登記。 (教育部950830台人二字第 號書函) 學期中退休或死亡兼行政職務教師,其休假日數之核給,尚不受按實際兼 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限制。 (教育部951027台人二字第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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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兼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併計: 曾任私立學校或幼稚園合格專任教師、試用教師之年資,得併計休假年 資。
公、私立代理教師未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者,得併資休假。 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年資銜接者,兼任之當年即得併資辦理休假。 (教育部891228台【89】人二字第 書函, 台【89】人二字第 書函) 實習教師: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 ),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係屬學習階段,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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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小華95年3月1日任公職,96年5月1日入伍,97年5月1日
休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小華95年3月1日任公職,96年5月1日入伍,97年5月1日 退伍復職年資銜接,請問97年及98年休假有多少天? A:1、97年:7 X 8/12=4.6 給予5天休假。 2、98年:7天。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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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九、其他: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辦理。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 期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 請假手續: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 假手續。 補休:加班補休、夜間或例假日公差補休、公職人員選務工作補休。 加班加滿1小時方支領1小時加班費或補休,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 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 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 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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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九、其他: 曠職: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者,均以曠職論。 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 為繼續曠職。 遲到、早退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 數計算,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2條) 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10日者,應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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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九、其他: 校長請假: 請假連續4日(不含週六、週日)以上者,應於預訂請假前2週函報教育局核准(若係
其他-校長請假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九、其他: 校長請假: 請假連續4日(不含週六、週日)以上者,應於預訂請假前2週函報教育局核准(若係 出國時,於函內請說明前往國家、出國原因),未達4日者,由各機關學校登記備查 並請注意時效,以免發生首長已出國或已逾開始請假之日,但尚未完成請假手續。 請假出國應於預訂請假前2週函報教育局核准(於函內請說明前往國家、出國原 因)。 出境大陸: 進入大陸地區2週前,擬具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檢附行程表、相關邀請書 函(中、外文影本),連同其他證明文件併案報教育局核辦。 於返台上班後1星期內,填具返台意見反映表,送交教育局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 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如奉派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3 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撰提出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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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教師請假規則 Q:曠職是否要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 幾日內提出申訴? A:1、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家屬。
2、3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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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
停止上班上課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 登記。 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 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 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停班(課)登記。 所稱「15日」時間之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扣除 例假日,並准予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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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
停止上班上課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 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 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發布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 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 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 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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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休假補助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 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休假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 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符合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1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16,000元為限。但未具休假14日資格者,其全 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1,143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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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休假補助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 算。 以全年實際持卡消費與國外休假合計日數,扣除應休畢日數(14日)後,如尚餘有國內休假,始得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半日支給300元。 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 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 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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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休假補助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 者,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 發卡銀行如經徵信審核持卡人因信用瑕疵,有不符發卡資格者,仍應發給國 民旅遊卡,惟應由持卡人先繳交欲申請休假補助之金額,再由發卡銀行開放 等額信用額度予持卡人。 當年1月至11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1月5日前完成請領;12月份 休假者,休假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其請 領期限不得逾次年2月5日。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休假補助費,如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核發 者,得自次1年度起5年內,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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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休假補助費 Q:公務人員小華4月10日請休假,當日未於國民旅遊卡特 約店刷卡請領休假補助,其前後1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
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可以申請休假補助費嗎? A:不可以。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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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休假補助費 Q:教師代理行政職務是否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核給休 假? A:教育人員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享有休假,所稱「兼
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係以正式兼任行政職務者為限,若 為短期代理,目前尚無法據以核給休假。 (教育部920821台人【二】字第 號書函)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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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休假補助費 Q:儲備校長代理校長職務達1學期以上,是否得按其代理 行政職務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A:校長遺缺由通過校長甄選之儲備校長選聘代理之, 渠代理職務滿1學期(含寒假或暑假)以上,按其代理 行政職務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教育部990125台人【二】字第 號函)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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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家庭照顧假:每年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事假:每年5日 家庭照顧假:每年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每年14日,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延長病假: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 天。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 婚假:8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 起1個月內請畢。 產前假:6日,得分次以時計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等,均同公務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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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慰勞假: 喪假: 父母、配偶:10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7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3日 慰勞假: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7日; 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14日; 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21日; 滿9年者,第10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28日; 滿14年者,第15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30日。 初聘僱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 年1月起核給慰勞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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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
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14日。 請假逾規定者,均按日扣除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 者,應即終止聘僱。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 定。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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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赴大陸地區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
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人員。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 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 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 級機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7日前申請之限制。 無事由之限制,可以進行探親、探病、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 、從事參 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動,或旅行遊覽活動。 於返台上班後1星期內,應填具返台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 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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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核)及獎懲 考績(核)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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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 依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組成:委員5人至23人。 1、當然委員: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
2、票選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 因公務人員編制員額僅2人或受考人扣除兼任人事主管後等於2人者,核屬同額選任,有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4項規定民主化票選機制之本旨。已屬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爰可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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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 3、指定委員: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並指定1人為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指定委員中應有1人 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人,由機關首長圈選。(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 1/5,且不低於3人時適用之。) 以本屆考績委員會任期屆滿日之前1個月,作為認定協會會員人數之時點(如任期屆滿日為6月30日,以5月31日為認定時點) 為兼顧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監督管理權,許其擔任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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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 職掌: 會議進行: 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
1、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 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2、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3、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會議進行: 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 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保密: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 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 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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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考績委員會 Q:學校的會計主任可否為指定委員? A:可以。 (「具監督管理權之人員始得擔任指定委員」係針對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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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考績委員會 Q:學校原本有公務人員3人,業依規定組成考績委員會,但在年度中其
中票選委員1人調職了,當下要召開考績會,應如何處理?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立即函報教育局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 會。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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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考核委員會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任期:1年,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組成:委員9人至17人,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1、當然委員: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 表1人。 2、票選委員: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3、主席:由委員互推1人。 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 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餘由校長指定。 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 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1/3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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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考核委員會 職掌: 1、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2、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會議進行: 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 議。 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 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為決議。 保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 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 撤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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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員會 考核委員會 Q:教務主任於8月1日換人了,當然委員是否須變更? A:是。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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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考核委員會 Q:某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共有13 人,任一性別教師人 數未少於委員總人數之1/3,則任一性別委員應有幾 人?
A:5人。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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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 考績委員會 Q: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委員人數,是否有性別比例1/3的 限制? A:無。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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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考核項目: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考核時間:
每年4月、8月,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1次。 考評處理: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考評項目中有D或E者,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 談,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 結果應紀錄於「面談紀錄」欄。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資料,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3年,期滿始得銷毀。 但與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關聯者,得延長 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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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平時考核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
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獎勵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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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區分 1、年終考績: 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1年者 (1/31至12/1,以月計) ,予以年終考績。 不滿1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 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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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區分 2、另予考績: 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 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辦理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 年終考績之規定。 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 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非於12月辦理之另予考績,不列入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計算。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6個月 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1年只能辦理1次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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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區分 3、專案考績: 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 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 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嘉獎3次作為記功1次;記功3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3次作為記過1次;記過3次作為記一大過。 平時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 嘉獎或申誡1次,考績時增減1分。 記功或記過1次,考績時增減3分。 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考績時增減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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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 A:於新機關辦理另予考績(辭職→考績年資中斷)。
Q:小華於100年4月2日於原機關辭職,又於同一日於新機關再任,當 年應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A:於新機關辦理另予考績(辭職→考績年資中斷)。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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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等級及要件 年終(另予)考績分甲(80分↑)、乙(70分↑) 、丙(60分↑) 、 丁(不滿60分) 。
考列甲等的基本條件: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2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必列甲等的條件(考績法第13條) : 平時考核之功過依規定抵銷後,曾記二大功。 「曾記二大功」係指大功大過相抵累積達二大功者而言,均不包括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相抵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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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等級及要件 不得考列甲等的情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 : 1、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2、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 3、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4、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 5、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 6、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之及因安胎 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 不得作為考績等次考量之因素: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 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每日給予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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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等級及要件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達11個月, 不得考列丙等以下(考績法第13條) :
平時考核之功過依規定抵銷後,曾記一大功。 必列丙等以下(考績法第13條) : 平時考核之功過依規定抵銷後,曾記一大過。 一次記二大功的條件: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一次記二大過的條件:考績法第12條。 考列丁等:非有考績法第6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達11個月, 當年考績仍應按「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切實考核。惟其於考績年 度內,幾無工作可言,為顧及實際情形起見,以考列丙等為限。 (銓敘部710608臺楷甄四字第221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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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辦理程序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12月1日以前調任其他機關,由新任職機關向原任職機關
考績程序 公務人員考績辦理程序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12月1日以前調任其他機關,由新任職機關向原任職機關 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年終考績; 12月2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人事室辦理程序: 1、統計考績人數、確認受考人考績區分並於WebHr產製考績表。 2、考績表送受考人,請受考人自填工作項目並確認考績表所填單位、 職稱、官職等、俸點 、獎懲、差勤、訓練等資料正確無誤。 3、單位主管評擬:考績表(應加註必要意見)併平時成績考核紀錄送 受考人單位主管評擬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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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辦理程序 4、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表併平時成績考核紀錄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考績程序 公務人員考績辦理程序 4、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表併平時成績考核紀錄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5、機關首長覆核:機關首長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 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 6、報送權責機關(教育局)核定及銓敘部審定。 7、製發考績通知書並執行或通知執行其他作業: 收受銓敘部年終考績審定及考績升等函後,將資料轉入WebHr,以 產製考績通知書及受考人簽收名冊轉發受考人並執行更新基本資料 外,並辦理退撫基金、公保及健保等變俸作業,另尚須會知出納辦 理考績獎金核發及待遇差額補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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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結果 一次記二大功: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考績區分 獎懲結果 甲 乙 丙 丁 年終考績 晉本(年功)俸1級,
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 者,給與2個月俸給 總額獎金。 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者,給與1.5個月俸給 留原 俸級 免職 另予考績 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不予 獎勵 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 晉本(年功)俸1級,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在同1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不再晉敘俸級,改給2個 月俸給總額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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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考績獎金 A:以103年1月1日俸給總額發給2個月獎金。
Q:小華102年1月1日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年功俸6級535俸點,當年年 終考績甲等,復於103年1月1日考績升等為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4級 535俸點,當年如何發給考績獎金? A:以103年1月1日俸給總額發給2個月獎金。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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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結果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 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
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 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 不包括下列情形: 1、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2、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先以低職等比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 3、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並以 曾任年資提敘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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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考績結果 A:不再晉級,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考績子系統代碼G1A:該員在本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
Q:小華102年1月1日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370俸點,參加102年 委升薦訓練合格,於102年11月1日改派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 點,10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考績結果? A:不再晉級,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考績子系統代碼G1A:該員在本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 職等職務已敍較高俸級有案依法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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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考績結果 A:晉本俸1級為薦任第6職等本俸2級400俸點並給與1個月 俸給總額獎金。
Q:小華102年1月1日銓敘審定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370俸點,參加102年 委升薦考試及格,於102年11月1日改派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 點,10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考績結果? A:晉本俸1級為薦任第6職等本俸2級400俸點並給與1個月 俸給總額獎金。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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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考績結果 A:另予考績。 Q:小華參加102年特考及格,於102年3月31日分配訓練,102年7月31日
先予試用,102年12月31日合格實授,當年如何辦理考績? A:另予考績。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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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結果之執行 年終辦理之考績,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
考績執行 公務人員考績結果之執行 年終辦理之考績,自次年1月1日起執行。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 定之日起執行。 考績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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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獎金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 12/1前 調他機關 12/2後 調他機關 借調或支援 辦理機關 新職機關 原職機關
12/1前 調他機關 12/2後 調他機關 借調或支援 辦理機關 新職機關 原職機關 本職機關 發給機關 借調機關 給與標準 次年1/1俸給總額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考,支最後在職日俸給總額) 次年1/1 俸給總額 在借調機關所支俸給總額 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1.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 2.12/2後未在職或調非適用本法機關者之考績獎金。 3.專案考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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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獎金 公務人員於12月2日以後退休、死亡、資遣,致其年終考績晉級無法
於次年1月執行,得比照無級可晉,改發1個月獎金;辭職、撤職、免 職等人員不宜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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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 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 考人,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考績通知書應附記教
考績救濟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 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 考人,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考績通知書應附記教 示文字(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4點)。 考列丙等以上,對考績等次不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於收受考績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時,得於函復送逹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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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 考列丙等以上對考績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 定或考列丁等不服:
考績救濟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 考列丙等以上對考績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 定或考列丁等不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及免職令)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或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如不服保訓會之復審決定書,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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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升等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 之任用資格: 1、2年列甲等者(2甲)。
2、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者(1甲2乙) 。 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 辦理之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 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 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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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獎懲 辦理程序: 1、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 關長官核定。
2、機關長官有意見,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 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 記功、過以下案件,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 有明確獎懲標準者,得先行發布獎懲令,並於獎懲令發布 後30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 前開程序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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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獎懲 3、獎懲令: 本市學校公務人員(人事、主計除外)記功、過以下案件由學校發布。 獎懲令應敘明法令依據: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點 第○款。 本市學校公務人員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案件,應以獎懲建議函報教育局轉陳市府核定,再由教育局發布獎懲令。 獎懲建議函應敘明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款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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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獎懲 退休或離職(亡故者除外)人員之獎懲,仍應併同發布獎懲 令,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
公務人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 服務機關、學校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並副知主管機關。 各機關、學校所屬公務人員涉嫌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審 中者,應與該管司法機關切實聯繫,了解訴訟進行情況,依相 關法令規定及時處理。 調職人員獎懲案件,如在調任新職前已經核定者,仍由原服務 機關發布,並送請調任機關依法辦理;如在調職後核辦者,由 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 發表,新任機關對原任機關獎懲建議,應將辦理情形,或獎懲 命令副本,函復原建議機關以免脫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50310六十五局參字第50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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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區分 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教育局規定應隨時辦理)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6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
年終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 (8/31至7/1,以月計) 。 另予成績考核:教師任職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 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 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教育局規定應隨時辦理)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 學年度終了達6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1年只 能辦理1次另考。 於考核年度內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考核。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6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 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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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年資採計及服兵役 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1、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2、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考核年資及服役 教師成績考核─年資採計及服兵役 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1、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2、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依法服兵役,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 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服兵役教師只要能在7月31日前復職者,當年考列四條二款 以上即可發給考核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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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四條一款:合於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8目條件。
教師請公(傷)假1學年如合於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仍准 參加成績考核,但全年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得酌 列四條三款。請公(傷)假未滿1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期間 長短及服務成績辦理考核。 四條二款:合於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5目條件。 四條三款:有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7目情形之一。 四條二款、四條三款所定之事、病假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 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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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不得作為考核等次考量之因素: 不得考列四條三款: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
1、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2、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3、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不得考列四條三款: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 不得考列四條二款以上: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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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辦理程序 人事室辦理程序: 1、統計考核人數、確認受考人考核區分並於WebHr產製考核表。
考核程序 教師考核辦理程序 人事室辦理程序: 1、統計考核人數、確認受考人考核區分並於WebHr產製考核表。 2、確認受考人獎懲、勤惰等資料正確無誤。 3、單位主管擬評:考核表(應加註必要意見)併有關資料送單位主管 擬評。 4、考核委員會初核:考核表併有關資料送考核委員會初核。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考列四條三款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予 陳述意見之機會。 5、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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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辦理程序 6、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核定。
考核程序 教師考核辦理程序 6、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分別列冊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核定。 報送細節依「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辦理。 7、製發考核通知書並執行或通知執行其他作業: 收受教育局核定函後,將資料輸入WebHr,以產製考核通知書及受 考人簽收名冊轉發受考人並執行更新基本資料外,並辦理退撫基 金、公保及健保等變俸作業,另尚須會知出納辦理考績獎金核發及 待遇差額補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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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結果 考核區分 考核結果 四條一款 四條二款 四條三款 年終成績考核 晉本(年功)薪1級, 1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與2個月薪給 總額獎金。 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與1.5個月薪給 留支原薪 另予成績考核 1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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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結果之執行及考核獎金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8月1日執行。 考核獎金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8月1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
考核執行及獎金 教師考核結果之執行及考核獎金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8月1日執行。 考核獎金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8月1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 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7月31日 所支者為基準計算。考核獎金由辦理考核學校發給。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 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 (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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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獎金 教師於93年7月22日因病亡故,致其92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晉級部分
無從於93年8月1日執行,基於報酬其生前服務之勤勞及加強照護撫卹 遺族之意旨,同意比照公務人員因死亡致其當年考績晉級無法於次年 1月執行者,比照無級可晉,改發1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並依其同職 級人員於93年8月1日考核後之薪給總額為準辦理。 (教育部940118台人【二】字第 號書函) 公立中小學教師及各級學校職員奉准於7月2日以後資遣,致其當學年 度成績考核結果應晉級而無法執行者比照退休人員改發1個月獎金, 並自辦理77學年度成績考核起實施。 (教育部780107臺【78】人字第33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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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之救濟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教師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訴
考核救濟 教師考核之救濟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教師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 會提起再申訴。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本市教師對於考核結果不服,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向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不服評 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中央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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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獎懲 辦理程序: 1、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成績考核委員會對擬予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應給 予陳述意見機會。
2、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 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考核案內註 明事實及理由變更。 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案件,成績考核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30日內提交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成績考核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前開程序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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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獎懲 3、獎懲令: 本市學校教師記功、過以下案件由學校發布。 獎懲令應敘明法令依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 款第○目。 本市學校教師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案件,應以獎懲建議函報教育局轉陳市府核定,再由教育局發布獎懲令。 獎懲建議函應敘明法令依據: 記功、記過、嘉獎、申誡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 懲;教師無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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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考核委員會比較表 考績 考核 任期 1年(起迄各機關自訂) 1年,9月1日至8月31日 人數 5-23人 9-17人,校務會議議決
(考核人數不滿20人得降低,最低5人) 主席 機關首長指定1人(主席未能出席,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 委員互推1人 當然委員 人事主管 教務、學務、輔導、人事主管、教師會代表 票選委員 每滿4人應有2人 當然委員以外均票選 指定委員 當然及票選委員以外 (含依規需有之協會代表) 無 性別比例 1/3 未兼行政 ※ 每滿3人應有1人 議決 過半數出席,半數以上同意 1/2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審議年考、另考、記大功(過) 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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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考核辦理比較表 公務人員 教師 平時考核 每年4月、8月 隨時根據事實詳加記錄 平時獎懲
記功(過)以下,考績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得先發布,並於30日內提考績會確認 獎勵記功以下,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得先發布,並於30日內提交考核會確認 獎懲令法令依據 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臺中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一次記二大功、過 有 無 比照無級可晉改發1個月獎金 12/2以後退休、死亡、資遣 7/2以後死亡、資遣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考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仍應召開考核委員會 不服考績等次 向服務機關申訴 向臺中市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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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動腦??? 公務人員考績(核)等次、結果 A:小華四條三款;小明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
考績(核)等次、條款 公務人員考績(核)等次、結果 Q:小華是老師,100學年度請延長病假5個月;小明是公務人員,100 年度請延長病假5個月,如何評定2人考核條款、考績等次? A:小華四條三款;小明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 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惟不得考 列甲等。 動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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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函釋哪裡找 銓敘部/銓敘法規http://www.mocs.gov.tw/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究與發展成果/出版品
教育部/本部各單位/人事處/教育人事法規/釋例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考試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臺灣省政府公報網際網路查詢系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決定書查詢 臺灣省政府全球資訊網/資訊網/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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