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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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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支付方式 第三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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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工具 一、货币 买卖合同使用的货币通常有三种情况: 使用出口国的货币; 使用进口国的货币; 使用第三国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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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 计价货币:是双方当事人用来计算债权债务的货币。 支付货币: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用来清偿债务的货币。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通常是按付款日两货币的汇价,把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款折成等值的另一种货币进行支付。 在出口业务中,应争取采用比较稳定、趋于上浮的货币,即所谓“硬币”比较有利;而进口则相反。若使用了相反的货币,则应考虑采取保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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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值条款 (1)黄金保值条款。 (2)汇率保值。
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计价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汇率,付款时该汇率如有变动,则按比例调整合同价格。具体有: “硬币”与“软币”结合使用。 用“一揽子汇率”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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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 票据是国际间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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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 ⑴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
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 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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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的内容包括:“汇票”字样、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付款期限、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地点、出票人签字、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汇票的付款期限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①见票即付;②见票后××天付;③出票后××天付;④提单日后××天付;⑤指定日期付。 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或提单后固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其时间的计算,均不包括见票日、出票日或提单日,但须包括付款日,即“算尾不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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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汇票的当事人 当事人:①出票人(Drawer ); ②受票人(Drawee ) (Payer ); ③受款人(Payee )。
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写法: ①限制性抬头(此种汇票不能转让); ②指示式抬头(记名抬头):此种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自由转让; ③持票来人抬头(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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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汇票的种类 ①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 (Banker's Bill )和商业汇票 ( Commercial Draft )。
②按照有无随附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票 ( Clean Bill )和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Bill )。 ③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 ( Sight Draft )和远期汇票 ( Demand Draft )。 ④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 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和银行承兑汇票 ( Banker's Acceptance Dra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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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汇票的行为及其使用 ①出票 (Issue )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书面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字;二是将汇票交付给受票人。 ②提示 ( Presentation )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提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付款提示;二是承兑提示。 ③承兑 ( Acceptance )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是承兑人在汇票上面横写“承兑”字样,签字,并加注承兑日期,有时还加注汇票到期日;二是把承兑的汇票交给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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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汇票的行为及其使用 ④背书 ( Endorsement ) 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背书;二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通常的背书方法有: A、限定性背书(此种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 B、特别背书,又叫记名背书(此种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 C、空白背书,又叫不记名背书(此种汇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也可将其变成特别背书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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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汇票的行为及其使用 ⑤付款 ( Payment )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 付款人应即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 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 汇票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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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汇票的行为及其使用 ⑥拒付 ( Dishonour )。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或要求付款时, 遭到拒绝付款、付款人逃避不见汇票、死亡或宣告破产等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持票人遭到退票后,立即产生追索权,行使追索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A、票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 B、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出承兑或提示付款; C、在票据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作成拒付证书,并通知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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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汇票的行为及其使用 ⑦贴现 在国际市场上 ,一些承兑后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由银行或贴现公司或金融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票款的金额付给持票人,这种以未到期的票据换取现金的做法 ,叫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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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票 本票 ( Promissory Note )
⑴定义: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能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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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本票的基本内容 本票的内容包括: “本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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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本票的种类 ①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②商业本票又分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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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①本票有两个当事人,而汇票有三个当事人。
②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无须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要办理承兑手续; ③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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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票 支票 ( Cheque,Check ) ⑴定义: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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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支票的基本内容 支票的内容包括: “支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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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未划线支票) 转帐支票(划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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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支票的使用 支票的持票人应在自出票之日起10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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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支付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
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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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即汇出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进口人。
2、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出口人。 3、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银行。 4、汇入行。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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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 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电汇方式付款 汇款人 收款人 3 4 5 1 汇入行 汇出行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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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付的方式 1、信汇 信汇( M/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二)汇付的方式 1、信汇 信汇( M/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较低,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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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汇 电汇( T/T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是速度快,收费高,通常只有在卖方有特殊要求时,买方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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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 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电汇方式付款 汇款人 收款人 3 4 5 1 汇入行 汇出行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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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汇 票汇( D/D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在汇款人向汇出行交款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代替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寄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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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 买卖合同中规定以票方式付款 汇款人 收款人 4 1 2 5 6 汇入行 汇出行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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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汇与电汇、信汇有两点不同 (1)票汇的汇入行,即汇票的付款行无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自行持票上门取款;
(2)电汇、信汇的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所以涉及的当事人较少,而票汇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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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方式的性质和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汇付方式虽然通过银行来办理,但它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因此属于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交货付现、记帐赊销等业务。前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占压;后两种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付款,意味着资金占压。 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定金、分期付款、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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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 托收 ( Collection ):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基本做法: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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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极其相互关系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 (Principal ):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 ( 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银行 ( 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银行( Presenting Bank ):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 (5)付款人(受票人):通常为进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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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买卖关系,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申请书的约束) (3)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代理合同的约束) (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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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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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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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 D/P at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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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 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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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 付款人 买卖合同中规定以D/P方式付款 委托人 5 4 3 1 7 托收行 代收行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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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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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 付款人 买卖合同中规定以D/A方式付款 委托人 1 8 6 5 4 3 托收行 代收行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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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如果付款日晚于到货日期,买方可以采取两种做法取得货物:
A、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B、凭买方信托收据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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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 (Trust Receipt )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代收行同意借单: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出口人同意借单(D/P·T/R)即所谓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是指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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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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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定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定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 问: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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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付款。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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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讯即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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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1)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单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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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收的性质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银行有“三不管”: 一是不负责审查单据; 二是不负责买方是否付款; 三是不负责货物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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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收的国际惯例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吸收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 522》),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托收统一规则》 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广泛采纳和使用,但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当事人一般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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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 (一)定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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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 2、开证银行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
3、通知银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 5、议付银行( Negotiating Bank ) 6、付款银行 (Paying Bank ,Drawee Bank ) 7、保兑银行( Confirming Ba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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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①订立合同 受益人 (出口商) 开证人 (进口商) ⑧ ② ⑤ 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 交单议付 ④通知 ③开证
通知行 议付行 付款行 开证行 付款行 开证行 ⑦付款 ⑥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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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2、对货物的要求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几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UCP500》,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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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 L/C是一种银行信用 L/C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L/C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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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随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美商回电称:同意船期延展,L/C的有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其理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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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
(六)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 (1)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②光票信用证 ( Clean Credit ):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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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分 (1)不可撤消信用证 ( Irrevocable Credit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消信用证 ( Revocable Credit ):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的信用证。 《UCP5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消”或“可撤消”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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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L/C,正准备按L/C规定发运货物时,突然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我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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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分 (1)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 ( 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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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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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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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包括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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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指以开证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汇票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义务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银行对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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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信用证 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向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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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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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的区别 一是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买卖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一般为即期信用证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的买卖合同的支付条件则明确规定以远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假远期信用证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不能即期收汇。 二是假远期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即期信用证规定开立即期汇票; 三是假远期信用证规定远期汇票的贴现息及承兑手续费等费用,概由开证人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远期汇票由于远期收汇而发生的利息、贴现息,一般由受益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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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 (1)可转让信用证 ( Transferable Credit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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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转让信用证 ( Non-transferable Credit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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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循环信用证 ( Revolving Credit ):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金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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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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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愿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金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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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法: 一自动式循环: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
二非自动式循环:受益人按规定时期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三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终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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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 Reciprocal Credit ):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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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 ( 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 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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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 Anticipatory Credit ):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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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 ( Payment Credit ):凡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 ( Acceptance Credit ):凡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承兑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议付信用证 ( Negotiation Credit ):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具体有: 一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 二是限制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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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 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 、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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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备用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1998 ):简称《ISP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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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 ⑴开证行付款条件不同 ⑵适用范围不同 ⑶开证行付款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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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Publication No.500),简称: "UCP500"。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故其备当前大多数国家的银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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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收到信用证后,发现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和有效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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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三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支付方式;开证时间、开证银行、L/C的受益人、种类、金额、装运期、有效期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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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选择和运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应在贯彻我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来考虑。为了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认真研究国际市场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以运用。 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促进交易,在双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采用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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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凭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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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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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请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式。采用此类付款方式时,往往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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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付款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卖方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定的合同是一种即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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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期付款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做法时: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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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区别 (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还。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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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 补充 1、保函: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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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保函的种类 ⑴按受益人的索偿条件分: 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保函: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有条件保函: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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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保函的种类 ⑵按用途分: 投标保证书:担保投标人在在开标前不撤消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在中标后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
履约保证书:进口履约保证书、出口履约保证书。 还款保证书:国际承包业务、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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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不同 ⑴适用范围不同 ⑵对单据的要求不同 ⑶银行责任不同 ⑷融资能力不同 ⑸与合同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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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 它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帐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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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出口商(Export) 进口商(Import) 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
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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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汇出境外汇款 电汇 汇款金额的 1‰,最低50元/笔,最高1000元/笔,另加收电讯费 票汇、信汇 外币光票托收
电汇 汇款金额的 1‰,最低50元/笔,最高1000元/笔,另加收电讯费 票汇、信汇 汇款金额的 1‰,最低100元/笔,最高1200元/笔,另加收邮费(如有) 外币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 托收金额的 1‰,最低50元/笔,最高1000元/笔,另加收邮费 买入外币票据 买入票据 票据金额的 7.5‰,最低50元/笔 现钞托收 100元/笔,另加收邮费 进口托收 进口代收金额的 1‰,最低100元/笔,最高2000元/笔 跟单托收 代收金额的 1‰,最低100元/笔,最高2000元/笔,另加收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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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总结 重点与难点 汇票的行为、汇付的种类、性质;托收的种类、性质;L/C的当事人、特点、种类。 作业 课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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