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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廉政法令宣導 廉政法紀暨 貪污犯罪之防治 政風室主任劉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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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何謂廉政? 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預防貪污的重要性 貪污的風險管理 現行反貪污的利器—窩裡反條款、財產來源 不明罪
由貪污治罪條例討論貪污的類型及其案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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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學者對貪瀆的定義多元,但其核心意義則頗相近
瑞士法學家貝爾特沙(Daniel Bertosa):所謂貪腐,就是「公職人員為了好處背叛了其職務」或「將公共資源濫用於私人的目的」。 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主張只要公務人員為達到「私人目的」所作「違反公認規範的行為」就是貪腐。 學者則對「貪污」一詞的定義乃是:「濫用公權力以謀取私利」(the ab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gain)(陳俊明等,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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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貪污形成的原因 朱岑樓即認為「貪汙係深植於傳統社會所遺下的制度和態度的殘留物中」。(朱岑樓譯,1973)
印度桑塔南委員會報告:政府機關辦事手續繁瑣,一般人乃尋求快捷方式,於是送紅包的方法應運而生(許濱松,1994;李燈燦,1993)。 布萊士(H.A. Brase)提出官員職權未受到充分監督、行政規則過於繁瑣嚴苛,貪瀆機會大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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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差序格局:費孝通先生認爲,“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係是 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繫的增加,社會範圍 是一根根私人聯繫所構成的網路。”這一社會關係的網路是 以親屬關係爲基礎而形成的,親屬關係是“根據生育和婚姻 事實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從生育與婚姻所結成的網路,可以 一直推出去包括無窮的人,過去的、現在的和未來的人物”, “這個網路像個蜘蛛的網,有一個中心,就是自己”。“我 們社會中最重要的親屬關係就是這種丟石頭形成同心圓波紋 的性質。”這波紋,“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 薄”。這樣的“從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發生社會關係的那一 群人裏所發生的一輪輪波紋的差序,就是‘倫’(人倫) 五倫:就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五種的人際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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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貪污的正面效用 修正論者或功能主義者認為貪污對於政治、經濟、社會之發展 或改革也可以發揮正面效用,他們有關論點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貪汙是暴力和改良替代物,為經濟上正在崛起,但政治上 仍 處於不穩的新興集團提供了參與政治體系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手段。 (2)貪汙有助於克服統治菁英內部的分歧和整合,對鞏固政權 發揮積極作用。 (3)貪汙有利於政黨組織成長和政黨政治的運作。 (4)貪汙有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達到潤滑劑功效。 (5)貪汙為缺少文化的廣大農民和新的城市居民提供了接近政 府的機會,因而促進了他們的政治參與。(何增科,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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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廉的解釋 【廉】有分辨,不苟取也
《孟子》〔滕文公〕:『陳仲子豈不誠廉士哉』 朱注:『廉,有分辨,不苟取也。』凡事要先 守四知之戒(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細 心省察,不拿不應得之財物,以節儉為本。 國語辭典: (形容詞)不拿不應得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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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廉政的定義: 廉潔政治:推動有分辨、不苟取的政治風氣。 廉能政策:執行有分辨、不苟取的政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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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政與貪腐的相關概念 廉政專書 顧慕晴教授出版的《領導者與官僚操守》:全書以清康熙皇帝的操守思想、清聖祖對操守思想的實踐、對操守的監督、對操守思想的變動。所以組織中倫理風氣的樹立,是以領導者最具有影響力。 世新大學教授余致力主編2011年出版的《廉政與治理》一書,內容涵蓋了國家廉政體系與測量、廉政認知與民主治理、地方政風機構、司法審查與行政課則、公民社會與反貪網絡、企業誠信與社會責任、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與我國廉政法制等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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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商鞅變法(明君、良將、賢臣、豐收皆不足倚哉) 以「徙木立信」誠信來取信於民
大刀闊斧改革除弊的企圖,為了落實司法的威信,不惜殺死700餘人來徹底執行法令,根除秦國積弊成習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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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秦律》規定:“通一錢者,黥為城旦”。意思是受賄一個銅錢,就要在臉上刺字,派服修城苦役的懲罰。 《唐律》規定官吏如在其轄區收受百姓財物,牛羊瓜果等,或向百姓借貸財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貪污罪論處。 明朝是殺戮貪官污吏最多的朝代,《大明律》對懲治貪官十分嚴酷,包括淩遲、挑筋、剝皮實草等。剝皮實草是把人皮剝下來,用草填充起來示眾。 明朝處死了15萬名貪官。明朝大太監劉瑾,被淩遲了三天三夜3357刀。百姓掏錢從劊子手處買其血肉,和酒而食。處罰貪官的嚴厲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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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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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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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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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唐太宗李世民于貞觀四年大赦天下,罪無輕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卻特別申明:“枉法受財之贓官不在赦列”。
宋王朝以忠厚開國,但也規定“凡罪罰惡從輕減,獨于贓吏最重”。視貪贓為不赦之罪,並將貪官與“十惡殺人者”同罪。 金朝世宗完顏雍也規定:“吏犯贓罪,雖令赦不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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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魏徵死後,太宗親寫碑文:“以銅為鑒,可正衣冠;以古為鑒,可知興替;以人為鑒,可知得失。
重用廉吏,褒揚清官,發揮先進典型示範作用,也是古代“肅貪”的一大法寶。 漢昭帝、宣帝時重用名相黃霸,是因為此人“以廉稱”。 唐太宗李世民對魏徵褒獎有加,除了“敢諫”,廉潔也是重要的一條。 魏徵死後,太宗親寫碑文:“以銅為鑒,可正衣冠;以古為鑒,可知興替;以人為鑒,可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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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上的廉政推動及其法令 秦漢時設有“公車司馬”的官職,專門接待上訪直訴者。 魏晉以下各朝,正式設置“登聞鼓”,便於百姓“擊鼓喊冤”。 明朝允許百姓將害民貪官直接越級“綁縛赴京治罪”,若各級官吏敢有阻攔者,全家族誅。 清朝也鼓勵百姓越級上告貪官,甚至可直接攔皇帝聖駕,明確規定不允許“截訪”,而且嚴厲警告各衙門,“凡扣壓平民上書者,全家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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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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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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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盗印、詐騙─「貪」財 性侵害、婚外情─「貪」色 車禍─「貪」快 洩漏公務機密─ 「貪」名、 「貪」財、 「貪」色 「貪」為萬惡根源,但「貪」與「貧」僅一 點之差。 「慾」,乃心有所欠缺,有如山谷,無窮無 盡,難以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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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貪污的後果有哪些? 研究貪污與政府治理(governance)和經濟發展的著作都有共識,貪污會導致政府行政效能低落和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的增加,使得投資意願降低,進而影響經濟成長。 Tanzi & Davoodi(1997)的分析證實了貪污嚴重的國家通常公共投資越大、政府收入越少、政府運作和維護費用支出越低、公共品質也越差。 Mauro 也指出,貪污會導致外國投資減少、經濟成長趨緩、政府稅收短少、公共設施和服務品質降低、政府支出配置比例不當。貪污也會造成人才不當配置,因為有才幹的人只會想辦法貪汙發財,不願從事生產性的工作。 (Mauro,1998:11)Mauro 也認為,貪污猖獗的國家通常與經濟成長緩慢有關,所以經濟學家特別關切貪污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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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防貪污的重要性 美國憲政學家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說:「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商鞅說:「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商君書‧算地》)。從生到死都圍名利轉。 韓非認為人性好利首先基於人的本能需要,因此,就連最親密的關係中都是以「利」為紐結的。 既然人的本性是「好利」,就應從實際出發,把全部政策建立在「利」的基礎上。正因為人性好利,必須依法治民。(王春福,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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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貪污的風險管理 避免雙關語 小明去3G商品店買行動電源, 小明問:「請問有電源嗎?」 小姐回答:「我就是店員。」
小明說:「我要的是那種可 以插的電源。」 小姐憤怒的打小明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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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們局長明天到紀委來一下 檢 討 書 尊敬的紀委領導: 我是一名剛到紀委工作不久的年輕公務員,由於 工作經驗不足,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市政府的日 常工作幾乎陷於停頓,現作深刻檢討,並希望大 家有所借鑒,汲取深刻的教訓! 事情經過如下: 前天,我們紀委書記接到通知說,中央電視臺記 者要來採訪我市廉政工作先進典型,經市領導研 究,選了幾個廉政建設方面比較好的局的局長來 參加座談會,紀委書記要我通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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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因為快下班了,所以我在通知各單位時說的比 較簡單,電話裡就只有一句話:“請你們局長明天 到紀委來一下。”
沒想到,國土局長接到通知後當場大小便失禁,心 臟病突發,不醒人事,被送往醫院搶救,至今尚未 脫險。 萬萬沒想到的是財政局長當晚就跑到市反貪局自首 了。 市教育局局長最是莫名其妙,晚飯沒吃就帶著幾位 市重點學校的教學骨幹,市三八紅旗手的女老師一 起失蹤了,據說兩天后有人在加拿大看到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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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長連夜殺死情婦,他斷定:肯定是這狗日 的出賣了他。
衛生局長服毒自殺,還留下檢舉別人的一張名單。 更讓人想不到的是,市公安局局長當晚在自己辦 公室裡飲彈自盡了!死前留下的遺囑只有一句話: 我走了能保住一大批人,希望他們會關照我的家 人。 這一時間市屬各局委辦的工作陷入了癱瘓和混亂 狀態。 這慘痛的教訓,都是我工作方法簡單造成的,我 痛定思痛,深感內疚,特做檢討,希望領導能再 給我一次機會,以觀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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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貪污的風險管理 避免瓜田李下 黑衣夜行不為盜,不能使狗不吠,既不為盜,何必黑衣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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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貪污治罪條例 90年11月7日修正施行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 修正為結果犯(98年4月22日又修正明確法令之規範)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 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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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並增訂第12-1條條 文(100年6月29日刪除)
行賄對象增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 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 行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增列自首不起訴(放生條款) :於92年1月13日本條例 修正施行前,犯第11條第1項、第3項之罪,或犯第 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第12條之情形(5萬元以下賄 賂),於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檢 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100年6月9日刪除,因時限已 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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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30日配合刑法修正,公布施行第2、8、20 條 條文
公務員(定義從刑法第10條第2項)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 條例處斷。 自首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或免刑。 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 不論自首或自白因而查獲共犯自首免刑,自白得減刑或免 刑。(窩裡反條款) 施行日期(配合刑法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自95年7月1 日為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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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第6、10條條文;並增訂第6-1條條 文(馬總統第1任內重大政績)
將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 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增定財產來源不明罪。 (100年11月23日又修正) 防止貪污者藏匿犯罪所得,逃避查扣,參酌英國、新加坡、 馬來西亞立法例,增訂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 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 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 中命本人及其配偶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 得財物,可追徵、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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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第5、11、12、16 條條文;刪除第 12-1條條文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詐取財物者」,改為「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與刑法詐欺罪之條 文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疑義。 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及德國、日本、 香港等立法例,增列第二項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 定。(因應二次金改案件中,有企業行賄公務員但不構成 犯罪之不公平現象) 配合前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後之項次調整;且對公務員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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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23日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犯罪主體之公務員範圍擴大,包括原先4~6條 外,並及於瀆職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 毒品 危害、人口販運、槍砲、藥事法、兒少條例及刑 法第134條等。 二、財產增加認定之時間: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財產增加與收入顯 不相當時,即可命提出說明。 三、提高刑度及增列併科罰金額度為5年以下有 期徒刑及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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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第1件被判財產來源不明罪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 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 年,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參拾壹萬柒仟伍 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 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柒 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 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美金 參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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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所得財物之處理(第10條) 追繳:依情節為下列處分: 追徵: 抵償: 扣押財產:為了追繳、追徵、抵償而有必要。 沒收 發還被害人
無法追繳財物時,應追徵其價額(如:接受招待飲宴或所 接受之藝品已轉賣他人)。 抵償: 依貪污犯之財產充抵(俗話:財產充公) 扣押財產:為了追繳、追徵、抵償而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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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第2項得沒收之財產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 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 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 得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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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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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檢察官失去搜索、羈押等強制處分權後,證人保護法「窩裡反條款」似乎已成為檢方偵辦重大案件的利器。各地檢署使用污點證人情形相當普遍。 祭出「窩裡反條款」,也同時利用緩起訴的誘因,對犯罪情節輕微者,施以暫緩刑事處分救濟,緩起訴期間視同不起訴,不留下前科。在證人保護法及緩起訴兩項心理戰術下,果然達到「窩裡反」目的,加快檢方偵辦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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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國家為了防止公務人員,假借親友或借貸名義,進行貪汙或收賄之實。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要求其交代其財產來源。
財產來源不明罪 國家為了防止公務人員,假借親友或借貸名義,進行貪汙或收賄之實。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要求其交代其財產來源。 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獲此罪,其的立法精神在於「舉證責任轉換」。 在查獲被告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不明來源的財產時,被告有說明其財產來源的義務。(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頭內的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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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該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舉例:甲承包機關工程,未依照合約施工,甲希望讓工程通過驗收,就給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乙金錢請乙通過驗收,則甲構成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 如果甲工程都依照合約,符合驗收標準,但希望儘快通過工程驗收,就請乙喝花酒或給予其他好處,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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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行求」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包括金錢、飲宴、喝花酒等)。這種表示不管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 「期約」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也同意了,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若已達交付之階段,即屬「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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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對於公職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緩,最少為新臺幣100萬元,可稱是一種重罰。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林姓主管,2010年藉職務之便,「安排」讀大學的兒子到市府暑期工讀,一個半月領了兩萬多元,遭檢舉違反陽光法案。 法務部廉政署認定他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100萬元。市府另予記過,降調非主管職務(聯合報,2012/5/31,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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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係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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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政策目標,乃是透過強制規定申報財產,使重要公務員的財產變動公開透明,進而使重要公務員無法貪污,或是貪污之後易被發現。 其實質是將反貪的措施公諸於社會,當將反貪腐的措施訴諸社會時,利用社會對權力的監督,公開透明就可免生疑慮,使反貪促廉的目標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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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反貪污的利器 為推動公務廉政倫理,將其內化至公務員日常生活之中,行政院通過法務部所提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作為公務人員公務行為之基本守則。 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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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貪污類型(壹) 警員收賄查賭客戶籍給賭場及土地仲介各判6年2月
警察貪污類型(壹) 警員收賄查賭客戶籍給賭場及土地仲介各判6年2月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刑事判決:內政部警政 署93年9月8日警署刑紀字第 號函頒訂之「警察 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第二點明文「本署電 腦刑案資料,以提供警察機關偵防犯罪需要,司法、軍法 機關審判量刑參考,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等相關業務法令規定需要之查詢,非有法令依據者,一 律不得對外受理刑案資料之查詢提供」可按。曹尚如身為 警員,既配有專屬之帳號及密碼可登入系統查詢個人資料, 即有遵守上開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義務,如非屬上開 規定目的而為查詢並提供個人資料予該個人以外之人,均 屬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並不以專職負責保管維護該系統 之人員始有保密之義務。曹尚如非以公務上之需要,而係 應私人目的查詢個人資料並提供予他人使用,且收取對價, 自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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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市警疑洩個資牟利 檢調搜索 ( :24 中國時報)基隆地檢署指揮基隆市調 站,搜索基隆市二分局、三分局偵查隊、警備隊等,並帶 回大批資料,多名員警遭市調處人員現場約談,一名小隊 長、一名警員被移往地檢署複訊。據內情人士透露,市調 站收到線報,指有討債集團進行暴力討債時,因找不到債 務人,於是找上平日熟識的員警,以一次五至十萬元的代 價,由員警以內部系統找人,因這類欠款人大部分有前科 紀錄,所以部分不肖員警以辦案之名,行找人調通聯之實, 再將所獲得的資訊交給對方。但昨天基隆市警局表示,初 步調查員警並無涉及不法,可能因私底下與幫派或不法分 子「走得較近」,在調查個資時「執法過當」,才引起檢 調注意,但不論為何,兩名至地檢署複訊的員警,將先受 到風紀處分。而當地警方對於「洩個資、牟利益」一事都 三緘其口,僅透露員警因辦案需要,查詢嫌疑人戶口、地 址甚至調通聯都是「常見的事」,但若將個資販賣給不法 集團,就算只賣一個,也犯了洩密、貪汙罪,所以大部分 警員都不敢冒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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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貪污類型(貳) 警察接受業者性招待各判6年
警察貪污類型(貳) 警察接受業者性招待各判6年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87號刑事判決:被告(警察)自 91年間起至93年8月間止,基於違背其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 概括犯意,接受趙朝陽(另案通緝中)經營「天堂健康護 膚指壓名店」,以成年女子,或指定大陸女子為其性服務, 所得不正利益,可計者為王佩儀五次以上(全套〈將陰莖 插人女子陰道性交行為〉二次,其餘半套〈指性交以外性 猥褻行為〉),合計8,500元以上;文慧珍十次以上(全套 三次,其餘半套),合計16,000元以上;林愛珠十五次以 上(均半套),計19,500元以上;大陸女子三次以上(均 全套),計6,900元以上,總計50,900元以上等情,認被告 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 益罪,並無同條例笫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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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貪污類型(參) 派出所主管向賭博業者騙代墊請客費用各判1年
警察貪污類型(參) 派出所主管向賭博業者騙代墊請客費用各判1年 最高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210號刑事判決:被告王○龍於 犯罪時係擔任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蚵寮派出所之主管,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負有調查及取締轄區內非法 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業之職務,竟於其轄區內居民陳○芳 在其轄區內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準備營業遭警查獲,並發 交被告主管之派出所處理之際,乘機向陳○芳詭稱:為使 其電玩生意好做,已替其請客打通關節為詞,要求陳○芳 償還其代墊請客費用,使陳女陷於錯誤而交付一萬元。足 見被告係利用其擔任蚵寮派出所主管,並奉命調查處理轄 區居民陳○芳非法經營賭博性電玩業務之機會,向受調查 之居民詐取財物。核其所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 二款規定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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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貪污類型(肆) 萬元盜賣龍柏判12年 台中市東勢分局前年拆除公有宿舍時,留下兩株樹形優美的 老龍柏,時任新社分駐所所長劉○緯,爭取將兩株龍柏移植 到新社分駐所獲准,卻私下「狸貓換太子」,聯繫園藝業者 張○興,以25萬元代價賣出其中樹齡悠久、樹型較美的龍柏。 2010年12月26日,劉趁台中縣市合併業務交接空窗期,由張 用自己栽植的龍柏替代,運到分駐所前。 台中高分院認為,劉○緯身為警務人員,又是所長,理應以 身作則,卻利用職務機會盜取公有龍柏販賣牟利,惡性重大, 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案經最高法院 駁回上訴定讞。 張○興去年已先被判刑1年10月,考量張已將偷走的龍柏種回 新社分駐所,獲緩刑4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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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龍柏 原龍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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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智的選擇 如果你不喜歡某件事, 改變它. 如果你無法改變它 , 那就改變你自己的態度. 不要抱怨發牢騷.
一個年輕人,覺得自己懷才不遇,有位老人聽了 他的遭遇,隨即把一粒沙子扔在沙灘上,說: “請把它找回來”,“這怎麼可能”年輕人說 道,接著老人又把一顆珍珠扔到沙灘上,“那 現在呢?”他說。 ——如果你只是沙灘中的一粒沙,那你不能苛求別人注意你,認可你。如果要別人認可你,那你就想辦法先讓自己變成一顆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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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壹、慎始─慎終於始 菩薩畏因,眾生畏果。 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 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 ◆貳、明辨─是非分明
◆參、寡欲─無欲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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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失敗」與「成功」的關鍵,在於每個人的 「選擇」。 ◆人的「快樂積極」或「悲傷憂鬱」,也是來 源於自己的「選擇」。
◆您想作個什麼樣的人呢?決定在自己的「選 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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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章:人生大便論 人生就像大便,一旦沖走了,就不會再回來。 人生就像大便,怎麼拉都是那個模樣,可是每次又不太一樣。
人生就像大便,一旦沖走了,就不會再回來。 人生就像大便,怎麼拉都是那個模樣,可是每次又不太一樣。 人生就像大便,有時拉得很爽,有時卻拉得五官糾結! 人生就像大便,你永遠不知道,會拉出個什麼東東。 人生就像大便,想要怎麼結果,就要先怎麼栽。 人生就像大便,隨時隨地,都可能突然想嗯嗯。 人生就像大便,往往努力了半天,卻只迸出幾個屁..>_< 人生就像大便,就算點綴得再漂亮,其本質還是一樣。 人生就像大便,只有自己默默的勇敢面對。 所以,就像大家常說的... 「你去吃大便啦!」 其實,他的本義是『你要認真融入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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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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