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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龍井國民中學 推動友善校園計畫 101學年兒少保護宣導 校長 李瑞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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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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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兒童少年保護 兒童少年保護是指以社會工作方法為遭受虐待、家庭發生變故、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的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服務。
服務重點在輔導、治療受虐者及施虐者、重整家庭功能、預防虐待事件再發生,以維護兒童少年權益,保障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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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兒童少年保護的範疇 學生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 青少年遭受不當對待,嚴重傷害其身心健康。 高風險家庭。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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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與高風險家庭的不同 兒少保護案件為 已經發生,來不及防範 高風險家庭 尚未發生、有跡可循,還來得及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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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識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性侵害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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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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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 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 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 發展之出版品 一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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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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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 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 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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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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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9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 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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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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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暴力的迷失 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任何群體之中。 施暴者必須為其暴力行為負責。 暴力行為是學習而來的。
當受暴者離開施暴者之後其危險程度反而升高。 受暴者的行為反應是為了確保生存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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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暴力的本質 控制:我要決定一切。 權力:我理所當然可以這麼做。 佔有:你是我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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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兒童及少年的家庭暴力經驗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目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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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體虐待 定義:兒童因用力搖晃、毆打、灼傷等類似的行為而造成傷痕。 判斷指標: 1.在孩子正常活動下異於尋常或令人不明的傷痕。
判斷指標: 1.在孩子正常活動下異於尋常或令人不明的傷痕。 2.家長的說明 3.孩子的就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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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身體虐待常見的警訊 瘀傷與鞭傷:背部四肢瘀傷。 燒燙、勒傷:熱水、煙蒂、繩索綑綁。 割傷、裂傷、擦傷。
頭傷眼部瘀血腫脹、黑眼圈、嘴唇或下巴腫脹、牙齒搖晃或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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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身體虐待常見的警訊 時常抱怨身體疼痛。 穿著不合時令的衣服以掩蓋傷痕。 對成人有不尋常的恐懼。 不願解釋自己受傷的過程及原因。
退縮、焦慮、沉默寡言、破壞性行為尤其是孩子突然改變以往的行為模式。 服食不當的食物或藥物。 營養不良或脫水現象。 孩子吐露自己受到嚴厲的對待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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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虐待 定義:在言語上惡意羞辱孩子或是在情感、社會與心理方面對孩子有過度或不當的要求。
精神虐待的家長可能會對孩子有拒絕、忽略、恐嚇、孤立誤導的舉動。 通常會與其他虐待形式合併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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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虐待常見的警訊 絕大多數時間顯得不快樂。 具攻擊性與破壞力或是不尋常的害羞與退縮。 過於早熟或幼稚的行為。 自我價值感低。
對成人有畏懼感。 家長經常在言語上扁低或羞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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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虐待 定義: 成人對兒童從事滿足成人性需求有關的行為。包括下列行為如: 觀察兒童的裸體。 在兒童面前暴露成人的性器官。
撫弄兒童性器官、臀部或胸部。 強暴兒童或允許兒童被強暴。 插入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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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性虐待之常見警訊身體方面 走路或坐下均有困難。 內衣褲有污漬、血跡或撕裂處。 排尿時感到疼痛。
外生殖器陰道、肛門、嘴唇或喉嚨有瘀傷或出血。 陰道有不正常分泌物。 性病或陰道發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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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性虐待之常見警訊行為方面 不願意換衣服。 喜歡抱著自己。 退縮或行為退化。 攻擊或破壞性高。 對性方面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
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相處。 孩子吐露自己受到性侵害。 用不適當的方式來表達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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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疏忽 定義: 照顧者沒有提供孩子足夠的照料包括生理、情感、智力與社會方面的需要。 疏忽經常是慢性長期且不容易被察覺。 兒少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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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疏忽常見的警訊 無旁人照顧。 穿著不適當或衛生不佳。 缺乏適當的醫療與口腔保健。 缺乏適當的教育。 缺乏適當的營養。
缺乏適當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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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睹暴力 定義:廣義而言是指目睹家人之間的暴力行為,如婚暴、兒虐等。狹義則只單純目睹父母間的暴力行為,包括直接看見、聽到或是後得知。
目睹暴力兒童為隱形受傷的孩子。 兒童會運用不同的方式參與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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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目睹暴力之常見警訊 注意力不容易集中精神不濟。 經常缺課。 對家人安危不時感到擔心。 人我界線不清楚。 情緒不穩定。 以暴力對待同儕。
缺乏自信。 對性別角色形成僵化的刻板印象與性別認同出現混淆。 逃家。 自我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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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家庭暴力帶給孩子的影響 暴力是正常的。 衝突處理的錯誤示範。 情緒管理的錯誤教育。 使用權力對待弱小的對象。
對性別角色形成扭曲的概念。 家是傷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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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們學校的責任 宣導及教育 事件發生 通報:責任通報、校安通報 危機處理:事件本身、媒體 輔導機制:案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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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通報制度與責任 責任通報: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性侵害事件(含疑似)、家庭暴力應依相關法律隻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113)---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違反者處6千至3萬元 校安通報:家暴兒、性侵、性騷及其他校園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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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及高風險家庭 案件通報後之可能處理 社工將進行家庭或學校的訪視和評估
社工將媒合其他資源協助該家庭維持穩定(協助家長就醫、就業、申請經濟補助、協助尋找安親資源、安排志工進入家庭協助) 孩子將因社政資源的介入,感到生活穩定和安全 學校教育人員將可協助媒合校內可能的資源,給予該家庭雪中送炭的幫助(申請仁愛基金、協助申請低收入戶、協助申請各式獎學金、申請營養午餐免費) 持續給於該學童溫暖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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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您適時的伸出援手,可以改變他的一生 您一顆小小關愛的心,可以幫助他的成長 讓我們攜手,一起讓愛介入,協助我們的孩子跨越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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