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通过一个事件浅谈职业病防治法 赵锋.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通过一个事件浅谈职业病防治法 赵锋."—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通过一个事件浅谈职业病防治法 赵锋

2 开胸验肺事件始末 张海超,男,28岁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

3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 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1月,北京多家医院确诊其为尘肺病。

4 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根据有关法规,这个诊断使张海超不能作为尘肺病患者得到治疗,也得不到企业的赔付)
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

5 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 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 2009年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6 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

7 2005年初卫生部就透露,全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两亿人。目前我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噪声和辐射伤害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就达2500万人以上,每年全国的尘肺病患者就有约1万人”。尘肺病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头号职业病杀手,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

8 我国对职业病的防治,主要是这两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后者其实是对前者的实施细则,于2002年3月签署“卫生部令”。

9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要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这些材料,得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则成为“致命条款” 。一旦用人单位提供残缺不全的无效材料, 职业病受害者便无法使自己的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

10 所谓“职业病”,其实是“职业”+“病”,也就是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如今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这本身就很荒唐。看病的机构,你只管诊看疾病本身就可以了,也就是说,你证明张海超这样的人得的是不是“尘肺病”就行了。至于他是不是“职业”所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而现在的法律,将两者一股脑儿都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病”的生杀大权;他们如果从本位利益出发,习惯性地站在企业一边,那么结果就是可想而知了。

11 第49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0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第51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52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等等等等。

12 面对这样的“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的第一选择必然是“不让本单位‘出现’一个职业病人”。那么,其习惯性思维往往就是:找到捷径,利用“杠杆”原理,花小钱去把职业病诊断机构给搞定。

13 张海超早已被发现肺部有问题,但检查结果被他打工的工厂扣留。当他有了自觉症状并得到多家医院的检查确认时,他打工的工厂拒不出具必需的检测许可,当他通过上访获得许可后,法定诊疗单位否定了他的病情。按照程序,他染上职业病以后,几乎只有等死一条路可走,而且按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议,他应当接受另一种病的治疗。 而在这背后,是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上的漏洞,这漏洞包括职业病检查必须经过企业主的同意,而且检查必须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任何其它医疗机构,哪怕再权威的机构也不能作出“合法诊断”。

14 ,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其中对除煤矿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尘肺”的源头将有法可“医”。

15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6 哪些病属于职业病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17 粟粒性肺结核与尘肺和肺转移瘤鉴别 粟粒性肺结核:92%病人肺内可见磨玻璃状影,呈斑片状,随机分布。绝大多数病人同时可见到微结节。若磨玻璃状影面积很大时,可引起呼吸困难。CT可较胸片更早地显示1~2mm的微结节,便于及早地治疗。在HRCT上本病可有以下表现:微结节:96%的病人两肺可见弥漫分布的微结节,大小均匀,直径多为1~3mm,结节随机分布,单多于小叶间隔、血管支气管鞘、小叶中轴间质、胸膜下间质有关,而与支气管无关。

18 尘肺微结节大小不一,直径多为2~5mm,位于小叶中心和胸膜下,上、后肺分布较多,邻近会发生肺气肿。
粟粒性肺转移瘤中的结节大小不等,但多较粟粒性肺结核的结节大。

19 尘肺

20 谢谢聆听


Download ppt "通过一个事件浅谈职业病防治法 赵锋."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