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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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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概 述

2 目录 合同概述 合同法概述 返回

3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4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协议说 允诺说 (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
(三)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

5 (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意大利民法典》: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他们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合意。

6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这样一种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法律将给予救济,履行它法律将以某种方式确认某种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7 (三)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 1、最广义说: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狭义说: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8 二、合同的分类 (一)转让财产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 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一)转让财产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 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从合同 (七)束已合同、涉他合同

9 (八)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九)预约、本约 (十)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十一)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准合同 (十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 (十三)附条件、附期限 (十四)计划合同、非计划合同

10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合同立法 (四)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合同法》的适用

11 (一)合同法的概念 1、广义 2、狭义

12 (二)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合同制度(特点)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合同法(基本原则) 3、现代西方国家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13 1、古代合同制度(特点) (1)诸法合体,未形成独立的合同法(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2)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 (3)注重合同形式
(4)合同责任带有人身性(以刑罚手段制裁违约行为)

14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合同法(基本原则) 1、契约自由(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对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方式)
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

15 3、现代西方国家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1、从契约自由转为契约限制(主体、内容、形式)
2、 诚实信用成为最重要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得到确认

16 (三)我国合同立法 1、初创阶段(1950——1956):广泛运用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
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4、逐步建立和完善(1976年至今)

17 (四)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 2、自愿 3、公平 4、诚实信用(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8 (五)我国《合同法》的适用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9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概述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VCD购销合同案

20 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21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1、合伙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非法人企业组织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1、合伙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非法人企业组织

22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23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4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二、承诺

25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 (五)要约的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

26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27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8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9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0 (五)要约的撤销 1、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2、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1 (六)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2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三)承诺的到达 (四)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五)承诺的生效
(六)承诺的撤回 (七)迟延承诺

33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4 (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通知方式 2、行为方式

35 (三)承诺的到达 1、约定期限的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未约定期限的承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6 (四)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 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7 (五)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8 (六)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9 (七)迟延承诺 1、一般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意外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0 合同的成立 一、成立的时间 二、成立的地点 三、特别规定

41 一、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 3、签订确认书时。

42 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3 三、特别规定 1、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4 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45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6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 1、遵循公平原则。 2、提请对方注意义务。 3、给予说明的义务。   

47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8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9 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50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二)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行为表现与责任承担

51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指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诚信原则

52 (二)构成要件 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 2、缔约人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3、造成了相对方的损害。
4、缔约过失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3 (三)缔约过失行为表现与责任承担 1、表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责任承担。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4 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5 [VCD购销案] 返回 1999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公司,要求购买200台VCD,单价为每台13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公司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VCD销售势头良好,元迅公司认为单机订购价格太低,就没有立即答复。孰料,10月17日,元迅公司突然探听到国内VCD生产大公司欲于10月20日挑起VCD降价大战,单机价格马上会降至1000元左右,以扩大其市场份额。这必然会引起其它厂商的竞相降价。元迅公司于是开始作出反应,于17日下午电复翠华商厦,同意其所提条件,保证供货。然而,翠华商厦也同时探听到此信息,其于17日下午亦电告翠华商厦,撤销其于5日作出的要约。双方均于18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电报,于是就承诺是否生效,双方产生了纠葛。

56 水泥案例: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于1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甲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1日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1月10日收电,1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

57 水泥案例(续) 丁水泥厂则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元。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了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1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拨了货款。对其余3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58 水泥案答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愿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于1月11日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月15日以吨价12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59 [洗衣机购销案] 某洗衣机厂库存款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某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 ,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同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

60 [洗衣机购销案(续)] 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问:(1)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61 答案: (1)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要约性质,因为信函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愿意受此约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2)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其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3)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行为属于新要约性质,因为这时早已超过了洗衣机厂7月份所要求的立即答复的承诺期限。(4)该合同未成立。洗衣机厂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天鹏商场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62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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