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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锐器损伤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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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锐器损伤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2 锐器伤(sharp instrument injury)指利用致伤物的锐利的刃缘或/和锋利尖端作用于人体上所形成的损伤。
具有锐利刃缘或/和锋利尖端的致伤物,称为锐器。常见的锐器有刀、斧、匕首、剪刀、玻璃片、金属片、磁片及木刺等。 法医学上按使用方式不同,一般将锐器分为刺器、砍器、切器及剪器等几种基本类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锐器既能用于砍,又能用于切,甚至能用于刺。因此,又有砍切器、刺切器等类型。 锐器伤按其作用方式和发生的部位的不同,可导致皮肤、骨骼和内脏器官不同类型的损伤。锐器伤在法医实际工作中十分常见,尤其多见于他杀案件。

3 锐器伤的的特点:锐器创的形态较规则,创口可呈裂隙状或裂开,裂开的程度与皮纹走向有关。
在正常人体皮肤上有不同走向的纹线称为分裂线(cleavage lines),分裂线与体表折纹走向一致(图7-1)。创口与分裂线平行时,呈裂隙状,垂直时呈棱形或类圆形,斜向成角时呈平行四边形。 图7-1 体表分裂线

4 锐器创一般都有以下共同特点:创角尖锐、创缘整齐、创壁平滑、两创缘或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创腔较深、创缘不伴或仅有很轻的擦伤、创口出血明显等。大多数锐器创的创口形状呈梭形或长梭形。
根据锐器的种类及着力方式的不同,可将锐器创分为刺创、切创、砍创及剪创。

5 第一节 刺器及刺创 一、刺器 具有体长和锋利尖端,或同时有锐利刃缘的致伤物均称为刺器(stab weapon)。 刺器有长有短,长者如刺刀、杀猪刀;短者如缝衣针、铁钉等。在法医实际案件中所见的刺器多具有重量轻、体积小及便于携带的特点。一般按其有无刃缘,分为无刃刺器和有刃刺器两大类。

6 (一)无刃刺器 无刃刺器指仅有锋利尖端而无刃缘的致伤物,如缝衣针、铁钉、骨针及铁锥等。在法医实际工作中较少见。 (二)有刃刺器 有刃刺器指既具有锋利尖端又有锐利刃缘的致伤物,在法医实际工作中较为常见,又可细分为: 1.单刃刺器 如杀猪刀、水果刀、刺刀、餐刀及弹簧刀等。 2.双刃刺器 如匕首、剑。 3.多刃刺器 如三棱刮刀。 刺器按有无柄部相连,还可以分为有柄刺器和无柄刺器。刺器横断面可以是各种形状的,如圆形、窄梭形、三角形、弧形及不规则形等。

7 二、刺创 (一)概念 具有锋利尖端的物体沿其长轴方向插入人体所形成的锐器伤,称为刺创(stab wound)。 (二)刺创的形态特点 1.刺创 刺创的特点为创口小,创腔深,常伤及内部器官或大血管而危及生命。 贯通刺创由刺入口、刺创管和刺出口组成;盲管刺创无刺出口。 刺入口的形状常与刺器横断面形状相似,据此可推断刺器的类型(彩图9)。由于皮肤弹性回缩,刺创口通常略小于刺器横断面。

8 彩图9 背部刺创 背部多个创口,大小及深浅各异,创角均显示为一钝一锐

9 2.刺切创 当刺创与切创同时存在时,称刺切创(stab-incised wound)。
刺切创同时具有刺创和切创的特点。刺切器造成的创口,可分单刃刺切创、双刃刺切创及变异型刺切创等。 (1)单刃刺切创:刺入口一般呈菱形,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角一钝一锐,锐角为刺器刃部形成,钝角为背部形成(彩图10)。 由于刺器背部厚薄不一,使刺入口边棱成角钝锐程度不同,有时刺入口钝角端的两个角向外延伸成两条条状表皮剥脱,或形成小裂创。有些单刃刺器的背部菲薄,刺入人体时如沿刃口方向移动,所致的刺创口酷似双刃刺器所形成。

10 彩图10 单刃刺创 创角左下角钝、右上角锐,相应部位的红色内衣上形成与刺创口类似的破裂口

11 (2)双刃刺切创:其刺入口亦呈菱形,两创角均呈锐角,创缘整齐而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
(3)多刃刺切创:三角刮刀可形成三角形创口。其创口形态依被刺部位皮肤的厚薄及皮下脂肪组织的多少而有所不同。皮肤厚而皮下脂肪少的部位,如头部,创口呈“人”字形;皮肤薄而皮下脂肪厚的部位,如腹部,由于皮下脂肪外翻,创口常呈弧形。 三角刮刀所致的三角形创口,各边长及夹角大小并不一定相等,根据刺入角度不同可呈“T”形或“Y”形。如刺伤骨骼,可留下三角形孔状骨折。

12 (4)变异型刺切创:变异型刺切创是指有刃缘的刺器插入人体后,转动刺器或刺入后拔出时刺器时方向改变,可形成与刺器横断面差异较大的刺创口。如单刃刺器可形成两创角皆钝或皆锐,一创角或两创角呈分支、弧形、椭圆形,甚至成为不规则形的刺创;双刃刺器可形成两创角皆钝或一钝一锐、一创角或两创角有分支,甚至形成椭圆形创口;三棱刮刀也可形成不规则形的变异刺入口,亦可出现钝圆的“丁”字形创口(图7-2、彩图11)有的创口则由于在同一部位多次刺入而造成。 变异性刺切创以单刃和双刃刺器最常见,并常出现在复合性刺创的尸体上,给推断刺器造成困难,应注意寻找孤立的创口,根据其特征推断刺器的类型。

13 图7-2 面部刺创 创口形态变异,有多个创角,部分创角尖锐,部分创角圆钝,创腔较深,提示为两刺创交叉融合所致

14 彩图11 变异型刺切创 胸部单刃刺创,两创缘裂开明显,将其合拢后,可见刺创口因刺器滑动变形

15 (三)无刃刺器所致刺创的形态 无刃刺器所致刺创创口形态与刺器尖端的形状及体表位置有关。 1.针刺伤 注射治疗或抢救注射,中医针炙,自己注射毒品,他人注射投毒或游医针刺均遗留针刺伤。针孔一般呈圆形,孔周有或无轻微皮下出血,无表皮剥脱,显微镜下可见出血。长针可刺破肺,引起气胸;刺破心脏,尤其是刺破心房、心耳部,可引起心包积血。针刺哑门穴有时可伤及延髓,危及生命。曾有用缝衣针刺入体内虐待儿童的报道。我国古代就有用针刺杀人或自杀的记载。

16 2.钉刺创 以自杀为多,他杀较少。 钉刺创创口呈圆形,创周有环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类似于远距离射击所致射入口,应注意鉴别。 钉入板状骨造成规则的孔状骨折,周围常无骨折线,外板口小整齐,内板口大且有缺损。从颅顶正中缝钉入不一定造成死亡,曾有铁钉在活体颅内存留多年的报道。如钉刺后立即拔出,可引起出血导致死亡。

17 (四)刺创的检验 刺创的检验和鉴定重点是推测刺器种类、刺创形成方式和确定死亡原因。 1.刺创口 (1)皮肤刺创口的形态和检查:皮肤刺创口的大小与刺器大小有一定关系:无刃刺器所致刺创口常小于刺器横断面;有刃刺器所致刺创口,如刺入和拔出过程中刺器和身体均无扭动,则刺创口大小近似于刺器横断面大小;当同时有切割作用形成刺切创时,其入口大于刺器横断面。

18 对皮肤刺创的检查,应先在自然状态下观察创口形态并照相,然后将其合拢检查,有助于与嫌疑致伤刺器比对。一般有表浅划痕相连的一端,或有分支小创角的一端为刺器刃缘所形成;而伴有表皮剥脱的一端为刺器背部所致。如表皮剥脱不明显,可在立体显微镜下观察。 致伤刺器上粘附的油泥、铁锈或煤灰等可能粘附在刺入口皮肤和衣服上,必要时可用仪器或试纸进行元素分析,辅助认定致伤物。 (2)内部器官刺破口:若刺器刺破胸膜、腹膜、膈肌或有包膜的实质器官,可将这些部位的刺入口与皮肤上刺创口对比。浆膜或器官包膜表面的刺入口对推测刺器的宽度和刃口锐利程度有较大帮助。

19 心脏由于不停地跳动,容易形成变异创口。心脏刺创最常见于右心室,其次依次为左心室、主动脉起始部、肺动脉、心房和上、下腔静脉入右心房处。左心室和心尖部的创口较易出现变异,表现为创角撕裂、创缘不平、创腔不规则及创口缩小等(彩图12)。无刃刺器所致心脏刺创,有时可被误认为单刃刺器所致。肋软骨上的刺创亦容易出现变异,刺器背部一侧形成的创角容易撕裂而变尖锐,且创口易闭合。 (3)衣物刺破口:刺创死者常可在衣物上发现刺破口,要详细记录布纤维断裂情况,破口大小及方向,是否与皮肤刺创口相一致等。

20 彩图12 心尖刺创 心尖单刃刺创,创口下钝上锐

21 2.刺创管 也称刺创道,即刺器刺入人体内形成的管状创。
刺创管的方向与刺器刺入的方向一致。当刺器刺入人体后未全部抽出又重复刺入时,则可形成一个刺入口,多个刺创管的现象。 检测刺创时,应探测刺创道的深度。刺创道的深度不能反映刺器的长度。一般来说,当刺器部分刺入时,刺创管长度短于刺器长度;当刺器全部刺入,而被刺部位软组织无凹陷时,刺创管长度近似于刺器长度;当刺器全部刺入,而被刺部位软组织陷入时,则刺创管长度大于刺器长度。

22 刺创管如累及骨骼和内脏器官则有相应的损伤,骨及实质脏器(肝、肾、心)上的刺创形状常能较好反映刺器横断面的形状。
3.刺出口 仅见于贯通性刺创。其形状与相应刺入口相似,略小,创缘不伴有擦伤。如刺器未拔出又反复刺入并贯通时,可形成一个刺入口和多个刺出口。 刺切创除具有以上刺创的基本特点外,其创口长度大于刺器断面长度,刺器刃缘部切割侧的创角可有连续表浅的切痕。

23 (五)刺创的后果 刺创的死亡原因常为大出血,尤其是伤及心脏或大血管时。如损伤含血丰富的实质器官,如心、肺、肝、脾、肾,或者损伤大的血管,可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这是刺创最常见、最主要的死因。刺伤心脏,如心包破口较小,可导致急性心包填塞而致死。如刺伤肺,可发生血胸、气胸或血气胸,导致肺压迫致死。 有时由于创口收缩或软组织阻挡,外出血较少而内出血较重,尸检时应详细记录体腔内出血的量。 刺创形成的胸、腹或颅脑的开放性损伤,可继发感染导致死亡。有时刺破较大的动脉可继发假性动脉瘤,动脉瘤破裂出血亦能致死。颈部动脉被刺破而继发脑动脉血栓栓塞,也可能成为死亡原因。

24 (六)刺创的法医学鉴定 1.确定刺创和刺器:根据前述损伤的形态特点,一般并不困难。根据刺创的形状可以推断致伤刺器横断面形状,如有刃、无刃、单刃或双刃等,应结合皮肤、骨质、内脏器官创口和衣服破口的形状综合分析判断。 2.确定损伤性质:他杀刺创(包括伤害杀人)的部位以胸、腹及背部最多见,其次是颈部,也见于头面部。创的数目常较多且分布于多个部位,有的达数十处之多。 自杀刺创较少见,且多为典型刺创,以胸、腹部、颈部,尤以左胸及心前区多见。自杀刺创数目少,多为一次,所用工具以小刀、剪刀和三棱刮刀较多见,一般刺器都留在死亡现场。自杀刺创表面的衣服大多无破损。 意外刺创致死者偶见,如针刺哑门穴过深,伤及延髓可导致死亡等。

25 第二节 切器及切创 一、切器 以刃部按压皮肤并用力牵拉致伤的锐器称为切器。其共同特点是具有锐利而薄的刃缘。各类切器的大小、重量、形状及刃长,依其自身的用途不同而差异很大。切器大小不同,所形成的损伤形状和程度也存在差异。按刃缘的长短和形状一般分为三类: 1.长刃切器 如菜刀、杀猪刀、佩刀及镰刀等。 2.短刃切器 如小水果刀、斧刃、剃须刀、手术刀及手术刀片等。 3.不规则刃切器 如碎玻璃片、碎玻璃瓶、碎瓷片及金属片等。 其中以菜刀较常见,用作致伤物的菜刀重量多在100g~500g,刃长17cm~20cm,刀背厚0.2cm~0.4cm。

26 二、切创 (一)概念 用切器的刃部下压,并沿刃缘的长轴方向推拉牵引形成的损伤,称为切创(incised wound),或称割创。 切创是典型的锐器创,具有锐器创所有的共同特点。致伤物既砍又切或既刺又切形成的损伤,习惯上称其为砍切创或刺切创,为常见的复合型锐器创。

27 (二)切创的基本特点 创口的形状多为长梭形,呈条状裂隙,也可呈纺锤形、棱形和不规则形,依其所在的部位不同而异,两侧创缘合拢后呈细线状。 除了四肢的切创可以较短以外,无论是长刃切器或短刃切器,所形成的切创一般均较长,常在10cm以上,有时可超过致伤切器刃口的长度,这是切创不同于砍创、刺创的显著特点之一。

28 切创的创角尖锐细长,两侧创角常有深浅不同之分,如果重复切割时,创角常有多个浅表的小创角,形似鱼尾状。
切创的创缘平整,有时因皮肤收缩可使创缘呈波浪状;有皱折的皮肤被切割时,在创缘上出现小的尖锐皮瓣;创缘一般不伴有擦伤和挫伤。 切创的创底多不平直,呈倾斜状,一侧较深,另一侧较浅。 切创的创腔一般不深,但因多有血管损伤,故外出血明显,与刺创和砍创相比较,即使创底深达骨质和内脏的切创,其内部损伤也多不严重。

29 自杀切创最多见于颈部,其次是腕部、腹股沟部和腹部。自杀刎颈者,在颈部主创口上缘或下缘出现孤立的,与主切口平行而无连续的浅表、短小的切口,多认为是自杀的试切创(hesitation marks or hesitation wounds)。而他杀时与主切口平行的切创多与主切口连续或是其分叉。 自杀切颈者有时颈部创口长、大而深,有的可在颈椎椎体前出现数条表浅切痕(图7-3),这是自杀者在死亡之前短时间内反复切割形成的,有时因此被误当作砍创,或怀疑死者自己不能形成而鉴定为他杀切颈。

30 图7-3 颈部切创 剃刀所致颈部切创,自杀

31 自杀切颈者所用致伤物多是菜刀等长刃切器。但实际工作中,也有用剃须刀、匕首、水果刀、甚至用手术刀片、锋利的玻璃片、金属片等短刃切器自杀者,也有的用斧刃、铡刀等较大而重的锐器切颈自杀者。
自杀切腕、切腹股沟部多用短刃切器,甚至用打磨尖利的细铁丝尖端切割。 自杀者所用致伤切器大多遗留在现场尸体旁,有时甚至因尸体痉挛而紧握在手中。但自杀者有时也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在临死前故意将切器丢弃或隐藏在现场附近。小的切器也可能掉在尸体旁血泊中被清除掉。因此,不能仅凭现场未找到致伤切器,就判断为他杀。

32 他杀切颈比自杀切颈少见(图7-4),尤其是单纯用切颈的手段杀人者,更是少见,偶见有切颈杀死熟睡者。但有与其他杀人方式联合使用者,如先击伤或砍伤头部致昏迷,或先扼颈致昏迷后再切颈,这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他杀时,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防卫,可在手上或上肢前臂外侧形成抵抗伤(defense wound)。 上述切创的基本特点,视切器的类型和切创的部位而异。有时身体突出的部位,如乳头、阴茎、鼻、耳等可被切断而形成切断创,这种创无创腔,只有创缘和创面,其创缘整齐,创面平整。

33 图7-4 他杀切颈 创缘整齐,无擦伤,创腔深,气管完全断裂,断端整齐

34 (三)切创的后果 切创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后果是导致血管损伤而发生急性失血性休克,此为最常见的死因。颈部切创常导致浅表的甲状腺上动脉、颈外动脉、颈外静脉损伤出血和深层的颈总动脉、颈内动脉、颈内静脉损伤出血。腕部切创常伤及桡动脉、尺动脉及相应的静脉。腹股沟部切创则多损伤股动脉和股静脉。 颈部切创流出的血液,有时可被吸入切断的气管,进入支气管和肺内可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颈部静脉内压常低于外界大气压,空气可自静脉破口进入血液循环,如进入的空气较多,可致空气栓塞而死亡。

35 腹部切创,如损伤肝、脾等实质脏器,此时出血主要表现为腹腔严重的内出血,可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如损伤胃肠,可导致急性感染性腹膜炎。
(四)切创的法医学鉴定 他杀切颈与自杀切颈鉴别见表7-1。

36 表7-1 自杀、他杀切颈的鉴别 他杀 创口方向多为左高右低,左利手者反之 部位不一定,有时位置较低 损伤分散,范围广,刀切次数较少,重伤多
表7-1 自杀、他杀切颈的鉴别 他杀 创口方向多为左高右低,左利手者反之 部位不一定,有时位置较低 损伤分散,范围广,刀切次数较少,重伤多 创口多呈水平或无一定方向 创缘多有小皮瓣及平行浅切痕 少见或无 创角有多个小创角及延续的拖刀痕,有时呈鱼尾状 创角有多个小创角及延续的拖刀痕,有时呈鱼尾状少见或无 创底颈椎偶见浅切痕 创底颈椎多见深切痕 损伤单一 可伴有多种暴力,如扼颈、头部钝器伤等

37 意外切创虽时有发生,但通常不需法医学鉴定。有的自伤(造作伤)者,为了个人的某种目的,在自己身上致伤,谎称被人砍伤或切伤。
多数自伤者的切创较轻,数目较少,多位于四肢或腹部不能致命的部位。但有的自伤者为了伪装得逼真,也可能刎颈,但一般颈部切创也较表浅,数目少。 偶尔也有意外切断颈部大动脉而失血死亡者,其死亡方式亦属于意外死亡,应注意与自杀刎颈鉴别。 死后切颈可见于死后分尸,其部位多在关节处。有时,尸体的外生殖器、女性的乳房、乳头等部位的切创或切断创,常与性问题有关,或犯罪嫌疑人是性虐待狂。

38 第三节 砍器及砍创 一、砍器 具有一定的重量便于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挥动致伤的锐器称为砍器。它们一般具有相当的重量和体积,并有一定长度的、便于持握和挥动的柄,故砍伤的作用力较大,造成的损伤较重。 砍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长刃刀类,如菜刀、柴刀、屠刀、铡刀、马刀及剑等;另一类为斧类,如柴斧、木工斧、肉斧及消防斧等。最典型的砍器是斧,其刃长一般在10cm左右,刃部较厚。有的斧(如木工斧、肉斧)刃部锐利,有的斧(如柴斧)刃部可能因钢质不好或长期使用而变钝,甚至出现缺损、卷曲而不锐利。

39 作为砍器的各种刀类以菜刀最多见,其刃部一般较长,多超过10cm,有的达20cm,甚至有更长者。其背部较薄,有的背部较锐利,但一般很少用其薄的背部致伤。
二、砍创 (一)概念 挥动砍器,以其刃部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砍创(chop wound)。在国外,许多作者把砍创同切创归并一起称为“incised wound”。但砍创与切创致伤作用方式不同,而且创口的性状和相关的死亡方式都有显著差异,所以我国法医学界,习惯上将其分开。

40 (二)砍创的基本特点 砍器一般较重,体积也较大,又因致伤方式是挥动砍击,所以砍创的明显特点是损伤程度重。不仅创腔深,而且常合并有较重的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常致内脏器官破裂,有时甚至使伤者肢体离断。 砍创可见于身体所有的部位,但以头面部最为常见,其次是四肢、颈部和躯干(图7-5)。砍创具有锐器创的基本特征,但刃部较钝或较宽的砍器(如柴斧)所致的砍创, 其创缘常伴有擦伤;如倾斜砍击,砍器体部常与创口一侧的创缘磨擦而形成较宽的擦伤,而另一侧创缘则可能向上翘起,形成瓣状创;如砍器刃部一端完全砍入体内,则形成一钝一锐的创角。

41 图7-5 头皮砍创 左颞部砍创, 创缘整齐,创口哆开明显

42 砍创创口一般呈棱形。创口长度决定于砍器刃部砍入组织的长度;垂直砍入人体较平坦部位(如胸、腹、背部),刃部全部进入人体组织时,砍创长度近似于或等于砍器刃长;砍器刃部全部进入人体组织,且伴有切创(砍切创)时,创口长度则长于砍器刃长;砍击人体较圆隆而突出的部位(如头顶、颈部、四肢),或砍器刃部仅部分进入人体组织内时,则创长小于砍器刃部长度(彩图13)。

43 彩图13 右上臂外侧砍切创 创口裂开明显,创壁光滑,创角锐,创底可见砍断的肌肉

44 砍创在深部骨质上的所见,依致伤作用力的轻重和部位不同而有差异。以颅骨为例,轻者可形成颅骨外板局部缺失(砍痕);稍重则形成平直线状骨折或舟状凹陷骨折;更重则形成反映砍器刃部及体部特征的孔状骨折等;反复砍击头颅局部,也可致颅骨粉碎性骨折。 仔细检查,可见砍器刃部在直接作用部位形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或平直线状骨折、或颅骨外板上的砍痕。骨折断面较平直,而不同于钝器所致骨折。其他部位如四肢、脊柱、肋骨上砍创所致的骨折,骨折断面也有平直的砍痕,这是不同于其他锐器创的特征(图7-6)。

45 图7-6 左上肢远端砍创 左上肢远端机手背看床, 创口裂开明显,手背部肌腱断裂,腕部骨折断面有平直的砍痕

46 他杀时被害人前臂和双手常见因抵抗、搏斗形成砍创,甚至肢体离断,称为抵抗伤。
砍切创由既能砍又能切的砍切器所形成,除具以上切创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创腔较深,创底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严重的特点。

47 (三)砍创的后果 砍创最常见于头面部,因此脑实质损伤及颅内出血为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死因。 如砍创发生在四肢、颈部和躯干,则较大血管或/和内脏器官损伤导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为最常见死因。砍创所致的开放性损伤可成为继发感染的途径,严重的继发感染亦可致死。 如果砍创程度较轻,未伤及重要器官和血管,愈合康复后可致伤者不同程度的残疾,如面容毁损、肢体残废。也有的砍创程度很轻,仅伤及软组织,则可无严重后果。

48 (四)砍创的法医学鉴定 砍创是法医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锐器伤之一,仅次于刺创,占第二位,是刑事犯罪的常见手段之一。由于其死因通常较明显和易于鉴定,因此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是死亡方式的判断和致伤工具的推断与认定。如果在创内骨质上检出遗留的砍器刃部断片(以刀类砍器多见),或者发现有特殊形状的孔状骨折,或长条状、梳状的骨质砍痕,可以与嫌疑致伤砍器进行比对,成为认定或排除嫌疑致伤砍器的证据。 他杀(包括伤害)砍创的数目常较多,以头面、胸、颈等部位多见,且程度重,分布凌乱。被害人前臂和双手常见抵抗伤(图7-7)。有时还可能在被害者头部等处检出钝器打击所形成的损伤,如斧砍创可能还伴有斧背击伤。

49 图7-7 抵抗伤 右手食指近节背侧横行砍创,创腔深

50 单纯使用砍器自杀者罕见,且一般不能致死。自杀者常使用刀类砍器在前额部连续砍击,虽可致该部皮肤损伤较重,但一般最多在额骨外板上留下多数集中的浅表、并列、走向一致的砍痕,最后用其他方式致死。意外砍创虽不少见,但一般无需法医鉴定。伪装被人伤害的自砍创多在四肢,程度轻、次数少,并与所述受伤情节矛盾。 砍切创一般为他杀,以头面、胸、腹、背部多见。

51 第四节 剪器及剪创 一、剪器 以其两刃片刃口相向运动而夹剪致伤的锐器称为剪器(scissor)。 依用途不同又分为家用剪、裁衣剪、手术剪、理发剪、指甲剪及修枝剪等,其大小形状各异,刃口的锋利程度也不同。剪器除可用于夹剪外,也可用作刺器。

52 二、剪创 (一)概念 剪创是指以剪刀的两刃绞夹人体形成的损伤。显然,剪创同其他锐器创一样,是以致伤作用方式(刺、切、砍、剪)来命名的。因此,不能将剪刀所形成的各种损伤统称为剪创(clip wound),因剪刀亦可形成刺创(图7-8)或切创。

53 典型和单纯的剪创较少见,它常同其他致伤方式或锐器创同时存在,因此依作用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二)剪创的基本特点 典型和单纯的剪创较少见,它常同其他致伤方式或锐器创同时存在,因此依作用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图7-8 剪刺伤 面部及胸部广泛散在剪刺创

54 1.夹剪创 典型的、单纯的剪创,其创腔多较浅,创口性状依夹剪方式不同而异。
①当剪刀的两刃分开并垂直于体表夹剪并两刃合拢时,创口常呈直线形和略带弧形,在两侧创缘的中央部常有两刃交合形成的小皮瓣突起; ②如夹剪但两刃未合拢时,则形成两个在一条直线上的短条状创口,两创口的内外创角均尖锐; ③当剪刀的两刃分开,以一定角度倾斜于体表夹剪时,创口则呈“V”形,且倾斜度愈大,其创口两夹角愈小; ④当以上述方式夹剪,而两刃部不能或未完全合拢即拔出时,则形成两个倒“八”字形排列的创口、创角外圆内尖; ⑤当夹剪时被剪处的皮肤出现皱折,则一次夹剪,可形成几个大小不等的“V”字形创口。

55 2.剪断创 指因夹剪作用而致人体突出部位的组织被剪断的损伤。又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完全剪断创指被剪断的组织完全与身体分离(图7-9)。剪断创形成创面而不是创口,在身体残留创面的中央可见两刃部交合处形成的嵴状突起。 图7-9 刺剪创及剪断伤 在胸及左上腹可见剪刺伤,左乳房周围见剪断伤痕

56 3.刺剪创 指剪刀的单刃或双刃插入人体再进行夹剪作用所形成的损伤。
当两刃分开倾斜刺入人体后再夹剪,两刃部最后合拢时,创口呈人字形,创角外圆内尖;两刃部最后未合拢时,则创口呈八字形,创角亦外圆内尖;当剪刀的一刃刺入人体,另一刃未刺入而夹剪时,则创角为一圆一尖。

57 (三)剪创的后果 由于剪创通常不深,因此除非损伤较大的血管,一般不易导致死亡。颈部剪创可以损伤颈浅部的大血管和/或气管,其后果类似于颈部切创,可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或血液吸入性窒息、静脉空气栓塞或继发感染而致死。

58 (四)剪创的法医学鉴定 剪创是较少见的一种锐器创,根据1992~1999年间北京市公安局尸检资料统计的1322例锐器伤中,仅有14例剪创(1.06%)。其中他杀最多见,有9例,伤害2例,自杀3例。 剪创的损伤部位,据上述14例47处剪创分析,以胸腹部多见,其次为颈部。他杀剪创多位于胸腹部,且以刺剪创多见,有的可多达数十处;自杀剪创多位于颈部,其次为腕部和腹股沟部,以夹剪创多见,创伤数目一般常为数处,且比较集中,排列整齐,符合一般自杀损伤特点。剪断创常见于乳头、鼻尖、耳朵、阴茎等,一般多与性问题有关。

59 思考题 1.锐器创的共同特征有哪些? 2.刺创的特点有哪些?何谓变异型刺创? 3.自杀与他杀切颈的鉴别要点? 4.抵抗伤和试切创的定义和法医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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