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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申請與核銷作業流程 (部門預算) 會計室二組 王文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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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費申請與核銷作業流程 (部門預算) 會計室二組 王文坦

2 講述大綱 前言 經費動支說明 經費核銷作業 取具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結語

3 前言 資料哪裡找 法規多如牛毛,從何下手 如何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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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會計室新版網頁 http://www.ntnu.edu.tw/accwww/

9 經費動支說明(1/2) 10萬元以下 逾10萬元 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 價單或企劃書,交貨時索 取收據或發票辦理核銷
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自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 統下訂採購 以動支經費申請單辦理 採購案請填列採購申請表 共同供應契約項目,至共同 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列印 請購單 簽案 應簽案辦理 本校各項支出應行注意事項附表所列應簽案辦理者,或有附表未列 之支出事項或標準之特殊情形者 辦理計畫、研討等活動,案件複雜者(支出項目超過1項以上), 雖支出項目符合附表所列標準,應簽案辦理 辦理計畫、研討等活動,擬預借款項 採購訂有合約(含10萬元以下者)

10 經費動支說明(2/2) 需會辦相關權責單位 經費來源單位:凡經費來源由其他單位提供者 營繕組:影響結構體、校園觀瞻之修繕工程及
用電量大(如冷氣機)之物品採購。 核銷支付中心:維修(護)、財物認列、設備增值、軟體設備之採購及圖書期刊等。 圖書館:圖書、期刊等採購 採購組:依本校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辦理採購作業或審核採購文件 會計室:預算控制

11 經費核銷作業 人事費 出席費 演講費、鐘點費 稿費、審查費 短程公出 國內出差旅費 參加各項訓練講習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 採購作業

12 人事費 約用人員 臨時工、工讀生(按月) 專、兼任助理、工讀生(研發處計畫)

13 人事費-約用人員(1/2) 各單位約用人員之進用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管理要點」辦理。
約用人員敘薪標準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薪級表」辦理。 按月核銷 員額申請 公告 審核 核定 一、初審:各單位組成甄選小組 二、複審:填具提聘單提約用 人員審核小組 簽報校長核定

14 人事費-約用人員(2/2) 用人單位框列人事費 出納組繕造薪資印領清冊 總務 單位 審核 人事 單位 審核 會計單位審核 校長核定
總務 單位 審核 人事 單位 審核 會計單位審核 校長核定 出納組匯款至個人薪資帳戶 一、經管組:勞健保 二、出納組:代扣所得稅

15 人事費-臨時工、工讀生(按月) 業務單位簽案辦理 支給標準:17,880-20,000元/月
會辦總務處(經營管理組)、會計室 支給標準:17,880-20,000元/月 每月17日後由各單位繕造理薪資印領清冊,會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後,匯入個人薪資帳戶 總務處經營管理組、出納組及會計室

16 人事費-兼任助理、臨時工、工讀生(研發處計畫)
填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建教合作約用助理人員聘任簽案」(至人事室網頁下載) 支給標準:臨時工: 元/天,工讀生:100元/時 每月17日以後繕造理薪資印領清冊,會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後,匯入個人薪資帳戶 人事室、出納組及會計室 核銷時按日薪計酬應註明工作日數;按小時計者,須檢附簽到、退記錄表及時數、標準(至會計室網頁下載臨時工資明細表)

17 出席費(1/3) 法令依據: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注意事項: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本機 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 出席費。

18 出席費(2/3) 支給標準: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單位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核銷時請檢附: 開會通知單 會議簽到記錄

19 出席費(3/3) 應領金額=扣繳稅額+實領金額 應領金額以中文大寫方式填寫;如有修改,由領款人簽章以資證明。
100 出席費 理事 XX建築師事務所 應領金額=扣繳稅額+實領金額 應領金額以中文大寫方式填寫;如有修改,由領款人簽章以資證明。 扣繳稅額、實領金額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如有修改,由經手人簽章以資證明

20 專題演講費(1/2) 法令依據:依「本校專題演講費支給標準」辦理。 支給標準: 主辦單位 校內人士 專題演講費 校外人士 備註
學校(全校性) 或至外縣市演 講者 4,000元/場 1、每場次時間至少90分鐘。 2、參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各單位 2,400元/場 3,200元/場

21 專題演講費(2/2) 注意事項 每場次時間至少90分鐘,未滿90分鐘,以行 政院訂頒之講座鐘點費標準支給。
每場次時間至少90分鐘,未滿90分鐘,以行 政院訂頒之講座鐘點費標準支給。 本校各系(所)所開設之各課程,於上課期間邀請專家演講,以校外專家為限,有支付演講費的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9次。 演講費核銷時,須註明講題、日期、時間。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者,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22 講座鐘點費 法令依據: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辦理研討、講習、訓練支給標準: 國外專家學者(外聘):2,400元/節
國內專家學者(外聘):1,600元/節 與本校有隸屬關係之人員(外聘):1,200元/節 本校人員(內聘):800元/節 講座助理: 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標準之1/2 備註: 1.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兩節者為九十分鐘。 2.核銷時應檢附課程表

23 演講費及鐘點費領據範例 請於該欄位註明專題演講費或鐘點費,並敘明下列事項: 1.專題或講座題目。 2.演講日期 3.起迄時間
100 請於該欄位註明專題演講費或鐘點費,並敘明下列事項: 1.專題或講座題目。 2.演講日期 3.起迄時間 應領金額=扣繳稅額+實領金額 1.應領金額以中文大寫方式填寫;如 有修改,由領款人簽章以資證明。2.扣繳稅額、實領金額以阿拉伯數字 填寫;如有修改,由經手人簽章以 資證明。

24 短程公出 按辦公處所及公出地點不同,依規定標準定額給付。 公出地點距離辦公所在地一公里以內者,不得報支。 1.至差勤系統點寫公出申請 單
1.至差勤系統點寫公出申請 單 2.由系統自動送至各流程關卡陳核後,回人事室備查即完成申請作業 申請 至差勤系統填寫列印 短程公出交通費補助表 2.單位主管核准 3.會計單位審核 4.校長或授權人決行 5.開立傳票 核銷 按辦公處所及公出地點不同,依規定標準定額給付。 公出地點距離辦公所在地一公里以內者,不得報支。

25 國內出差旅費(1/4) 1.至差勤系統點寫國內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2.由系統自動送至各流程關卡陳核後,回人事室備查 即完成申請作業 申請
1.至差勤系統填寫列印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2.單位主管核准 3.人事主管單位 3.會計單位審核 4.校長或授權人決行 5.開立傳票 核銷

26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工友)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國內出差旅費(2/4)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台幣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 550 500 檢附相關單據 1.搭乘高鐵、飛機需檢附票根 2.住宿費如檢據核實列支,請出差人於住宿單據備註欄簽章 註:專、兼任助理、學生身分比照薦任職級辦理

27 國內出差旅費(3/4) 注意事項 交通費 出差起點之認定,以機關單位辦公處所所在地為出發地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之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應簽准)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修車等費用 。

28 國內出差旅費(4/4) 注意事項 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膳雜費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可報支雜費(膳雜費數額之二分之一)。

29 參加各項訓練講習 申請及核銷:同國內出差旅費規定 注意事項: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即膳雜費之1/2)。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30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1/6) 部 門 預 算 年度出國計畫 校務基金 出國計畫 校外經費 出國計畫 1.報經教育部核定
2.編列有國外旅費預算之出國計 校務基金 出國計畫 以自籌收入支應,如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投資收益、在職專班收入、委辦計畫結餘款、行政管理費各單位分配款等 校外經費 出國計畫 其他機關委託或補助計畫之出國計畫

31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2/6) 交通費 機票費應檢具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3.登機證存根 國內辦公所在地與機場之間(本校 機場)之交通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報支(即汽車、捷運、火車等大眾運輸工具),填列於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一欄

32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3/6) 交通費 因公出國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會計室網頁下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否則不予以核銷。 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其他特殊情況。

33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4/6) 生活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支;大陸旅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支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60%為住宿費,30%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40%報支。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請註明日支數額(美金)、匯率 僅報支生活費,應檢附出國證明文件,如機票票根影本、出入境證影本、登機證等。

34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5/6) 雜費 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 (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註冊費 補助單位如補助註冊費,僅得報支該註冊費,至於其他費用,如年費、會費等一律不予報支

35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6/6) 保險費 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台銀人壽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超出部分由出差人自行負擔 匯率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據辦理報支

36 採購(1/4) 物品、修護、固定資產、電腦軟體等10萬元(含)以下採購核銷 承辦單位 將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憑證明細表」應詳填付款通知欄,或 受款人帳戶資料表。 經手人、驗收或證明人、單位主管核章 經手人、驗收或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相關單位 核銷支付中心/圖書館 會計室 預算控制與審核 校長或授權人決行 送核銷支付中心核章 開立傳票

37 採購(2/4) 共同供應契約-10萬元(含)以下 承辦單位 將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憑證明細表」應詳填付款通知欄,或受
款人帳戶資料表。 檢附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之訂單 、 驗 收記錄及其相關資料 (如簽收單等) 經手人、單位主管核章,驗收或證明人填 「詳驗收紀錄」 相關單位 核銷支付中心/圖書館 會計室 預算控制與審核 校長或授權人決行 送核銷支付中心核章 開立傳票

38 採購(3/4) 共同供應契約-逾10萬元 承辦單位 將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憑證明細表」應詳填付款通知欄,或受款人帳戶資料表。
檢附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之請購單、訂單 、 驗收記錄及其相關資料(如簽收單等) 驗收或證明人 校長或其其授權人,非單位主管 承辦單位主管 於憑證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主管欄核章 相關單位 核銷支付中心/圖書館 會計室 審核 校長或授權人決行 核銷支付中心核章 開立傳票

39 採購(4/4) 逾10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承辦單位填具採購申請表或簽案,依本 校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之規定辦理採購 送會相關單位
承辦單位填具採購申請表或簽案,依本 校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之規定辦理採購 送會相關單位 核銷支付中心 採購組 會計室 校長或授權人決行(秘書室) 1 申請 2 開標 應通知會計室監辦

40 決標簽案,並檢附相關資料 決標記錄開標相關資料 原採購核准文件 送會相關單位 決標 出納組(收履保金) 會計室 校長或授權人決行(秘書室)
3 決標 4 履約 期間 應依合約執行,如有變更,應即簽案奉 核後辦理

41 發票、驗收記錄、結算驗收證明書(100萬元以下可免附)及其他證明文件 契約書(不得用影本) 原決標簽案及其相關文件 送會相關單位
應通知會計室監辦 5 結案簽案,並檢附相關資料 發票、驗收記錄、結算驗收證明書(100萬元以下可免附)及其他證明文件 契約書(不得用影本) 原決標簽案及其相關文件 送會相關單位 出納組:退履保金、收保固金 核銷支付中心:設備及增值之採購 圖書館:圖書期刊之採購 會計室:審核 校長或授權人決行 6 結案 核銷

42 取具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1/6) 三聯式統一發票 買受人:務必請廠商填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務必填列) 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非手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本校)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日期:財務或貨品交易日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請廠商填寫清楚,品名若以代號或外文填寫,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以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請注意廠商是否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詳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否則視同無效,應另行開立 報帳時,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扣抵聯(第二聯)應一併附上

43 100

44 取具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2/6) 二聯式統一發票 買受人:務必請廠商填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 日期:財務或貨品交易日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請廠商填寫清楚,品名若以代號或外文填寫,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以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請注意廠商是否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詳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否則視同無效,應另行開立

45 100

46 取具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3/6) 收銀機統一發票 本校統一編號:03735202 日期:財務或貨品交易日
收銀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學校之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本校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日期:財務或貨品交易日 品名若以代號或外文填寫,應由經手人加註貨 品名稱並簽名。

47 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本校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48 品名若以代號或外文填寫,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49 取具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4/6) 取具發票其他應注意事項
若發票遺失時,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另須請承辦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章負責。 (應簽准) 各種統一發票,除單筆(項)支出得僅列金額外,餘均應列示數量、單價、金額。

50 取具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5/6) 普通收據 收據名稱 買受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
開立收據日期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請廠商填寫清楚 請注意廠商是否蓋上「店章」,若廠商之「店章」無統一編號者,請於右上角之統一編號空格處填上廠商之統一編號, 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否則視同無效 對免稅私人社團、財團如學會、協會等(詳總務處出納組網頁公告)及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店戶等,於提供勞務(如翻譯等)給付酬金或補助款時,應製做所得稅表並會出納組 若收據遺失時,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且未重覆報帳」字樣並請承辦人簽章,另須請廠商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51 100

52 100

53 取具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6/6) 郵資:無論購買郵票或郵寄物品(包含快捷)均須取得郵局開立之「購買票品證明單」 領款收據
領款人姓名一定要本人簽名且為正楷,不可以用打字 各欄位(身份證字號或外籍人士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服務單位、職別)請填寫清楚 所屬時間指發生債權債務期間,並非領款時間 應領金額請以數字大寫表達,實領金額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54 郵局開立之「購買票品證明單」 注意事項: 1. 鑑於部分單據之文字,隔一段時間之後即模糊或消失,影響單據保存之有效性,故核銷單據郵局
電腦列印之「購買票品證明單」及超商製發之 「繳費證明單」等以熱感應紙印製者,請承辦人 自行影印乙份,並隨同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2. 核銷時,請於黏貼憑證用紙右上方用途說明欄內或單據上敘明郵寄內容。如郵寄資料至教育部。

55 本國人領據 100

56 外國人領據 100

57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1/4)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名不能取得之原因,據以請款。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非零用金(超過一萬元以上)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需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應先簽奉核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一萬元以下之公款,若累計超過十萬元以上,需由承辦人先行墊付者,應先簽案奉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5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支出證明單 99年 7 月 7 日 受 領 人 100 姓 名 或 名 稱 李小龍 身分證或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99年 7 月 7 日 100 受         領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李小龍 身分證或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A 地址  台北市士東路1段00號 貨物名稱 廠牌規格 或支出事由  電子機票、登機證 單位 數量  乙式 單 價  15000 實付 金額 不能取得 單據原因 遺失00年0月0日出席國際會議之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經手人○○○ 附註: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將免記其他址及其統一編號。

59 100

60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2/4) 本校各單位提供校內服務收支作業處理原則 使用單位 管理單位
適用範圍:以部門預算經費使用各類校內服務(如租借場地、購置出版中心禮品等) 使用單位 管理單位 依規定填寫租借申請表、訂購單或相關表件。 會計系統鍵請購單,列印黏貼憑證用紙(用途說明須詳述),並經單位主管核章。 檢送上開表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或請購。 依據使用單位檢送之相關表件,提供各類服務。 不開立收據,收入扣除行政管理費後,列入支援校內單位收入,但不列入核發績效獎金之績效統計 。 依據各使用單位主管核章之黏貼憑證用紙及相關表件,編製「校內服務統計表」按月統計,並送會計室

61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3/4) 經費核銷單據及附件排列方式-請依下列順序統一以A4直放並裝訂於左上角,若為橫式表單,簽章處請置於右方:
順序一:核銷簽案或憑證明細表 順序二:受款人帳戶資料表(銀行及郵局) 順序三:核銷憑證 黏貼憑證用紙 國內外差旅費報告表 印領清冊 其他 順序四: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付款相關文件 順序五:合約 順序六:經費申請原始簽案 順序七:所得稅表

62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4/4) 憑證--黏貼注意事項 請對齊虛線黏貼憑證,勿以訂書機裝訂,
每張黏貼憑證請勿黏貼超過8張憑證,並保持黏貼憑證用紙之平整。 差旅費相關附件,如機票(車票)票根等請黏貼在A4空白紙上,以避免單據掉落遺失。

63 結語 期待共同創造雙贏的環境 祝 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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