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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国际货运代理单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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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 项目七、国际货运代理单证操作 任务7-2: 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任务7-3: 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任务7-4: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任务7-2: 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任务7-3: 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任务7-4: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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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任务解析: 1.在国际海洋运输中使用的单证有哪些?
2.作为海洋运输最为重要的单证——提单,它的类型、作用以及获取提单的流程是怎么的? 3集装箱班轮和杂货班轮的单证是否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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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国际海运与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单证及法律文件。不仅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也是买方获得货物的凭证,而且口岸管理、保险等领域都涉及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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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
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或者由承运人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货物 提单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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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二、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
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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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二、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提单只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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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接收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或者已经将该货物装于提单上载明的船舶。 《海商法》第77条具体规定了提单的这种证明效力。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已按其上所记载情况,收到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据( Prima Facie Evidence),即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可以提出反证。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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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据此规定,不论是记名提单还是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均需凭提单交付货物。 该条同时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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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我国没有提单法,《海商法》中并未规定提单的物权功能。国际上倾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的物权脱钩。 当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在运输领域流转时,提单不具有物权性,而提单作为贸易单证或者质押单证时,其物权性才显示出来。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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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三、提单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并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则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在货物实际装上船后可以换成已装船提单。 已装载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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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 根据提单上的抬头不同,提单可以做以上划分。
记名提单是记载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空白提单是在收货人一栏未作任何记载的提单; 指示提单是记载凭指示交货的提单。 根据是否记载指示人的名称,又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一般理解为凭托运人指示交货。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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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这是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不同而做的划分。
清洁提单是未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状况良好。 仅指货物的外表状态,是承运人目力所及者,不涉及目力所不及的货物内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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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记载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提单。
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提单批注内的货物损坏,不负责任。 在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不清洁提单一般不被接受。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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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4.运费预付提单( Prepaid Bill of Lading)和运费到付提单(Received Bill of Lading) 根据提单上记载运费是在装货港支付还是在目的港支付,分成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此外还有依照运输方式区分的 直达提单( Direct Bill)、 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ill) 多式联运提单(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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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四、提单的记载事项 为保证提单的作用,保障收货人的利益,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对提单记载事项作出规定。
《海商法》第73条规定为1 1项, 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③船舶名称; ④托运人的名称; ⑤收货人的名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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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四、提单的记载事项 《海商法》第73条规定为1 1项, 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⑦卸货港;
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⑩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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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五、提单条款 1.提单正面条款 提单正面都会印制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是:
(1)确认条款。说明所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上船,并会在上列的卸货港或者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2)不知条款。说明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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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1.提单正面条款 (3)承认接受条款。托运人、收货人和该提单持有人接受并同意该提单及其背面所记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的条件。 (4)效力条款。所签发正本提单的各份具有相同的效力,提货时必须交出经妥善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行失效。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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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的背面条款
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这些条款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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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六、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业务流程 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签发的,一般的业务流程是,
承运人揽货或托运人定舱,根据定舱单,承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运输合同。 根据运输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指定的地点或直接交到船上。承运人签发装货单。 运输合同 装货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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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六、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业务流程 装货单一般由三联组成,
一联是作为留底,供承运人编制装船清单之用,故又称作关单。 一联是收货单,返还给托运人作为承运人已收取货物的凭证,由于其上有船上大副的签字,习惯上又称为大副收据。 托运人凭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取得提单后,即将提单寄交目的港的收货人,以便收货人能凭提单提取货物。 关单 大副收据 提单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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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实际业务中,承运人还往往要求收货人凭提单先到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处换取一份交货单(俗称小提单),再凭交货单提货,见图7 -1。 提单 交货单 交货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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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六、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业务流程
在涉及海运的国际货物买卖中,以最常见的跟单信用证付款的CIF买卖合同为例, 最典型的形式是: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CIF买卖合同, 买方根据合同向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然后把信用证寄交卖方。 申请 CIF买卖合同 信用证 信用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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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海上运输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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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办理收汇手续 七、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业务流程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与承运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把买卖合同下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一份提单给卖方,卖方持提单和其他运输单据到银行结汇。 收到信用证 运输合同 提单、运输单据 信用证 货物 提单 办理收汇手续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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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七、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业务流程
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则依据信用证的规定付款给卖方,再将全套单据转交给买方,由买方付款后,买方持提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将提单撤销或收回。 信用证 提货 提单 运输单据 付款 提单 运输单据 审核单据无误 提单撤销 或收回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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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这是最简单的情况,在其他涉及海运的买卖合同,如CFR或FOB条件下,或在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转卖的情况时,会涉及更多的当事人,更多的合同关系,但提单的基本流程是一样的,见图7 -2。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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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七、提单的缮制 缮制提单要注意以下问题:
(1)开来信用证无特殊规定,提单上的发货人( Shippers)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如来证规定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时,可以国内运输机构或其他公司的名义为发货人。如来证规定以开证人为发货人时则不能接受。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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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习惯上称为抬头人。
绝大多数信用证都要求做成指示抬头(To order)又称“空白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方可流通转让。 也有极少数信用证要求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或“凭收货人指示”,这种提单无须发货人背书。 另外,提单抬头还分记名和不记名的,对这两种提单发货人均不背书,对于不可转让提单无须背书。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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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3)提单上的背书又分“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凡是“空白抬头”必须是“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是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加盖印章,无须加任何文字; “记名背书”除加盖印章外,还应注明“交付给×××( Deliver to×××)”字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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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4)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目的地是法国或阿根廷,发货人必须在提单正面签署。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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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5)信用证上如要求加注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称者,应照办。
来证规定仅通知某人,则通知栏内不能省去“only”字样。 来证如规定在提单上需表示出买方名称,应在提单上加注“买方×××”( Name of Consignee×××)。 来证未要求加注被通知人,则在正本提单上的被通知人一栏留空不填,但应在副本提单的被通知人一栏内加注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以便货到目的港时,船方通知其办理提货手续。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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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6)联运提单(C.T.B/L),其上有:
①前段运输( Pre-carriage by),填写第一段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名称。 ②收货地点( Place of receipt),填写前段运输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地点,如西安。 ③船名及航次号( Ocean Vessel Voyage No.), 如第一程运输不是海运,在签发联运提单时此栏可填写“Intended Vessel”(预期船只)。根据《UCP 500》第26条规定,银行可以接受这样填制的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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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6)若为联运提单(C.T.B/L),其上有:
④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本栏填写海运段实际的装运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⑤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本栏填写实际的卸货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⑥交货地点( Place of Delivery),是指最终目的地,如从上海海运至美国旧金山,然后再由旧金山陆运至芝加哥,则交货地点应填芝加哥。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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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7)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他单据上的相一致。 如信用证规定有唛头则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制作。
散装货应注明“N/M”或“In Bulk”字样。 裸装货钢材,若钢材端部涂刷的是红色,则在提单的唛头栏内注明“Red Stripe”,若刷的是白色,则填“White Stripe"。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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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8)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作一般概括性的描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
有时同一货物,使用不同货名可以节约运费。因此,应尽可能事先通知对方在来证中采用收取运费较低的货名,或使对方在来证中加注“提单使用××货名可以接受”的字句。 (9)提单上除有用阿拉伯数字标明的件数外,尚需有用大写英文标明的件数,两者的数量要一致。 (10)提单上的重量,除信用证有特别规定者外,仅列毛重,并应与发票、重量单上的重量相一致。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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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11)CFR或CIF价格,提单上加注“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已付”(Freight paid)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运费预付或已付的提单可不必加注运费金额。如为FOB价格,提单上须加注“运费到付” 。 (12)提单上的签发日期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船期相适应,也就是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或合约上规定的最迟的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后,必须填写签发地点。 (13)提单正本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签发,如无规定,应签发正本两份。如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 ,就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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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14)提单必须编号,以便联系工作和核查,发装船通知时,也要说明提单号和船名,提单正本必须要有船长和船代或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字,才能开始生效。 (15)如签发提单人为代理,而承运人为“MAERSK LINE”,则应在代理之后加注“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MAERSK LINE”字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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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八、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签发包括提单的签发人、签发地点和日期、签发份数、签发对象。 1.提单签发人
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承运人必须依照法定规则签发提单,而不是通过运输合同的规定减轻或取消这一法定义务。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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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提单的签发人是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
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可能由于未收到本应预付的运费或由于与托运人的其他商业纠纷而拒绝签发提单或者扣押提单。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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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提单的签发地点( place of Issue)通常是装货港.有时是船公司所在地或者其他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是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日期的证明。 在国际货物买卖和信用证结汇中,除提单载明货物装船日期外,通常把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视为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因此,它影响到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托运人的结汇。 已装载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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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提单签发的时间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上船舶以后。承运人接收货物以前签发的提单被称为“预借提单” ,是不合法的提单。 提单上必须真实记载提单签发的日期,如果记载的日期早于实际签发的日期,则称为“倒签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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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只有应托运人请求,承运人才有义务签发提单。托运人不及时提出请求,也可能影响承运人及时签发提单。
虽然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在交付货物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个合理时间问题,不可能是无限制的。 如货物已经到港再提出要求签发提单,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时间。因为提单的作用是用来提货的,如果货物已经到港再签发提单,势必影响承运人迅速交货。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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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3.提单的签发份数
提单的签发份数( number of B/L)按托运人要求而定,通常正本提单(original B/L),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单的正面注明全套正本提单的份数,经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义务即告终止。 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提单持有人同时要求提取同一票货物,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倘若不能确定谁有权提货,应暂不交付,待通过司法途径确定有权提货的人,再行交货。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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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4.提单签发的对象 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有权要求签发提单,因此提单应该签发给托运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有两种托运人,即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以及将货物实际交给承运人的人都是托运人。 运输合同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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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4.提单签发的对象
当这两者不同时,应该将提单交给哪个托运人可能引发争议。由于法律只规定签发给托运人,应认为是承运人签发给两种托运人都不违背义务, 实践中,一般用大副收据换取提单,但当持有大副收据的人和托运人不同时,提单应签发给托运人而不是持有大副收据的人。 大副收据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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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九、提单的批注 1.承运人正确批注的义务
签发提单时,承运人必须谨慎地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不良状况进行描述,即进行批注,没有批注的提单被称为“清洁提单”,它是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实践中,关于提单批注经常发生纠纷。纠纷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批注应该如何进行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当事人双方都希望从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影响提单批注的进行。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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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批注与保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规定,只要没有相反指示,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由于批注标准的不明确,很多时候承运人对不能确知是否会对货物价值产生真实影响的状况也进行批注,这会妨碍贸易的顺利进行。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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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I DON’T KNOW 2.提单批注与保函
如果货物的缺陷对商品价值有重大影响,承运人一定不愿签发清洁提单。 因为承运人签发可转让的清洁提单后,相当于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买方负起了保证其买到完好货物的责任, 可是在更多的场合,承运人对货物缺陷是否严重影响商品价值不是很清楚,有时甚至对货物是否确实存在缺陷也不清楚。 I DON’T KNOW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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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批注与保函
一艘船舶在装货过程中为了货物交接而进行理货时,对包括许多件的一票货物发生件数短缺的争议时,再重新进行理货复查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 而且当发现一部分货物包装有破损时,不装运那些包装破损的货物,在不准许部分装运作为买卖合同中主要条件的情形下也是不可能的,而掉换货物在通常情况下也难以做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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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批注与保函
为从法律上明确保函的地位,《汉堡规则》第17条明确规定了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出具的保函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 保函对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应属有效,但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签发清洁提单是为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时,这种保函或协议一概无效。 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也不能在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时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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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十、提单的更正与补发 1.提单的更正 1)提单签署前的更正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通常是在托运人办妥托运手续后,货物装船前,在缮制有关货物单证的同时缮制的。 在货物装船后,这种事先缮制的提单有下列原因需要更正: 已装载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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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十、提单的更正与补发 1.提单的更正 (1)事先缮制的提单,与实际装载情况不符。
(2)货物装船后,可能发现托运人申报材料的错误。 (3)信用证要求的条件有所变更。 (4)由于其他原因,托运人提出更正提单内容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承运人或代理人通常都会同意托运人提出的更正要求。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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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1.提单的更正 2)提单签署后的更正 货物已装船,提单已签署,托运人提出更正提单的要求。
这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考虑各方面的关系,在不妨碍其他提单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承运人交货条件的前提下,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可以更改并收回原签提单。 等一下, 我要改提单 其他利害关系人? 交货条件? 旧提单 新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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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1.提单的更正 2)提单签署后的更正
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则应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如果提出提单更改时船舶已开航,应立即电告船长作相应的更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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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的补发 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要求补发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正本提单结汇后,在寄送途中遗失。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具有信用的银行出具证书提取货物,并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声明提单作废,而无须另行补发提单。 提货 提单 遗失 提单副本 银行证书 审核单据无误 结汇 声明 提单作废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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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2)提单在结汇前遗失。
这时由托运人提供书面担保,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将有关情况转告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并声明原提单作废,以免发生意外纠纷。 转告目的港的代理 并声明原提单作废 提单 提单遗失 书面担保 新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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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十一、提单的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是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受让人并签名的转让手续。 按照背书的方法区分,背书分为
记名背书、 指示背书、 选择不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四种。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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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也称完全背书,是背书人(转让人)在提单背书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姓名,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2)指示背书。指示背书是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指示”或“××指示”字样,并不写明特定受让人,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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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1: 国际海运单证操作 (3)选择不记名背书。
这种背书形式是背书人在提单背面既特指某一受让人,又指明可以以提单持有人作为受让人,即以“××或持有人”形式表示受让人,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4)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则指在提单背书中不记载任何受让人,只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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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7-2任务解析 1.国际航空运单作为最主要的航空运输单据,有什么作用?有哪些类型?
2.国际航空运单由于是全英文单据,各栏应该如何填写?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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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一、航空货运单的定义及作用 1.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航空货运单( AIR WAY BILL)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明。 航空货运单包括有出票航空公司标志的航空货运单和无承运人任何标志的中性货运单。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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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航空货运单货运单的定义 1)我国使用的基本都是有各航空公司标志的货运单,由各公司自行印制。
航空公司的标识部分包括: 承运人名称、 承运人总部地址、 承运人的图案标志、 承运人的票证代号(三位数字)以及包括检查位在内的货运单序号。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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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2)每本货运单都有一个货运单号码,它是查询货物运输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组织运输必不可少的依据。 货运单号码的前三位是航空公司的票证结算代码,直接确定航空货运单的所有人——出票航空公司。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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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货运单填开并经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即开始生效。
当货物运至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货运单的交付联上签字时,货运单作为运输凭证,其有效期宣告结束,但作为运输合同,其法律依据的有效期应为自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 下一页 返回
74
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3)同一张货运单上填开货物的限制
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集合运输货物的分运单应由集中托运人自行备制,不得使用承运人的货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75
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航空货运单的构成 我国国际航空货运单由一式12联组成, 1、2、3联为正本,其背面印有运输契约条件,
4~9联为副本, 10~12联为额外副本。根据需要,可再增加额外副本。 按装订顺序,各联的分配见表7 -1。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76
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表中,正本3,托运人联,货运单填开完毕后此联交给托运人作为托运货物及交付运费的收据,同时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证明文件。 正本1,填开货运单承运人联,交出票航空公司,作为财务部门运费计算的依据。 正本2,收货人联,随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在交付货物时,由最后承运人将此联交收货人留存。 其他各联的用途比较明确,只需参考货运单各联底部的说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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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单 正本1/货运单承运人联 正本2 /收货 人联 正本2/收货人联 正本3/托运人联 其余参考货运单各联底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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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3.货运单的作用 作为主要货物运输文件的货运单具有以下作用:
(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书面证明。 (2)是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 (3)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 (4)是承运人发运、交付和联运货物的凭证。 (5)是办理报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6)是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的证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80
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4.填开货运单的责任 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承运人运输条件的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制。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因此,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的真实性负责。 货运单所填内容的不正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任何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托运人在承运人填开完毕的货运单上签字就代表托运人已接受货运单正本背面的合同条件和运输条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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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4.填开货运单的责任 货运单所填内容的不正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任何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托运人在承运人填开完毕的货运单上签字就代表托运人已接受货运单正本背面的合同条件和运输条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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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二、航空货运单的种类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存在着两种航空货运单,一种是主运单,另一种是分运单。 1.分运单
在进行集中托运时,代理人首先从各个托运人处收取货物,需要给托运人一个凭证,这个凭证就是分运单(托运人填写)。因此,分运单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交接货物的凭证。 收取货物 分运单 分运单 分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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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二、航空货运单的种类 1.分运单
分运单由代理人自己印制颁布,不受航空公司的限制,但通常的格式还是按照航空公司主运单来制定。 分运单上托运人栏和收货人栏填写的都是真正的托运人和收货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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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主运单 代理人把来自不同收货人的货物集中到一起向航空公司订舱,交给航空公司运输,代理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也需要一个凭证,这个凭证就是主运单。 主运单是代理人与承运人间交接货物的凭证,也是承运人组织货物运输全过程的依据。 主运单 收取货物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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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主运单只能由航空公司颁布,任何代理人都不得自行印制。
主运单上记载的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分别为始发地和目的地的代理人,即集中托运商和分拨代理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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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7.2.2 航空货运单的填制 一、货运单的填制要求
航空货运单的填制 一、货运单的填制要求 填开货运单要求使用英文打字机或计算机,用英文大写字母打印,各栏内容必须准确、清楚、齐全,不得随意涂改。 货运单已填内容在运输途中需要修改时,必须在修改项目的旁边注明修改货运单的空运企业名称、地址、日期。修改时,应同时将剩余的各联一同修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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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货运单的各栏目中,有些栏目印有阴影。 有标题的阴影栏目仅供承运人填写使用,
没有标题的阴影栏目除非承运人有特殊需要,一般不需填写。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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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二、各栏目的填写说明 1.货运单号码( The Air Waybill Number)
货运单号码应清晰地印在货运单的左右上角以及右下角。包括:航空公司的票证代号、货运单序号及检验号。 2.始发站机场( Airport of Departure) 在货运单左上角的航空公司票证代号后打印始发站机场IATA三字代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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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3.货运单所属承运人的名称及地址 此处一般印有出票航空公司的标志、名称和地址。
4.正本联说明(Reference To Originals) 无需填写。 5.契约条件( Reference To conditions of contract) 一般情况下无需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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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6.托运人栏( Shipper) 1)托运人姓名和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
打印托运人姓名(名称)、地址、国家或地区(或国家或地区两字代号)以及托运人的电话、传真、电话号码。 2)托运人账号( Shipper's Account Number) 此栏不需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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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7.收货人栏( Consignee)
1)收货人姓名和地址( 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打印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国家或地区(或国家或地区两字代号)以及收货人的电话、传真、电话号码。 2)收货人账号( 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 此栏仅供承运人使用,一般不需填写,除非最后的承运人需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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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8.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栏( Issuing Carrier's Agent)
1)名称和城市( Name and City) 打印向承运人收取佣金的国际航协代理人的名称和所在机场或城市。 2)国际航协代号( Agent's IATA Code) 代理人在非货账结算区( Non-CASS areas),则打印国际航协7位数字代号;代理人在货账结算区( CASS areas),则打印国际航协7位数字代号,后面是3位CASS地址代号及1位检验号。 3)账号( Account No.) 一般不需填写。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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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9.运输路线( Routing) 1)始发地机场 (Airport of Departure)
——第一承运人地址和所要求的运输路线 此栏打印与栏中一致的始发地机场名称,以及所要求的运输路线。 注:此栏中应打印始发地机场或所在城市全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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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9.运输路线( Routing) 2)运输路线和目的地( Routing and Destination)
(1)至(To):按照运输路线,依次在各栏中打印第一、第二、第三转运点的IATA三字代码。 如果是直达航班,则在第一个To栏中打印目的地机场三字代码即可。 By:依次填写第一、第二、第三承运人的IATA两字代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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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9.运输路线( Routing)
(2)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打印最后承运人的目的地机场全称(如果该城市有多个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用城市全称)。 (3)航班/日期(Flight/Date):本栏一般不需填写,除非参加运输的各有关承运人需要。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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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0.财务说明( Accounting Information) 此栏打印有关财务说明事项。 1)付款方式
打印运费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或其他方式。 2) MCO号码 MCO付款时,只能用于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运输,此栏应打印MCO号码,换取服务金额,以及旅客的客票号码、航班、日期及航程。 注: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MCO作为付款方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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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0.财务说明( Accounting Information) 此栏打印有关财务说明事项。 3)退运货物
货物到达目的站无法交付收货人而需退运的,应将原始货运单号码填在为退运货物所填开的新货运单的本栏内。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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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1.货币( Currency)
打印运输始发地的ISO货币代号。除“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收费栏”内的款项外,货运单上所列明的金额均按该货币支付。 12.运费代号( CHGS Code) 供承运人用,本栏一般不需填写,仅供电子传送货运单信息时使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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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3.运费(CHARGES) (1)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的预付和到付(WT/VAL)。
货运单上这两项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用在相应栏中打“×”来表示。 (2)在始发站的其他费用预付或到付(Other)。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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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4.供运输用声明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打印托运人申报的货物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如果托运人没有申明价值,此栏必须打印“NVD”字样。 15.供海关用声明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打印货物报关时所需的商业价值金额。如果货物没有商业价值,此栏必须打印“NCV”字样。 注:NCV-No Commercial Value,表示没有商业价值。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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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6.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代办货物保险业务时,此栏打印托运人投保的金额。 承运人不提供此项服务或托运人不要求投保时,此栏必须打印“×××”符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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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7.储运注意事项(Handling Information) 1)填写货物在运输、仓储中需要特殊处理的事项
2)危险品的填写,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需要附托运人的危险物品申报单,则本栏内应打印“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 SHIPPER‘S DECLARATION”字样,对于要求装货机的危险物品,还应打印“CARGO AIRCRAFT ONLY”字样。 另一种是不需要附危险品申报单的货物,则应打印“SHIPPER’S DECLARATION NOT REQUIRED”。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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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8.货物运价细目( Consignment Rating Details)
一票货物中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按不同运价类别计费的货物,则应分别填写,每填写一项另起一行。危险物品应列在第一项。 1)件数/运价组合点(No. of Pieces RCP) 打印货物的件数,使用非公布直达运价计算运费时,在件数的下面还应打印运价组合点城市的IATA三字代号。 2)毛重(Gross Weight) 打印货物的实际毛重。 3)重量单位( kg/lb) 以公斤为单位打印代号“K”;以磅为单位打印代号“L”。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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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4)运价等级(Rate Class) 根据需要打印下列代号: M-最低运费Minimum charge。
N-45 kg以下(或100 kg以下)运价NORMAL RATE。 Q-45 kg以上运价Quantity Rate。 C-指定商品运价Specific Commodity Rate。 R-等级货物附减运价Class Rate Reduction。 S-等级货物附加运价Class Rate surcharge。 U-集装化设备基本运费或运价Unit Load Device Basic Charge or Rate,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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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5)商品品名编号( Commodity Item No.)
使用指定商品运价时,此栏打印指定商品品名代号;使用等级货物运价时,此栏打印附加或附减运价的比例(百分比)。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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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6)计费重量( Chargeable Weight) 打印与运价相应的货物计费重量。
7)运价/运费( Rate/Charge) 打印与运价代号相应的运价;当使用最低运费时,此栏与运价代号“M”对应,打印最低运费。 8)总计( Total) 打印计费重量与适用运价相乘后的运费金额;如果是最低运费或集装货物基本运费,本栏与7)内金额相同。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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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9)货物品名和数量(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本栏应按要求打印,尽可能地清楚、简明,要一目了然。 (1)打印货物的品名(用英文大写字母)。 (2)当一票货物中含有危险物品时,应分别打印,危险物品应列在第一项。 (3)活体动物运输,本栏内容应根据IATA活体动物运输规定打印。 (4)对于集合货物,本栏应打印“Consolidation as per attached list”。 (5)打印货物的体积,用长×宽×高表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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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9)货物品名和数量(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10)总件数
打印运费计算栏中各组货物的件数之和。 11)总毛重 打印各组货物毛重之和。 12)总计 打印各组货物运费之和。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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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19.其他费用(Other Charges) 打印始发地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作为到付的其他费用,应视为“代垫付款”,托运人应按代垫付款规定支付手续费。 打印“其他费用”金额时,应冠以费用代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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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0.预付( Prepaid) 1)预付运费( Prepaid Weight Charge)
打印货物计费重量计得的货物运费。 2)预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Prepaid Valuation Charge) 如托运人申报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则此栏打印计得的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 3)预付税款( Prepaid Tax) 打印适用的税款。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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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0.预付( Prepaid)
4)预付的其他费用总额(Total Other Prepaid Charges) 根据有关栏内的其他费用金额打印。 Total Other (Prepaid) Charges Due Agent预付由代理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Total Other (Prepaid) Charges Due carrier预付由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5)预付总计( Total Prepaid) 打印所有预付款项的总额。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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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1.到付(Collect) 填制方法与预付相同,在相应栏中对应打印所有到付款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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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2.托运人证明栏( Shipper's Certification Box)
打印托运人名称,并请其在本栏内签字或盖章。 23.承运人填写栏(Carrier's Certification) 1)填开日期( Executed on date) 按日、月、年的顺序打印货运单的填开日期(月份可用缩写)。 2)填开地点( at place) 打印填开地机场或城市的全称或缩写。 3)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本栏内签字。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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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4.仅供承运人在目的地使用 本栏不需打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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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25.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货币付费(仅供承运人使用)
1)货币兑换比价( currency conversion Rate) 打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货币代号,后面是兑换比率。 2)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货币付费额 将到付运费总额,使用相应的货币换算比率折算成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货币,打印在本栏内。 3)目的地的费用( Charges at Destination) 最后承运人将目的地发生的费用金额,包括利息(自然增长的)等打印在本栏内。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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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2:国际空运单证操作 4)到付费用总额(Total Collect Charges)
打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货币付费额”“目的地的费用”内的费用金额之和。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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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7-3任务解析 1.国际铁路运输使用什么单据,如何使用的? 2.国际公路运输使用什么单据,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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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构成与流转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下简称运单),由 运单正本
运行报单 运单副本 货物交付单 货物到达通知单等5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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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构成与流转 (1)运单正本——是运输合同的凭证,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货物到达通知单)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2)运行报单——是参加联运各铁路办理货物交接、划分运送责任以及清算运送费用,统计运量和运输收入的原始依据,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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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3)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签订后,交给发货人,但它不具有运单的效力,仅证明货物已由铁路承运。 发货人可凭此副本向收货人结算货款,行使变更要求以及在货物和运单全部灭失时,凭此向铁路提出赔偿要求。 (4)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 (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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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国际货约》运单的构成、用途及流转? 运单联次 各联的主要用途 各联的周转程序 1.运单正本 运输合同凭证
发货人→发站→到站→收货人 2.运行报单 各承运人间交接、划分责任等证明 发货人→发站→到站→到达铁路 3.运单副本 承运人收货、发货人结汇的证明 发货人→发站→发货人 4.货物交付单 承运人合同履行的证明 5.货物到达通知单 收货人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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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在实际业务中,可视情况需要增加若干补充运行报单。 补充运行报单包括: 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以下简称有号报单)
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以下简称无号报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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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2)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内容
铁路联运运单的第1至第5张正面的印刷格式相同,由1—50栏构成,主要用于记载收货人、始发站、终到站,以及货物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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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国际陆运单证操作 二、国际公路运单 国际公路运输合同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又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运单是承运人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解决纠纷的依据。但它不是物权的凭证,因此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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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一、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1.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国际间联合运输而签发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将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称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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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1.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用于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不是多式联运合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联合国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表明,多式联运单证是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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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内容
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有: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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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内容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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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一般都应注明上述各项内容,如果缺少其中一项或两项,只要所缺少的内容不影响多式联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不影响货物运输和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这样的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仍然有效。 此外,除按规定的内容填制外,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在不违背提单签发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加注其他项目,如有关特种货物的装置说明;对所收到的货物批注说明;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之间的临时洽商批注等。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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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3.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与转让
费用预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前,应向发货人收取合同规定的和应由其负担的全部费用, 然后可以根据发货人的要求签发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或不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要求,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转让性在其记载事项中应有规定。 货物 收取费用 签发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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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3.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与转让 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具有流通性。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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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提单上的通知方一般是在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各正本提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如已按其中的一份正本交货便已履行交货责任,其他正本提单自动失效。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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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受货物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和标志等有怀疑,但又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检查时,可以在提单中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及怀疑根据。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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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时,应列明收货人的名称。不可转让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没有流通性。
多式联运经营人凭单据上记载的收货人而向其交货。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提单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同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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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对于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根据该规则,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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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4.多式联运提单与单一运输方式下单据比较
不同的运输单据的内容、性质和作用的规定都是以某一国际公约为基础的,一般均在首要条款中对服从的国际运输公约作出说明。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的主要差别可通过表7 -2来说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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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5.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
作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证明的多式联运提单,其记载事项与其证据效力是密切相关的,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作用: 一是当事人本身的记载; 二是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 三是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 四是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它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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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5.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提单所列货物的品种、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的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提单与货物不符 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 注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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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5.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VERY GOOD 无需注明 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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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5.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
多式联运经营人如在单据上对有关货物或运输方面加了批注,其证据效力就会产生疑问,收货人原则上是不能被接受加了批注的多式联运提单的。 多式联运单据上没有这种保留性批注,则多式联运提单上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是完全的,对发货人来说是初步证据,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举证予以推翻。 初步证据 我不接受 举证推翻 加了批注 无批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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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一些经过协议达成的记载事项,加交货日期、运费支付方式等并未作出法律规定,这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但公约对由于违反此类记载事项带来的责任还是作了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诈骗,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其他规定应载明的任何资料, 则该联运经营人不得享有该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而须负责赔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因信赖该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的状况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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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6.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时间与地点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
由于主要是集装箱货物,因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货物的地点可能是集装箱堆场( CY)、集装箱货运站(CFS)和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 Door)。 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货物地点不同,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及承担的责任也有比较大的区别。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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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6.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时间与地点 1)在集装箱堆场(CY)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一般由发货人将装好的整箱货运至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定的集装箱堆场,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委托的堆场业务人员代表其接受货物,签发正本场站收据给发货人,再由发货人用该正本场站收据至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换取提单。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该正本场站收据并收取应收费用后即应签发提单。 整箱货 提单 正本场站收据 费用 负责货物装箱、报关、加封 正本场站收据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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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2)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 Door)收到货物后签发的提单 这种情况应在站场收据中注明。
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签发提单意味着发货人应自行负责货物报关、装箱、制作装箱单、联系海关监装及加封,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整箱货物。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责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码头堆场的运输和至最终交付货物地点的全程运输。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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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报关、 装箱、 制作装箱单、 联系海关监装及加封 集装箱 签发提单 外表状况良好、 铅封完整的整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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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3)在集装箱货运站( CFS)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在其自有的或由其委托的集装箱货运站接受货物。 该货运站可在港口码头附近,也可以在内陆地区。接受的货物一般是拼箱运输的货物。提单签发时间一般是在货物交接入库后。 发货人应负责货物报关,并把货物(以原来形态)运至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委托CFS)负责装箱,填制装箱单,联系海关加封等业务,并负责将拼装好的集装箱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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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装箱, 填制装箱单, 联系海关加封 负责货物报关 拼箱货物 签发提单 拼装好的集装箱货物 自有的或由其委托的集装箱货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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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多式联运单据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多式联运提单,其与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 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 单据做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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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海运提单相仿, 海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
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 海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运在内的全程运输, 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其中可能不包括海运。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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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与海运提单相同,多式联运提单按是否可以转让可分为两大类:即可转让提单和不可转让提单。 可转让提单又可分为按指示交付或向持单人交付两类。 不可转让提单一般为记名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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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三、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凭发货人提交的收货收据(在集装箱运输时一般是场站收据正本)签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单,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可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提单中的任何一种。 签发提单前应向发货人收取合同规定的和应由其负担的全部费用。 整箱货 提单 正本场站收据 费用 正本场站收据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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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1.签发提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签发可转让提单,应在收货人栏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单人交付;签发不可转让提单,应列明收货人的名称。 (2)提单上的通知人一般是在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3)对签发正本提单的数量一般没有规定,但如应发货人要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时,在每份正本提单上应注明正本份数。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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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1.签发提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4)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副本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效力。
(5)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可转让提单,各正本提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如已按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交货,便视为已履行交货义务,其他提单自动失效。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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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2.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地点 1)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收到货物后签发的提单
这种情况属于在发货人的“门”接收货物,场站收据中应注明。提单一般在集装箱装上运输工具后签发。 发货人应自行负责货物报关、装箱、制作装箱单、联系海关监装及加封,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的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整箱货物。 经营人应负责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码头堆场的运输和至最终交付货物地点的全程运输。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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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2)在集装箱货运站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在他自己的或由其委托的集装箱货运站接收货物。 该货运站可在港口码头附近,也可在内陆地区,接收的货物一般是拼箱运输的货物。提单签发时间一般是在货物交接入库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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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3)在码头或内陆堆场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这种情况属于码头或内陆堆场接收货物,一般由发货人将装好的整箱货运至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定的码头或内陆堆场, 由经营人委托的堆场的业务人员代表其接收货物,签发正本场站收据给发货人,再由发货人用该收据至经营人或其代表处换取提单。 联运经营人收到该正本收据,收取应收费用后,即应签发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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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3)在码头或内陆堆场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发货人应自行负责货物装箱、报关、加封等工作,并负责这些整箱货物从装箱地点至码头或内陆堆场的内陆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由该堆场至目的地的运输。 整箱货 提单 正本场站收据 费用 负责货物装箱、报关、加封 正本场站收据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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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四、多式联运提单的流转程序
下面以一程是公路运输,二程是海上运输,三程是铁路运输的多式联运为例,说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几个区段单证的流转程序(图7 -4)。 在实际业务中,多式联运提单和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货运单证的缮制大多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各区段代理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充当全面控制和发布必要指示的角色。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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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以下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及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的流转程序。
(1)多式联运经营人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缮制并签发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其中的正本交给发货人,用于结汇;副本若干份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留底和送交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 提单 副本 提单 正本 提单 正本 货物 提单副本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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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2)多式联运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将货交一程承运人后,一程承运人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公路运单,运单上应注有全程多式联运提单的号码。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货物 提单 一程承运人 二程分支机构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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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3)多式联运经营人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收到运单后,凭此单从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提取货物,并交付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 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提单,提单上应注明全程多式联运提单的号码。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提单 货物 提单 提取货物 二程承运人 二程分支机构 提单 三程分支机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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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3)多式联运经营人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提单后,应立即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正本提单、舱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以便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能用此提货; 同时,还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提单副本以及船舶离港报告等,以便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全面了解货运进展和向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发出必要的指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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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提单 副本以及 船舶离港 报告 运单 正本提单、舱单 提取 货物 二程分支机构 三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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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4)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收到运单后,凭此从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提取货物,并交付三程承运人(或其代理)。 三程承运人(或其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铁路运单,运单上应注明全程多式联运提单的号码。 托运人 收货人 货物 提单 货物 提取 货物 提单 三程承运人 三程分支机构 目的地分支机构 提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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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4) 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运单后,应立即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运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以便目的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能用此提货; 同时,还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运单副本以及火车动态等,以便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全面了解货运进展和向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发出必要的指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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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提单 副本以及 火车动态 报告 运单 正本提单、舱单 提取 货物 三程分支机构 目的地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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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操作 (5)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的分支机构收到铁路运单后,可凭此从承运人(或代理)处提取货物,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 收货人付款赎单后取得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全套正本多式联运提单,凭此套正本提单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经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寄交的副本提单核对,并在收取应收取的运杂费后,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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