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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2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适用范围: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 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 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 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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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设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建设 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对不同 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加大了对 恶意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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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 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 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3/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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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适用范围: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对从 业资格的规定。 ①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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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③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勘查企业、设 计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 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从业资格,并在相应的资质等级 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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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遵循“公开、公正、 平等竞争”的原则。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须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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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法律责任:对在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 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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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调整范围: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的监督 ①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 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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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 度。 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 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 以依法实行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 制措施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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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法律责任 ①处罚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的行为,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 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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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处罚的手段多样,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 执照,撤销资格、资格,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处罚的方式更有可操作性,如罚款,采 用计算货值这种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并包含了加 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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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处罚的对象范围宽泛,不仅有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而且还有产品质量中介机构、产品质量的 监督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质量违法活 动的运输、保管、仓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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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上确立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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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 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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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 ④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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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 关赔偿的权利。 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 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 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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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当 履行的主要职责。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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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 全和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 ⑤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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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责任: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 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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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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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 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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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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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对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 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 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公共教育不再有法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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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
4)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 大类 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 听证程序,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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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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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审批,不属于行政许 可。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 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坚信救济公民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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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的设定: 关系公共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 予以批准的事项; 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 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 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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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公共安全重要设备、产品,需要按照技术 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 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 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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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许可的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 许可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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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责任 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 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 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 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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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失火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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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 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 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 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 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 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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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 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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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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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3)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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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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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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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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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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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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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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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或 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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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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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 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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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立案标准 刑罚 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 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失火消防责任重大,强令劳动群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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