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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学习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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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学习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

2 纳服渠道速览 (一)园区国税门户网站: (主要提供通知通告、办税指南、表证单书、网上咨询、投诉申诉、网上办税厅等常用办税服务) (二)江苏国税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三)园区国税纳税服务特服号:

3 (五)园区国税官方微信:苏州工业园区国税 微信号SIPSAT

4 (六)实体办税地点: 1、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1楼
(六)实体办税地点:   1、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1楼 公交线路:乘坐2路、47路、116路、158路、166路、168路、219路、258路直达“圆融大厦”站 业务范围:全部业务。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新办、变更、注销登记、定额发票的发售、普通发票的代开等涉税事项。

5 2、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西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中心)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2楼
公交线路:地铁一号线星海广场站2号出口、4路“星海生活广场”站、26路、47路、106路、108路、146路、818路“四季家园”站 1楼24小时自助中心对外服务时间:全日 业务范围:自助认证、小规模纳税人自助代开专票、自助清卡 1楼自助区对外服务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 13:00-17:00 业务范围:自助认证、小规模纳税人自助代开专票、自助清卡、网上申报、“办税一网通”申请办理。一楼自助区配有专职人员进行辅导和引导 2楼综合受理区对外服务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 13:00-17:00 业务范围:参见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东办税服务厅)业务范围。

6 3、园区个体工商户办税点: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业务范围:受理个体工商户的新办、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定额发票的发售、普通发票的代开等涉税事项。 娄葑:娄葑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斜塘:斜塘莲花一区 联系电话 胜浦:胜浦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唯亭:唯亭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跨塘:唯亭科技创业大厦 联系电话 湖西:湖西社工委(师惠坊邻里中心) 联系电话 湖东:湖东社工委(湖东邻里中心) 联系电话

7 4、一站式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办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业务范围:受理非“一照一码”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新办登记事项;所有企业(不含个体工商业户)的不涉及工商登记内容(营业执照内容)的变更事项(包括财务负责人变更、办税员变更、实际生产经营地(非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变更、核算方式 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原翠园路151号)工商大厦3楼(园区管委会现代大厦东南侧)   公交线路:乘坐2路、6路、47路、100路、166路、16路、106路、108路、219路、812路、园区公交二号线、快线1号直达“园区行政中心”站 注:出口企业电子口岸以及CA证书的事项办理在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3楼。

8 5、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综合管理大厦 专门负责本次“营改增”工作,《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信息表》提交地点 地址:苏州大道东328号

9 (七)电子税务局 门户地址: 用户登录 1、纳税识别号(手机号码)+密码+验证码 2、CA登录(目前只支持江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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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用户登录后 应用中心 三大类:发票类、申报类、申请类 添加/删除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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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八)实名制办税 (1)采集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头像信息 我局正式启用“身份信息采集系统”,推行“实名制”办税,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可以是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中的一人或多人。 (2)经办人员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时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14 (九)营改增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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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融业 一、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融业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 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18 金融服务 01 贷款服务 0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03 保险服务 04 金融商品转让 二、金融服务的应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01 贷款服务 金融服务 0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03 保险服务 04 金融商品转让

19 解析: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此次编写《注释》时,将原金融保险业合并成金融服务,同时,根据目前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对金融业务进行了梳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四大子目,并将“金融经纪业”中的金融代理服务纳入“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范围,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20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1 解读: 36号文对应税行为的定义,通常不以纳税人从事的行业性质来判断,而是以纳税人发生的具体应税行为来判断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对贷款服务而言,即使不是金融机构,只要发生了贷款服务定义范围内的应税行为,都应按照贷款服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22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不含金融代理-- “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23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 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 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24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5 三、金融机构与金融企业 金融机构定义: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26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企业定义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27 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
四、征收率和税率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6%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 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

28 五、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 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9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期末留抵税额)。

30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2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贷款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

33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体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4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6 (3)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37 以向承租方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率17%,本金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利息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选择之一 A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17%,本金部分和利息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针对的是按原财税字2013年121号文,园区基本没有。 B 上述第二种方法是延续了财税字2013年121号文件规定的一种计算方法。121号文对于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为纳税人提供了既可以选择不扣本金、也可以选择扣除本金的两种销售额计算方法,作为过渡处理办法。

38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9 外币销售额的折算: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但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不得改变。

40 解读: 根据36号文规定,目前,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区分,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按照业务形式区分,分为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延续了106号文件的相关概念表述,仅在有形动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但是涵盖的业务范围缩小了,仅指直租这样一种业务形式。

41 售后回租改按贷款服务征税,税率为6%,至此,售后回租服务的税务处理回归其类似于“抵押贷款”的业务本质,适用税率统一改为6%。
售后回租改按贷款服务征税,带来的一个较为显著的问题是下游企业支付给售后回租企业的利息性质的费用,所含的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 有形动产售后回租 17% 6% 不动产售后回租 6% 5%

42 按照此项规定,与财税【2013】106号文件相比发生很大变化,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其取得的不含本金的实际收入,扣除支付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意味着本金部分不再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相应地,106号文中关于差额扣除凭证的要求也不再予以保留,解决了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出租方难以从承租方取得资产销售发票的问题。无论动产和不动产的售后回租服务,统一改为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43 (二)视同销售与价格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44 首先 其次 最后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首先 其次 最后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45 (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6 七、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7 二、汇总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48 总机构及所有分支机构,应按管户确认要求,以及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认定。
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 号公告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9 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纳税的,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受理后逐级上报至省局。原则上,原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层级暂不做调整,一般为省、市、县三级。纳税地点也基本维持不变。在同一区县范围内,有多家网点或机构,存在多个纳税主体的,如纳税人申请,由当地某一家网点或机构汇总,合并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并承担涉税管理职能的,可按规定受理。

50 目前建议采取的汇总纳税方式,有三种: 一是按照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金融企业(具体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税款入库级次为纯省级,由总机构按季度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分配税款至各地总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入库。 二是除上述第一项之外的金融保险企业,税款入库级次为纯省级,建议按照财税〔2013〕74号规定的 “各地分支机构按月按预征率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纳税”方式操作,预征率由省局商财政厅确定。 三是除金融保险之外的其他企业(如餐饮连锁企业等),入库级次为地方级,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由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分配税款至各地总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入库。

51 暂定申请手续 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受理后逐级报至省局 (1)汇总纳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仅需营业执照);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保存); (5)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52 暂定表格

53 汇总纳税提醒: 1、直接分配; 2、财政分配; 3、预征 4、汇总文件省局正在起草中

54 汇总纳税发票使用规定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5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56 (二)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7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按现行规定执行。
提示:如原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黄金业务),也改为按季,但需要按月抄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58 九、税收优惠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部分列举)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59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 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60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61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2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6.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63 税收优惠——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4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65 税收优惠——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解读:存款,是指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等具有吸储资质的金融机构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存款利息不征税的原因如下,一是沿袭了原来的营业税政策;二是存款利息是一种惰性收入;三是如果存款利息不是不征增值税而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存款利息虽然同样不缴税,但是根据征管法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所有取得存款利息的单位都需办理免税资格备案,都必须按月进行免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还要按月计算免税利息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仅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而且会增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征、纳税成本。

66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解读:本规定沿袭了原营业税政策。从保险业视同金融业征税的原理看,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之所以征税,是因为它们都是高于居民存款利息的,是让渡资金使用权并承担风险的对价。 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不具有利息性质,比如某人买了10块钱的保险,但出险后获得了10万元的赔付,该赔付不是利息类的收入,另外从增值税进销项匹配的原理看,10元与10万元明显不匹配。

67  3、应收未收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68 税收优惠——跨境免税规定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如:境内银行为境内集团公司在法国和德国的两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往返法国和德国的旅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新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金融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69 十、其他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70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1 感谢观看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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