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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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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103年7月24日

2 法令依據 國民教育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12.20 修正之全文 24 條,自103.08.01施行。)
第18條第2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修正之全文 24 條,自 施行。) 教師請假規則(曠職、課規定)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3 適用人員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規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4 考核種類 年終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 者。 另予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不滿一學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併計年資規定: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1、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2、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辦理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均以月為準。 另予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不滿一學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辦理。

5 考核辦理時機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 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6 考核等次及獎懲 考核 等第 具 體 事 實 核 定 獎 懲 備註 年終 另予 四條 一款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 宜,成績卓著。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 宜,成績卓著。 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4.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7.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必須八目全部符合 6

7 考核等次及獎懲 考核 等第 具 體 事 實 核 定 獎 懲 備註 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 四條 二款 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4.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必須五目全部符合 7

8 考核等次及獎懲 考核 等第 具 體 事 實 核 定 獎 懲 備註 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 四條 三款 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2.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7.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留支原薪 不予獎勵 僅需符合七目其中之一 8

9 四條一款、二款事病假日數 四條一款及四條二款所謂「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 及「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含不 含十四日或二十八日? 所謂「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及「事病假併計 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均含本數在內。

10 評核考核等次注意事項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 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有上開情事非辦理成績考核。

11 評核考核等次注意事項 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 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 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 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第四條第三款第七目「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之日數。

12 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 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四條三 款。 僅得考列四條一款、二款。
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四條二 款以上。 僅得考列四條三款。

13 平時考核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教師奬懲累計方式如下: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14 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 委員之組成及任期: (一)委員人數: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但參加考核人
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 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 長指定之。) (二)委員分類: (1)當然委員: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 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 (2)票選委員: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3)委員主席: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學校沒有教師會代表、或輔導主任?

15 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 委員之組成及任期: (三)組成人員比例限制: 1.未兼行政職教師比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
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 師會代表。 2.性別比例限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四)委員任期: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C號) )

16 成績考核委員會任務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 下: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17 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 考績會之召集: (教育部 89.1.5 臺(八九)人(二)字第88160278號)
學校召集再交由主席主持會議審議案件,是以學校如應召集會議而不召集、考核委員會應出席而無故不出席,或應決議而不決議,或所為之決議明顯違反法令,抑或經主管教育行政關糾正而仍不改正者,均屬失職。 (教育部 臺(八九)人(二)字第 號)

18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程序 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為決議。
審議年終考核、另予考核及平時考核之記大功、大過案 時,應有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同意權應如何行使? 校長不宜列席考核委員會 (教育部99.9.6台人(二)字第 號)

19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程序 對於擬考列四條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考核辦法新修正為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 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 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 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20 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 產生:委員互推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主席可否投票? ◎主席角色為中立及公正立場主持會議

21 考核委員之義務: 無給職。 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應按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以撤 銷重核。

22 迴避規定 自行迴避: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 行迴避。
申請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 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 命令迴避:委員有應自行迴避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 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23 迴避釋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務主任經核派代理校長,代 理期間擔任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委員身分疑義。 (教育部91.5.2台(91)人(二)字第 號令) 校長對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有覆核復議及改核權。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務主任經核派代理校長,代 理期間負責辦理所代理校長之全部職務工作,自應受 校長職務須受之限制,其對教師之成績考核既有覆核、 復議及改核等權責,於代理校長職務期間,擔任成績 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身分雖不宜予以剝奪,惟 應請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之,請假迴避出席該會議。

24 人事人員職責 提供考核資料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提供相關法令

25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 事項:
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事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 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 工作成績。 (二) 勤惰資料。 (三) 品德生活紀錄。(四) 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26 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27 決議之覆核 校長在考核辦法之定位 復議權: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變更權: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28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權責 核定權: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 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 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 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 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29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權責 逕行改核權: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 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 其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 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期限 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 依學校所報核定: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0 考核之通知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受理機關 。

31 考核通知、獎懲令之教示文字 考核通知備註說明:受考人員對於考核考列結果如有異 議,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三十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 向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獎懲附註說明:受考人對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 本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或敘明理由,向 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32 考核之救濟 申訴:受考核教師如對考核結果不服,得於收受或知悉 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起申訴 。
再申訴:受考核教師或原措施學校如對高雄市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結果不服,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起再申訴。

33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一)10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統計表 正本右上角蓋小官章 合計人數不含「不予成績考核」人數

34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二)102學年度教師年終、另予、不予成績考核清冊(正本) 1.A4格式 2.清冊第一頁右上角蓋小官章
3.各頁間蓋騎縫章 4.清冊序號編列 受考人員姓名欄左側以黑筆備註序號、再以紅筆 備註其101學年度考核清冊序號 5.備考欄敘明事項 6.「核定獎懲」欄蓋核符。

35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三)102學年度教師年終、另予、不予成績考核清冊(副本) 1.A4格式 2.「核定獎懲」欄蓋核符
3.備考欄敘明事項 4.釘標籤(學校名稱、教育局人事室)

36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四)101學年度教師年終、另予、不予成績考核清冊(影本) 1.蓋職章、核與正本相符。
2.曾列於101學年度年終(另予)成績考核,惟未列於 102學年度年終(另予)成績考核或另予考核清冊之 教師,應以螢光筆畫記並敘明原因。

37 3.考核年度內有辦理改(提)敘或成績考核復審者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1.他校調進之 現職教師 敘薪通知書 以前學年度考核通知書 最高學歷影本 2.初任新進教師 3.考核年度內有辦理改(提)敘或成績考核復審者 改(提)敘通知書 復審證明文件 4.考列4條2款、3款者 案情相關文件 應繳交文件: (五)相關證明文件

38 不予考核證明文件,如:校內核准留職停薪公文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5.102學年度不予成績考核者 不予考核證明文件,如:校內核准留職停薪公文 6.101學年度不予成績考核者 不予成績考核清冊 7.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復職併資考核者 退伍令 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 復職敘薪通知書 服役成績優良證明 8.留職停薪現仍服兵役者 應繳交文件: (五)相關證明文件

39 結 語 ◎依法行政,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法、理、情兼顧,促進校園和諧。 ◎公平、公正辦理成績考核,維護同仁權益。

40 簡報結束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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