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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金融商品與金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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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基本架構 一、基本架構 (一)依其連結標的的不同可分為:
1‧利率連結組合式:(1)存款+利率選擇權 (2)債券+利率選擇權 2‧匯率連結組合式:(1)存款+匯率選擇權 (2)債券+匯率選擇權 3‧股價連結組合式:(1)存款+股價或股價指數選擇權 (2)債券+股價或股價指數選擇權 4‧信用連結組合式:(1)存款+信用參考標 (2)債券+信用參考標的 (二)上述四種型態的連結商品中,前三者均可以設計為保本型商 品,惟獨第四種信用連結組合式商品無法設計為保本型商品。P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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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一、利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一)意義
1‧利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係以存款利息或部份本金購買利率選擇權或賣出利率選擇權,謂之利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2‧利率連動債券:係以債券利息或部份本金購買利率選擇權或賣出利率選擇權,謂之利率連動債券。 3‧買賣利率選擇權可以是買賣利率買權,也可以是買賣利率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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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一、利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二)類型 1‧保本型架構 保本型=固定收益債券或定期存款+買入利率選擇權買權
(1)如僅以存款或債券利息去購買利率選擇權,如選擇權操作失 利,不履約頂多損失原利息收益,仍可領回原始存款或債券本 金,即100%保本。 (2)如以存款或債券利息以外,尚動用部份本金去購買利率選擇 權,如選擇權操作失利,不履約除損失原利息收益外,尚有可 能會蝕本,亦即保本率不是100%,而是低於100%,例如95%保本。 (3)如以債券或存款之利息或部份本金去購買利率選擇權,操作得 利,履約則可享受價差,則該連結商品就會產生高收益。例如 110%,則收益為10%,比銀行定存利率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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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一、利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二)類型 2‧非保本型架構 非保本型=固定收益債券或定期存款
+賣出利率選擇權買權或賣權 (1)則到期時領回之債券或存款本金金額無法確定,端視市場當時之利率水準而定,嚴重的話可能原始本金無法收回。 (2)故此結構商品具有下列特色: a‧此商品非保本型商品。 b‧此商品係賣出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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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一、利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二)類型 3‧利率組合式商品的特色:
(1)運用利率商品收益曲線陡峭程度創造增加收益的機會,曲線相 當陡峭,則該利率連結商品收益就相當高;曲線相當平坦,則 該利率連結商品收益就無吸引力。*1 (2)從利率選擇權之角度而言,收益曲線相當地陡峭時,則該利率 選擇權權值就愈大,利率連結組合商品收益就相當高,反之, 收益曲線相當地平坦,則該利率選擇權權值就無價值,利率連 結商品收益就無吸引力。 (3)從金融交換角度來看,當利率水準愈高時,能够出來與交易對 手交換之金額就愈多,故組合式商品加強收益效果就愈好。 (4)組合式商品係運用存款或債券之全部利息或部份本金去承作利 率選擇權或金融交換,故利息愈多能架構之收益就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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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二、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一)意義
1‧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係以存款利息或部份本金購買匯率選擇 權或賣出匯率選擇權,謂之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2‧匯率連動債券:係以債券利息或部份本金購買匯率選擇權或賣出匯率選擇權,謂之匯率連動債券。 3‧買賣匯率選擇權可以是買賣匯率買權,也可以是買賣匯率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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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二、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二)類型 1‧保本型架構 保本型=固定收益債券或定期存款+買入匯率選擇權買權
(1)如僅以存款或債券利息去購買匯率選擇權,如選擇權操作失 利,不履約頂多損失原利息收益,仍可領回原始存款或債券本 金,即100%保本。 (2)如以存款或債券利息以外,尚動用部份本金去購買匯率選擇 權,如選擇權操作失利,不履約除損失原利息收益外,尚有可 能會蝕本,亦即保本率不是100%,而是低於100%,例如95%保本。 (3)如以債券或存款之利息或部份本金去購買匯率選擇權,操作得 利,履約則可享受價差,則該連結商品就會產生高收益。例如 110%,則收益為10%,比銀行定存利率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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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二、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 (二)類型 2‧非保本型架構 7
非保本型=固定收益債券或定期存款+賣出匯率選擇權買權或賣權*1 (1)則到期時領回之債券或存款本金金額無法確定,端視市場當時 之匯率水準而定,嚴重的話可能原始本金無法收回,甚至原始 本金被迫轉為弱勢貨幣,進而影響該組合商品之投資收益。因 為賣出擇權本身必須盡義務,當選擇權之買方要求執行其權利 時,賣出擇權者必須依原先契約約定之履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 定數量之標的物。 (2)故此結構商品具有下列特色: a‧此商品非保本型商品。 b‧此商品係賣出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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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三、股價連結組合式商品
(一)意義:股價連結組合式商品:係以存款(債券)利息或部份本金購買股價或股價指數選擇權,或賣出股價或股價指數選擇權所架構的商品,謂股價連結組合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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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三、股價連結組合式商品 (二)連結的股價或股價指數選擇權的方式 1‧連結單一股票股價或單一股價指數選擇權
(1)連結單一股票股價:例如連結國泰金股票。 (2)連結單一股價指數:例如連結台灣證券交易所加權股價指數。 2‧連結一籃子股票股價或股價指數選擇權 (1)連結一籃子股票股價:例如同時連結中鋼、台積電、鴻海股票股票。 (2)連結一籃子股價指數:例如同時連結台灣證券交易所加權股價指數、歐洲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韓國股票交易所股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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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三、股價連結組合式商品 (三)操作架構與利率連結組合式商品、匯率連結組合式商品觀念一樣。
(四)股價連結組合式商品收益會受股價或股價指數選擇權價值的影響: 1‧選擇權有價值(價內),其產品之參與率可能愈低;選擇權愈無價值(價外),其產品之參與率可能愈高。 2‧若產品選擇權價值大且參與率低,則以一籃子股價或股價指數中表現最差者(或相對最差)為指標,以提升收益。 3‧若產品選擇權價值小且參與率高,則以一籃子股價或股價指數中表現最好者(或相對最好)為指標,以提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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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合式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四、信用連結組合式商品
(一)意義:係以債券或存款之本金去連結信用參考標的的信用風險而架構的商品,謂之信用連結組合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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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指數股票型基金 一、意義1’2’4 (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係以股票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並以所交付的股票為擔保,發行分割單位較小的受益憑證,這種受益憑證謂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二)ETF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係一種指數證券化商品,兼具股票與基金特色,其實質資產就是組成標的指數的一籃子股票,也就是ETF所擔保的受益憑證是一籃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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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特色 (一)ETF以跟隨大盤指數報酬率為目標,為消極型基金,係「被動式管理」,與一般股票型基金以打敗大盤為目標的積極型基金、「積極式管理」相反。 (二)ETF實為股票、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混合體。因ETF在集中市場交易,與股票、封閉式基金相同;其規模可以追加,又與開放式基金相類似。 ETF除可像股票或封閉式基金在集中市場掛單賣出外,亦可以向基金經理人作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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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交易方式 (一)在發行市場(初級市場)投資人可透過證券商和ETF發行公司進行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也就是以手中持有之現股向ETF發行公司申請轉換為ETF或以持有之ETF申請轉換為現股。 (二)在交易市場(次級市場)投資人不是直接買入一籃子股票,而是購買表彰股票指數的有價證券,投資人在證券商買賣ETF與買賣一般上市、上櫃股票相同,已有交易戶頭時不必另開戶,也以可以融資、融券。交易稅率千分之一,比股票的千分之三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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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險商品與創新 一、人壽保險發展趨勢 (一)不同險種經營結合
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產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附加方式經營者,不在此限。目前財政部已核准保險業得經營傷害保險。 另96年6月保險法修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放寬產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使年幼孩童或智能不足者能夠領到保險金,獲得保障;開放保險業的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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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險商品與創新 一、人壽保險發展趨勢 (二)保險商品趨向完整生活週期
保險公司對保險商品的開發,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個人或家庭生活週期,推出一系的商品,這些保險商品含蓋了被保險人完整的生活週期。 (三)尊嚴終老與退休保險商品蓬勃發展 活得更有尊嚴的觀念深植人心,將影響各種新保險商品的設計。例如變額年金險(投資型保單+年金保險),目前已成為規劃保險退休金的主流產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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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險商品與創新 二、壽險商品的演進與創新 (一)壽險 1‧預定利率由固定演變為變動
早期商品大都為預定利率固定,最近已發展為利率變動型、或變額保險。 2‧分紅條件不斷擴大 (1)台灣壽險業之保單分紅範圍由第一階段民國80年以前的壽險商品保單紅利「僅有利差紅利」分配,演變至第二階段民國81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保單紅利擴大為以「利差紅利與死差紅利」為分紅基準,再演變至第三階段民國93年1月1日起,分紅方式修正為保險公司將「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合併計算,且保險商品必須區分為分紅保單與不分紅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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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險商品與創新 二、壽險商品的演進與創新 (一)壽險 2‧分紅條件不斷擴大 (2)分紅保單的特色 a‧分紅多少隨保單績效而定。
b‧要保人無法指定投資標的,投資標的係由保險公司決定。 c‧未達預期報酬率其減損由保險公司負責,投資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 d‧保險公司不須設專戶,且未必每年皆有保單紅利可分配。 (二)保險金給付變化 保險金給付由保額固定不變給付商品,演變為增加兩類給付型態的商品: 1‧第一類型:購買保額加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給付商品。 2‧第二類型:購買保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取其大者為身故保險金額之給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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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險商品與創新 二、壽險商品的演進與創 (三)投資型保險商品 1‧結合保本、投資、保障的金融商品:投資型保險保險費分為保
障與投資兩部分,以投資部分保險費購買利率連動債或股票指 數連動債等,獲取一般固定收益,並將剩餘少部分從事衍生性 金融商品操作。如此,可達到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商品後,兼 具保險、投資與保本之功能。 2‧結合共同基金、投資、保障的金融商品:要保人將部分保險費 購買保險商品,另部分保險費則購買保險公司所提供由要保人 自行選擇投資標的(共同基金),視投資結果累積保戶之保單淨 值,由此模式達到保本、投資與保障的目的。 3‧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特色 (1)應設專戶以記載投資資產。(2)投資風險由要保人即投資人自行承擔。 (3)投資標的由要保人即投資人自行指定或經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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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託商品與創新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意義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意義
就是受託人將特定委託人投資於相同投資組合標的的信託資金,為受益人的利益,作集合式管理運用,此種帳戶謂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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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託商品與創新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意義 (二)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分為二種: 1‧單獨管理運用。
2‧集合管理運用 (1)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乃是歸屬於金錢信託項下的一種運用方式,是受託人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方式,將不同委託人之資金集中運用範圍或方法相同的部份匯集到一個帳戶,進行相同標的之投資或運用。 (2)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就是受託人將特定委託人投資於相同投資組合標的的信託資金,為受益人的利益,作集合式管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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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託商品與創新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運作 (一)信託依財產管理運用情形可分為1‧集團信託,2‧準集團信託,3‧個別信託。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是屬於準集團信託,其運作方式分成二層信託: 1‧第一層信託:由運用方式相同的特定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各種「第一層信託」契約,如個人信託契約、保險信託契約、員工福利信託契約。這些契約均分別約定信託資金投資於相同的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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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託商品與創新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運作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是屬於準集團信託,運作方式分成二層信託
2‧第二層信託:再由這些特定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第二層信託」集合管理運條款,約定將原信託資金投資組合中與其他特定委託人投資組合中相同的資金,可以集合起來投資到這些特定委託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上。 3‧例如乙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約辦理保險金信託,屬第一層信託,可指定參加投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第二層信託中運用。 4‧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範圍,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的投資標的為原則,故以上市、上櫃股票、債票券、受益憑證、銀行存款等標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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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託商品與創新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運作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作方式分成二層信託 5‧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作架構如下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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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信託商品與創新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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