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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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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險

2 課程內容 工程保險概述 工程保險特性 工程保險分類 台灣市場概況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 電子設備保險 機械保險
鍋爐保險 完工保險 保證保險 利潤損失險 其他工程保險 CPI, CMI, DOS,

3 保險原理 – 危險 危險乃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此一定義包 含:損失及不確定性。即 損失是否發生不確定 損失發生原因不確定 損失發生時間不確定
損失發生結果不確定

4 保險原理 – 危險因素 1.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存在於保險標 的物本身或其本質上,也就是保險標的物本身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險事故發生機會或嚴重性的條件或狀況。例如火災保險的CODE,人身保險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職業。(工程或標的物) 2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要保人、被保險人不誠實、不正直,為了詐領保險金而引起或增加危險事故發生機會或嚴重性的條件或狀況。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故意的、積極的促使危險事故發生。 3 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要保人、被保險人不良習慣或疏於注意而引起或增加危險事故發生機會或嚴重性的條件或狀況。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心態之消極性、冷漠性而導致危險事故發生或增加危險發生機會或坐視損失擴大。

5 保險原理 – 基本原理 一、大量同質危險單位之結合 A. 大數法則(在工程保險中不一定適用)
1. 觀察危險暴露單位量愈大, 愈達到無限多, 則 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愈接近 2. 大數法則的限制 – 保險人承保數量不可能無 限多, 對危險暴露單位分類太粗或太細, 環境 的變動性, 道德危險及心理危險的干擾. B. 同質的危險暴露單位 C. 損失分攤原理 二、危險轉嫁 三、意外事故的補償

6 保險原理 – 基本原理 保險契約基本原則有下列六項, 保險利益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損害補償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賠款分攤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
前四項為保險契約主要原則,後二項為保險契 約引申原則。

7 保險原理 – 可保要件 危險單位須大量且同質 損失之發生須屬意外 損失之本身須能確定且可預測 不能同時造成多數危險單位之損失
有發生重大財物損失之可能性 損失機率不可過高 保險成本應經濟合理

8 保險原理 – 不保事項的原因 澄清或補充承保範圍之原則性規定 消除基本上不可保之危險 排除其他保險單所承保之事故
須以額外費率或較高費率或特約方式承保者 消除某些非一般人所需要之保障項目 便於危險控制

9 工程保險概述 1 起源及發展 – 工程保險以鍋爐保險的發展最早, 起源於英國的工業革命。十九世紀初,英國已開始廣泛使用鍋爐以產生蒸汽用來發電、暖氣、消毒、洗染、機械之動力等;但因製造上的缺陷、材質的瑕疵及操作上的疏忽,常發生鍋爐或壓力容器爆炸或壓潰等事故,造成財物損失及人員死傷。因此有識之士乃會集於曼徹斯特共商對策,成立曼徹斯特鍋爐使用者協會,提供鍋爐檢查服務工作,但意外事件並未免除,故協會會員於1858年成立鍋爐保險公司承保鍋爐災害,並聘請工程師為鍋爐介使用者作定期檢查。嗣後隨著各種工業之發展,逐漸發展出各種機械類工程保險。 營造及安裝工程險則於二次大戰後,當時各種重建及新建工程大量推出,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將保險有關條款納入標準工程合約中,因此促進了營造險及安裝險之興起。

10 工程保險概述 2 國內發展 – 我國工程保險發展甚遲,且發展程序與歐美不同。保單條款悉以德國慕尼黑再保公司之保險單為藍本,另外參考英國及日本之長處以及配合國情實際需求制定而成。民國53年首先開辦營造工程保險,由於缺乏承保經驗及技術,於民國55年成立營造綜合保險聯合小組協助各保險公司推展業務、釐訂費率、並辦理再保險安排及理賠工作。民國61年以後為配合十大建設工程及其他工業,陸續開辦安裝工程保險、鍋爐保險、機械保險、營建機具保險、電子設備保險。 六年國建更加速工程保險的成長,目前政府機關發包之工程,均於合約中規定承包商須依其保險規範投保工程保險及相關責任險,因此造成營造及安裝工程保險保費佔工程保險市場之75%以上。

11 工程保險概述 3 國內特性 – 因此造成國內工程險的風險性高,經營非常不易。 台灣地處亞熱帶之颱風路徑上,平均每年有3.5次颱風襲;
台灣位於西太平洋地震帶上,平均每年發生有感地震達200多次; 台灣地質屬為新生代,仍在發育中,地質軟弱、破碎,斷層、節理發達; 台灣平原少丘陵及山區多,河川坡降大、流量短且湍急、下切活動強; 山區開發多且缺乏充分完整的規劃,水土保持不足,預算問題無法作最高安全設計等等非自然環境問題。 因此造成國內工程險的風險性高,經營非常不易。

12 工程保險特性 1 保險期間長 – 有別於其他產險商品, 工程保險為配合施工期間、租賃使用契約期間、抵押貸款期間等等合約因素,常有保險期間超過1年以上之長期保單;此一特性造成後續許多經營上問題。 非續保業務為主 – 國內主要以營造及安裝工程險為主, 比佔約達75%以上, 而此兩商品保險契約均隨工程合約結束而終止,無續保之需求;因國情不同, 在國外(已開發國家)則以機械險電子設備險為主, 且營造及安裝亦有以預約式保單方式承保, 故仍為可續保之業務。 保險金額常為期未調整 – 營造及安裝保險因合約金額常有調整條款,故保險金額常須於完工時方得確定並依約於期未作調整 危險性及自負額較其他險種高 – 因工程險之承保範圍多為全險式(概括式承保),且標的物性質風險性高損失率亦不良,因此於核保時常採取較高自負額方式承作。

13 工程保險特性 2 核保及理賠涉及專業知識 – 核保及理賠人員均須對工程技術有專精了解,至少須具備一般知識方能對標的物之風險有所了解並作出合理之承保條件及賠付;故於工程險中對專業需求較殷切。 再保依賴度高 – 工程保險其保險金額常較一般險種為高,如一般土建工程動輒數拾億元,高科技業安裝工程保額高達數佰億元,發電廠之機械險保額亦高達佰億以上,國內保險業無法以自留方式承接風險均須以高比例臨時分保方式分散風險,因此工程險對再保依存度高。 無固定費率計算公式 – 工程險常因所在地自然環境不同,施作方式不同,施作人員經驗不同,施作程序及時點不同,使用材料不同,型式不同等等諸多因素造成每案之風險程度均相異,在統計上每一分類樣本數太少以致無法有一精確之費率計算基礎,即便國際性大型再保公司蒐集全球之資料情形下,仍常出現特殊案件而必須單獨設置special risk 單位作個案處理,更何況國內自然環境均屬不佳情形下,精算費率偏離值大僅作一般參考,故於實務上核保以經驗費率為主或以國際再保費率為依歸。

14 工程保險種類 1.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CAR) 2.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EAR) 3. 營建機具保險 (CPM)
4. 電子設備保險 (EEI) 5. 機械保險 (MI) 6. 鍋爐保險 (BVI) 7. 工程保證保險 (BOND) 8. 完工工程保險 (CECR) 9. 利潤損失險 (Advance Loss of Profit、 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Machinery Breakdown, 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Electronic Equipment, Delay in Start-Up)。 10. 其他 – Comprehensive Project Insurance (CPI)、Comprehensive Machinery Insurance (CMI)、Deterioration of Stock (DOS), etc.

15 工程保險分類 (常見) 長期保單 vs 年保單 Long Tail vs Annual policy
長期保單 – 營造工程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年保單 – 營建機具保險、電子設備保險、 鍋爐保險、機械保險 可續保 vs 不續保業務 Renewable vs non-renewable policy 可續保業務 –營建機具保險、電子設備保險、 不續保業務 – 營造工程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16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Contractor’s All Risk Ins.

17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1 一、目的: 為配合經濟發展,適應各種營造工程於施工期間安全保障之需要,特舉辦本保險。 二、承保對象:
凡由領有營業執照之營造廠商所興建、擴建或改建之各種建築及土木工程,均為本保險之承保對象,舉例如下: (一)各種建築工程,如住宅、店舖、辦公廳、餐旅 館、醫院、娛樂場所、會堂、停車場、各種場 站、廠房、倉庫等工程。 (二)各種土木工程,如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排水 工程、港灣工程、管線工程、浚渫工程、水 壩、機場、橋樑、道路、隧道等工程。

18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2 三、保險標的: (一)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所謂營造工程係指工 程本體,臨時工程係指為營建工程本體所需之臨時性工程,如臨時擋排水、臨時便道、便橋、鷹架及臨時支撐擋土設備等工程。 (二)施工機具設備:為營建前款工程所需之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工具,但安裝完成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前,不予承保,此項機器設備應列名承保。 四、被保險人: 定作人(業主)或承包工程之營造廠商,均得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19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3 五、承保範圍: (一)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Material Damage or Physical Damage)
本保險採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之綜合保險,凡保險標的(含工程本體, 臨時工程及施工機具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及突發之意外事故,致有毀損或滅失,需予以修復或重置時,除保險單載明為不保者外,均予以理賠,主要承保危險如下: -火災、雷擊、閃電、爆炸、航空器墜落。 -淹水、洪水、漲水、雨水、雪、雪崩。 -颱風、旋風、颶風。 -地震、海嘯、地陷、山崩、落石。 -偷竊、盜竊,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施工缺陷及機具缺陷所致之意外事故。 承保工程經啟用接管或驗收後,被保險人於工程契約所規定之保固(或稱養護)期間內,因履行保固(或稱養護)責任所為修繕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致本保險承保工程之直接毀損或滅失,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20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4 (二)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被保險人因營建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三人責任保險不得單獨承保。 (三) 僱主意外責任險 (Employer’s Liability) 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不保事項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21 社會保險之定義 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 軍人保險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22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5 六、不保事項 (Exclusions) (一)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均不包
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 戰爭、叛亂、強力霸占。 2.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 政治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破壞 或惡意行為。 4. 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之扣押、沒收、充公、徵 用或破壞。 5.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 7. 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連續停頓逾30日曆天。

23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6 (二)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 1.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
逾期罰鍰 、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 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2.因工程規劃、設計或施工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 之毀損或滅失。 3.因材料器材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 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 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份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不在 此限。 4.保險標的腐蝕, 氧化, 銹垢, 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5. 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 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

24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7 6.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7.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8.衣李、傢具、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9.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各型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損或滅失,但在施 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 約者不在此限。 10.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 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25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8 (三)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1.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
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 償責任。 2.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處所內其 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 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但受僱人非在 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 者不在此限。 3.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26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9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
4.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 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5.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備所致之賠償責 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 有關資料, 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 為修理或置換 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6.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 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27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10 七、保險金額: (一)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 1.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保險金額應為該工程完成時之總工
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 費等, 並應包括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 等。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損失發生後需修理或置換為 拆除運棄毀損殘餘物, 外來物或未受損工程所發生之拆除清理 費用得另行約定加保。 2.施工機具設備:應為其新品重置價格為準。 (二)營造工程第三人責任險:依需要約定。 八、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 以工程合約所訂工程期限為基準,保險責任自開工或工程材料 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 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單所載屆滿止,以先屆者為準。

28 營造工程綜合保險 11 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1. 可修復者 ; 以修復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實際所需費用為限, 並應 扣減殘餘物之價值. 2. 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視實際情況補償. 但補償金額與損失金額合計超過受損部份保險金額時, 以保險金額為限. 3. 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物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4. 任何修改或變更所增加之費用, 不負賠償之責. 5. 受損標的未經修復完妥, 逕行使用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不負賠償之責. 6. 任何額外費用如空運費, 加急運費, 趕工費, 加班費不負賠償之責, 但 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費率 : 依按工程種類、性質、期間、地點、金額、施工方式、安全措施、施 工期間及被保險人自負額等因素個別厘定。 十一、被保險人自負額: 承保範圍內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被保 險人需先自行負擔之自負額係配合費率予以厘定。

29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Erection All Risk Ins.

30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1 一、目的: 為配合國家工業建設,並保障各種工業機器設備安裝工程之安全與其順利完成,特舉辦本保險。 二、保險標的:
(一)安裝工程或安裝各種機器、器具、設備,如發電機、變壓機、渦輪、壓縮機、起重機、昇降機、冷暖機設備及各種原動機器,生產機器、製造機器等工程。 (二)安裝各種鋼鐵或其他金屬構造物,如鋼鐵橋樑、鐵塔、鐵槽、屋樑等工程。 (三)第(一)(二)項之附屬工程,但其工程價款以不超過安裝工程總價額百分之五十者為限。 三、被保險人: (一)安裝標的所有人或定作人。 (二)安裝標的製造廠商或其代理人。 (三)安裝工程承包廠商。

31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2 四、承保範圍:(Coverage)
(一)安裝工程損失險:安裝工程於施工處所,在施工期間內除保單所列不保項目外因意外事故直接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安裝工程於施工處所,在施工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之賠償責任。本項保險應與第(一)項損失險同時投保。 (三) 僱主意外責任險 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不保事項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經另行約定者外,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32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3 五、不保事項:(Exclusions) (一)適用於安裝工程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者: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 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 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 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行為。 7.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33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4 (二)適用於安裝工程損失險者: 1. 任何附帶損失,包括眨值、不能使用、喪失品質保
證或瑕疵擔保, 達約金, 逾期罰款, 罰金及延滯完工, 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之損失。 2. 因工程規劃, 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 或滅失。 3. 因材料, 器材之瑕疵, 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 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 滅失。 4. 保險標的物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 耗損。 5.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 券之毀損或滅失。

34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5 6. 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7. 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物之失落或短少。
8. 傢具, 衣李, 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 9.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各型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 但在施工處所用作 施工機具,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10.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 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35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6 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處所內其
(三)適用於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者: 1.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 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處所內其 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 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但受僱人非在 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 者不在此限。 3.被保險人、定作人或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36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7 4.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 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5.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備所致之賠償責 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 有關資料, 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 為修理或置換 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6.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 項契約或協議存在, 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者,不在此限。

37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8 六、保險金額:(Sum Insured)
(一)安裝工程損失險之保險金額應為安裝工程完成時之總價格,包括工程材料, 組件, 施工費用, 運費、稅捐、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等, 並應包括臨時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之拆除清理費用亦得另行加保。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依需要分別定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間內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 (三)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依需要分別定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間內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

38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9 七、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1. 可修復者 ; 以修復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實際所需費用為限,
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值. 所謂修復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 係指 在合理及可能範圍內與標的原狀相似或類似而言, 非與原狀絲 毫無異。 2. 倘施工機具設備之損耗費, 使用費或租金等已包含於總工程費 中, 依受損標的所需分攤該項金額賠付。 3. 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物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4. 任何修改或變更所增加之費用, 不負賠償之責。 5. 臨時修復倘為正式修復之一部分者, 在不增加正式修復費用之 情況下, 其所需費用亦負賠償之責。 6. 任何額外費用如空運費, 加急運費, 趕工費, 加班費不負賠償之 責, 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7. 受損標的未經修復完妥, 逕行使用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不負賠償 之責。

39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10 八、保險期間: 依安裝工程合約所訂工程期間為準,並以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 接管,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試車或負荷試驗期間以30天為限 保險標的倘非全新時,保險責任於試車或負荷試驗開始時即行終止。 九、保險費率: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按安裝工程之性質、期間、地點、施工方式及施工人等要素逐件予以訂定。 十、被保險人自負額: 承保範圍內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需先自行負擔之自負額係配合費率予以厘定。

40 營建機具保險 Contractor’s Plant and Machinery Insurance

41 營建機具保險1 一、 承保標的物 : 1.舉凡各種建築、土木、安裝及養護等營建工程所用之挖掘、搬運、裝載、翻鬆、輾壓、起重、碎石、打樁、混凝土、瀝青、電氣、動力等之機械、設備、器具、工具均得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 2.前項機械、設備、器具、工具使用於工廠、倉儲、運輸、裝卸場所者,亦得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 二、承保範圍 : (一)機具綜合損失險:保險標的物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除保單所載不保事項外, 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時。

42 營建機具保險2 三、不保事項 (一)適用於機具綜合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者: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 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 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 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43 營建機具保險3 (二)適用於機具綜合損失險者:
1.保險標的物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及因冷卻劑或其他流體凍結、潤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卻劑等直接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可替換之零件或配件如鑽、錐、刀具或其他切割之刀面、鋸條、模具、壓磨面或壓碎面、篩、皮帶、繩索、鋼纜、鏈條、輸送帶、電池、輪胎、電線、電纜、軟管、按期更換之接頭或襯墊等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所受之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3.燃料、觸媒、冷卻劑及潤滑油料之毀損或滅失。 4.因鍋爐或壓力容器內部蒸氣或流體壓力發生爆炸及內燃機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5.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故意或重大疏忽將被保險標的置於臨海地區,任由海潮侵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6.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於運輸中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44 營建機具保險4 7.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銹垢、鍋垢、變質及其他耗損。
8.保險標的物從事任何試驗或與保險單所載工作項目無關之使用時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9.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使用於地面之下,或載浮於水上時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10.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險標的物之瑕疵、缺陷或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1.保險標的物製造或供應廠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12.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13.清點或盤存時或例行檢修時發現之損失。 14.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罰鍰、延滯完工、撤消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45 營建機具保險5 (三)適用於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者:
1.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從事之工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之體傷、死亡或疾病。 2.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從事之工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家屬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3. 因損害管線, 管路, 線路或其有關設備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4.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5. 保險標的物因其本身及其裝載物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 道 路或計量臺之毀損或滅失. 6. 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 因下列原因損害第三人 土地, 建築物, 設施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 a.土地下陷, 隆起, 移動, 震動或土砂崩坍陷落. b. 地層軟弱或土砂流動. c. 地下水增加或減少. d. 基礎擋土或支撐設施之薄弱或移動.

46 營建機具保險6 四、保險金額 (一)機具綜合損失險之保險金額, 除另有約定者外, 應為標的物之重置價格. 所謂重置價格係指重 新
應為標的物之重置價格. 所謂重置價格係指重 新 置換與標的物同一廠牌, 型式, 規格, 性能或相類似 機具之新品價格. 該價格應包括出廠價格, 運費, 關 稅, 安裝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依需要分別定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間內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

47 營建機具保險7 五、機具綜合損失險之賠償限額: 1. 可修復者 ; 以修復標的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實際所需費用為限,
並應扣減殘餘物之價值. 所謂修復至毀損瞬間前之狀況, 係指 在合理及可能範圍內與標的原狀相似或類似而言, 非與原狀絲 毫無異。倘必須置換之材料, 零件或配件, 市面無法購得, 得以其他 廠牌代替. 2. 不能修復或修復費用超過標的毀損瞬間前之實際價值者, 以該實際 價值為限, 並應扣除殘餘物之價格。 被保險人不得放棄任何保險標的物而以全損請求賠償。 任何修改或變更所增加之費用, 不負賠償之責。 3. 臨時修復倘為正式修復之一部分者, 在不增加正式修復費用之 情況下, 其所需費用亦負賠償之責。 4. 任何額外費用如空運費, 加急運費, 趕工費, 加班費不負賠償之 責, 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損標的未經修復完妥, 逕行使用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不負賠償 之責。

48 特約條款注意事項 3 0 0 加保地面之下損失特約條款:全套管 、鯊魚頭 、潛遁機等。 3 0 1 加保水上損失特約條款:疏浚工程、抽砂工程
3 0 2 加保陸上運輸特約條款:塔式吊車運輸 3 0 3 折舊率特約條款:約定機具設備之耐用年數及最高折舊率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標準) 3 0 6 鑽頭損失除外特約條款:鑽掘機(反循環樁) 3 0 7 鑽頭損失特約條款:地面下之損失無法賠償 3 0 8 安全措施特約條款:處所及發生事故時間點 3 0 9 幫浦、馬達竊盜損失除外特約條款:挖土機出險機率最高 3 1 0 竊盜損失除外特約條款:偷竊、搶奪、強盜不負賠償責任

49 特約條款注意事項 3 1 1 起重吊桿特約條款(A): 此條款幾乎必須吊車翻車,吊桿之損失才能賠償 3 1 1 起重吊桿特約條款(B):
本保險單承保機具所附屬之吊桿、吊架或其延伸桿於操作使用時, 直接因操作錯誤、技術不良、機械故障、失去平衡、負荷過重、吊卸物鬆脫或八級以下風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因機具傾覆所致者, 不在此限。 3 1 1 起重吊桿特約條款(B): 3 1 2 起重吊桿特約條款(B ):吊桿損失另約定自負額 3 1 3 拖救費用特約條款:約定賠償限額

50 案例一 保險標的: 200噸移動式起重機 保險金額:新台幣25,000,000元 出險日期:93年12月XX日 出險地點:某電子工廠工地
出險原因:工地現場地面土質鬆軟,於吊運過程中地面無法承受起重機之重量而發生下陷之情形,導致油壓支撐腳盤發生滑動,造成起重機失去平衡而翻覆

51 案例一 損失理算: 1.修復費用:7,840,192元 2.推定全損:5,550,000元 賠償方式:推定全損
賠償金額:5,550,000元(尚未扣自負額) 本案重點: 1.出險原因是否為意外事故 2.吊車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3.修復費用高於實際價值

52 案例二 保險標的:挖土機(被保險人出租) 保險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 出險日期:95年07月31 出險地點:某廢土轉運場內
出險原因:零件失竊

53 案例二

54 案例二 本案雖無任何證據或跡象顯示被保險人有道德風險之行為, 但事故現場所呈現之證據及條件亦不足以啟動保險契約對於竊盜事故之賠償責任,
因此被保險人依據設備之租賃合約所約定之保管責任條件,應由承租使用人承擔本次事故之損失,而直接向承租使用人提出求償

55 案例三 保險標的:多部吊車及挖土機 保險金額:新台幣2,000,0000元 出險日期:93年艾莉颱風 出險地點:三重市二重疏洪道內
損失情形:吊車及挖土機遭淹沒

56 案例三 本案依據308特約條款之約定予以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被保險人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未將機具設備移致安全高地,導致颱風來襲二重疏洪道河水高漲,設備遭淹沒受損。 3 0 8 安全措施特約條款約定:本保險單承保之標的物於湖泊、池沼、水塘、水庫、河床、水道、海岸等地區或其臨近處所作業時, 被保險人應於使用後或停工時, 將保險標的物置放在安全高地, 否則本公司對其因洪水、漲水、淹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依據308特約條款之約定予以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57 電子設備保險 Electronic Equipment Ins.

58 電子設備保險 1 一、目的:配合國家經濟發展,保障電子設備之安全,舉辦本保險。 二、保險標的物:
(一)電腦或電子資料處理設備(Electric 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 EDP Equipment)-舉凡各種研究、商業、行政、工業、用EDP系統均得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各括其中央處理機(Central Processing Unit)及周邊設備(Peripheral equipment),工廠設備之輔助製造、設計及監視控制電腦亦得為本保險之標的物。 上述設備之外在資料儲存體(External Data Medium)如打孔卡片、紙帶、磁碟等亦得投保本保險。 (二)醫學電氣或放射線機、核子斷層掃描儀,超音波檢查設備,消毒設備及醫院、醫療實驗室使用之各種電氣或放射線設備。 (三)通訊系統──如電報機、電話交換機、無線電雷達通訊系統、飛航導航系統,人造衛星地面接收傳送系統,廣播及電視之發射或天線系統,傳真接收設備等。 (四)其他各種電子設備── 實驗室用研究設備, 天文氣象臺之觀測設備,報業、印刷業設備, 辦公用設備等。 各項設備應逐項列名承保。

59 電子設備保險 2 三、被保險人: 凡具有下列任何一項資格者,均得為本保險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人。
對保險標的物提供貸款之貸款人。 出租保險標的之出租人。 承租保險標的物之承租人。 其他對保險標的物有保險利益者。

60 電子設備保險 3 四、承保範圍: 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Material damage): 本保險採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之綜合保險。
凡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 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保險單載明不保者外,均予理賠。 本保險主要承保危險為: ─火災、爆炸、閃電、雷擊。 ─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管線、線路破裂造成之災害。 ─設計錯誤、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操作錯誤,包括經驗不足、疏忽或惡意破壞。 ─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或失靈等。 其他各種天然災變,如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地陷、土崩、岩崩、 颱風、旋風、颶風、洪水等,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竊盜所致之損失亦得事先約定承保之。

61 電子設備保險 4 (二) 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External Data Media) :
電腦之外在資料儲存體,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除保險單載明不保者外,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與前項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相同,但不包括錯誤之程式設計、打卡、標記;不當之資料註銷,儲存體之廢棄或因磁場之干擾所致資料之損失。 保險標的物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十二個月內,為恢復保險標的物至發生損失前原有狀況所需必要費用負賠償之責;毀損之資料倘無需重製,本公司僅對重置費用負責賠償。

62 電子設備保險 5 (三) 額外費用險(Increased cost of working)
保險標的物因前(一)項「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對被保人為繼續原有作業,租借替代電子資料處理設備,於約定之賠償期間內所需增加之租金負賠償之責。增加之員工人事費用、文件及外在儲存體之運費,經載明於保險單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二)(三)兩種保險僅適用於電子資料處理設備。

63 電子設備保險 6 五、不保事項: (一)電子設備本體、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及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內戰、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沒收或破壞。 2.核子反應、核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3.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而承保之。 4.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行為,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 (二)電子設備本體、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括: 1.保險單所載每一事故應由被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 2.天然災害:如颱風、浪潮、洪水、風暴、暴風雨、山崩、地 陷、地震、海嘯等。但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3.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損失,但得經約定加費承保。 4.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知悉或應知悉之缺 陷或瑕疵(不論保險公司知悉與否)所致之損失。

64 電子設備保險 7 5.直接或間接因瓦斯、自來水或電力中斷所引起之損失。 6.因操作運轉之影響直接所致之耗損(如自然耗損、腐蝕、
銹垢)或由於停止使用而受大氣自然影響而生之毀損。 7.排除作業上障礙之費用,但該費用如係因承保事故所致 者不在此限。 8.因維護所產生之費用,包括維護工作所須置換之零件。 9.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製造商或供應商應負之責任。 10.承租設備之毀損或滅失,如係所有權人依法或租賃合約 或維護契約所應負之責任。 11.任何間接之損失。(例如營業中斷、利益損失) 12.經常需更換的零件或物件,如皮帶、繩線、鍊條、燈 泡、真空管及玻璃、塑膠、陶瓷製之零件及潤滑劑、觸 媒等。 13.標的物表面美觀之缺陷,例如脫漆等。

65 電子設備保險 8 (三)外在資料儲存體之綜合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錯誤之程式設計、打卡、標記、不當註銷資料、儲存體之廢棄或因磁場之干擾致資料之損失。 (四) 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 1.政府當局對承保電子資料處理設備重造或作業所加之限制而產生之任何增加的費用。 2.被保險人於修復或置換保險標的物時,未及時付出必要款項所增加之費用。

66 電子設備保險 9 六、保險金額: (一)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除另有約定者外,應為該標的物之重置價格,所謂重置價格係指重新置換與該標的物同一廠牌、型式、規格及性能或相類似設備之新品價格。該項價格包括重新購置新品之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二)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應為該保險標的物之重置費及其資料之重新製作費用。 (三)額外費用險:應為使用替代與原保險標的物相同或類似操作功能設備十二個月,所需增加之費用,包括租金、員工人事費、文件及外在資料儲存體之運費。

67 電子設備保險 10 七、保險期間: 本保險之訂立以一年為原則。 八、保險費率:
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暨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按保險標的物之廠牌、年份、規格、型式、用途、置存或使用處所、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等因素個別厘定。 額外費用險:依保險金額、賠償期間,可租借設備之情況、自行負擔費用期間為因素厘定之。

68 機械保險 Machinery Insurance

69 Insured Machine 承保標的物 All machinery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各種原動機械設備、生產製造設備或工具機械設備及其附屬機械設備等,均得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 Machinery ready for commercial operation 保險標的物均限於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并經正式操作者為限。 Machinery at work or at rest, being dismantled, cleaned or shifted 操作使用中或休息中, 拆解中, 清理中或更新中之機械

70 MB Coverage 機械險承保範圍 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 :
(一)設計不當。Faulty design (calculations, plans, 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s). (二)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Defects in material. (三)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Defects in casting, assembling or erection. (四)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Faulty operation, lack of skill, negligence, malicious acts.

71 MB Coverage 機械險承保範圍 (五)鍋爐缺水。 Shortage of water in boilers.
(六)物理性爆炸、電氣短路、電弧或因離心 作用所造成之撕裂。Tearing apart on account centrifugal force, Physical explosion, short circuit and other electrical causes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 任何其他原因。Unspecified in General Exclusions and/or Special Exclusions

72 MB Coverage 機械險承保範圍 2. Special exclusions 特別除外事項
All risks cover unless they are excluded by :  為全險但除了 1. General exclusions 一般除外事項 2. Special exclusions 特別除外事項

73 General Exclusions 一般除外
(一)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 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直接因閃電,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撲滅火災、或因上述原因所需 之清理或拆除費用、化學性爆炸(但鍋爐爐膛內之氣體爆炸除 外)、煙燻、積灰、積垢、竊盜或土崩、岩崩、地陷、洪水泛 濫、淹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海潮、各種風暴(如:旋 風、颶風、颱 風等)等天然災害及各型舟車、航空器之碰撞等所 引起之損失。

74 General Exclusions 一般除外
(三)皮帶、繩索、金屬線、鍊條、橡皮輪胎、模具或可替 換之工具、蝕刻之滾筒、玻璃製品、陶瓷品、襯墊、 油毛氈、篩、編織物及各種工作媒質(如潤滑油、燃 料、觸煤劑)等之損失。 (四)保險標的物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有而為被保險人 或各該保險標的物之主管人員已知悉或應知之缺陷 或瑕疵(不論本公司知悉與否)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所 致之損失。

75 General Exclusions 一般除外
(六)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 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七)保險標的物之磨損、孔蝕、沖蝕、腐 蝕、銹蝕、鍋垢及其他耗損。 (八)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任何附帶損失或責 任。

76 Special Exclusions 特別除外
518 沈水式及深水中抽水機特約 – 520 潤滑油及冷卻劑特約 – 521 輸送帶及鍊條特約 – 522 金屬線及纜線特約 – 523 照明燈泡特約 – 542 壓印板特約 – 590 可替換工具, 高損耗品及工作煤質特 約 –

77 擴張加保特約 520A 加保鄰近財物特約 520B 加保第三人責任險特約 511 & 512 可移動機械設備特約 (A) 及(B)
513 加保內部火災, 內部化學性爆炸及直接 因閃電所致損失特約 514 加保內燃機及氫冷發電機爆炸特約 515 加保儲存品損失特約 516 加保淹水或淤積損失特約

78 擴張加保特約 517 地下使用機械設備特約 519 耐火材料及圬工設施特約 520 潤滑油及冷卻劑特約 521 輸送帶及練條特約
523 照明燈泡特約

79 核保資料及準則 機械承保明細, 規格 流程, 配置等 – 與火險查勘同 消防設施, 緊急應變等 – 與火險查勘同 備品數量及養護狀況
養護規劃及執行情形 製造商之經驗及主要設施之操作記錄 操作人員之經學歷及操作記錄 產業及客戶本身之營運狀態

80 核價 公用設施 採礦類 化學類 金屬類 建材類 伐木業及木業 紙業 印刷及包裝材料類

81 核價 皮革類 紡織類 塑膠及橡膠類 食品類 – 蔬果 食品類 – 肉類 食品冷凍類, 急冷及冷藏 交通系統, 倉儲, 圓倉, 儲槽, 農機
醫院, 學校, 旅館, 百貨公司 等等

82 鍋爐保險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

83 鍋爐保險 1 二、保險種類: (一)鍋爐損失保險: 1.凡後開「鍋爐」及「容器」定義內容所包括之各項設備及配件均為本保險承保之標的物。
2.被保險人自有,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以及安裝鍋爐及容器附近,可能遭受鍋爐爆炸危險之機器設備,得視需要加保,但以載明保險單明細表內者為限。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 凡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所承保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必須與鍋爐損失保險同時投保,被保險人得單獨投保鍋爐損失保險。

84 鍋爐保險 2 三、承保範圍: (一)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標的因第一條所載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三)定義: 1.鍋爐:鍋爐係指任何可供燃燒之密閉容器或兼指容器連帶管線系統產生壓力 蒸氣者。 本保險承保之鍋爐包括配件、固定過熱器及節熱器。但蒸氣或給水管線或分 開之節熱器除外。 2.容器:容器係指任何非供燃燒之密閉容器,具有蒸氣或空氣壓力者。 3.爆炸:爆炸係指鍋爐、容器及配件因受內部蒸氣或液體壓力所致形體之突然與劇烈改變,外表破裂、內部散出。前項爆炸包括鍋爐因爐膛或煙道氣體之突然與意外燃燒壓力所致之毀損。 4.壓潰:壓潰係指鍋爐或容器及配件因外部蒸氣或受液體壓力所致形體之突然與危險彎曲變形,不論外表有無破裂。但任何原因所致之緩慢變形除外。 煙道氣體爆炸:按照前述「爆炸」之定義,本保險對保險標的因爐膛或煙道氣體燃燒爆炸直接所致之毀損(因火災所致者除外)負賠償責任

85 鍋爐保險 3 四、不保項目: (一)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

86 鍋爐保險 4 (二)鍋爐損失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或滅失賠償責任:
1.凡保險標的因滲漏、腐蝕、或燃料作用致物料磨損或耗損,零件起槽或破裂、自然耗損、裂痕、起泡、疊層及裂隙等瑕疵,蒸氣或給水管接頭之破裂或衰退,管件受熱澎出及變形,鑄鐵製造部份開裂。但上述瑕疵、破裂或衰退、澎出及變形因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2.鍋爐、過熱器及節熱器內個別管件之衰退,但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3.因工作停止所致之損失。 4.因任何試驗所致之毀損,但試驗壓力未超過檢查單位所准許之最高壓力者除外。 5.直接或間接因火災、閃電、雷擊、拋擲或墜落物、偷竊、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土地坍塌陷落及其他自然災變所致之毀損。 6.本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標的已發生本保險約定危險事故之毀損者。

87 鍋爐保險 5 (三)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因爆炸或壓潰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自有、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爆炸或壓潰引起之火災,或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金額: (一)鍋爐損失保險金額,應為各項保險標的之重置價值包括運費、關稅及安裝費用在內。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應分別訂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及每一事故財損之最高賠償金額。 保險期限內最高責任金額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承保事故發生不止一次時之賠付累計金額。

88 鍋爐保險 6 七、保險期間:本保險契約之訂立以一年期為限。
八、保險費率: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按鍋爐查勘報告結果或鍋爐及容器之 保險金額、規格大小,使用性質、工作操作經驗等因素逐案訂定之。 九、短期費率:凡保險期限不足一年,或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保時,應按後列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一個月或以下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三一.三。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按照年保險費率百分之三七.五。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三.八。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六.三。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六二.五。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六八.八。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五。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八一.三。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八七.五。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按照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九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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