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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规范宣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报告人:王宗存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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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技术规范宣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报告人:王宗存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2 报 告 提 纲 概述 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 民用建筑 建筑构造 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消防设施的设置 防排烟、通风、电气
报 告 提 纲 概述 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 民用建筑 建筑构造 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消防设施的设置 防排烟、通风、电气 2017年3月11日

3 一、概述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二)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2017年3月11日

4 一、概述 1、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这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 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2、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 火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 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 相结合的理念。 3、《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017年3月11日

5 一、概述 4、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是处理好规范、功能和安全之间 的关系。建筑防火设计在执行防火规范规定时,不仅要 符合规范要求,更要满足使用功能,并为建筑投入使用 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可靠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条件。 5、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综 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 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 情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 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 2017年3月11日

6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1、建筑防火规范 建设工程防火规范(制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规范(制定)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 (制定) 2017年3月11日

7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2、建筑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2017年3月11日

8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2、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 2017年3月11日

9 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3、系统规范 2017年3月11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2010年版)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防排烟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制定) 2017年3月11日

10 二)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防火设计的目的,在于优化建筑耐火、防火和灭火等各部分的设防要求,从而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达到一定的标准。我国现行的防火规范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各类火灾的经验与教训的和科研成果,综合考虑了当前国家的整体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状况。 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内容: 1. 为尽量降低建筑发生火灾危险的各种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法; 2.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快速、有效侦测、控制和扑灭火灾的各种技术措施; 3.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的设计要求 4、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难的各种技术措施 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 2017年3月11日

11 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1、建筑的平面布局有利于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消防车道和设计水源或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满足消防需要。 2、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合理,应与其设计使用功能相适应,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安全储备。建筑构件的防火保护方法或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特别是钢结构。 3、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和分隔合理,能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危害。 4、安全疏散距离、出口宽度和数量、疏散设施的防护措施、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使用人员情况及扑救难以程度等相适应。 5、按规范的规定设置有相应的有效灭火设施与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一些特殊建筑,还应考虑灭火救援专用通道及其防护措施。 2017年3月11日

12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1、适应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2017年3月11日

13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2、不适应范围及专题研究 (1)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2)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017年3月11日

14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3、主要术语 (1)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建筑。 (2)裙房 skirt building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3)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7年3月11日

15 四)总则、术语和符号 3、主要术语 (4)敞开楼梯间 u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未设置分隔设施的楼梯间。
(5)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6)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等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7)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 2017年3月11日

16 二、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 一)基本规定 二)防火分区 三)防火间距 四)安全疏散 五)防爆泄压 2017年3月11日

17 一)基本规定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3)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017年3月11日

18 一)基本规定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5)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 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017年3月11日

19 一)基本规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2)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2017年3月11日

20 一)基本规定 3 耐火 等级 2017年3月11日

21 一)基本规定 3、耐火等级 (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2)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017年3月11日

22 一)基本规定 3、耐火等级 (5)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3月11日

23 一)基本规定 3、耐火等级 (8)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9)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10)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2017年3月11日

24 一)基本规定 4、耐火极限调整 (1)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2017年3月11日

25 一)基本规定 4、耐火极限调整 (3)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017年3月11日

26 一)基本规定 4、耐火极限调整 (4)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27 二)防火分区 1、厂房 2017年3月11日

28 二)防火分区 1、厂房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2017年3月11日

29 二)防火分区 2、仓库 2017年3月11日

30 二)防火分区 2、仓库 (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中甲、乙类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3月11日

31 二)防火分区 3、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2017年3月11日

32 二)防火分区 4、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 (1)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017年3月11日

33 二)防火分区 5、物流配送建筑 (1)当储存与货物装卸、分拣、包装或配送等具生产性质的活动共处一座建筑内时,该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 (2)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和泡沫塑料等除外)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允许占地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生产性质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 2017年3月11日

34 三)防火间距 1、厂房 2017年3月11日

35 三)防火间距 1、厂房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017年3月11日

36 三)防火间距 1、厂房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2017年3月11日

37 三)防火间距 1、厂房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38 三)防火间距 1、厂房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2017年3月11日

39 三)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 2017年3月11日

40 三)防火间距 3、乙丙丁戊类仓库 2017年3月11日

41 三)防火间距 3、乙丙丁戊类仓库 (1)单层或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2017年3月11日

42 三)防火间距 3、乙丙丁戊类仓库 (4)当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2017年3月11日

43 三)防火间距 4、可燃液体储罐 2017年3月11日

44 三)防火间距 5、可燃气体储罐 2017年3月11日

45 三)防火间距 6、助燃气体储罐 2017年3月11日

46 三)防火间距 7、液氧储罐 (1)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2)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超过20m3; 2 相邻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罐直径的0.75倍 3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47 三)防火间距 8、液氢、液氨、液化天然气储罐
(1)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2017年3月11日

48 四)安全疏散 1、厂房安全出口 (1)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2017年3月11日

49 四)安全疏散 2、厂房疏散距离 2017年3月11日

50 四)安全疏散 3、仓库安全出口 (1)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017年3月11日

51 四)安全疏散 4、仓库提升设施 (4)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 (5)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2017年3月11日

52 五)防爆泄压 1、结构型式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017年3月11日

53 五)防爆泄压 2、泄压设施 (1)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不会因爆炸而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2)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3)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4)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2017年3月11日

54 五)防爆泄压 3、防爆分隔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2)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2017年3月11日

55 三、民用建筑 一)基本规定 二)总平面布局 三)防火分区 四)平面布置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2017年3月11日

56 一)基本规定 1、建筑分类 2017年3月11日

57 一)基本规定 1、建筑分类 (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住宅建筑的一、二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当每个独立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时,该建筑仍可视为住宅建筑。 (2)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应视为高层建筑主体的一部分;当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可按单、多层民用建筑考虑。 2017年3月11日

58 一)基本规定 2、耐火等级 2017年3月11日

59 一)基本规定 2、耐火等级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裙房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17年3月11日

60 一)基本规定 3、屋面板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的有关要求。 2017年3月11日

61 二)总平面布局 1、防火间距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017年3月11日

62 二)总平面布局 2、间距调整 (1)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017年3月11日

63 二)总平面布局 2、间距调整 (2)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
1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2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2017年3月11日

64 二)总平面布局 3、成组布置 (1)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2)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65 三)防火分区 2017年3月11日

66 三)防火分区 1、连通开口 (1)除本规范允许设置的敞开楼梯间外,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2)对于中庭,当相连通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首层外,建筑功能空间与中庭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分隔物; 3 与中庭相连通的建筑空间,其任一层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67 三)防火分区 2、营业厅、展览厅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该建筑为单层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 当为高层建筑,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2017年3月11日

68 三)防火分区 3、地下商店 (1)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可为2000m2; 2017年3月11日

69 三)防火分区 3、地下商店 (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017年3月11日

70 三)防火分区 4、有顶步行街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 2017年3月11日

71 三)防火分区 4、有顶步行街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设施;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宜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 2017年3月11日

72 四)平面布置 1、合建 (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
(2)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 (3)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4)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2017年3月11日

73 四)平面布置 2、耐火等级和层数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2017年3月11日

74 四)平面布置 2、耐火等级和层数 (1)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应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独建造时,应为单层建筑。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017年3月11日

75 四)平面布置 3、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1)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2017年3月11日

76 四)平面布置 3、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3)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2017年3月11日

77 四)平面布置 4、会议厅、多功能厅 (1)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017年3月11日

78 四)平面布置 4、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部分与非居住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为居住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017年3月11日

79 四)平面布置 5、丙类液体燃料 (1)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 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 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 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2017年3月11日

80 四)平面布置 6、液化石油气储瓶间 (1)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 2 总储量大于l m3、而不大于3 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 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 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017年3月11日

81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双向疏散 (1)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当建筑设置多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017年3月11日

82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2、一个安全出口 (1)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5.3规定的2层、3层建筑; 3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2017年3月11日

83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3、借用相邻防火分区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地上部分,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19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0%。 2017年3月11日

84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4、剪刀楼梯 (1)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小于10m的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 3 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2017年3月11日

85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5、楼梯间型式 (1)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 2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及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建筑及设置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2)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与该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不采用封闭楼梯间。 2017年3月11日

86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5、楼梯间型式 (3) 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017年3月11日

87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6、电梯、扶梯 (1)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2)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3)当电梯直通建筑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017年3月11日

88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7、疏散门 (1)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 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 m;当建筑面积小于50 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 m; 2017年3月11日

89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7、疏散门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 2017年3月11日

90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8、安全疏散距离 2017年3月11日

91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8、安全疏散距离 (1)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017年3月11日

92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9、净宽度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安全出口的门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2)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6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93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0、疏散人数计算 (1)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厅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确定; (2)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确定。 (3)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表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家俱、建材商店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 规定值的30%~40%确定。 2017年3月11日

94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1、避难层 (1)建筑高度大于l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不应大于45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不宜大于45m。 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使人员均可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2017年3月11日

95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1、避难层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避难区分隔; 5 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8 应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且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l.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017年3月11日

96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2、防护挑檐和公寓 (1)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防护挑檐,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0m。
(2)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利用住宅建筑作宿舍和公寓等其他居住用途时,其疏散设计可仍按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2017年3月11日

97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3、住宅安全出口 (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017年3月11日

98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3、住宅安全出口 (3)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54m及其以下部分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2017年3月11日

99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4、住宅疏散距离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符合表5.5.26的规定。
(2)户内任一点到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且不应大于表5.5.26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3)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2017年3月11日

100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5、住宅楼梯间型式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时,可直接开向前室,其他户门不宜开向前室。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017年3月11日

101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5、住宅楼梯间型式 (3)当住宅建筑中的疏散楼梯与电梯井相邻布置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4)直通住宅楼层下部汽车库的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2017年3月11日

102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6、住宅剪刀楼梯 (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3 剪刀楼梯的前室不宜合用,也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 4 剪刀楼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剪刀楼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2017年3月11日

103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7、住宅避难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017年3月11日

104 五)安全疏散和避难 17、住宅避难 (4)用于避难间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兼作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m2;
2 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应靠外墙布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4 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m,与相邻外墙开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017年3月11日

105 四、建筑构造 1、防火墙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2017年3月11日

106 四、建筑构造 1、防火墙 (3)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不可开启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2017年3月11日

107 四、建筑构造 2、门厅、厨房等分隔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中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中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除住宅、宿舍和公寓建筑套房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厨房的加热间; 5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2017年3月11日

108 四、建筑构造 3、窗间墙、挑檐 (1)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
(2)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住宅户与户之间的窗间墙宽度应大于1.2m且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4)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2017年3月11日

109 四、建筑构造 4、设备用房 (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室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017年3月11日

110 四、建筑构造 5、竖井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高层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2017年3月11日

111 四、建筑构造 5、竖井 (4)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017年3月11日

112 四、建筑构造 6、管道穿墙 (1)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当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金属管道时,风管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采用其他管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3)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2017年3月11日

113 四、建筑构造 7、疏散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当不能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2017年3月11日

114 四、建筑构造 7、封闭楼梯间 (1)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2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2017年3月11日

115 四、建筑构造 8、防烟楼梯间 (1)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防烟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库)房,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2017年3月11日

116 四、建筑构造 9、楼梯位置改变 (1)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2)地下、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2017年3月11日

117 四、建筑构造 9、室外楼梯 (1)用作疏散楼梯或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室外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2017年3月11日

118 四、建筑构造 10、疏散门 建筑中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3 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2017年3月11日

119 四、建筑构造 10、疏散门 4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
4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 5 人员密集的场所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2017年3月11日

120 四、建筑构造 11、下沉式广场 (1)用于建筑内部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或导致火灾蔓延; 2 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2017年3月11日

121 四、建筑构造 11、下沉式广场 (2)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下沉式广场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m2时,可取40m2; 2)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2017年3月11日

122 四、建筑构造 12、防火隔间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4 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2017年3月11日

123 四、建筑构造 13、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1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 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2017年3月11日

124 四、建筑构造 14、防火门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 2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 除本规范第6.4.12条第5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 2017年3月11日

125 四、建筑构造 15、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017年3月11日

126 四、建筑构造 15、防火卷帘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017年3月11日

127 四、建筑构造 16、天桥、栈桥 (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
(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017年3月11日

128 五、消防车道、场地和救援设施 一)消防车道 二)消防救援场地 三)消防电梯 四)直升机停机坪 2017年3月11日

129 一)消防车道 1、车道设置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大型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017年3月11日

130 一)消防车道 1、车道设置 (5)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2017年3月11日

131 一)消防车道 2、车道距离 (1)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3)消防车道与厂(库)房、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2017年3月11日

132 二)消防救援场地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0m。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3 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2017年3月11日

133 二)消防救援场地 2、救援口 (1)建筑物与消防车道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2017年3月11日

134 三)消防电梯 1、设置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6m的住宅建筑,其他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2 )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或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2017年3月11日

135 三)消防电梯 2、停靠要求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上下组合建造时,应分别考虑消防电梯的设置。其他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电梯,除下列情况外,应每层均能停靠: 1 超高层建筑的顶层; 2 跃层住宅的跃层部分; 3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层数小于等于3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10m。 2017年3月11日

136 三)消防电梯 3、前室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3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017年3月11日

137 四)直升机停机坪 (1)建筑高度超过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屋顶平台上时,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停机坪通向屋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138 六、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一般规定 二)消火栓系统 三)自动灭火系统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防烟和排烟设施 2017年3月11日

139 一)一般规定 1、基本要求 (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3)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017年3月11日

140 一)一般规定 2、消防水泵房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3)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4)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服务半径,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大于150m;对于工业建筑,不宜大于800m~1200m。 2017年3月11日

141 一)一般规定 3、消防控制室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按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2017年3月11日

142 二)消火栓系统 1、设置场所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6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2017年3月11日

143 二)消火栓系统 2、可不设置的场所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或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并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4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2017年3月11日

144 二)消火栓系统 3、古建筑和消防软管卷盘 (1)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2017年3月11日

145 三)自动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或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017年3月11日

146 三)自动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普通冷库; 3 高层公共建筑; 4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017年3月11日

147 三)自动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餐饮建筑、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6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7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2017年3月11日

148 三)自动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9 大型托儿所、幼儿园;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老年人建筑; 10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11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2017年3月11日

149 三)自动灭火系统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1 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仓库,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3 多种使用功能混合的建筑,当各使用功能场所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建筑内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使用功能确定。 2017年3月11日

150 三)自动灭火系统 2、水喷雾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亦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017年3月11日

151 三)自动灭火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2017年3月11日

152 三)自动灭火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2017年3月11日

153 三)自动灭火系统 3、气体灭火系统 注: 1 本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8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1 本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8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17年3月11日

154 三)自动灭火系统 4、泡沫灭火系统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灭火系统:
1 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7年3月11日

155 三)自动灭火系统 5、厨房灭火装置 (1)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2017年3月11日

156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2017年3月11日

157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2017年3月11日

158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场所。 注:中型幼儿园、寄宿小学、旅馆、老年人建筑等宜设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宜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 2017年3月11日

159 五)防烟和排烟设施 1、防烟设施 (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2)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2017年3月11日

160 五)防烟和排烟设施 2、排烟设施 工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场所;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017年3月11日

161 五)防烟和排烟设施 2、排烟设施 单、多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2 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其他地上房间; 3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017年3月11日

162 五)防烟和排烟设施 2、排烟设施 单、多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
4 中庭; 5 各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6 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017年3月11日

163 五)防烟和排烟设施 2、排烟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l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其他地上房间; 3 中庭; 4 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5 各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017年3月11日

164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1、排烟、送风管道、通风机房
(1)防烟和排烟系统用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排烟管道、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2)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补风管道和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公称动作温度应为70℃。 (3)机械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应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 2017年3月11日

165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2、排烟口有效面积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其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2017年3月11日

166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3、风管材料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2017年3月11日

167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4、绝热材料 (1)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2)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017年3月11日

168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5、事故通风 (1)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2)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2017年3月11日

169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6、消防负荷 (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或总储量大于5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单罐容量大于2000m3或总储量大于10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储量大于100000m3的甲、乙类气体储罐区;单罐容量大于200m3或总储量大于500m3的液化烃储罐区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17年3月11日

170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6、消防负荷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2017年3月11日

171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6、消防负荷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2017年3月11日

172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7、供电时间 (1)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其他建筑,不应少于30min。 (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配电线路的支线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2017年3月11日

173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8、配电箱 (1)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与普通设备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2)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017年3月11日

174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9、电力线路 (1)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2)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与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4)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可按上述要求减小50%。 2017年3月11日

175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普通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商店; 3 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10000座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50000座的体育场; 4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2017年3月11日

176 七、防排烟、通风、电气 11、应急照明系统 (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
1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航站楼;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医院门诊楼;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0000座的体育馆。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宜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 2017年3月11日

177 谢 谢! 2017年3月11日

178 联系方式: 王宗存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消防规范研究室 电话:022-23383501-2405 传真:022-23950119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消防规范研究室 电话: 传真: 201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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