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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国家税务局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 201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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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头市龙湖区国家税务局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 2017/3/12

2 本次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第二部分 营改增税收业务操作指南

3 第一部分 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4 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5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7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8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9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0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二章 征税范围

12 第二章 征税范围 (一)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1.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3 第二章 征税范围 (一)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1.生活服务税目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4 第二章 征税范围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①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15 第二章 征税范围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16 第二章 征税范围   ②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7 第二章 征税范围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①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18 第二章 征税范围   ②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19 第二章 征税范围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①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0 第二章 征税范围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21 第二章 征税范围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22 第二章 征税范围   2.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①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3 第二章 征税范围   ②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24 第二章 征税范围 ③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25 第二章 征税范围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①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6 第二章 征税范围   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③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7 第二章 征税范围 ④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28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29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30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31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32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3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4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此次营改增受益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过去营业税税率是5%,由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基本都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按3%的征收率,税负直接下降了40%。

35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6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7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兼营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8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9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混合销售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0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1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42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4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5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46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视同提供生活服务的税收业务处理  (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

47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8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49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0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1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2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注意: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53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54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55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二)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6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三)其他纳税事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7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8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59 第七章 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二)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60 36号文附件2涉及的有关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2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业部分)

6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8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2016〕14号)

69 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70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1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72 三、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3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74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五、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75 六、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6 七、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八、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7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2016〕16号)

78 一、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79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80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81 1.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82 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83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4 七、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5 第二部分 营改增税收业务操作指南

86  有关补充说明:  一、税务登记   1、试点纳税人已在登记部门(工商、编办和民政)办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试点纳税人原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在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前,可继续用于办理国税各项涉税业务。

87   二、优惠备案   1、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继续有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应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88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3、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89 三、发票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具体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0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须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购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税控盘)价格每个490元,报税盘(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价格每个230元。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按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91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精神,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取得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2   四、纳税申报资料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93 五、纳税申报方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1.网上申报 2.自助办税终端(ARM)申报 3.微信申报

9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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