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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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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4月22日
营改增基础政策讲解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4月22日

2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纳服渠道简介 第二部分 “营改增”基础政策 第三部分 纳税人会计核算简介

3 第一部分 纳服渠道简介 一、纳服渠道速览 (一)园区国税门户网站: (主要提供通知通告、办税指南、表证单书、网上咨询、投诉申诉、网上办税厅等常用办税服务) (二)江苏国税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三)园区国税纳税服务特服号:

4 (五)园区国税官方微信:苏州工业园区国税 微信号SIPSAT

5 (六)实体办税地点: 1、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1楼
(六)实体办税地点:   1、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东办税服务厅)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1楼 公交线路:乘坐2路、47路、116路、158路、166路、168路、219路、258路直达“圆融大厦”站 业务范围:全部业务。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新办、变更、注销登记、定额发票的发售、普通发票的代开等涉税事项。

6 2、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西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中心)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2楼
公交线路:地铁一号线星海广场站2号出口、4路“星海生活广场”站、26路、47路、106路、108路、146路、818路“四季家园”站 1楼24小时自助中心对外服务时间:全日 业务范围:自助认证、小规模纳税人自助代开专票、自助清卡 1楼自助区对外服务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 13:00-17:00 业务范围:自助认证、小规模纳税人自助代开专票、自助清卡、网上申报、“办税一网通”申请办理。一楼自助区配有专职人员进行辅导和引导 2楼综合受理区对外服务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 13:00-17:00 业务范围:参见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湖东办税服务厅)业务范围。

7 3、园区个体工商户办税点: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业务范围:受理个体工商户的新办、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定额发票的发售、普通发票的代开等涉税事项。 娄葑:娄葑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斜塘:斜塘莲花一区 联系电话 胜浦:胜浦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唯亭:唯亭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跨塘:唯亭科技创业大厦 联系电话 湖西:湖西社工委(师惠坊邻里中心) 联系电话 湖东:湖东社工委(湖东邻里中心) 联系电话

8 4、一站式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办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业务范围:受理非“一照一码”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新办登记事项;所有企业(不含个体工商业户)的不涉及工商登记内容(营业执照内容)的变更事项(包括财务负责人变更、办税员变更、实际生产经营地(非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变更、核算方式 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原翠园路151号)工商大厦3楼(园区管委会现代大厦东南侧)   公交线路:乘坐2路、6路、47路、100路、166路、16路、106路、108路、219路、812路、园区公交二号线、快线1号直达“园区行政中心”站 注:出口企业电子口岸以及CA证书的事项办理在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3楼。

9 5、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综合管理大厦 专门负责本次“营改增”工作,《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信息表》提交地点 地址:苏州大道东328号

10 (七)电子税务局 门户地址: 用户登录 1、纳税识别号(手机号码)+密码+验证码 2、CA登录(目前只支持江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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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用户登录后 应用中心 三大类:发票类、申报类、申请类 添加/删除应用 用户中心里面的应用必须自行添加,如果没有添加,里面不会有相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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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八)实名制办税 (1)采集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头像信息 我局正式启用“身份信息采集系统”,推行“实名制”办税,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可以是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中的一人或多人。 (2)经办人员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时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16 (九)营改增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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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二部分 “营改增”基础政策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 个人是指: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0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1 二、征收范围和税率 销售 服务 销售无 形资产 不动产 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3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非工资类应征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举例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A.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 B. 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 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
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 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 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25 分析: 本案例A公司将不动产换取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虽没有取得货币,但相对于A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B公司也是以土地为代价换取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C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D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这两者都涉及到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等也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

26 本案例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队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E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F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F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H运输公司与I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H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答案:ABCD

27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只要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无论出租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租赁不动产。 例如,英国一公司将其拥有的我国境内一处办公楼出租给韩国一公司。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例如,法国一公司将其拥有的我国境内一处矿产的探矿权转让给一家境内公司。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8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例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境外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国居民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自驾游。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9 满足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
⑴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⑵存款利息; ⑶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⑷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0 11% 6% 交通运输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销售服务范围 税率 备注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安装、修缮装饰服务等 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2、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 金融服务 贷款、保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并入贷款服务(原17%租赁服务) 、 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列入贷款服务 3、金融企业的咨询鉴证汇入咨询鉴证咨询 4、金融代理(银行代收手电代买保险等列入经纪代理服务)

31 6% 11% 17% 销售服务范围 税率 备注 现代服务 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原货代、知识产权代理归入)、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兜底 租赁服务 不动产租赁 11% 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过桥费等) 有形动产租赁 17%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服务、居民日常、其他服务

32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6% 原在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转让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 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 经营权、会员权、肖像权、冠名、转会费等 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海域权、探矿权等 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11%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转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而非无形资产缴纳

33 三、纳税人类型与计税方法 (一)纳税人类型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34 (2)强制登记标准: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申请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5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6 (5)特殊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 般纳税人。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 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 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37 (二)计税方法 1.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8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9 举例: 例如:某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 该纳税人2016年10月的应纳税额=111÷(1+11%)×11%-1.7-3.4-5.5=0.4万元。

40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1 举例: 某试点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 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 5.15元

42 (三)按适用税率征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43 四、销售额的规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4 (二)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5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 1.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46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销售不动产,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提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47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四)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A B C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8 (五)红字专用发票与折扣处理 1.红字专用发票 2.折扣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红字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折扣

49 举例: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5年5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6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一种情况: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在6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 =4000元,6月交纳的增值税为4000×3%=120元。 第二种情况: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7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6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 =0元,6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3%=0元;6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3%=12元,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7月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5000×3%-12=138元。

50 举例: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款为100元、折扣额为
10元,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90元为销售额;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100元为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5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六)核定销售额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52 五、进项税额抵扣 (一)抵扣凭证 抵扣凭证种类 抵扣金额 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 买价×13% 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 具备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3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专用于4个项目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混用的可以抵扣
(二)不得抵扣范围 项目 不得抵扣范围 备注 简易计税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专用于4个项目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混用的可以抵扣 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 2、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耗用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工程耗用 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含贷款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投融资顾问费等 餐饮 居民日常服务 娱乐服务

54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耗用中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55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56 另外,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7 1.无法划分的进项转出税额计算 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8 2、从可抵扣——不可抵扣 项目 公式 备注 文件 不得抵扣进项的其他情况(二十七条、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等)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已抵扣改变用途的情况 36号文附件1 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门用于简易、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已抵扣,扣减当期进项 15号公告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已抵扣,当期进项中扣减已抵扣的,待抵扣进项中扣除(不得抵扣-已抵扣)部分

59 3、从不可抵扣——可抵扣 项目 公式 备注 文件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可抵扣项目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不动产除外)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6号文附件2 可抵扣项目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不动产)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抵扣时间(改变用途当期60%,改变用途次月起第13个月40%) 15号公告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0 (五)挂账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仅针对营改增之前纯货物销售企业

61 (六)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1、不动产分次抵扣范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2 (2)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3 项目 范围 备注 应分期抵扣(60%于取得凭证的当期抵扣,40%为待抵扣进项,于取得凭证的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1、5月1日后取得且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2、5月1日后不动产在建工程(含购进货物、设计、建筑服务) 新建不动产 改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增加其原值>50% 不需分期抵扣(可取得当期一次性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成本分期发生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特殊情况(需提前处理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时和注销时 未抵扣完毕的,当期一次性抵扣

64 2、转用于不动产抵扣的进项处理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5 3、进项转出与进项转回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6 (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7 案例: 2016年5月1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正常是5月当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2017年4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了。

68 如果这时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八成新),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44-(88-66)=22万元。 如果这时该不动产的净值率为500万元(五成新),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即可。

69 (2)进项转回处理。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0 3.管理规定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71 六、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义务时间 备注 1、一般情况下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2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项目 纳税地点 备注 1、固定业户 1、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73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适用范围 备注 1、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2、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74 过渡时期纳税申报期 特殊规定: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75 七、税收减免的处理 (一)放弃免税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76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项目 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 为月销售额 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日)销售额 元(含本数)

77 举例: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 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 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78 (三)小微企业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79 3、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80 八、 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81 九、过渡衔接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82 十、差额征收项目 (一)差额征收的范围 目前共9项应税行为存在差额征收项目,见下表: 1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买入价 2 经纪代理服务
序号 应税行为 差额扣除项目 1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买入价 2 经纪代理服务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 融资租赁(不含售后回租)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4 售后回租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或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具体详见金融业政策) 5 航空运输 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83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序号 应税行为 差额扣除项目 6 客运场站服务 承运方运费 7 旅游服务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8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建筑服务 分包款 9 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84 (二)差额征收扣除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5 十一、简易征收项目 序号 应税行为类别 具体应税行为 1 陆路运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文化创意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和转让版权 3 广播影视 电影放映服务 4 物流辅助 仓储服务 5 装卸搬运服务 6 收派服务 7 租赁服务 试点前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8 试点前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9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11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12 建筑服务 清包工 13 甲供工程 14 老项目建筑服务 15 销售不动产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86 第三部分 纳税人会计核算简介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

87 应交增值税 借方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减免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88 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9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90 2016年5月,某A建筑企业,本月提供建筑业收入111万元(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当月购进钢材等原材料,取得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 A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91 上例 : 取得建筑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92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1.挂账留抵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通过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允许抵扣8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000

93 二、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94 例:某A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2016年5月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当月支付承运方运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A公司支付承运方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95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96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97 2016年5月,A企业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价款490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0元。当月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20元
Ⅰ. 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490 贷:银行存款 490 Ⅱ.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 330

98 Ⅲ.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20 贷:管理费用 330 递延收益 490 Ⅳ.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按3年,残值10%举例)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9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
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00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3号、第14号、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23号公告
3、税总函【2016】145号 4、电子税务局“营改增”视频培训网址:

10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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