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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 之營業登記 講師:花蓮分局課長 張奇文 電話:〈03〉 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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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營業登記 貳、營業稅課徵規定 叁、視為銷售 肆、罰則 伍、已設籍之小規模營業人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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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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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由於國人日益重視休閒旅遊品質及政府積極輔 導民宿合法化,近來花蓮地區已有越來越多人 有意投入此熱門產業,但是,不可否認的,確 實存在「以民宿之名,經營旅館之實」的現象, 違規業者違反相關民宿管理辦法,儼然形成微 型旅館態樣,對於旅館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有 賴業務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間,通力合 作,加強查核,讓違規業者無所遁形,藉以維 護租稅公平。 那民宿到底要不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呢? 答案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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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 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 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 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 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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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辦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 使用者。
2、經營規模未符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條 件(註: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 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 工,自行經營)者,應辦營業登記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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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
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國稅局依其性質、 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 (註:5%)或第13條(註:1%)規定之 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發票。 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 營業稅起徵點(註:4萬元)者,免課徵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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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自行經營之民宿符合規定條件者,免辦登記課稅
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 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 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 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 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 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 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 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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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鄉村住宅未依規定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免辦登記之適用
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 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 台財稅字 第 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 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亦即應於開始營業前,依營業稅法第28條 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稅。(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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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售電之營業登記、使免用發票規定:(援引適用)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 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 使免用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 列規定辦理:…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事業、團體、組織:(一)如屬無其他 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 達8萬元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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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 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 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國稅 局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 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 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 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發票。惟屬查定計 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 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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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營業稅課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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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 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 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 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 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 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 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 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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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 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 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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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視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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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視為銷售」之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 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 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 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 出資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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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 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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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銷售額之認定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 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1款及第2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3款至第5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 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 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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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2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 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前2項規定,於本法第3條第4項視為銷售 勞務準用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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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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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未辦登記之處罰:(行為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 限期補辦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註:銀元=新台幣*3);逾期仍未補辦 者,得連續處罰。(營業稅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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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漏稅之處罰:(漏稅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 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 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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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未辦登記擅自營業,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免處漏稅罰
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未 達起徵點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 罰外,無同法第51條規定漏稅罰之適用。 又對於未辦登記擅自營業者,如經查獲其 未滿1個月之銷售額,應換算為全月銷售額, 如換算之全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既無 應納稅額,無須按漏稅處罰。(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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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已達使用發票標準之未辦登記營利事業,未取得或給予憑證之處罰
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 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經查獲有未依法取 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 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認定之總額 5﹪罰鍰。(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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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已設籍之小規模營業人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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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查定課徵之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額大於查定額者,應予補徵
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課徵後,如經國稅局 查獲其私設帳冊或有關進貨資料核計之實 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之營業額者,應按 其實際之營業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之差額,予以補徵。 (財政部 台財稅第326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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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 用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 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 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發 票。(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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