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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是资金自一个国家转移至另一国家的行为。 (二)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 1.贸易 2.对外投资和借贷资金的转移 3.政府间的资金收付 4.国际旅游所支付的款项、国外亲友赠款、继承遗产、出国留学所支付的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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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2.从货物的买卖发展到单据的买卖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结算 4.从简单的贸易条件发展到交货与付款相结合的比较完善的贸易条件 三.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 1.货币条件 2.时间条件 3.支付条件 4.外汇管制 5.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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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特点 2.国际结算与国际信贷相结合 3.结算中货币分散 4.在结算中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讲究效率。
1.国际结算朝着电子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2.国际结算与国际信贷相结合 3.结算中货币分散 4.在结算中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讲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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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转让分为过户转让和流通转让。
一.流通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转让分为过户转让和流通转让。 1.过户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原债务人无约束力,原债务人可不承认这项转让,而坚持对原债权人负责;转让人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让渡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的权利不可能超过其转让人。 2.流通转让:转让人只要在凭证上签字背书并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将来人抬头的凭证不经过背书直接交付给受让人,根本不需要对债务人发出通知,债务人不能因不了解这项转让而对抗受让人;受让人完全可以获得超过转让人的权利,尤其是转让人权利存在缺陷,而受让人属于正当持有人时,后者的权利可以不受前者权利缺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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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票据具备的条件 1.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2.权利可以转让。 3.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4.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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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票据的性质 1.流通性:它是流通票据最为重要的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财产,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流通并且不需要通知原债务人。
2.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不论有无原因或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要式性: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 4.提示性:票据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见案例1 三.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信用工具 3.流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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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通票据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是指签发汇票或支票的当事人。出票人对票据承担保证兑付之责,即出票人以其自身信用向持票人保证票据将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如果付款人退票,则由出票人本人负责支付票款。 2.付款人(drawee)。即接受票据提示之人。付款人是由出票人指定的,但他可以拒绝按这项指令行事,从而构成退票行为。 3.收款人(payee)。票据上记明有权收款或有权指定他人收款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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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当事人 1.承兑人(acceptor)。如果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在约定时间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他就是作出了“承兑”,因而成为一个承兑人。 付款人可以拒绝承兑,但是只要他作出了承兑,就要在法律上受该项承兑的约束,承兑人对汇票承担主要的、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即使汇票本身是不合格的,但一经付款人承兑,就相当于承认汇票的有效性,事后不能再以此为由否认票据的有效性。 2.背书人(endorser or indorser)。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及持有票据的人。 背书人的签字,他将承担保证付款人兑付票据的连带责任。 3.被背书人(endorsee or indorsee)。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中记名的受让人。 他是债权人,也是票据的持有人,一旦他继续转让该票据,他同样承担背书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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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票人(holder)。是指占有票据的当事人。
持票人一般是下列三种当事人: (1)收款人;(2)被背书人;(3)执票来人(bearer)。 持票人的权利有三个方面: (1)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及承兑的权利; (2)在遭到退票时向背书人及出票人追索的权利; (3)如果票据不禁止转让,那么持票人拥有转让票据的权利。 5.保证人(guarantor)。是对汇票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的当事人,按常规应有非票据债务人担任。 保证人承担与被保证人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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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汇票、本票、支票 第一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者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 ) (二)汇票的要式 1.“汇票(exchange)”字样。《日内瓦统一汇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明确表明“汇票”字样;英国票据法对此不做规定。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1)书面形式。汇票必须是书面的,若为手写而成,不能用铅笔写,容易被涂改变造。 (2)支付命令。汇票是付款命令,其措词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不能使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如“would you please pay to the order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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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条件性。汇票所传达的付款命令不能以其他行为或事件作为先决条件,即出票人不能在汇票中加列附加条件。如“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A1000英镑整);如“ pay A USD 100 out of the sales profits of cotton sweaters”(从棉制汗衫销售利润中支付A100美元)。或者记明“pay A USD 100 from NO.2 ACCOUNT”(从第2号帐户支付A100美元)。 如“drawn under L/C NO.123 dated……issued by bank of CHINA ,SHANGHAI”(根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年某月某日开立的第123号信用证开立),此条款不是对付款行为设置先决条件,因此不影响汇票无条件付款命令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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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票日期与地点(date and place of issue)。 出票日期的作用: (1)确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3.付款人(drawee)。通常付款人名称旁都注明详细的地址。若有两个以上付款人则应该表明“A and B”,而不是(A or B)。 4.出票人签字(drawer’s signature)。出票人签字是一份有效汇票不可缺少的项目,只有经过出票人有效签字,或者经过其代理人的授权签字,汇票才正式生效,出票人才对汇票承担责任。 5.出票日期与地点(date and place of issue)。 出票日期的作用: (1)确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2)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到期日; (3)确定汇票的有效期。 出票地点的作用:汇票的有效性以出票地法律为依据,只要在出票地有效的汇票在其他国家亦有效,相反若出票地法律判定无效,那么在其他国家亦不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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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7.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如“at sight(见票时)”、“on demand(在被要求时)”、“upon presentation(在提示时)”。 (2)远期付款。 ①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为出票日后的一个确定日期,如“30 days after date(出票日后30天)”或者“one month after date(出票日后一个月)”。 ②见票后定期。即付款人第一次见票后的一个确定日期作为付款到期日,例如“90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90天)”。 ③确定日期。在将来某个确定日期付款。 ④特定事件后定期。贸易实务中,常常以提单签发作为特定事件来确定到期日。 到期日的计算: ①算尾不算头。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是付款到期日。 ②月为日历月。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 ③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算。 ④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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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pay A not transferable(付A不得转让)。 ③在票面上注明“not transferable”(不得转让).
8.汇票金额(amount)。 9.收款人(payee)。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规定只许收款人本人收款,其他人持票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可拒付,出票人不受这些人的追索。如: ①pay A only(仅对A支付)。 ②pay A not transferable(付A不得转让)。 ③在票面上注明“not transferable”(不得转让).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①pay to the order of A(付A的指定人)。 ②pay A or order(付A或指定人)。 ③pay A(付A)。 (3)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①pay bearer(付执票来人)。 ②pay A or bearer(付A或执票来人)。 见汇票和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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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行为 是指形式完整的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的第一次支付。 (1)出票人按汇票的必要项目开立汇票并签字。
1.出票(issue) 是指形式完整的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的第一次支付。 (1)出票人按汇票的必要项目开立汇票并签字。 (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或执票来人。 2.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 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交付给受让人以实现票据权利转让的行为,使被背书人成为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背书应注意以下: (1)背书通常写在汇票的背面,并由背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2)背书转让的应该是汇票的全部金额。 (3)若汇票是签发给两个或数个收款人,或者已经背书给两个或数个被背书人,那么在进一步转让该汇票时,全体收款人都必须签字,除非其中有人被授权代表其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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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又称无记名背书,只有背书人签字,不记明被背书人。
背书的种类: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又称无记名背书,只有背书人签字,不记明被背书人。 (2)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又称完全背书,不仅有背书人签字,而且也注明了付给被背书人的指定人。 Pay to the order of Citi Bank ,New York (被背书人)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背书人)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禁止汇票继续流通的背书,或者是指授权被背书人按既定指示处理汇票而非转让汇票所有权的背书。 Pay A only. Pay A for the account of X Pay A or order for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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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远期汇票需作两次提示: 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提示付款。 提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2)提示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付款人没有义务在非营业时间内接受提示。 (3)必须在汇票载明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若未载明付款地点,则为付款人名称旁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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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 完整的承兑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付款人在背面签字 第二,交付
4.承兑(acceptance)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 完整的承兑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付款人在背面签字 第二,交付 承兑的种类: (1)一般性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付款人完全同意出票人命令的行为。 Accepted Adam 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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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 付款人同意承兑,但加注了附加条件。 Accepted
(2)限制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又称保留承兑,是指付款人虽同意付款,但在付款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当事人等汇票要件方面作出了不同于出票人指示的变动,因此付款人并非完全同意按票面文义承担其责任,而是按其自愿的方式承担责任。 限制性承兑有以下几种: ①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 付款人同意承兑,但加注了附加条件。 Accepted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Adam smith ②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 付款人只对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作出承兑。 例如汇票金额为USD 10000承兑如下: accepted payable for amount of USD 5000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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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
明确限制付款于某一特定地点的承兑。 Accepted ,payable at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only. ④改变付款时间承兑(time qualified acceptance ) 承兑人表示在一个不同于票面规定日期的到期日进行付款。 ⑤改变当事人承兑(parties qualified acceptance) 一份汇票由两个或数个付款人共同付款时,其中有付款人未签字承兑,而其他签字者又不能代表此人,则承兑人就不是全体付款人,就为改变当事人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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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款(payment) 6.退票(dishonor)及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退票是指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有效提示时遭到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由于持票人只有在汇票遭到退票的情况下才能向前手追索,因此持票人必须让所有可追索的前手及早了解退票这一事实,这就是退票通知。 7.拒绝证书(protest) 是由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公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汇票退票事实的书面文件,是证明退票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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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票据被退票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款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的条件: 第一,提出追索者必须是持票人。 第二,持票人在遵循票据法规的程序方面尽心尽责。 第三,持票人在采取若干票据行为时遵守票据法规定的时效,也就是说作到了“守时”。 追索金额: 第一,票面金额。 第二,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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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制作退票通知、拒绝证书等费用。 追索顺序: 在承兑前,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在承兑后,承兑人 出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追索时效: 9.保证(guarantee) 非汇票债务人对汇票债务人的债务作出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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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贴现(discount) (一)贴现的概念 持票人将已承兑而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按低于汇票到期价值的价格出售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行为。 (二)贴现息的计算。 计算公式: D=(V×d×t)/T 其中:D=贴现利息;V=到期价值;d=年贴现率;t=贴现期(从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天数);T=年的基础天数 贴现净值的计算公式: NP=V-D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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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bank draft):以银行为出票人,付款人必是银行,其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一)根据出票人区分 1.银行汇票(bank draft):以银行为出票人,付款人必是银行,其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2.商业汇票(trader darft):由商人签发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商人,其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二)根据付款期限区分 1.即期汇票(sight bill):汇票上注明即期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一定期限后或在某个特定的将来时间付款的汇票。 (三)根据承兑人区分 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由商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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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支票(cheque) 一.支票的定义及必要项目 1.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也就是银行存款户向该银行签发的、授权其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 Briefly speaking,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Detailedly speaking,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or to the order of,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2.支票必要项目: (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银行的名称;(4)付款地; (5)出票日期与地点;(6)出票人签字;(7)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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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的特点及其与汇票的区别 1.支票的付款人必定是一家银行,而出票人必定是在该银行开立支票帐户的客户。
2.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担保支票的付款,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可以不存在资金关系,付款人对提示的汇票有权拒付。 3.支票的提示虽然同汇票一样也有合理期限的规定,但是在提示过期的情况下,汇票的出票人与背书人都可以解除其责任;如果持票人在合理期限内提示支票,但因付款银行已倒闭而遭退票,那么无论出票人是否因此而受到损失,都必须对支票进行付款以解除其责任,但如果过期提示,不管银行的倒闭是发生在合理期限内还是合理期限外,只要提示时银行确已倒闭,那么出票人有权就其受损失的部分解除责任。 4.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汇票除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远期汇票为信用工具,它有承兑行为。 5.汇票付款人在法律上无责任,即使无理拒付,只能就债务的本身来控告债务人,与汇票无关,但支票如银行错误拒付,就要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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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的种类 也称公开支票(open cheque),是一种既可以通过银行收款入帐,也可以提取现钞的支票。
1.一般支票(uncrossed cheque) 也称公开支票(open cheque),是一种既可以通过银行收款入帐,也可以提取现钞的支票。 2.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也称平行线支票,因其票面上带有两道平行横线而得名,划线支票只能通过转帐付给代收银行,是针对一般支票易于被他人冒领现金的缺点而设计的。 (1)一般划线支票 是指在划线中不写明具体取款银行名称的支票。 (2)特别划线支票 是指必须由划线中指定银行代收而不能由其他银行收款的支票。 (3)保付支票 是经过付款银行承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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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的止付与退 指出票人在支票解付以前撤消该支票的行为。 2.退票 在支票提示时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而发生的行为 退票的原因:
1.支票的止付 指出票人在支票解付以前撤消该支票的行为。 2.退票 在支票提示时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而发生的行为 退票的原因: (1)出票人帐户的存款不足,即支票是空头支票。 (2)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时期超过提示期限,即支票是过期支票。 (3)支票的背书欠缺或不连续。 (4)支票的印鉴不符。 (5)破损支票 (6)大小写金额不符。 (7)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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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与必要项目 1.本票:一个人开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承诺,保证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2.本票必要项目: (1)“本票”字样;(2)无条件付款承诺;(3)收款人姓名或其指定人或来人;(4)签票人签字;(5)签发日期与地点;(6)付款期限;(7)金额;(8)付款地点 见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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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是签票人本人的一项债务,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 2.基本当事人不同。
1.基本性质不同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是签票人本人的一项债务,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 2.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签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本票的签票人自始至终对票据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只有在汇票未获承兑之前才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 4.份数不同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汇票通常都采用一式两份的形式,两份汇票内容完全一样,效力也完全相同,付款人只需对其中一份进行付款或承兑,另一份就自动失效。 本票的签发,历来是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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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远期票据的提示程序不同 远期汇票的提示包括两次,第一次提示要求承兑,第二次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远期本票的提示通常只需要一次,即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6.过期提示出票人责任不同。 如果持票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提示,那么对于汇票而言,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的责任都可以解除,对本票而言,只有背书人可以解除其责任,签票人的责任依然存在。 7.汇票的承兑可以是有条件的,而本票的付款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 8.汇票在退票后应作成拒绝证书以保持对前手的追索权,而本票无需作拒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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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汇款方式 一.汇款方式的概述 1.汇款的概念 汇款方式: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通过其在海外发分支机构或代理行,把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特点:资金的流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同。 2.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向银行交出款项,申请汇出款项的人。 (2)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接受汇款的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办理汇出款业务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即办理汇入汇款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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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汇款方式种类及其业务的程序 汇款人申请汇出国外汇款时,首先,须填写并向汇出行递交“汇款申请书”一式两联,汇款申请书上应注明汇款的方式、汇款的日期、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汇款货币种类与金额、汇款人的姓名和地址、附言、用途等,以及汇款申请人签名盖章。然后,汇出行向汇款人收取汇款金额及手续费、杂费,并按汇款申请书上的委托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汇入行接受付款委托书以后,要向收款人发出“汇款通知书”。最后,收款人凭汇款通知书到汇入行取款。 汇款种类: (1)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报或电传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地址或开户行名称、地址;货币名称和金额;汇款人的名称和地址;附言;头寸拨付的方法;汇出行的密押(密押是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预先约定在电汇凭证上加押的密码,以证实电报确为汇出行所发);发电日期及汇款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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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委托书的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地址或开户行的名称地址、账号和户名;币别及金额;汇款人名称或地点;汇款人附言;汇入行名称、地址;头寸调拨的方法及起息日;编号、汇出日期;汇出行签字。 (3)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一张有指定解付行的汇票给汇款人,这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支付方式称为票汇。 票汇应注意的事项:票根与汇票上的内容是否相符;汇票上的签章与汇出行给汇入行的印鉴是否相符;汇票是否曾涂改或损坏;汇票未经止付;在合理时间内提示;背书具有连续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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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 M/T:利,银行可占用客户的资金;弊,速度较快,有可能在邮寄中延误或丢失;速度,比T/T慢。
T/T:利,极为安全,款项通过银行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汇款人可充分利用资金,减少利息损失;弊,银行不能占用资金,汇款人要多付电报费和手续费,故成本较高;速度,比M/T、D/D都快。 M/T:利,银行可占用客户的资金;弊,速度较快,有可能在邮寄中延误或丢失;速度,比T/T慢。 D/D:利,汇入行不必通知取款,背书后可流通转让,汇出行可占用客户资金,任何一家汇出行的代理行都可付汇票;弊,可能丢失,被窃,但成本较底;速度,最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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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款的偿付与退汇 (一)汇款的偿付 汇款的偿付即汇款头寸的调拨,是指汇出行因汇入行代其解付汇款而予以偿还款项的行为。 1.帐户行直接入账型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建立了往来帐户,可直接通过帐户行偿付,即借记往帐或贷记来帐。 (1)汇出汇款使用的货币是汇出国的货币,而汇入行在汇出行设有帐户。 (2)汇出汇款使用的货币是汇入地货币,而汇出行在汇入行设有帐户时,汇出行可以要求汇入行在解付汇款后,借记汇出行帐户。 2.“碰头行”型 (1)通过碰头行拨交头寸 (2)通过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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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汇款解付之前,由汇款人或收款人要求撤消该笔汇款的行为。 1.电汇和信汇的退汇 2.票汇的退汇 3.退汇的手续
(二)汇款的退汇 是指在汇款解付之前,由汇款人或收款人要求撤消该笔汇款的行为。 1.电汇和信汇的退汇 2.票汇的退汇 3.退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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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一)预付货款 是进口商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支付给进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汇款方式。
预付货款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签定的贸易合同基础上的,买方应按合同规定,汇出款项,同时在汇款附言中说明款项的合约号码,如有要求或条件,也可在附言中写明。汇入行接到预付款后应立即通知卖方收款,并立即解付款项。 1.预付货款不利于进口商: 第一,进口商未收到货时,已先垫款项时,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 第二,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资金被他人长时间占用,造成利息损失。 2.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有利: 第一,出口商发货前即可收到货款,可以利用他人款项,或者等于得到无息贷款; 第二,是收款后再发货,使发出的货物有担保,降低了发货风险,掌握了货物的主动权。 3.预付款的使用情况: 第一,进出口双方关系十分密切,双方互相信赖; 第二,双方交易的是紧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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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到付款 是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1.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是不利的: 第一,出口商先发出货物,他要承担进口商收货后不履约付款的风险; 第二,货款往往不能及时收回,出口商的资金被人占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2.货到付款方式对进口商是有利的: 第一,进口商不用承担资金风险,依货付款,货物如不符合要求就可以不付款,在整个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 第二,进口商如迟付货款,实际上是占用了出口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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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寄售:是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委托国外进口商代卖,价格未定,也有时规定了最低价格,进口商将商品卖出后,扣除佣金,将款项汇给出口商。
3.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 第一,售定:货价已定,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出口方先运出货物,进口商在接到货物后,在一定时间内以汇款方式进行付款,习惯上也称“先出后结”,先出口,后结汇。 实务中,采用的方法是:出口商先发货,出口单据随同货物直接交给买方,买方收到货物后,按实收的货物数量、规定的价格、期限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交出口商,即先发货,后结汇。 售定形式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 第二,寄售:是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委托国外进口商代卖,价格未定,也有时规定了最低价格,进口商将商品卖出后,扣除佣金,将款项汇给出口商。 在寄售形式下,价格涨落、盈亏等风险由出口商承担,所以,寄售对出口商最为不利。 一般来说,新产品开拓海外市场,或剩余货物以及滞销产品等可用寄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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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托收方式 1.托收的定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意指债权人委托银行以一定的凭证向债务人收回债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托收 1.托收的定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意指债权人委托银行以一定的凭证向债务人收回债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中结算工具汇票与资金流向相反,所以,托收属逆汇结算方式。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或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方收取货款的出口方。 (2)托收行:即受委托人之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或称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即除托收行外,参与处理托收的任何银行,或称进口地银行。 (4)提示行:即向受票人办理提示的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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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单托收:是由出口方开立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国内的托收行,书面委托其转委国外的代收行向进口方代收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3.托收方式的种类 (1)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等,金额相对于跟单托收的金额为小。 (2)跟单托收:是由出口方开立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国内的托收行,书面委托其转委国外的代收行向进口方代收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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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交单(D/P):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提示跟单汇票后,只有在受票人付清货款时,才将货运单据交给受票人的一种交单条件,或交单方式。
二.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与业务程序 (一)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1.付款交单(D/P):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提示跟单汇票后,只有在受票人付清货款时,才将货运单据交给受票人的一种交单条件,或交单方式。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即期汇票)给受票人要求付款时,受票人见票即付,代收行立即交出货运单据,并将货款交托收行贷记委托人帐户。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是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远期汇票)给受票人要求承兑,受票人承兑汇票后,单票仍退还给代收行,待付款到期日,代收行再向受票人做付款提示,待受票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并将货款交托收行贷记委托人帐户。 2.承兑交单(D/A),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待受票人承兑完远期汇票后,收回汇票,立即将货运单据交给受票人,待汇票到期日向其提示汇票,由受票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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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双方在所签合同中订立了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条款。
(二)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业务程序 (1)进出口双方在所签合同中订立了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条款。 (2)出口方按合同规定发货装船出运,取得提单和其他商业单据后,即可签发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填制托收申请书,明确交单方式等 (3)将跟单汇票和托收申请书送交托收行,委托收款,并取得回执。 (4)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明确收款指示等,随附跟单汇票,邮寄代收行。 (5)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跟单汇票。进口方按规定的交单条件,进行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并于到期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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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时,托收行有权选择自己的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作代收行,并根据与代收行开设帐户情况的不同正确起草收款指示。
注意的问题: (1)由于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银行只是严格按托收指示行事,对何时或能否受到款项并不负责;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法律效力等也不负责;对电函、信件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丢损也不负责。 (2)托收行和代收行对处理或不处理托收业务有选择权,但在决定不处理托收业务或不接受它受到的有关托收指示时,有义务立即以电讯方式通知委办托收的一方或发来托收指示的一方。 (3)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时,托收行有权选择自己的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作代收行,并根据与代收行开设帐户情况的不同正确起草收款指示。 (4)托收项下的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杂费,由委托人或受票人负担,一般是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订明由受票人负担。 (5)如果规定由委托人负担手续费,可以采用两种支付方式:一是委托人向托收行、托收行向代收行预支手续费,二是银行收妥货款后,先从中内扣手续费,然后再将净款付给前手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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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相互没有开设帐户时,而是托收行在国外第三家银行如Y银行开设帐户时,
2.托收委托书的收款指示 (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有帐户时, (2)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有帐户时, (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相互没有开设帐户时,而是托收行在国外第三家银行如Y银行开设帐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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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面临的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 第二,国家风险 第三,进口商风险 第四,惯例风险
三.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一)出口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面临的风险: 第一,市场风险 第二,国家风险 第三,进口商风险 第四,惯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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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一,做好售前调查工作 第二,正确确定交单条件和价格条件
第三,在海外设立“需要时的代理人”,以便拒付时处理单据和货物。 第四,把托收方式与银行保函、信用证等方式结合起来,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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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可以采取托收出口押汇方式。
(二)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1.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可以采取托收出口押汇方式。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办理跟单托收时,可以汇票和货运单据作为质押品,向当地托收银行申请贷款。 特点:托收行贷款后,即成为出口商的债权人,取得了托收项下跟单汇票的质权,如果托收遭到进口商的拒付,可以向出口商索回贷款,银行有权根据跟单汇票处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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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或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是允许进口商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程序: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委托人或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在承兑远期汇票后,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 目的:避免货物先于付款日到达进口港后由于进口商不能付款赎单,致使货物滞留港口遭到罚款;或进口商以货物到港为借口,在付款前催要单据;或有些地区的代收行习惯上将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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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将信托收据项下货物和其他货物分开保管 第二,售得的货款应交付银行,或暂代银行保管,但在帐目上须与自有资金分别开来
进口商作为受托管理人,其义务是: 第一,将信托收据项下货物和其他货物分开保管 第二,售得的货款应交付银行,或暂代银行保管,但在帐目上须与自有资金分别开来 第三,不得把该项下的货物抵押给他人 代收银行作为信托人,其权利是: 第一,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商品 第二,如商品已被出售,可随时向进口商收回货款 第三,如进口商倒闭清理,对该项下的货物或货款有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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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概述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一种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它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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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 2.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是有限度和条件的。 3.开证行是一项独立的、自足的文件。
(二)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文件。 2.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是有限度和条件的。 3.开证行是一项独立的、自足的文件。 (1)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 (2)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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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跟单信用证的作用 1.对进口商 (1)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良好,所进口的物资有一定的销售市场,则他在开证时可只交部分押金或担保品,单据到达后赎单付清差额,可以避免资金大量积压。 (2)他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装货期限,在某种程度上能保证装船前的货物和数量和质量,使他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约的规定。 (3)他可以在付款后肯定地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4)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如果进口商筹措资金仍有困难,则可凭信托收据,要求开证行先交付单据,在出售货物后再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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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出口商的作用 (1)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出口地与他有往来的银行,即能完全地取得货款,加速资金周转。 (2)在装船前,他如需要资金周转,可持证向其往来银行做打包放款,由于出口贷款的利率远较其他工商贷款利率较低,出口商实际上享受到低利贷款。 (3)在进口商的进口管制和外汇管理的情况下,可不受影响地装货收款。因为在实行贸易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都须经贸易、外汇管制机构的批准,所以出口商取得信用证就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产生的风险。 (4)可避免钱货两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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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证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所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银行开立信用证不必占用资金,反而能得到开证手续费的收入。
3.对开证银行的作用 (1)开证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所贷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银行开立信用证不必占用资金,反而能得到开证手续费的收入。 (2)由于开证行贷出信用不是无条件的,开证时先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数目的押金,当它履行付款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作为保证,从而减轻了垫款风险。 4.对出口地银行的作用 只要议付的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单据,它肯定能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取得垫付的货款,并且能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结算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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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条款 (1)信用证型式。 (2)信用证号码。 (3)开证日期 (4)受益人和申请人 (5)信用证金额 (6)信用证有效期
(四)跟单信用证的内容 1.基本条款 (1)信用证型式。 (2)信用证号码。 (3)开证日期 (4)受益人和申请人 (5)信用证金额 (6)信用证有效期 (7)开证行名称及签字 (8)开证行负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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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汇票的要求 (2)对货运单据的要求 3.商品条款 (1)商品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单价 (5)价格条件 (6)包装
2.单据条款 (1)对汇票的要求 (2)对货运单据的要求 3.商品条款 (1)商品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单价 (5)价格条件 (6)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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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运条款 (1)装运港或接货地 (2)卸货港或目的港 (3)装运期 (4)装运方式 5.其他条款 (1)开证行对通知行的指示 (2)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的指示 (3)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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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一笔信用证业务从发生到终结大体上要经过六个主要环节: (一)进口商申请开证 进口商在与出口商签定买卖合约后,应根据合约条款,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要求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所必须包括的基本内容,亦是开证行开证的主要依据。 第二,进口商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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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以前,对信用证下的单据及他所交纳的押金、押品有抵押权或留置权。
进口商应承担的责任大致归纳为四点: 1.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以前,对信用证下的单据及他所交纳的押金、押品有抵押权或留置权。 2.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及其代理行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 3.进口商保证在单据到达后,或银行承兑的汇票到期前,如期备款赎单。 4.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单据、信函、文件和电讯在传递过程中的遗失、受损或延迟,若非由于银行直接的疏忽或失职,银行概不负责。 银行对开证申请人抵押的方法: 1.收取保证金; 2.以出口信用证做抵押。 3.凭其他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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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商为受证人,可以由申请人或开证行直接寄给受证人。
(二)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的受证人有两种: 1.出口商为受证人,可以由申请人或开证行直接寄给受证人。 2.以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为受证人,采用这种方式,只能由开证行通过其代理行通知出口商。 开证方法:信开证和电开证 凡由开证行或申请人把信用证直接通知出口商者,只能用航邮把正本寄送给出口商;而经出口地银行通知者,除航邮外,尚可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并在电文上加密押作为通知行证实电文之用。 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三个关系,即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单据与货物的关系。 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人应交开证费,期限由开证日起算,全部费用在开证时收取。 信用证开出后,有时由于出口商、进口商、银行方面的原因,信用证还得修改。信用证修改的原因,大多数出于收益人的要求,常见的是信用证与合约不符,或者某些条款受益人认为无法办到,也有时由于政治、经济上的原因,不能按照来证条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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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 出口方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时,应首先由出口方银行鉴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审核信用证条款,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审核开证行 2.审核有关对受益人的规定。 3.审核信用证种类。 4.审核装运货物与金额是否相符。 5.审核单据的要求。 6.审核装运期与有效期。 7.审核运输和保险条款。 8.审核信用证的责任条款。 9.审核其他条款。 信用证审核的结果通常有三种: 1.可以接受的。 2.属于经过修改好可以接受的。 3.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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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方银行议付信用证 出口方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进行仔细的审核,然后决定是否议付。 一般来说,银行对下述情况不负责任: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中所载或所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文概不负责。 2.银行对单据上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货物的存在与否概不负责。 3.银行对货物发运人、承运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可靠性,他们已采取的行动或没有采取的行动,清偿能力、作风和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议付行审核单据,如认为单证相符,即可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议付单据包含两重意义: 通过议付,汇票以及所有单据的所有权转让于议付行;议付行则以其自有资金按照票面金额扣除各项费用后,垫付给受益人,所以议付实际上是银行的购票行为,亦是银行对受益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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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如发现单证不符,可采取下述措施: 1.单据退给受益人修改; 2.接受受益人的保函并议付; 3.接受受益人往来银行的保函后议付; 4.发电开证行要求授权议付; 5.按托收办理; 6.如单证只是轻微不符,而根据以往经验,无拒付危险时,可照样议付,但需向开证行说明; 7.单据退回受益人,由其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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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提出异议时,可以拒绝单据不付款,或保留付款或凭保函付款。
(五)进口方银行接受单据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认为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根据,决定是否向议付行提出未按信用证条款议付的异议,一定要根据单据作出决定,不能为进口商的意见所左右,这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则。 开证行提出异议时,可以拒绝单据不付款,或保留付款或凭保函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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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口方赎单提货 开证行接受单据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进口商如同意接受单据,应将货款及应付手续费付给开证行。如果进口商接受单据但无力赎单,一般可要求开证行同意凭出立的信托收据先取得单据凭以提货。 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装运单据提货,如发现货物数量、品质、规格等与合约不符,不能向银行提出赔偿要求,而只能向责任方,即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因为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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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方为开证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与与合同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项下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申请开证人 如果买方为开证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与与合同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信用证。 2.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开证人在接到银行的赎单通知后,应及时到银行履行承兑手续或付款赎单。 3.开证人在赎单前有权检验单据。 4.开证人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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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用证下权利的合法享受人,也就是汇票的出票人。他通常是进出口交易中的出口商、卖方。 1.受益人收到信用证时,如发现有与合同不符或不可接受的条款,有权要求申请开证人修改。 2.受益人收到信用证或接受修改通知书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且通知收货人。 3.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如果其中有些条款与销售合同不符而又被受益人接受,并已利用了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时,这张信用证便视为已被受益人默认,受益人再也不能以信用证与合同不符为理由向开证人提出修改或拒不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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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益人有凭正确单据取得货物的权利,如遇开证行中途提出片面撤消信用证,受益人有权拒绝接受这种要求,仍可继续装船、备单和交单。
5.受益人在装船前,如果进口人破产或开证人和开证行一齐倒闭,有权将已备妥但尚未装船的货物停止装运。 6.开证行倒闭后,如果受益人已利用的信用证的货物遭到议付行的追索时,受益人仍有权把单据直接交给开证人要求付款,即使开证人在开证时已把押金预交给倒闭的开证行,并遭受了损失,受益人的这种权利并不受影响,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而收益人已交单而未取得货款,受益人有权要求开证人付款,也可以对开证行提出诉讼,在开证行倒闭时,如果信用证还未被利用,受益人有权要求开证人另行在其他银行重开一张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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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证行 开证行一般是进口方的银行,是应申请开证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1.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开证申请书的内容确定的。 2.如果开证行没有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证,亦未经开证人确认,开证人有权拒绝赎单。 3.开证行享有对受益人的错误单据行使拒付的权利。 4.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不能以开证人无付款能力、未交付押金或手续费、有欺诈行为、骗取开证行开证等作借口,表示对信用证不再负责。 5.开证行由于本身的错误而不得不向开证人或受益人赔偿损失时,赔偿的范围只限于跟单汇票或发票的面额加利息和费用,此外不再负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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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行 通知行是将开证行开立的以该行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或开证电报的内容,另以自己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而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1.把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信用证上指定的受益人。 2.证明信用证签章的真实性。 3.通知行或转递行无义务对受益人进行议付或代付货款。 4.通知行或转递行责任后,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或转递手续费。 5.如果通知行接受了担任保兑行的委托后,他便承担了兼任保兑行的职责,同时也产生了其职责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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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付行 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公开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所垫付的款项的银行。 1.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接受或拒绝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2.议付行如发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有权拒绝议付。 3.不论开证行因何种原因对议付行拒付,或开证行在议付行议付了汇票和单据后倒闭,议付行均有权向受益人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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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行 付款行是代替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1.付款行只代开证行付款,在法律上无必须对受益人负付款的责任。 2.付款行的验单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来说,在这一点上它和开证行的责任完全一样,因此,付款行一旦检验了单据并付了款后,再无权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3.付款行有权根据代理合约或代行约定向开证行取得偿付,并收取因为代付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如果信用证条款含糊,付款行有权予以公平的、合理的解释,它的解释对开证行有约束力。 (七)偿付行 偿付行是开证行为了议付行索汇方便而指定的偿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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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兑行 保兑行就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本行的名义实行保付的银行。 1.保兑行承担了保兑责任后,和开证行一样他就是这个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必须对受益人负责。 2.无论是开证行倒闭,或是保兑行付款后发现单证不符,都无权对受益人拒付或追回票款。 3.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均不能片面撤消其保兑责任。 4.保兑行在验单时如果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付。 5.保兑行对受益人不能行使追索权时,对议付行也同样无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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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通常都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而成立。 2.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由开证行申请书所确定。
在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中,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开具者,起到各当事人的“中枢”作用。围绕着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建立起一种多边关系: 1.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通常都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而成立。 2.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由开证行申请书所确定。 3.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体现在信用证上,当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在证内作了交单的付款的承诺后,开证行对受益人就承担了付款的义务,受益人既有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也有交单收款的权利。 4.开证行与通知行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5.通知行与受益人的关系,通知行合理谨慎地检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迅速正确地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如果由于通知行的疏忽造成延误而使受益人遭受损失,受益人可借助合适的民法要求通知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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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证行与代付行的关系,代付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代付关系是根据两家银行的代理合同所确定的。
7.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关系,在指定议付和自由议付的情况下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议付行所有权向开证行正确单据要求偿付,是接受了信用证上开证行负责文句中对议付行的邀请。 8.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关系,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而确定。 9.保兑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一旦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它将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义务。 10.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议付行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如果开证行拒付汇票,或开证行倒闭,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要求偿还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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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而付款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在受益人提交单据时付款或对所有根据信用证条款开立的汇票作出承付,则这种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有权随时取消该证而不必征求有关当事人同意的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的保兑与不保兑是根据信用证有无第三者参加负责来区分的。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者称为保兑信用证。另一家银行的保证,在银行业务上称为保兑,这家银行称为保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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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国际结算方式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概述 银行保函: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责任义务 1.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担保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具保函的一方。 (1)如果发生索赔,在担保行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申请人应立即偿还担保行为此所作的任何支付。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行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一部分或全部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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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经接受保函申请书,就有责任按申请书要求开立保函。 (2)保函开出后,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对受益人付款。
2.担保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保函的银行。 (1)一经接受保函申请书,就有责任按申请书要求开立保函。 (2)保函开出后,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对受益人付款。 (3)担保行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索偿。 (4)担保行有权根据付款金额和风险责任大小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5)担保行有权拒绝开立他认为不能或不愿承担责任的保函。 3.受益人:是接受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向担保行提出索赔的一方。 (1)履行有关合约项下的义务。 (2)在申请人违约时,有权向担保行索偿,取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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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保函的开立方式 1.直接开给受益人 2.通过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 3.通过转开行转开 (三)银行保函的业务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保函的基本条款; (3)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4)担保银行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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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 (1)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审查; (2)受益人资信情况审查; (3)对交易合同或项目的审查; (4)保函主要内容的审查。 3.开立保函 4.保函的修改 保函的修改主要是有效期延长、金额变动、条款变动等,其中较多的是延长保函的有效期。 5.保函的撤消 6.保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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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在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的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
二.保理 (一)保理的概念 保理业务是在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的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 (二)保理业务的一般程序 1.单保理的业务流程 (1)进口商与一个或几个进口商经过谈判,决定采用保理结算方式以后,出口商即向进口国的保理商提出申请,保理商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14天内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并通知给出口商,然后双方签定保理协议,并提交需要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 (2)进口国的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确定信用额度,并通知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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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净剩余的20%的发票金额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
(3)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并将发票和运输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或通过进口保理商转交给进口商。 (4)将发票副本寄给保理商。 (5)出口商如要融资,则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即以预付款的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 (6)到期后,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 (7)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净剩余的20%的发票金额转入出口商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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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转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
(6)出口商如需融资,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7)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转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 (8)在付款到期日,进口商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 (9)进口保理商将款项拨付给出口保理商。 (10)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将剩余的20%货款付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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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业务的利弊 1.优点: (1)有利于扩大销售。 (2)可为出口商提供综合性的服务,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于一体的结算方式。 (3)有利于出口商业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管理费用。 (4)降低风险。 (5)手续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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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 (2)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
2.缺点: (1)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 (2)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 (3)费用高,对业务量有一定的要求,使一些小企业无力享受这项服务。 (4)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帐款,没有选择的余地。 (四)保理的作用 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及评估。 2.代收帐款。 3.帐务管理。 4.风险担保。 5.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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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买票据业务概述 又称福费廷,它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包买商,通常为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二)包买业务的一般程序 1.包买票据业务的运转过程 (1)买卖双方在设备、资本货物等贸易洽谈时,如果要使用包买票据进行融资,应事先和其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包买商约定好,以便做好信贷融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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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银行要经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同意,如果出口地银行认为担保行资信不高,进口商要更换担保行。
(2)买卖双方签定贸易合同。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远期汇票,并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 (3)进口商出立本票或承兑汇票。 (4)担保银行要经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同意,如果出口地银行认为担保行资信不高,进口商要更换担保行。 (5)出口商发货后,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以正常途径寄送进口商,以换取经进口商承兑的具有银行担保的汇票。 (6)出口商将已承兑的有担保的汇票(或本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包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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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获得固定利率和无追索权的中短期贸易融资 2)在交货或提供服务后可立即取得到货款。 3)不需再负担资产管理和债款回收的工作和费用
2.包买票据业务流程 (1)不涉及第三者担保的包买业务流程 (2)涉及第三者担保的包买业务流程 (三)包买业务的利弊 1.对出口商的利弊 (1)有利方面 1)可获得固定利率和无追索权的中短期贸易融资 2)在交货或提供服务后可立即取得到货款。 3)不需再负担资产管理和债款回收的工作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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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再负担利率、汇价、信用和国家风险。 5)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做包买业务。 6)手续简便易行,只要担保人能被包买商所接受,往往会很快地达成融资协议。 7)该业务只需提供汇票、本票等即可获得融资,通常不需要其他单据,故单据的准备是简单易行。 8)这类业务保密性强,没有商业贷款那种公开性,有利于保护出口商的利益。 9)出口商在商务谈判的初期阶段,就可获得包买商给予的报价和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做业务的选择权,有充分的时间通过相应提高价格来转嫁有关融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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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方面 1)出口商要保证债权凭证必须是清洁有效的,只有这样,才能免除包买银行对他的追索权。 2)出口商有时不能保证进口商能找到一个使包买商满意的人充当担保人。 3)由于包买商承担了所有的收汇风险,所以费用较高。 2.对进口商的利弊 (1)有利之处 1)所需要的交易单据简单易行,办理迅速 2)可获得中短期固定利率贸易融资 3)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信用额度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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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之处 1)必须支付银行担保费 2)银行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要长期占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3)即使有贸易纠纷,也不能够拖延或拒付款项 4)由于出口商往往将所有的融资费用转嫁给了进口商,故融资成本较高。 3.对包买商的利弊 (1)有利之处 1)文件简单,制作方便,办理迅速 2)所购入票据可以在二级市场转让流通 3)收益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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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之处 1)所购票据是无追索权购入,如果应收帐款不能按期收回,将受损失 2)包买商必须调查了解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3)承担出口贸易融资中的所有汇价、利率、信用和国家风险 4.对担保人的利弊 (1)有利之处 1)文件简单,责任明确,便于受理 2)由于交易金额较大,因而保费收入相当可观 对到期票据负有绝对的无条件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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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行办理电汇业务时,是通过电报和电传向解付行发出付款委托书的,欺诈者就利用电传机向银行发电要求将汇款款项贷记某帐户或付现给某人。
第八章 国际结算中的欺诈行为 一.汇款结算方式下的欺诈行为 (一)电汇中的欺诈行为 汇出行办理电汇业务时,是通过电报和电传向解付行发出付款委托书的,欺诈者就利用电传机向银行发电要求将汇款款项贷记某帐户或付现给某人。 (二)信汇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者通常模仿客户签字,伪造授权信,骗取银行汇出款项。 (三)票汇中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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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结算方式下的欺诈行为 (一)承兑交单下的卖方风险 (二)付款交单下的买方风险 (三)利用伪造票据进行的托收诈骗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行为 (一)申请人可能遭到的欺诈 1.伪造单据 2.提供虚假清洁提单 3.倒签和预借提单 4.短装与冒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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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可能遭到的欺诈 1.假冒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 3.利用信用证的免责条款进行欺诈 (三)银行可能遭到的欺诈 1.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欺骗银行 2.伪造单证、汇票骗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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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交给乙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货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同时也通知了乙。在次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脱。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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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e 11 July,2000 Exchange for US Beijing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thousand dollars To Bank of Europe,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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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A draft for US is drawn by China National Animal By –Products Imp. &. Exp.Corp., Beijing Branch, Beijing on Bank of Atlantic ,London payable at 90 days sight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dated 22 May ,2000 marked “Drawn under Bank of Atlantic ,London L/C No.1162/2000 dated 21 Ja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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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V×『1-(d×t)/T』=8000×(1-6%×90/360)=7880美元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为8000美元,出票日为1994年3月26日,承兑日为1994年4月5日,持票人于承兑日当天贴现,贴现率为6%,持票人可获得净额是: NP=V×『1-(d×t)/T』=8000×(1-6%×90/360)=788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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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按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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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issory note for US800 London,8 Sept.,2000
At 60 days after date we promise to pay Beijing Arts Corp. or order the sum of eight hundred dollars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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