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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通報處理 臺中市北區中華國小102學年度新進人員研習 102.09.02 2008張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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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通報處理 臺中市北區中華國小102學年度新進人員研習 2008張淑慧

2 前言:孩子是最無辜的受害者 兒盟:每月逾2童受虐致死
彭韋澐 年8月11日 11:25 虐童案從未平息過,將兒女毆打致死的悲劇不斷上演,仍有許多相關新聞常讓人於心不忍,根據兒盟統計,已有18名孩童遭遇不幸進而被虐致死,其中11位死於攜子自殺,7位嚴重受虐致死;平均每個月就有2個以上的孩子在大人施虐、攜子自殺的過程中喪命。

3 兒少虐待

4 兒童虐待形式 身體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或青少年身體施加任何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兒童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
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到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

5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性侵犯: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侵犯者可能是認識的或是陌生人士,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6 兒童保護緊急安置 應給予緊急保護之兒少(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項):兒少有下列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7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身體 皮膚瘀/挫傷:不同區域多處瘀傷、新舊傷雜陳有棍打或繩鞭或勒痕 皮膚燒燙傷:香煙、電熨斗等有明顯形狀或界限的燙傷
皮膚咬傷:上犬齒齒痕間距超過3公分為成人咬傷 顏面傷害:貓熊眼、眼皮腫脹、耳朵瘀傷、頭髮參差不齊或禿頭 頭部傷害、腹部傷害、骨折 性侵

8 兒童受虐辨識—身體 疑似身體虐待:不明原因的瘀傷或傷痕、不明原因的燒燙傷或灼傷、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行為舉止異常、其他:內部臟器傷害、不尋常死亡等。 疑似性侵害: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9 兒童受虐辨識—家庭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10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家暴父懷疑母親另結新歡,拿刀刺傷小 孩並要與小孩同歸於盡。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家暴父懷疑母親另結新歡,拿刀刺傷小 孩並要與小孩同歸於盡。 曾女於101年10月17日邀約加害人吳建軍從花蓮至豐原探視小孩並一起吃飯(期間有飲酒),未料酒後加害人因曾女不肯與其復合,又不讓加害人借住豐原一晚,因而與曾女發生爭執後,曾女遂至鄰近合作派出所報案,而吳男卻趁機至曾女租屋處挾持次男吳書賢,揚言要對小孩不利,甚至要與小孩一起死,現場樓下警戒之員警親眼目睹吳嫌將小孩抓起懸掛於6樓窗外,作勢要將小孩丟下樓。立即將受傷之被害人吳小弟送署立豐原醫院救治

11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陳芊羽攜子」燒炭自殺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陳芊羽攜子」燒炭自殺 101年4月14日22時30分林志達至安寧所報協尋其妻及小孩,適其妻於梧棲區港埠與 中興路口駕駛車輛未依號誌行駛遭安寧所攔停,林志達至現場夫妻又再發生爭執,陳芊 羽表示不願回去,林志達怕刺激其妻,想說有小孩陪在她身邊應不致於會做傻事,故讓其妻與小孩自行開車離開。在員警處理過程中,死者、死者丈夫皆未曾提及輕生之念頭或帶幼兒自殺等話語。家暴史:100年10月11日由醫院通報113,相對人為林志達

12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父毒死一雙兒女,再服用農藥自殺案。
死者吳俊生在01月13日晚間與張念慈吵架後張女就跑回家中住,14日上午張念慈回吳俊生家拿東西,之後女方岳母雷愛珠要求吳俊生讓雷愛珠將孫女帶回雷愛珠家住兩天,但吳俊生不答應,之後雙方不歡而散,各自離去。 當於14日晚間18時31分吳俊生攜兩子,駕駛汽車2285-SB號(BMW),投宿尼斯堡汽車旅館-第613號房,並在餵飽幼子後,留下遺書給雷愛珠[你一直叫我帶著小孩去死,換給張念慈自由,如今為了你們要的自由拿三條人命來換]…並矚上張念慈聯繫方式後,,再以劇毒農藥(福樂冬精,又名[加保扶])添加在幼兒奶瓶中,先讓兩幼兒飲用後,再將農藥添加入茶飲中飲用自盡。

13 -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同居人虐童同居人鞭虐2歲童昏迷 母竟不提告
-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同居人虐童同居人鞭虐2歲童昏迷 母竟不提告 2012年7月17日 下午12:04 台中一名2歲5個月的男童,前天晚上被送進急診室,男童身上多處傷痕,頭部、腹部、肚子和小腿都受傷,腦部血腫,現在還沒脫離險境,警方調查,男童母親的同居男友疑似虐童,男子說只用皮帶鞭打,是男童自己摔下床才會受傷,事後男童母親還不打算提告。

14 高風險家庭

15 泛指家有十八歲以下之兒少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高風險家庭 泛指家有十八歲以下之兒少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16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 1.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衣食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2.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衣食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17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 3.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自殺行為,惟影響日常生活衣食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4.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父母未婚或未成年生子等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衣食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18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 5.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衣食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6.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衣食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19 高風險家庭通報系統 教育單位 鄰里社區 警政單位 社政單位 高風險 家庭服務 社福機構 醫衛單位 其他 勞工單位

20 服務內容 (一)專業人員關懷訪視,以個案管理員角色模式,為個案家庭做需求評估、尋求資源、安排轉介、督導服務、追蹤評估等,提供支持性、補充性服務,增權家庭建立完整家庭功能服務。 (二)結合保母支持系統幼托園所提供幼兒臨托及喘息服務。 (三)運用社區志工,推動認輔制度,協助兒童少年課業輔導,或轉介參加國中小學學童課後照顧服務。

21 (四)辦理親職教育活動及增強父母或照顧者親職知能之服務。
(五)針對精神病、酒藥癮家庭,轉介相關醫療單位提供醫療及戒治資源。 (六)針對須就業輔導家庭,轉介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資源。 (七)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案主改善困境。

22 (八)輔導進入社會救助系統、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托育補助及早期療育。
(九)其他依個案狀況予以適當之輔導處遇。 (十)服務6個月至1年後評估成效,予以結案或轉介提供常態服務之單位。

23 兒少保護相關法令

24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權法§43І) 吸菸、飲酒、嚼檳榔。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25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權法)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91І) 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91І)

26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一般社會大眾(含同學)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權法)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43Ш)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91П)-菸酒商(超商) 、同學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91Ш)-藥頭(含同學)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91Ш)

27 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兒少福權法)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47І)

28 警、師 通報責任

29 法定責任通報(一) 緊急通報:「緊急通報」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各責任通報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上網填報(關懷E起來),網路斷訊傳真送家防中心。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夜間督導緊急電話 勿外洩 勿外洩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34條第1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30 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31 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無罰則。

32 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33 強制親職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為(菸酒等),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予以禁止。 違反第95條(入場所)、第96條(侍應)或第99條(獨處)規定,情節嚴重。 有第56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34 行政協助

35 行政程序法第19條(摘錄):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教育(含警政等)機關遇社政機關調查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認有必要協請提供相關資料或配合訪視、調查及處遇時,非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不得拒絕。 行政程序法第19條(摘錄):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個資法是普通法,兒權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是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

36 保密原則 對通報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兒權法第53條第5項)。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必要不得洩漏或公開(兒權法第66條)。

37 兒少保護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通報主管機關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38 大家一起努力 2008張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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