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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與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勞動檢查重點
工業區安全伙伴促進計畫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與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勞動檢查重點 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單位:高雄縣永安工業區廠商聯誼會 協辦單位:永安工業區服務中心 講員:劉榮昌 工業安全技師 工業衛生技師 曾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檢查員-代組長-技正-資訊長-企業董事長特別助理 現任: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工安伙伴顧問 時間:98/09/23 (上午9:00至12:00)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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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 研習會研習目的 期能協助各工業區會員廠商能運用研習 資料,快速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有關法令訂定及自主落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研習有關對承攬作業之「法規、檢查、職 災案例及實務管理(含事故處理)」等面 向實務,期能使各工業區伙伴能落實管理承 攬作業及預防承攬作業引起之危害及損失。 (教材及參考資料:引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其所屬機構與授權檢查機構,敬請運用於改善及廠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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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大綱及目標 大 綱 目 標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自動檢查辦法與 TOSHMS) 2.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勞動檢查重點
大 綱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自動檢查辦法與 TOSHMS) 2.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勞動檢查重點 目 標 1.簡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TOSHMS) ,期能協助伙伴廠商了解及落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解說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勞動檢查重點,期能協助伙伴廠商了解及落實承攬管理與風險管控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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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課目內容 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貳、承攬管理 參、參考資料 1.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100人以上單位 3.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含勞工安 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貳、承攬管理 1.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及 2.勞動檢查重點 參、參考資料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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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 1 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100人以上單位 3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含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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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 問題:分類 發生型 (解決) 探索型 (分析&管控) 預見型 (預防&保全) 危害行為與環境/能量/毒性接觸造成 之變因(癥候/破壞/損壞) 安全問題(加油槍+吸菸) 衛生問題(花園+吸菸)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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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傳統/Traditional 1.工程(Engineering) 2.教育(Education) 3.執行(Enforcement)
布置設計(安全的設備-措施或防護設備) 2.教育(Education) 訓練人員正確使用工程布置設計 3.執行(Enforcement) 運用規章紀律管制要求確保遵守安全作業守則-程序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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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先進/New 1.授權(Empowerment)建立可行制度--- 充分尊重與合法理的授權給在工作中實際執行的工作者並使其與同仁分享榮耀,他們才可能一致和誠信的參與 2.人因工程(Ergonomics)運用知識管理 與人性考量及取得環境與行為的互動 3.績效考核(Evaluation)公私分明且公平公正的評鑑制度及激勵使回饋與安全工作實務持續改善(如某些企業實施安全學分與工安積效關聯升職)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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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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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法令規定有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續)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 理與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一類事業僱用勞工人數達三百人之事業單位,應符合第12條之2至第12條之6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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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組織系統圖 承攬與採購管理制度 危害物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制度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系統運作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含:守則&SOP等及ISO&TM) 危險性機械設備管理 作業環境測定&監控計畫 機械設備與作業之自動檢查管理計畫與制度(PDCA&SOP) 工作場所平面配置圖與標示 ( 工作場所危害與說明-容器-消防-應急設施) 事故危害調查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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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2.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100人以上單位 稽 核 資訊網路 控制網路 內部因素 初步和定期現況檢查 規劃及執行 評估成效 政策 組織
外部因素 稽 核 資訊網路 控制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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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模型 職災原因 釋出能量或 危害物質 管理 設備或環境 事故或職業 災害 (人`事`物) 動作或行為 直接原因 基本原因 間接原因
1.設備 2.物料 3.製程 4.環境 5.人因 直接原因 基本原因 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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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場安全衛生 安全衛生工作場所 安全健康工作環境
1.設備本質安全化。 2.實施自動檢查。 3.實施整理整頓。 4.整備防護具。 1. 認知危害。 2. 評估危害。 3. 管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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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 雇主的責任 勞工的義務 1.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2.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執行與組織管理)
3.承攬管理-採購管理-變更管理 4.緊急應變與職業災害調查處理 勞工的義務 1.參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遵循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作業 3.接受體格與健康檢查及管理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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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責任 1.預防職業災害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提供及維持 2.安全衛生管理之PDCA 3.職業災害之統計、調查、急救、分析與處理、報告
(1).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應即採取必要之急 救`搶 救等措施, 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重大職業災害應於24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及主管機 關,除必要的 急救搶救外, 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 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3).指定之事業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 , 報請轄區勞 動檢查機構備查 。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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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主管機關(NT﹩3,000) 勞工之義務 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2-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23-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 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5-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主管機關(NT﹩3,000)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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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工作場所負責人-勞安人員-現場主管
工作場所負責人- 權責:工作場所設施與作業指揮監督及緊急停止/限制(童工-女工-作業條件/限制/時間)等之處置 勞安人員-(含委員會-安衛組織制度運作) 權責:承雇主之命令並協調工作場所負責人就工作場所之設施及作業規劃自主管理並監督與協調協助現場主管, 落實與推行企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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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現場主管-續) 現場主管-企業最重要之關鍵基礎人才 權責:對組織團隊所屬勞工(含作業場所:危險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與特殊危害性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或承包商之作業人員等)經授權執行指揮監督權並有依據企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範規定(如:S.O.P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負責對所屬宣導勞安人員轉知之勞工安全衛生有關資料與規定,使勞工周知並於作業期間執行所屬人員之安全觀察與作業之危害盤查-危害分析-改善提議與報告及管制作業性危害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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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辦理事項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 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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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教育訓練-WHO 現場主管-(企業的基石) 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特殊作業操作人員;
一.對所屬人員應依下列作業別,配合人事與勞安人員,務使所屬人員(含包商人員)於作業前確認其已具備已接受所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超過10Km之橋樑-道路工程); 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特殊作業操作人員; 6.一般作業人員/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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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 1.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2.設備措施之維護與檢查。 3.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4.教育與訓練。 5.急救與搶救。 6.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7.事故通報與報告。 8.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三人共五目,此後無長短腳話-已善盡法理及告知責任)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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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TOSHMS\安全管理\98管理計劃執行.ppt 1.解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行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內涵, 協助學員認知及期能有益推行; 2.介紹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計畫執行及採購管理規章,期能透過P-D-C-A達成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及降低職災危害。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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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內政部640524台內勞字第640591號令發布 2.內政部710310台內勞字第67309號令第一次修正發布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1230日台80勞安1字第34668號令第二修正發布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0629台87勞安1字第026922號令第三次修正發布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1218日勞安1字第 號令第四次修正發布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0109日勞安1字第 號 令第五次修正發布 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0917第六次修正發布 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80205第七次修正發布自動辦法 pdf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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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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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 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之事業僱用勞工人數達三百人之事業單位,應依辦法 第12條之2至第12條之6之規定申辦 TOSHMS 認證 )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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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 1.臺灣”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07/08/13公告合國情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ISO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 3. OHSAS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與國際標準( 1999/4/15在BSI領導DNV-TUV-SGS-BVQI等驗證機構完成一致性之驗證標準(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2007再改版 4.BSI(英國國家標局): (1).BS8750(1995/2/28)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南 (2).BS8800(1995/9/ 更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指導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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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發展歷程: /5/24公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1/23公布”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3.VPP自護制度:申請及評選自護事業單位 修正歷程-- (1).1998/2/6;(2).2001/5/15;(3).2003/4/1 廢止:2006/7/21(因”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 施要點”公告) /8/13公告”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原於 2006/7/21公告”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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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並輔導事業單位建立 自主性安全衛生管理體制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稱:勞委會)自1994年即推動自主性評鑑管理系統;自2001年推動職場降災4年計畫與 233減災方案,職業災害率有逐年下降趨勢(如:勞保職災死亡百萬人率由2000年之77降為2007年的34(降幅55.8%); 2. 職業災害率與日本及英國等工安先進國家比,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勞委會認為職場安全衛生之提昇,有賴企業能比照品質管理系統與環境管理系統,建構完整周延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OSHMS),並賴以執行安全衛生規劃、執行、查核與改善的管理循環機制,才能落實全方位的安全衛生管理,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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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國內事業單位參與並加速職場 風險管控能力提升及與國際接軌
1.勞委會積極修法規定高風險且大型的事業單位(第一類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需優先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以創新「聯集」概念整併結合ILO-OSH(2001)與OHSAS 18001(2007)該二套制度要項、要求優點,並配合我國實際推動狀況及需求,訂頒一系列適合我國國情的「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簡稱為TOSHMS)」相關規範,作為事業單位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參考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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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相關規範: 1- TOSHMS指引
以ILO-OSH指引之架構及主要要素為基礎, 並融入OHSAS 18001(2007)之相關要求(--- 並未納入各要素之細部要求),可成為一 般性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及供 任何事業單位應用,作為其建構及推展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規範事業 單位建立及推動職安衛管理系統之架構、 主要要素及其基本要求如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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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風險評估 人數屬性 風險分級 行業屬性
危害預防 1.組織..\TOSHMS\安全管理\安委管理-9707.ppt 風險評估 4.系統化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2.管理 人數屬性 風險分級 3.自主檢查 行業屬性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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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修法說明
本質: 採ILO-OSH 2001指引及各工業先進國家關於安全衛生管理實施標準或指引,並配合當前國內廠場實際情形進行修正 1. 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特質: 5.增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專章,依規模及風險建立管理機制 ..\TOSHMS\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計畫審核作業要點.pdf 4.強化總機構對於安全衛生策略規劃、督導及推動之能力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98/1勞委會修正說明 2. 加強規範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 7.訂定部分條文之緩衝期限 3.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分工職責 6.加強事業單位之變更管理、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緊急應變管理 ..\TOSHMS\安全管理\採購管理9808.ppt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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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預防 勞工安全衛生危害預防 風險管理 1. 物理性危害 危害認知 4.人因性危害 2. 化學性危害 危害控制 3.生物性危害
危害評估..\TOSHMS\安全管理\風險評估.ppt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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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TOSHMS\安全管理\9805自動2003.ppt 系統管理 1.管理單位 管理系統
4.總機構與協力事業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2.管理人員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3.委員會 政策規章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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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管理 勞工安全衛生系統管理..\TOSHMS\安全管理\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手冊9401高市參考9802.doc 系統化 1.各管理系統
文件化..\TOSHMS\安全管理\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計畫審核作業要點.pdf 4.流程: 稽核-矯正-預防 系統管理 2.各委員會 ISO化 3.指導書: 程序-標準-表單 資訊化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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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P-D-C-A
危害預防 1.政策 風險評估 4.檢核改善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1 2.計劃執行 人數屬性 風險分級 3.溝通協調 行業屬性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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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危害預防 1.自主 風險評估
4.緊急應變..\TOSHMS\安全管理\系統化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ppt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2 2.承攬..\TOSHMS\安全管理\危害因素告知事項-整份 doc 人數屬性 風險分級 3.採購..\TOSHMS\安全管理\採購管理9808.ppt 行業屬性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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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規 1.機械設備 4.風險等級 2.作業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OMI\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手冊9401高市參考9802.doc 3.環境材料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H:\TOSHMS\OMI\自動管理辦法及計畫大綱.pdf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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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及自動檢查辦法..\TOSHMS\依法應自動檢查設備種類.doc
危害預防 1.機械設備定期檢查 風險評估 4.作業檢點 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2.機械設備重點檢查 人數屬性 風險分級 3.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行業屬性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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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處分 刑事處分-發生勞工死亡災害
因下列情形造成勞工一人以上死亡職業災害: 1.(違反第5條第1項)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2.(違反第8條第1項)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 械或設備未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 機構檢查合格而使用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發生死亡災害﹞,處雇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a.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b.行為人之業務過失責任-由法務部所屬機檢察官依據刑法殺人罪相關條文援用刑事訴訟法及程序追究。 )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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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處分 刑事處分-罹災受傷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破壞現場
發生職業災害造成及違反下列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條規定: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5條第1項)/(違反第8條第1項)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2未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移動或破壞職業災害現場 3.違反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或第2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4.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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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
因下列情形造成勞工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3人以上: 1.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2.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或設備,未經檢查 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而使用 3.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之虞者,未即令停止作業 4.使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工作或有害性工作 5.未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移動或破壞職業災 害現場 6.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所發停工之通知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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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關係 管理缺失 設備缺失 雇主 從事業務之人 刑事責任 措施缺失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從事業務之人 行政責任
勞安法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責任追究示意圖 承攬關係 原事業單位 發生災害事業單位 管理缺失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十八條 設備缺失 雇主 從事業務之人 刑事責任 勞安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業務過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責人、工地主任、 領班 負責人 措施缺失 行政責任 罰緩 限期改善 刑事責任 從事業務之人 刑法業務過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理、0長、檢驗員及有關人員 行政責任 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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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具相當因果關係 應注意(勞安法令之注意義務) 從事業務之人 死亡職業災害 能注意 未注意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勞工安全設施 管理 承攬人
安全管理 未注意 具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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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全面或局部 法28、29、30條 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全面或局部停工 1、 重大職業災害有擴大之虞時。 2、 有立即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3、 曾經受檢及未依通知限期改善事 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復工申請-----於停工原因消失後,向勞動 檢查機構提出)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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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工 受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雇主僱用從事工作 獲得工資者。 雇主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之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等具有人事經營管理權之法人或自然人。 職業災害 勞工因事業單位之設備措施、作業活動或職業上原因而造成之死亡、殘廢、傷害、疾病稱之為職業災害。 場所 就業場所:指勞僱雙方履行契約之場所(含工作場所 及雇主之管理莫能及者)。 工作場所:指雇主得行使指揮監督權之場所。 作業場所:指得使勞工執行特定工作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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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勞安法施行細則24條 勞安法第十八條所稱共同作業, 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 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工 責任 雇主得將有下述事實勞工送請當地主管機 關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1不接受健康檢查 2不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教育、訓練 3不遵守勞雇雙方依法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勞安法施行細則24條 勞安法第十八條所稱共同作業, 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 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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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安法施行細則25條 勞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四、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 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五、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 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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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定義 勞安法施行細則25條 勞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續): 六、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七、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八、變更管理事項。 九、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十、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 十一、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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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62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個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原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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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63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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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承攬之認定 共同作業之認定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所稱「共同作業」,宜從勞工安全衛生法係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立法目的,界定其內容,參照民法第185條第2項幫助人行為關聯共同說之概念,不論屬驗收作業或工作方法介入時之共同作業等,宜以事業單位勞工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作為「共同作業」之認定標準。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3月29日,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共同作業相關函釋檢討會會議決議、91年11月21日勞檢二字第 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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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業之認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 而「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場所」,則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參照行政院92年1月22日院台訴字第 號函訴願 決定書、行政院92年3月26日院台訴字第 號函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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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落實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建立責任照顧制度精神,要求營造業、製造業、電訊業、水電煤氣業等原事業單位建立照顧承攬人勞工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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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促使原事業單位確實辨識工作環境危害、告知危害應採行之安全衛生措施,於彼此作業間具有關連或幫助關連之情況,善盡指揮協調、巡視、連繫調整、危險作業與機具人員管制協議、教育訓練指導等防止災害發生之必要措施,減少政府勞動檢查人力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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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規定承攬人亦應負雇主責任,並未規定原事業單位可免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及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共同作業、具共同危險狀況下,如安全衛生防護未符合法令規定(如樓梯開口未設護欄具共同危險),即認定各該雇主均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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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 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就執行情形留備紀錄。為落實大包照顧小包之精神,原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未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檢點檢查、教育訓練或未有紀錄者(即大包未實施承攬管理內部稽核制度之意),即認定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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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檢查注意事項 未書面告知或無協議記錄佐證已具體告知者認定為不合規定:交付承攬時,未以書面告知或召開協商會議作成記錄等佐證已具體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概括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難謂符合具體告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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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分項工程之「作業」危害因素及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具體告知者認定為 不合規定: 1
未就分項工程之「作業」危害因素及勞工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具體告知者認定為 不合規定: 1.如連續壁工程應告知導溝作業、鋼筋籠作 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 2.基礎工程應告知土方作業、構台作業、安全支撐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 3.結構工程應告知模板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鋼構作業、起重作業…之危害及防災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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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注意事項 危害告知前未就作業環境辨識危害,致遺漏某些重要危害,或遺漏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措施者,應認定不合規定。 (例如局限空間作業之危害告知,除缺氧、中毒危害外,墜落、火災爆炸、捲夾、感電等危害亦應視作業環境告知,其防範對策除告知應採通風、測定、個人防護外,亦應視作業環境告知使用安全電壓或不得使用純氧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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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原事業單位之認定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再承攬,並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者。
將承攬之工程交付再承攬並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者,就承攬工程範圍為再承攬人之原事業單位。即於共同作業中,相對於其承攬人之事業單位即為該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四七號判決、第六一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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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與致謝 敬祝 快樂&平安 故事與參考: 1.將心比心(感同身受-有差!) 2.別人的子(…要照顧) 3.肥皂(博士與民工) 4.華盛頓與軍官(趕火車的老婦) 5.河床的樹與全民的愛 6.正面+方向+態度65歲的專家 7.領導人與管理人(盡心力與盡本份) 參考資料: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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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及授權勞動檢查機構 1.編制內--北.中.南三區勞動檢查所 2.授權--北市.高市.科學工業園區(竹科.南科)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高雄 .楠梓 .屏東(籌備處)) 3.危險性機械設備使用管理--依法指定範圍授權指定之事業(單位.協會 .學會 .中心)實施代行檢查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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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所(處)組織架構及檢查業務 例 組別 業務執掌 主要檢查事業 屬性 製造業組 營造業組 綜合組 職業衛生組 危險機械組 勞動監督檢查
一般 營造業組 營建工程 綜合組 一般事業 職業衛生組 危害物及其環境 專業 危險機械組 危險機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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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責任 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5-1,5-2) 1.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安全衛生措施。 2.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 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3.不得設置不符合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供勞工使用。 4.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危害性作業與環境之人員資格與作業條件限制(環境 改善/測定/標示等應變設備及措施))。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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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5-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條第一項§5-1)
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5-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條第一項§5-1) 1.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2.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 及 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5.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 起 之危害。 6.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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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5-1)續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條第一項§5-1)
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5-1)續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條第一項§5-1) 7. 防止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 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8.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 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 危害。 11.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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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形
1.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設置之機 械器具不符合防護標準之規定,經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2.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合格而使用 3.特殊危害之作業未依規定減少工作時間或在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之休息 4.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未僱用經認可之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人員充任 5.發生職業災害未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及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6.拒絕規避或阻撓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檢查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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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1).
1.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違反下列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 (1).就業場所之通道等暨其他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未 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2).未依規定實施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3).未依規定實施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與紀錄等 (4).未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暨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 (5).未對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 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未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公告實施 (7).未按月填報職業災害統計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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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2).
2.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違反下列規定即處分: (1).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未由建築師依規定設計 (2).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後未依規定採必要措施 (3).交付承攬未盡告知之義務 (4).交付承攬未盡原事業單位應採必要措施之責任 (5).共同承攬未互推一代表人負雇主之責任 (6).未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7).對申訴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遭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停工,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2017/3/7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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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 宣導、輔導、檢查三合一 實施勞動檢查之目的 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2.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3. 安定社會 4. 發展經濟
勞動檢查範圍 由勞動檢查機構及主管機關依勞動檢查法 、勞動基準 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動法令等法令規定辦理或執行檢查 勞動檢查策略 宣導、輔導、檢查三合一 事業單位 勞動法令所定適用對象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自然人)。適用勞動檢查認定如下: 1.僱傭契約 2.勞工從事作業 3.以事業經營之行業屬性判別。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勞動檢查法所定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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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 通知規定 配合事項1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 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 業單位: 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3.職業災害檢查 4.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 機關核准者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 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 拒絕、規避或妨礙。事業單位有關 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 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 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勞動檢查員應主動出示檢查 證並主動請工會會同檢查及 當場會簽具檢查會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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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 配合事項 2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 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3.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 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4.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 以憑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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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配合事項3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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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檢查方針及其內容 內 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1.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2.監督檢查重點(如附件一)。 3.檢查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二)。 4.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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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有關策略 加強營造業等高危險性事業或工作場所之列管,分級實施管理及監督檢查 應優先檢查或實施專案檢查
1.發生重大災害者或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2.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3.下水道、涵管、水塔、化糞池及儲槽等局限空間災害預防。 4.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5.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6.高毒性、高剌激、腐蝕性或特殊材料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等 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7.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8.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專案。 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如附件一) 二、勞動條件事項(勞保及職災害補償)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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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處理原則-1 檢查類別 1.精準有效檢查:
針對石化業歲修、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升降機組裝及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屋頂相關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2.專案檢查: 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本會訂定之會談紀錄表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3.重大災害檢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4.申訴案檢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5.動態稽查: 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短暫性之高危險作 業及場所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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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3.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及處理原則-2 檢查類別 6.交叉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除依各組(科)專業實施檢查外,對於現場發現有其他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交叉檢查(如實施安全檢查時發現有衛生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一般職業衛生檢查),提升檢查能量。 7.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應加強查察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起重機升降機具之安全裝置是否正常、起重吊掛作業是否有災害預防設備或措施。 8.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相關審查注意事項辦理。 9.勞動條件檢查:工程施工人員未參加勞工保險,亦列入檢查處分事項 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必要時並得對申訴案較多之行業,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10.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 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高職災、高危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及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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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下列工作場所從事作業之場所
1、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爆竹煙火工廠 4、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5、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 場所 6、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之工作場所:指定公告(860101)之營造工程危險性 工作場所,如下: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 2)、兩橋墩中心間之距離 在50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4)、長度1000公尺以 上或需開挖15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5)、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 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樓層模板支撐面積60%以上者 【勞動檢查法34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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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實施之檢查-1 檢查類別 內 容 檢查處理 備註 重大職業災害 工作場所勞工作業發生 1、死亡災害。
內 容 檢查處理 備註 重大職業災害 工作場所勞工作業發生 1、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之洩漏致罹災勞工一人 以上需住院治療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災害。 勞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實施檢查 ,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 勞安法、勞基法與刑法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場所或作業 緊急危險情事係指下 述情況之發生可致勞工罹災者: 1、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物(可造成火災、 爆炸、或有害物暴露)。 2、於隧道之營建工程中,發生落磐、出水、 崩塌或可燃性、有害性氣體產生者。 3、於儲槽等之內部(或缺氧危險場所、 通風不充分之室內場所)從事作業, 發生勞工缺氧或中毒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必要時全面或局部 停工並查明承攬責任及處分 勞安法、勞檢法與停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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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全面或局部 工作場所全面或局部停工 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1、 重大職業災害有擴大之虞時。 2、 有立即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3、 曾經受檢及未依通知限期改善 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 之虞時。 (復工申請-----於停工原因消失後, 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各區勞動檢 查機構均提供網路申請及勞動檢 查機構均以勞動檢查資訊系統處 理) 1、 受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 名)及地址。 2、 法令依據。 3、 停工理由。 4、 停工起訖日期 。 5、 停工範圍。 6、 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7 、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員並應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承攬有關條文查明原事 業單位及上級各承攬人責任並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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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明顯處所公告事項 1、勞工向工會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訴事項: 如受理之資訊、申訴範圍及程序、申 訴書格式等【勞動檢查法第 32、33條】
2、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應改 善事項公告七日以上【勞動檢查法第25-1條 】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 1.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2.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 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得副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關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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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檢查/輔導改善 案 由 檢 查 處 理 勞工申訴
案 由 檢 查 處 理 勞工申訴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全民督安 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單位配合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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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起重吊掛作業及升降機具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機械夾捲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之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或勞工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 防事項。 8.高壓氣體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9.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10.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2.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3.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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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梯口、屋頂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製程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之管理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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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特定項目檢查
6.使用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設置交通號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7.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置能力、腐蝕漏洩防止、作業環境測定、入槽作業管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8.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等作業管理、起重機具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之資格為檢查重點。 9.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列為檢查重點,要求事業單位確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另督促原事業單位確實告知承攬人其事業工作環境相關之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採措施,如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並應負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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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重點 (勞動檢查機構依檢查方針檢查發現違法事項之處理,請詳附件二及附件三)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五)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六)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七)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八)工作規則之報備。 (九)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勞工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一)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查察事項。 (十二)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與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訂定義務等性 別工作平等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依檢查方針檢查發現違法事項之處理,請詳附件二及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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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動檢查機構對承攬之認定與相關危害之檢查處理案例
1 概括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 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難謂符合具體告知之義務。(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四七號判決) 資料來源: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網路 2 未告知或無資料佐證已具體告知,認定為不合規定 同上 3 告知危 害因素及需採防範措施之範圍未及於分項工程之作業名稱者,認定為概括不具體 4 「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而不論其中作業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場所」,則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或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之範圍認定之。 5 勞安法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責任追究示意圖(略) 6 過失 -具相當因果關係示意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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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 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1 事業係指於一定場所為業從事營運之體(例:大飯店為事業,一人麵攤非事業,父子二人經營麵攤亦非事業單位。 2 事業單位:雇主僱用勞工一人以上且其從事營運事業之行業性質或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者。 3 行業性質:對法人及自然人所從事之事業種類,係依法令及市場之事業性質類別及作業內容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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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 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應告知四部份 1事業工作環境指—承攬契約中承攬部分之事業工作環境。 2危害因素指—承攬契約中承攬人之勞工於其承攬部分之事業工作 環 境中可引起危險或有害情況之因素。 3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4應採取之措施指對於工作環境應採取或遵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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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 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 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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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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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相關規範: 2- TOSHMS驗證規範
1.勞委會配合目前國際及國內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驗證之需求實況,運用OHSAS 18001(2007)之架構及 所有要求為基礎;再將ILO-OSH 2001指引之特殊要求, 訂定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標準; 2. TOSHMS推行,除展現我國政府遵循國際職業安全衛生 要求及照顧勞工安健康之承諾及決心,亦期望藉由一驗 二證之方式,推動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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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相關規範: 3-TOSHMS指導綱領
典型輸入、作業流程及典型輸出加以敘述 3.可作為事業單位建立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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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相關規範: 4- TOSHMS驗證指導要點
2.事業單位申請驗證及驗證稽核作業等之相關要求 3.結合民間認證及驗證體系,與國際認證系統建立相 互認可機制,達成「一驗二證」之目的,使未來通 過TOSHMS 驗證者,可一併取得OHSAS 18001之驗證 (滿足國內企業「獲取國際驗證」與「符合國內規範」 的雙重需求,並配合相關配套措施,提高及激勵事 業單位推動TOSHMS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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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指引之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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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驗證規範之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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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之差異性比較1 TOSHMS OHSAS 18001 政府機關主導推動 民間驗證機構推動
對高風險事業單位強制要求須推動 職安衛管理系統,未強制要求須通 過驗證,但有相關配套措施,以激 勵事業單位參與 貿易上之要求 以守法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為核心 以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為核心 員工參與層面較廣(系統之規劃、 實施、檢討及改善等過程有員工及 其員工代表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 專業人員參與之要求 僅部分規範有員工參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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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之差異性比較2 TOSHMS OHSAS 18001 對職安衛管理系統之部分要項加入較
細部之要求,如採購管理及承攬管理 .對可能引起危害及風險之採購及承攬 應採取控制措施,無較細部之要求 有健康監控、健康保護及健康促進之 要求 - 有得定期與其他組織安衛之實施過程 和績效作比較之要求 驗證機構須經勞委會委託之驗證管理 機構資格審查,並提勞委會備查登錄 執行職安衛管理系統之驗證機構無強 制要求須通過認證 驗證作業流程雖參照OHSAS 18001, 依國內實際需求推動職安衛管理系統 驗證作業流程需符合ISO/IEC 17021及 CNS 14809( ISO )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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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之差異性比較3 TOSHMS OHSAS 18001 驗證機構自行管理其稽核員之在 訓練
執行驗證之稽核員-需接受勞委會之 訓練及再訓練 驗證機構自行管理其稽核員之在 訓練 需有符合勞委會安全衛生技術專家 資格之人員參與驗證作業 技術專家僅提供諮詢,未實際參 與驗證作業 追查稽核及重新稽核比照OHSAS 18001,並視情況需有安全衛生技術 專家參與 每年至少追查稽核一次;每三年 至少重新稽核一次 驗證證書需有勞委會核定之標誌 驗證證書無統一之識別標示 通過驗證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需送 驗證管理機構建檔,並彙整提報勞 委會備查及登錄 由驗證機構自行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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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TOSHMS驗證申請 申請驗證單位應依TOSHMS驗證指導要點規定: 1.填具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申請書 2.填具事業單位基本資料與問卷-檢附相關文件 3.向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之驗證機構提出 TOSHMS驗證申請 4.TOSHMS與OHSAS驗證申請驗證時機配合: 事業單位可單獨申請TOSHMS驗證,亦可同時 申請TOSHMS與OHSAS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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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系統之建置及推動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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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 驗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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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TOSHMS與OHSAS驗證 1.事業單位單獨申請TOSHMS驗證 2.事業單位得考量節約經費與簡化驗證作
(1). 改版驗證; (2).每年追查稽核; (3).每三年重新驗證稽核時併申請TOSHMS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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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系統要素對照表1 簡介 前言-簡介 1.目的 1.適用範圍 2.適用範圍 2.參考文件 - 3.用語與定義
3.名詞與定義 4.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要求事項 4.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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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系統要素對照表2 4.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要求事項 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 4.1一般要求事項 4.1一般要求事項
4.1一般要求事項 4.1一般要求事項 4.2安全衛生政策 4.1.1職業安全衛生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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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系統要素對照表3 4.3規劃 4.3規劃與實施 4.3.1危害鑑別、風 險評估及決定控制 措施 險評估及決定
4.3規劃 4.3規劃與實施 4.3.1危害鑑別、風 險評估及決定控制 措施 險評估及決定 控制措施 4.3.1先期審查 4.3.4預防與控制措施 4.3.5變更管理 4.3.2法規與其他要 求事項 4.3.2法規與其他 要求事項 4.3.3目標及方案 4.3.3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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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系統要素對照表4 4.4實施與運作 4.2組織設計 4.3規劃與實施 4.4.1資源、角色、職 責、責任及授權
4.4實施與運作 4.2組織設計 4.3規劃與實施 4.4.1資源、角色、職 責、責任及授權 4.4.1資源、角色、 職責、責任及授權 4.2.1責任與義務 4.4.2能力、訓練及認 知 4.4.2能力、訓練及 認知 4.2.2能力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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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系統要素對照表4-1
4.4.3溝通、參與及諮 詢 4.4.3溝通、參與及 諮詢 4.2.4溝通 4.1.2員工參與 4.4.4文件化 4.2.3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文件化 4.4.5文件管制 4.4.6作業管制 4.3.4預防與控制措施 4.3.5變更管理 4.3.7採購 承攬 4.4.7緊急事件準備與 應變 4.4.7緊急事件準備 與應變 4.3.6緊急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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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系統要素對照表5 4.5檢查 4.4評估 4.5改善措施 4.5.1績效量測與監督 4.4.1績效監督與量測
4.5.2守規性之評估 4.3.4預防與控制措施 4.5.3事件調查、不 符合事項、矯正 措施及預防措施 符合事項、矯正措 施及預防措施 4.4.2調查與工作有關有 關之傷病、不健康和事 故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 之影響 4.5.1預防與矯正措施 4.5.4記錄管制 4.2.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文件化 4.5.5內部稽核 4.4.3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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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MS與OHSAS系統要素對照表6 4.6管理階層審查 4.4.4管理階層審查 4.5.2持續改善 TOSHMS驗證規範
4.4.4管理階層審查 4.5.2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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