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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數位時代隱私權 老師: 陳玉美 學生: 4970P105 許暉雪 4980D001 黃奕評 4980L017 鄧如娟
老師: 陳玉美 學生: P105 許暉雪 4980D001 黃奕評 4980L017 鄧如娟 4980L038 劉婉琪 4980L057 黃世安 4980L085 簡妤平 4980L098 黃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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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前言 二、隱私權概念的淵源與發展 三、資訊使用與隱私權保護 四、法律的保障 五、結論 六、相關案例 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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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於電腦資訊科技以及網路的快速發展,使得有心人士在侵害他人隱私方面變得更加容易,因此,人們把傳統對隱私權的觀念,逐漸轉移到網路隱私權方面,以防止在這個數位時代中,個人的隱私在不知不覺中被侵犯了。不過,縱使本身有網路隱私權的概念,大部分的人還是會在不小心的情況下把自己給「出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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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隱私 「隱私」是一種社會觀念,其指涉範圍可能包括許多各式各樣的狀況,某些情況下隱私被法律保障,某些卻沒有,被保障的部分稱為隱私權;每個法域對隱私權保護的範圍也不一致,甚至隨時間改變。特別要指明的是,一個人的隱私被侵犯,不代表其隱私權亦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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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媒體基於新聞自由的觀點對涉及公共利益並具有報導價值的事項加以報導,或者檢察官持合法搜索票進入犯罪嫌疑人的房屋內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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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使用與隱私權保護 電腦的出現,讓資料的蒐集、編輯、儲存、複製與利用等工作都變得愈來愈容易與快速,大量增加的儲存能力也使資料可以累積的更多,掃描器、轉換軟體等技術的發展也助長了此一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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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的興起、廣泛使用,以及通訊傳輸與資料處理技術的進步,更是擴大資訊傳播的便捷度;透過網路連線,資料的存取、重製、散佈與利用更為發達,累積的資料量更為龐大。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迅速,個人的資訊隱私很可能有意無意地被曝露給他人知道。這些個人資料的被誤用、冒用、散佈與濫用,會造成當事人的無端困擾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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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保護 隱私權意義包括消極被動不受干擾的權利,及對個人資料積極主動控制支配權。 隱私權保護的客體包括: 1、個人屬性的隱私權。 如:姓名、肖像、聲音等 2、個人資料的隱私權。當個人屬性被抽離成 文字的描述或記錄,其指明的客體為獨一 且個人化。 3、通訊內容的隱私權。 4、匿名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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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保護立法八大原則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提出個人資料的國際流通及隱私權保護準則的建議,關於國內實施的八大原則:
1.限制收集原則 保護安全原則 資料正確原則 政策公開原則 3.目的明確原則 個人參與原則 4.限制利用原則 管理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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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保障 早在西元一九八○年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為了保障個人的隱私權,制定了一套原則,稱之為公平資訊應用法規(FIPs),這套原則後來也成為全球制定隱私權法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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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的內容大致上是: (一)網路使用者只能在網路上蒐集真正需要的 資訊 (二)蒐集資訊時,需告知資訊的所有人 (三)資訊的使用方式,必須跟告知資所有人的 使用方式相符合 (四)若資訊不正確,資訊所有人有權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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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與網路隱私權最有關係的法律就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雖然可以保障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但是以目前網路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法律的制定能否趕得上最新科技的發展速度,的確值得考慮,這是屬於法學的範疇,因此本文就不再多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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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句話在網路的世界也相當適用,尤其現在資訊科技的進步又是如此迅速,就算了解所有隱藏自己在網路上蹤跡的方法,誰能保證不久之後,不會出現比GOOGLE功能更強大的網路工具雖然政府有制定相關法令,但法規未必能囊括所有的範圍,容易使得許多事件的責任歸屬備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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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臉書變「臉」!隨機改版沒隱私網友批
知名社群網站臉書現在已經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溝通管道,部分網友發現,臉書擅自更改了首頁,把右上角原來是活動邀請以及可能認識的朋友欄位,變成了即時動態,只要是上線的朋友,不管是在認識、不認識的臉書留言還是新增相片等等,一舉一動立即顯示,網友覺得相當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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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部分網友的首頁功能就被改成好友即時動態,不管是好友在別人的臉書上按讚,還是好友在相簿新增了相片,立即顯示,還可以在首頁邊聊天邊看朋友被標記在相片中,不想看到還改不回來。
臉書在全球擁有超過5億會員,台灣也有700多萬人使用,事前沒有告知,就擅自變更部分會員功能,讓網友覺得不受尊重,成網路版的楚門世界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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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114100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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