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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訓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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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與實務 公務人員酒駕行政責任處理原則 重要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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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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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會與考核會比較 考績 考核 依據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任期 1年(起迄各機關自訂)
1年,9月1日至8月31日 人數 5-23人 9-17人(校務會議議決) (考核人數不滿20人得降低,最低5人) 主席 機關首長指定1人(主席未能出席,得由 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 委員互推1人 當然委員 人事主管 教務、學務、輔導、人事主管、教師會代表 票選委員 每滿4人應有2人 當然委員以外均票選 指定委員 當然及票選委員以外 (含依規需有之協會代表) 無 性別比例 1/3 未兼行政 ※ 每滿3人應有1人 議決 過半數出席,半數以上同意 1/2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審議年考、另考、記大功(過) 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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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區分 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 年度內1月至12月均有任職事實者(以月計之)
須「連續」任職達6個月 留職停薪即視為年資中斷 同一年度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為限 年終辦理;但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重大功過(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 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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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注意事項 不得考列甲等的情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 :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 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之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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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注意事項 不得作為考績等次考量之因素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每日給予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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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注意事項 考績等次之例外情形 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 以考列丙等為宜。 因公請公傷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不宜考列乙等等次 由權責機關斟酌其傷病事由予以考評 因公傷病原因屬冒險犯難情事者,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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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結果 年終考績2年甲等或1甲2乙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次記二大功: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考績區分 獎懲結果
丙 丁 年終考績 晉本(年功)俸1級, 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 者,給與2個月俸給 總額獎金。 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者,給與1.5個月俸給 留原 俸級 免職 另予考績 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不予 獎勵 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 晉本(年功)俸1級,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在同1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不再晉敘俸級,改給2個 月俸給總額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年終考績2年甲等或1甲2乙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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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區分 年終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 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8/31至7/1,以月計)
須「連續」任職達6個月 留職停薪即視為年資中斷 同一年度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為限 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另予成績考核 於考核年度內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考核。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6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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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四條一款(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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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四條二款(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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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四條三款(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事病假超過28日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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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不得作為考核等次考量之因素 考績等次之例外情形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考績等次之例外情形 教師請公(傷)假1學年如合於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仍准參加成績考核,但全年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得酌列四條三款。請公(傷)假未滿1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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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核結果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8月1日執行。 考核區分 考核結果 四條一款 四條二款 四條三款 年終成績考核
晉本(年功)薪1級, 1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與2個月薪給 總額獎金。 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與1.5個月薪給 留支原薪 另予成績考核 1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不予獎勵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8月1日執行。 考核獎金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8月1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但 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7月31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考核獎金由辦理考核學校 發給。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 為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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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案例 Q:A君應93年四等特考交通行政職系考試及格,於93年8月26日分發甲機關任辦事員職務,93年12月26日審定先予試用,94年6月26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復應94年高考及格,於 分發其他機關以交通行政職系科員職務參加實務訓練,甲機關94年辦理A君年終考績。 A:甲係應93四等特考及格,在原分發機關任職未滿3年,於高考分發其他機關時,無法視同調任,是以其考績年資已中斷,故94年僅得以其特考資格任職滿6個月以上年資於原服務機關參加委任第3職等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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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案例 Q:99年3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留職停薪5個月,99年度如何辦理考績? A:99年度無法辦理考績
理由: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年資合併雖達6個月,但非連續,依規定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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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案例 Q:99年7月8日至7月23日止計16天因個人因素辦理留職停薪,99年度如何辦理考績?
A:99年度無法辦理年終考績,但得辦理另予考績。 理由:留職停薪即視為年資中斷,因無連績任職之事實,自無法辦理年終考績,但得依有關規定辦理另予考績,同一年度並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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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案例 Q:教師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會影響成績考核?
A:依公立高級中等以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不列入成績考核之事、病假併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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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案例 Q:教師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其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疑義?
A: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教育部100 年9 月1 日臺人(二)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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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 Q:教師102年10月中開始安胎待產到12月中生產,並接續請產假到學期末於103年2月1日起開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到103年7月31止),其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 A: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如果103年2月1日開始留職停薪,則102學年度僅連續任職達6個月(102年8月至103年1月),依上開規定只能參加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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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 Q:今年的5月至6月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7月回校就職,共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個月,到年底有“連續任職”達六個月嗎?可辦理成績考核嗎? A: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依據上開規定,如於去年8月起至今年5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離職日止,連續服務滿6個月,即得於5月份離職時辦理另予考核。如當時未辦理,則8月份可辦理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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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調查表
請延長病假(扣除因安胎所請之假)日數超過「6個月」,係指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不扣除例假日之日數超過180日。 本表係公務人員適用,包括已銓敘公務人員(含機關首長)、未銓敘公務人員及雇員。(政務人員、校長、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主計、政風、人事人員等,請勿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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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WebHR-考績人數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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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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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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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WEBHR系統-考績資料維護-擬予考績-核定代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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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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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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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未確實執行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考績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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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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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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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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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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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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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函釋 屏東縣政府102年8月1日屏府人考字第10221592200號函 一、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各機關學校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
及督導,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 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 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 參依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 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 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 分。 三、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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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懲處 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申誡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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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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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104年4月1日起移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管理介面「人事單位」項下「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功能內填報
填報日期 每年1月1日至15日填報前1年度第4季調查表(1-12月) 每年4月1日至15日填報當年度第1季調查表(1-3月) 每年7月1日至15日填報當年度第2季調查表(1-6月) 每年10月1日至15日填報當年度第3季調查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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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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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查詢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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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新增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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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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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編修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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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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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HR獎懲資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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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HR獎懲資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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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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