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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會計系統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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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法律 會計法 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準則 (中大型企業適用) (小型企業適用) (上市公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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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企業相關的會計法令、會計制度主要由下列諸項組成
法律規定 各種通知﹙函令﹚ 會計制度: ﹙1﹚<小企業會計制度> ﹙2﹚<企業會計制度> ﹙3﹚<金融業會計制度> 特殊行業會計核算辦法 《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3]27號,2003年9月25日) 《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4]14號,2004年10月25日) 企業會計準則 中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佈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和48項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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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彙編工作規定 財務會計制度及會計核算軟體備案 年度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種類 財務情況說明書 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報表封面(企業主代碼表); 資產負債表及附表; 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及附表; 現金流量表; 財務指標補充資料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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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特點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只計提流動資產減值準備,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準備 財務報表有所簡化,如現金流量表於有需要才編製,且只編製主表,不編製補充資料 某些會計科目進行了合併和簡化,如不設置“遞延稅款”、“包裝物”核算併入“材料”科目、“資本公積”的明細科只設置四個,等等 一些會計方法進行了簡化,如所得稅核算只採用應付稅款法,不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長期債權投資的溢折價攤銷只採用直線法,不採用實際利率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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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業準則 確認與計量准則(No. 1-18) 特殊行業或業務准則(No ) 報告和披露准則(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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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與計量准則 1 存貨 2.長期股權投資 3. 投資性房地產 4. 固定資產 5.生物資產 6.無形資產 7.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8.資產減值 9.職工薪酬 10.企業年金基金 11.股份支付 12.債務重組 13.或有事項 14.收入 15.建造合同 16.政府補助 17.借款費用 18.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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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業或業務准則 19.外幣折算 20.企業合併 21.租賃 22.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3.金融資產轉移 24. 套期保值
25.原保險合同 26.再保險合同 27.石油天然氣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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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和披露准則 2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29.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30.財務報表列報 31.現金流量 32.中其財務報告
33.合併財務報表 34.每股收益 35.分部報告 36.關聯方披露 37.金融工具列報 38.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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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之影響產業 投資性房地產 生物資產 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 金融資產移轉 金融工具列報 套期保值 原保險合同 在保險合同 石油天然氣開採
房地 (利潤,計量) 農業 (生物資產核算與披露) 銀行金融 (計量與披露) 有色金屬(確認與計量) 保險公司(計量與披露) 採掘上市(計量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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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的具體影響 資產減損的確認與計量更嚴格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注重商業實質 債務重組會計處理嚴謹務實 投資性房地產會計限制多
長期股權投資的重大變化 合營企業不納入合併報表範圍 無形資產會計處理配合國際準則 存貨之後進先出法取消 固定資產的折舊影響利潤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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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準則之比較(一) 企業會計準則CAS 公報 基本準則 第一號存貨 第二號 長期股權投資 第三號 投資性房地產 第四號 固定資產
第二號 長期股權投資 第三號 投資性房地產 第四號 固定資產 第五號 生物資產 第六號 無形資產 第七號 非貨幣性資產 第八號 資產減值 第九號 職工薪酬 第十號 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號 股份支付 第十二號 債務重組 第十三號 或有事項 第十四號 收入 第十五號 建造合同 第十六號 政府補助 第十七號 借款費用 第十八號 所得稅 第十九號 外幣折算 2006台灣財務會計準則 第一號 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十號 存貨之評價與表達 第五號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十一號 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 未訂定 第一號 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三十八號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十七號 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 第三十五號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十八號 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十九號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十三號 財務困難債務整理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九號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第三十二號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十一號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十九號政府補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號 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號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二號 所得稅抵減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十四號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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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準則之比較(二) 第二十號企業合併 第二十一號 租賃 第二十五號 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號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十一號 租賃 第二十二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三號 金融資產轉移 第二十四號 套期保值 第二十五號 原保險合同 第二十六號 再保險合同 第二十七號 石油天然氣開採 第二十八號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二十九號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三十號 財務報表列報 第三十一號 現金流量表 第三十二號 中期財務報告 第三十三號 合併財務報表 第三十四號 每股收益 第三十五號 分部報告 第三十六號 關聯方披露 第三十七號 企業工具列報 第三十八號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第二十五號 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號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十四號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十三號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 第四十號 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未訂定 第一號 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八號 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十五號 會計政策之揭露 第九號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第一號 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十七號 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三號 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第七號 合併財務報表 第二十四 每股盈餘 第二十號 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 第六號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第三十六號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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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一) 取消後進先出法,與稅法基本保持一致。 借款費用資本化範圍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如 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
不計入存貨成本的費用,非正常損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等;倉儲費用;不能歸屬於使存貨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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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二) 存貨期末計價 存貨期末計價採用成本與可變現價值孰低法
可變現價值指未來境現金流入,並不是指存貨的售價或合同價,企業銷售存貨預計取得的現金流入,並不完全構成存的的可變現淨值。 由於存貨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相關稅費和銷售費用,為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函可能發生進一步的加工成本,這些相關稅費、銷售費用和成本支出,均構成存貨銷售產生現金流入的抵減項目,只有在扣除這些現金流出后,才能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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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三) 可變現淨值的確定方法 不同存貨構成不同 估計售價的選擇 可變現淨值的確鑿證據 (直接影響的確鑿證據) 商品存貨 材料存貨
估計售價-(估計銷售費用+相關稅費) 材料存貨 估計售價-(到完工時估計成本+估計銷售費用+相關稅費) 估計售價的選擇 合同價格 可變現淨值的確鑿證據 (直接影響的確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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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四) A公司2006年12月31日庫存W型機器12台,成本(不含增值稅)為372萬元,單位成本為31萬元;2006年11月1日與B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約定,2006年1月20日,A公司應按每台30萬元的價格(不含增值稅)向B公司提供W型12台。 A公司銷售部門提供的資料表明,項長期客戶B公司銷售W型機器的平均運雜費等銷售費用為0.12萬元/台;向其他客戶銷售W型機器的平均運雜費等銷售費用為0.1萬元/台。 2006年12月31日,W型機器的市場售價為32萬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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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五) 可變現淨值的確鑿證: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有關W型機器的銷售合同 市場銷售價格資料 帳簿紀錄;
提列 13.44萬元 存貨跌價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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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六) 稅務處理 不同方式取得入價值 中華人民共合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邀受價值最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納稅人將貨物用於抵償債務或換取貨物,應為貨物銷售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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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 (七) 稅務處理 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 企業以部分非或性資產(包括存貨)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資產和投資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2000]6號令規定 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案公允價值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存貨跌價準備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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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八) 2001-2006年康家集團存貨變動狀況 年度 存貨 收入 2001 1,505,292,774 5,006,320,166
2002 2,630,277,660 6,343,372,251 2003 3,312,091,824 8,673,886,611 2004 4,727,091,824 10,127,098,593 2005 4,977,543,480 9,012,732,938 2006 2,825,543,480 6,748,12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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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一) 短期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債權投資-持有到期投資。 企業持有的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
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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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二) 對於子公司採用成本法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合併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核對價的,應當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帳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與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帳面價隻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冲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取得的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為投資方在購買日取得對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証券的公允價值,即以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初使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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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三) 合併商譽 再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採用本法核算時,購買方的合併成本大予取得被購買方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淨額的差額,卻認為商譽。 購買方的合併本小予取得被購買方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淨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商譽的後續確認士紙商譽部進行攤銷,在期末進行減值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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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四) 2006年3月1日興華股份有限公司將一條自動化生產線轉讓給B公司,作為受讓B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權的對價(興華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為非同一控制),有關資料如下: 該大型設備原值為500萬元,已提折舊180萬元,為計提減值準備;其公允價值為280萬元; 為進行投資發生該設備發生評估費、律師諮詢費等3萬元,已用銀行存款支付; 股權受讓日B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為500萬元,負債帳面價值為260萬元,淨資產帳面價值為240萬元;經確任的B公司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60萬元,負債公允價值為260萬元,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300萬元。 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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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五) 合併成本=280+3=283 (萬元) 資產轉讓損益=280-(500-180)=-40 (萬元)
商譽= *70%=73 (萬元) 借: 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 固定資產 借: 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商譽 營業外支出-資產轉讓損失 貸:固定資產情理 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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