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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 人事室工作簡報 報告人: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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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職員 技士(實習處) 楊仁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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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教師人員 張智閔 物理 介聘 王維萱 國文 委辦甄選 秦于惠 鍾伯宗 數學 曾聖文 特教 邱明祥 資料處理 王曄勝 應用外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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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代理教師 王思懿 輔導科 陳品彣 特教科 李國慶 賴秀芬 建築科 陳羿弦 鍾雅鈞 許琇婷 製圖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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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代理教師 吳念芹 體育科 葉怡君 黃霈煬 土木科 翁偉倫 林秀衡 英文科 林佳緯 數學科 王雍智 機械科 張藝璉 公民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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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實習教師 蔡家惠 輔導科 林妡樺 曾興樑 體育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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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替代役 林偉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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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全體教職員工同仁務必參加。 期初校務迎新聚餐 新進人員迎新會
104年8月28日中午12點整於體育館辦理新進人員迎新會團聚,本次團聚以自助方式辦理。 請全體教職員工同仁務必參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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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規定宣導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8.83%)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自明(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私校被保險人以外之人員)依精算平準保險費率(8.83%),一次到位調整。 (新北市政府 新北府人給字第 號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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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違規違常案例彙整表」補充說明事項,請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
重要規定宣導 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違規違常案例彙整表 「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違規違常案例彙整表」補充說明事項,請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 (新北市政府 新北府人考字第 號函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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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協助性諮詢服務標準作業程序
重要規定宣導 新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協助性諮詢服務標準作業程序 修正「新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協助性諮詢服務標準作業程序」。 詳閱請自行參閱學校公告網站資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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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應空氣品質惡化防護措施
重要規定宣導 新北市政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應空氣品質惡化防護措施 新北市政府為因應空氣品質惡化日趨嚴重,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規定,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於104年7月28日新北府人考字第 號函訂定旨揭措施,請自行上本校網站查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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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規定宣導 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1年之時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6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略以,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4條第6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準此,教育人員之起訖期間係按「日」計算,爰所詢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1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屆滿日均應以延長病假登記,自次日起始予留職停薪。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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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
重要規定宣導 有關留職停薪教師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身分認定及適法疑義案 教師留職停薪規範,於86年8月5日之後,無論是原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現行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皆具有教師身分,如有違反教師法之情事者,該服務學校自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處理。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者,並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將該事件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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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規定宣導 10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
為辦理10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本市公教人員(含技工、工友及駕駛),請依「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檢據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各機關學校重申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另「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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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規定宣導 請同仁踴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e等公務園學習網」(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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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規定宣導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懲處原則」
當場所違失行為之行政懲處參考原則」,爾後貴校教職員工若涉足該等不正(妥)當場所消費,將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本府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懲處參考原則」之規定論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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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規定宣導 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忠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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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法令宣導 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照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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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法令宣導 本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 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予以懲處。另酒後駕車遭檢察機關起訴,並經司法判決確定後,如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或未易科罰金者,公務人員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應予免職,非正式公務人員則應予解聘僱或終止契約。 (新北市政府 北府人考字第 號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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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請託關說獎懲處理原則宣導標語 一、魔鬼藏在關說裡,主動登錄記嘉獎,故意隱匿過上身。新北市政府人事處、政風處提醒您。
二、公事公辦不請託,廉能政府免關說。新北市政府人事處、政風處提醒您。 三、「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有關規定,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餽贈財物或邀宴應酬,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政風室完成登錄程序。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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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不分顏色,不分黨派,行政中立在於心中的那把公正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國家進步的動力。」
「行政中立,全民得益;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行政要中立,國家更安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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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 業、效能、關懷。 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 業、效能、關懷。 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 避、依法公正執行公務。 公務人員『忠誠』作為—恪遵憲法及法律, 效忠國家及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 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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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 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 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 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 提升工作效能,積極回應人民需求。 公務人員『關懷』作為—懷抱同理 心,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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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宣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公務人員應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營造均富安康的社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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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反貪宣導 反貪宣導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廉政檢舉專線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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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性別主流化宣導 一、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 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該本法。 二、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 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 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 政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 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 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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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性別主流化宣導 一、緣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36次委員會議於2011年9月7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100年12月2日奉 行政院核定,並由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 二、架構: 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主。 三、三大理念: (一)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七大核心議題: (一)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二)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三)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四)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五)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六)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七)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以上各篇之論述架構均包含四個部分:「現況與背景分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措施」,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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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宣導 全民國防教育 五大主題 (一)地球村中的我們:期使學生瞭解我國與中國大陸當前的情勢發展及我國在全球戰略地位的價值。 (二)國家國家我愛你:強化學生對國家之概念與意識,並說明國家安全對於國家之重要性及國家安全之基礎即在於國防。 (三)全民國防你我他:說明全民國防的意義與功能,使學生明瞭「愛鄉愛國、人 人有責」。 (四)萬安演「戲」:結合年度萬安演習,教授學生防空、防核爆及生化戰等狀況下之自我防護。 (五)國防武器小尖兵:培養學生了解相關科技在國防上之運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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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定 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另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二、惟據監察院98年5月19日(98)院台教字第 號函送之調查報告(98教調18)調查意見略以,查據85年1月以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案例,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大多以不知其行為係違反公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為抗辯,顯有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情事,為避免公務員因無心之過而遭停職及懲處,務必令全國公務員皆得以正確認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之意義及內容,以免因無心之過遭致嚴厲之懲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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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謝謝您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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