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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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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前言 為何會有異質採購最低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法令規定 各種決標方式之履約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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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工程三要素 價格 品質 效率 長久以來,各機關常圖作業方便或唯恐限制競爭,常以最低標發包公共工程。
致廠商只注重價格,而忽略「效率」及「品質」的提升。 工程三要素 價格 品質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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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國內公共工程及 技術服務招標 每年約5萬件 一分錢一分貨,長久以來工程採購多以最低價決標,如忽略品質及效率之管理要件,將造成品質低、工期長、民怨多,導致工程技術無法提升、產業無競爭力、影響國際競爭。 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之 統包最有利標件數比率 0.17% 以最低標決標之 工程件數比率 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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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採購法的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低標 最有利標 公開取得 異質最低標 限 議價 制 性 招 比價 標
準用最有利標 公開 評選 公開取得 (限未達100萬元之採購) 取最有利標精神 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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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同質、異質採購之決標原則 異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同質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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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機關得視個案特性與實際需求,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就所列舉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等各項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予以檢討分析,並就其差異情形檢討歸納為「評選項目」,藉以區分不同廠商履約結果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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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為何會有異質採購最低標 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蘇前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決議略以,讓「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能夠相輔相成,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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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的產生 95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訂定「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迄今歷經4次修正,99年11月30日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將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機制從行政規則提升至法令位階 95年10月2日正式啟用「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應優先自該系統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本會97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改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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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如何執行 為提升採購品質,針對廠商技術、品質、功能、經驗等有差異,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需求者,機關得就具備一定履約能力之所有合格廠商中,擇其中報價最低者決標。 執行方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審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納入價格標之開標,採最低標決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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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異質最低標之立場 審計部98年10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 號函,關於該部調查各級政府96年及97年度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情形,該函曾敘明:「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除可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亦可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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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異質採購最低標法令規定 異質採購最低標 政府採購法第6條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66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準用規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實務作業文件: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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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採購法規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及第52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政府採購法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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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採購法規 政府採購法第52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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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本法第52條第2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 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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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採購法規 工程類採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附「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載明,異質工程採購,得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技術 如技術規格性能、工程專業或技術人力及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施工技術可行性、施工設備資源、維修保養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品質 如施工品質管制能力、安全性、穩定性、美觀、使用舒適度、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功能 如預期使用功能及效益、維護管理可行性、使用便利性、功能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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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採購法規 管理 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施工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商業條款 如履約期限、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保固期等。 過去履約績效 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重大職災、工程施工小組查核結果等情形。 價格 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成本效益等。 財務計畫 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其他 其他與工程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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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 前項各款所列於廠商履約結果差異項目愈多者,異質程度較大;差異項目愈少者,異質程度較小。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在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項差異性不大,如僅因廠商管理或過去履約績效有差異,屬異質程度較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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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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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例如:施工方法、履約之材料、施工工期)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註: >除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外,均應依本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 >採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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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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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廠商之注意事項 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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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廠商之注意事項 委員評選後,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委員須知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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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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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廠商之注意事項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委員須知第10點) 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審議規則第6條第3項) (一)維持原評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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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差異案例 1 委員 編號 合格廠商 廠商A 廠商B … 得分 序位 甲 75 3 88 1 乙 82 丙 86 92 丁 87 2 戊
84 己 81 5 庚 80 辛 壬 78 4 總評分 750 765 總序位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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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差異案例 2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選) 評選委員 參與評選廠商得分 A B C D E 1354萬元 1345萬元 1263萬元
1358萬元 1342萬元 甲 78 84 82 86 88 乙 80 83 85 89 丙 64 61 68 66 70 丁 75 73 71 79 77 戊 69 93 45 總分 (剔除戊) 366 (297) 372 (301) 388 (306) 408 (315) 369 (324) 平均得分 73.2 (74.25) 74.4 (75.25) 77.6 (76.5) (78.75) 73.8 (81) 優勝序位 5 (5) 3 (4) 2 (3) 1 (2)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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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續)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準用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十一、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採最高標決標者,得比照本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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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相關釋例-1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廠商於投標時須提設計圖,供機關於開標後辦理競圖者,難謂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及本會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 ) 招標文件所訂評定合格廠商之程序不符規定,例如價格標開標對象限總平均前3名之合格廠商;已達及格分數之廠商尚須過半數審查委員會委員評定方開啟其價格標;招標文件未明定採分段開標。(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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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相關釋例-2 未依資格、規格(資格及規格可合併為一段或分為二段)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上開「總平均評分」,為出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評定總分,除以出席審查委員會並參與評分之委員人數。(Fl0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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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相關釋例-3 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將廠商之經驗或實績納入評分項目(評分項目之名稱並非特訂資格),尚無不可。 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最低標,倘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下一階段審查。來函所附評分表「一、專業團隊組成及工程實績說明」,屬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者,例如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資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文件,不應納入評審項目採評分方式審查,以免扭曲資格條件及評分項目之目的,及未具備該等資格廠商於得標後無法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F99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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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最低標相關釋例-4 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係適用於異質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F98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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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種決標方式之履約成果分析-1 公共工程金質獎第9屆(98年)至第13屆(102年)參選及得獎工程之決標方式,合計參選件數、獲獎件數及其獲獎率如下: (一)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參選件數147件,獲獎件數97件,獲獎率為66%。 (二)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參選件數5件,獲獎件數5件,獲獎率為100%。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參選件數25件,獲獎件數21件,獲獎率為84%; →上開經評選(分)之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案件獲獎率較高,顯示其履約品質大體而言有較佳之表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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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決標方式之履約成果分析-2 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102年度屬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工程案件計166件,其決標方式及件數如下:: (一)採最低標決標者(不含異質採購最低標):165件。 (二)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者:0件。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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