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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實務探討 -辦理財務支用相關責任 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主講人:黃永傳 日期:99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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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 要 財務支用理念 會計人員於財務支用體系扮演角色 案例研析─以財物採購及報支國內旅費為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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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支用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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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依馬總統提出『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政見
行政院分行各機關『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再次函囑落實辦理。 會計工作由防弊邁向興利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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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 執行預算人員 經管財務人員 出納收支事務人員 會計人員 負責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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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一)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第3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會計人員依合法憑證造具記帳憑證 (會計法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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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二) 各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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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三) 各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72)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審計法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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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四) 各機關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 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 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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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五) 各機關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 ,因繕寫錯誤或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6條,會計法第67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計法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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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六) 範例介紹 類 型 發票金額 傳票金額 付款 方式 實付金額 負責人員 1 2 3 $10,000
100,000 現金 支票 $100,000 主辦及經辦出納 關係會計人員 主辦及經辦出納、 主辦會計及主管長官 (授權代簽人) 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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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七) 上開人員經管業務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 償之財務責任: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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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於財務支用 體系扮演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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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會計人員參與管理範疇 一、管理控制 二、投資評估 三、籌編預算 四、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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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內部控制目標分類圖 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1 5 7 3 4 2 6 相關法令 之遵循 行政效能 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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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內部審核與內部控制之關係 風險管理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內部稽核 內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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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內部審核功能分類 合規性審核 適正性審核 效能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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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析(一) -財物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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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合規性審核—預算執行: 一、採購事項 二、非採購事項:人事費、獎補助費等 (一)橫線
簽案 招標 開標(比、議價) 決標 履約管理 驗收 付款 (二)直線 巨額採購(勞務2仟萬元;財物1億元;工程2億元) 查核金額(勞務1仟萬元;財物、工程5仟萬元) 100萬元 公告金額 採購法第49條 10萬元 小額採購 自由區 二、非採購事項:人事費、獎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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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合規性審核—付款注意事項 合法憑證與真實憑證之分際。 付款合法憑證,例舉如次: (一)簽准核可文件。 (二)驗收紀錄。
(一)簽准核可文件。 (二)驗收紀錄。 (三)廠商交付發票或收據,常見缺失: 1.收據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oo公司未交付發票。 3.收據應貼印花而未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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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正性審核—要項 會計事務處理 會計表報編造部分 1.掌管單位提供計畫執行資料 2.會計人員審慎勾稽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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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效能性審核—預算執行率落後要因 不可抗力要因,如: (一)招標流標 (二)未依時程取得建照 (三)廠商未依計畫履約 可抗力要因,如:
(一)招標流標 (二)未依時程取得建照 (三)廠商未依計畫履約 可抗力要因,如: (一)未依原計畫執行預算 (二)未依預算執行能力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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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查核重點 報支經費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有無不當支出 會計處理及表報編造,是否符合規定 個案計畫執行績效 進度落後項目改進措施
適正 會計處理及表報編造,是否符合規定 個案計畫執行績效 進度落後項目改進措施 效能 追踪 往昔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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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析(二) ─以報支國內旅費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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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合法憑證之要件 未有會計法第102條所列事項: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法律或習慣欠缺主要書據。 三、未經核准辦理者。
四、書據之數字或文字經塗改未經負責人 簽章。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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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合法憑證與真實憑證之區分 一、真實事項未必合法,合法事項未必 真實。 二、會計人員為合法憑證負責,執行預 算人員為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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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派員出差之合法程序 一、籌編差旅費預算程序 二、簽派出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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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簽准出差權責單位 一、派遣單位:審核有無出差必要 二、人事單位:對假別正確性及合法性負責 三、會計單位負責項目: (一)預算能否容納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准 (三)報支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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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差旅費項目 一、交通費:按實報支 二、住宿費:依職務等級採定額制 三、膳雜費:依職務等級採定額制,並以 每日為單位核算
三、膳雜費:依職務等級採定額制,並以 每日為單位核算 註:不因考績升等補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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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注意要項 一、支付外聘講座交通費得不取據 二、受訓不得報支雜費 三、員工出差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
四、臨時人員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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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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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內部審核在組織中互動關係 誠信報支法令鬆綁 分工合作各執所司 必要請求合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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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內部審核成功要素 內部審核人員應熟悉內部審核具體作法。 良好人際關係與優質之情緒管理。 業務單位配合,機關首長支持 。
適時提供有效決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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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內部審核人員之角色 人財 人裁 人柴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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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吸收新知 多學多問成為新世紀之主計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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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互相勉勵 非以「稱職會計人才」為志向 須以人人「稱讚會計人財」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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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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