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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办法与处方管理办法知识 王卫卫 July 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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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办法与处方管理办法知识 王卫卫 July 19,2013

2 特指来源于微生物代谢产物及其化学半合成衍生物,在低浓度下能选择性抑制或杀灭其他生物,并可供临床应用的一大类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几个概念 1、抗生素与抗菌药物 抗生素 特指来源于微生物代谢产物及其化学半合成衍生物,在低浓度下能选择性抑制或杀灭其他生物,并可供临床应用的一大类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抗菌药物 是指对机体内致病的细菌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药物,包括抗生素和人工合成的化学抗菌药物,如:喹诺酮类、磺胺类、呋喃类、硝基咪唑类等,不含外用消毒剂 1928年-弗莱明的发现,造就了青霉素的诞生,这一年被视为“抗生素元年”,开启抗生素时代。 1940年-钱恩、弗罗里正式提纯生产青霉素 二战期间 大规模应用

3 抗微生物药物是用于治疗病原微生物感染性疾病的药物,能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包括:抗菌药物、和抗病毒药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几个概念 2、抗微生物药物与抗感染药物 抗微生物药物是用于治疗病原微生物感染性疾病的药物,能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包括:抗菌药物、和抗病毒药 抗感染药物包括用以治疗各种病原体: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原虫、蠕虫所致感染性疾病的各类各种药物,包括:抗菌药、抗结核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等

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几个概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等,以及真菌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不包括:抗病毒药、抗寄生虫病药、抗结核病药、抚麻风病药;不包括具有抗菌作用中药制剂以及抗感染外用药 遴选品规时包括抗感染外用药,抗感染药物的外用应严格控制

5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是治疗各种细菌感染的特效药物,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发现之一,它的应用使人类从感染性疾病的威胁中解放出来,人均寿命至少延长10年以上。

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据2006—2007年度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结果显示,全国医院抗菌药物年使用率高达74%。而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如此大规模地使用抗生素,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医院的抗生素使用率仅为22%至25%。 一家著名儿童医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销售收入排序前三位的药物均为抗生素。静脉注射已经成了滥用抗生素的新途径。每天1000个呼吸道感染的门诊患者里,有将近三分之二会接受静脉注射治疗。据统计,仅超前使用第三代头孢菌素,全中国一年就多花费7亿多元人民币。

7 MRSA 自从1940年代青霉素问世后,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受到较大的控制 但随着青霉素的广泛使用,出现了耐青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MRSA 自从1940年代青霉素问世后,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受到较大的控制 但随着青霉素的广泛使用,出现了耐青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菌 又研究出甲氧西林,1959年应用于临床后曾有效地控制了金黄色葡萄球菌产酶株的感染 可时隔两年,英国的Jevons就首次发现了MRSA 。

8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超级细菌 2009年英国卡迪夫大学的学者在一位曾经在印度住院治疗) 患者身上发现了NDM-1(新德里金属蛋白酶-1)耐药基因菌属.NDM-1病菌甚至对碳青霉烯类抗生素也具有耐药性,碳青霉烯类抗生素通常被认为是紧急治疗抗药性病症的最后方法。 2010年8月英国和印度研究人员发表报告确认了一些赴印度接受手术等治疗的患者感染了一种新型超级细菌。这种几乎对所有抗生素具有抗药性的细菌正在从南亚传向英国, 随着人口流动就已经蔓延至欧洲、美洲、大洋洲。 超级细菌 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速度超乎想象。引起媒体关注、公众恐慌。

9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超级细菌 2010年,我国发现了三例NDM-1耐药基因细菌感染的病例,其中,宁夏有两个病例,均为低出生体重婴儿。另一个病例是福建一位83岁的老人,身上携带有NDM-1耐药基因鲍曼不动杆菌。 这名病人因右肺癌并胸 膜转移伴右肺阻塞性肺炎、 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 于入院治疗, 并最终死亡。 新德里金属[1]-β-内酰胺酶1

10 2011年7月,荷兰宣布近两个月内一种不明疫情已在荷兰造成27人死亡,所有死亡病例均感染一种抗药性的“克雷伯氏肺炎杆菌”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超级细菌 2011年7月,荷兰宣布近两个月内一种不明疫情已在荷兰造成27人死亡,所有死亡病例均感染一种抗药性的“克雷伯氏肺炎杆菌” 2011年8月底,法国巴黎市郊一家私立医院的10多名病人身上,发现了对多种抗生素具有抗药性的“克雷伯氏肺炎杆菌”,其中有5人死亡。不过,随后经专家鉴定认为,死亡是因病人各自所患的疾病所致,并非因克雷伯氏肺炎杆菌感染本身。尽管如此,这一事件再次引起全球对超级细菌蔓延的担忧。

11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超级细菌 所谓“超级细菌”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即一种细菌对多种抗生素不敏感,或者说,多种抗生素都不能杀死或抑制它们。这样的超级细菌就可能造成无法治疗的感染性疾病,如肺炎、泌尿道感染、败血症等。

12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中国是世界上滥用抗生素最严重的国家 我国每年人均抗生素消费量在138克左右——这一数字是美国人的10倍。中国是世界上滥用抗生素最严重的国家。在所有药品消费前十位中,头孢拉定、头孢曲松、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等抗生素占去半壁江山。 在我国的住院患者中,抗生素的使用率达到70%,外科住院患者更是比例高达97%。据1995年至2007年疾病分类调查,其中细菌感染性疾病占全部疾病的18%~21%。也就是说,真正需要使用抗生素的病人不到20%,80%以上属于滥用抗生素。

13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生素资源的枯竭 自从青霉素应用于临床以来,临床应用的抗生素有几百种。1971年至1975年,是抗生素开发的黄金时期。五年间共有52种新抗生素问世。80年代开始,每年新上市的抗生素逐年递减。1996年至2000年的五年中,只开发出6种新抗生素。进入21世纪后,这一趋势变得更加明显。2003年全球仅一个新产品——达托霉素上市,而2004年竟是空白。在过去的80年里,科学家已经发现了几百种抗生素,几乎把所有能够找到的微生物都翻了个遍。

1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生素资源的枯竭 人们对抗生素毫无节制地挥霍,使得抗生素资源越来越少。而今天,对一种新型抗生素,细菌只要一两年,甚至不到几个月就能生成抗药性。 而人类发现一种新型抗生素需要多长时间? 10年! 几十亿美元!

15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2011年世界卫生日主题 抵御耐药性 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就无药可用

16 卫生部抗菌药物相关文件 卫生部近年来接连不断的文件出台,专门治理,重点治理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医发〔2004〕285号;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卫生部抗菌药物相关文件 卫生部近年来接连不断的文件出台,专门治理,重点治理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医发〔2004〕28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替换48号

17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卫生部抗菌药物相关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 (2010)187号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

18 卫生部抗菌药物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7号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卫生部抗菌药物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7号 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72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2012年) 相关的还有: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等等

19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59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2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 三是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2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2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25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以安全性、有效性、细菌耐药情况和价格因素等4个方面作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管理。规定医师、药师要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2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27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年版工作要求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年版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报卫生部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目录》,抓紧调整、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于9月1日前报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8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年版工作要求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12年版工作要求 于9月1日前报核发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本文下发之前,医疗机构已经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如果其中包括《目录》外抗菌药物的,于9月1日前完成清退等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目录》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对《目录》调整一次。

29 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注解部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注解部分: 1.本目录收录121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目录中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3.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4.本目录抗菌药物的分类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法。

3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制定依据: 1.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和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制定依据: 1.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和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收载的抗菌药物品种; 3.《山东省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收载抗菌药物的品种; 4.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的相关规定; 5.遵循《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分级管理规定;

3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1.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 口服常释剂型 2.广谱青霉素 阿莫西林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氨苄西林 注射剂 哌拉西林 注射剂 3.对青霉素酶 不稳定的青霉 素类 青霉素 注射剂 青霉素V钾* 口服常释剂型 4.对青霉素酶 稳定的青霉素类 苯唑西林 注射剂 氯唑西林*注射剂

3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5.青霉素类复 方制剂(β- 内酰胺酶抑制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5.青霉素类复 方制剂(β- 内酰胺酶抑制 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口服常释剂型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注射剂* 6.头孢菌素类 及其酶抑制剂 复方制剂 头孢氨苄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头孢噻肟* 注射剂 头孢唑林 注射剂 头孢哌酮/舒巴坦* 注射剂 头孢拉定* 口服常释剂型 头孢呋辛 口服常释剂型 头孢克洛*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头孢曲松 注射剂

3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7.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注射剂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7.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注射剂 阿米卡星 注射剂 8.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阿奇霉素 注射剂* 琥乙红霉素*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罗红霉素*口服常释剂型 阿奇霉素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9.林可酰胺类 及其他 克林霉素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林可霉素* 注射剂 磷霉素 注射剂 10.喹诺酮类 左氧氟沙星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环丙沙星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吡哌酸* 口服常释剂型 氧氟沙星*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诺氟沙星 口服常释剂型

3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以上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24个品种,山东省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品种15个品种。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类别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11.咪唑衍生物 甲硝唑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替硝唑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12.硝基呋喃 衍生物 呋喃妥因 口服常释剂型 13.磺胺类 磺胺嘧啶*口服常释剂型 复方磺胺甲唖唑 口服常释剂型 14.抗真菌类 特比萘芬* 口服常释剂型 氟康唑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制霉菌素 口服常释剂型 合计 种 种 以上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24个品种,山东省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品种15个品种。

3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注解部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注解部分 1、含植物成分抗菌药、抗结核病药、抗菌药物滴眼剂、软膏剂等外用制剂不列入本目录。 2、本目录共收录抗菌药物39个品种。标记“*”者为《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收载品种,其余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收载品种。 3、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准许从本目录收载品种中选择使用,不得从本目录外采购使用抗菌药物。《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条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36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37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38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39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40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41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4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43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4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5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4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47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48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49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50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5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52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53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5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55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56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57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58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59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0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61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62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6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65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6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7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69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70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7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72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二、处方管理办法

73 处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2月14日第53号卫生部令发布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2月14日第53号卫生部令发布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74 背 景 “处方制度”--多次修订,最后一次1982年 2004年8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法规性文件 2006年初提出修订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背 景 “处方制度”--多次修订,最后一次1982年 2004年8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法规性文件 2006年初提出修订 提升法律地位,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权威性 涵盖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两个文件的内容

75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内 容 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8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14条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共8章63条

7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内 容 总则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剂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77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总则: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78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总则:宗 旨 规范处方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疗安全

79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总则:适用对象 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80 总则: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总则: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81 总则:处方的定义 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总则:处方的定义 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82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总则:处方原则 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83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 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 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8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内容 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85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印刷用纸颜色 普通处方为白色 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印刷用纸颜色 普通处方为白色 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86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则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则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用法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87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则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则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88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则 药品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则 药品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89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药品剂量与数量 阿拉伯数字书写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药品剂量与数量 阿拉伯数字书写 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90 处方权的获得 :取得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处方权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权的获得 :取得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91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权的获得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92 处方权的获得 :试用期、进修医师的处方权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权的获得 :试用期、进修医师的处方权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 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 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93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一般规定 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94 处方的开具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原则 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原则 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医疗机构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95 处方的开具 :药品名称 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药品名称 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院内制剂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9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 依据卫生部药典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参考《新编药物学(第十五版)》和全国数十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处方集 共收录26大类93个亚类的1029个药品, 其中单一成份药品为1009个, 复方药品(制剂)为20个

97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使用通用名的目的 安全、有效、经济 强调合理用药、维护病人权益 有一定困难,关键在认识 有一个认识过程

98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有效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有效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99 处方的开具 :处方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处方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0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01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委托 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起草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委托 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起草 21种麻醉药品的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 卫生部卫卫医[2007]38号文(2007-1-25)

102 处方的开具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委托 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起草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委托 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起草 4类22种精神药品的适应症、应用 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 不良反应、注意事项 卫生部卫医[2007]39号文 (2007-1-25)

103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0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05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0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7 处方的开具 :电子处方 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开具 :电子处方 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 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108 处方的调剂 :调剂人员资质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调剂 :调剂人员资质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109 处方的调剂 :处方调剂的规程 药师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调剂 :处方调剂的规程 药师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110 处方的调剂 :处方审核 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调剂 :处方审核 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111 处方的调剂 :拒绝调剂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调剂 :拒绝调剂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 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 

112 处方的调剂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调剂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13 处方的调剂 :药师签名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调剂 :药师签名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14 处方的调剂 :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处方的调剂 :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115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116 监督管理 :处方评价表 共15项,其中3项为一般项目,12项为评价项目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监督管理 :处方评价表 共15项,其中3项为一般项目,12项为评价项目 表1 用药品种总数、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使用抗菌药处方数、抗菌药使用百分率、使用注射剂处方数、注射剂使用百分率、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处方总金额、平均每张处方金额

117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监督管理 :处方评价表 表2 患者平均就诊时间、患者取药时平均发药交代时间、处方用药品种数、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 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 表3 综合评价

118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监督管理 :取消处方权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119 监督管理 :不得处方或调剂的情形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监督管理 :不得处方或调剂的情形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120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监督管理 :处方保存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21 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医师出现前述六条规定情形的,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122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123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24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法律责任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25 法律责任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法律责任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126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法律责任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27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附则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128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附则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 (所、站)以及护理院(站) 等医疗机构

129 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仁智并举 精业善行 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医法〔2005〕43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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