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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要点: 根据生产中使用或生产的物质性质和数量,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析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的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建筑高度、对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进行高度分类,并由此分析背景资料中建(构)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层数、平面布置、构造防火、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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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分析要点: 根据生产中使用或生产的物质性质和数量,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析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的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建筑高度、对厂房及周边厂房、仓库进行高度分类,并由此分析背景资料中建(构)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层数、平面布置、构造防火、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厂房和仓库分类 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 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以下因素分析 确定:

4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 5.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件。 6. 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也各不相同,因而其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异,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5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时,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6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7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情景描述中 各厂房和仓库的分类为下表

8 (二)、厂房耐火等级和层数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单、多层丙类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生产丙类液体的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当其为建筑面积不大 于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2层。

9 (三)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该木器厂房与 面粉碾磨厂房、食用油仓库、电子厂房及酚醛泡沫塑料 加工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3m、10m、10m及 12m。

10 四、消防车道 该木器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300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 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 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3%。消防车道与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 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路面及 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 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11 建筑设计规范50016-2014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3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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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17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18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19 7. 1. 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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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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