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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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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應計算人口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七千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四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四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三千元。 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應計算人口 (一)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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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 應備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及全戶財產歸屬清單。 (四)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半年之內頁清單影本。 (五)切結書。 (六)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以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授權書格式如附件一)。 (七)其他證明文件(戶內有年滿16歲以上在學學生應檢附已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戶內有國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者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戶內有榮民身分者應檢附退俸金證明;現役軍人、在學領有公費者、因案服刑或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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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器具補助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依規定審核通過後核定補助金額(補助金額請參閱補助標準表),並於三個
月內撥款至個人帳戶。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三個月內統一發票。(請填寫申請人姓名、住址、購買日期)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4)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5)身心障礙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正反面影本。(非申請特製三輪機車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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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器具補助 (6)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非身心障礙者本人) (7)申請人切結書、廠商切結書。 (8)印章。
(9)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0)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評估表(依申請補助項目)正本。(提出申請3個月內有效)。 (1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輔具照片或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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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 申請資格 服務內容 申請方式 委託單位 預約電話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且經專業人員評估巴氏量表平
地走動項目5分以下者或重度以上視障者。 服務內容 每一個案提供服務每週最多4次(來回8趟)並以就醫為優先 ,就學、就業、就養次 之。 申請方式 身心障礙者需提供服務者採電話預約方式辦理。 委託單位 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地址:花蓮市民權路6之2號 預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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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申請資格 服務內容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1人得申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擇一申請。 服務內容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三)汽車或機車行照影本。 (四)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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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括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換穿尿布、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 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 助,經失能評估符合之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 應備文件 檢具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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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營養餐飲服務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資格者政府全額補助(每餐55元)。
(二)中低收入資格者政府補助90%(每餐49.5元)。 (三)一般戶有特殊需求者,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後,核定補助每餐70%計39元、民眾每餐自行負擔30%計16元。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 費2.5倍以下之中低(低)收入戶,及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專員訪視評估 之一般戶,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全時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 之特別照顧津貼,且符合下列各項服務之資格者: (一)年滿65歲以上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老人。 (二)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備餐困難,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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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營養餐飲服務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未列冊中低(低)收入戶者,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所得稅及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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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緊急救援連線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1)到宅裝設緊急救援連線裝置,提供醫療、消防、保安等事件通報及緊急救援服務。
(2)提供電話問安及健康、福利及居家安全等諮詢、轉介服務,並定期安排到宅訪視。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中低(低)收入戶,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全時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且符合下列各項服務之資格者: (1)年滿40至64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級為重度以上,生活無法自理,且實際獨自生活,或共同生活者無法提供適當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2)其他特珠情形,經本府社工員訪視後簽准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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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緊急救援連線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未列冊中低(低)收入戶者,檢具全戶戶籍謄本、所得稅及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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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接受長期照顧計畫服務對
象、未接受機構二十四小時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聘僱看(傭)、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之身心障礙者。 申請資格 確實需要臨時性及短期照顧之身心照顧者,檢附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 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向委託單位提出申請,由本府核定後提供 服務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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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診斷證明書。 (3)全戶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提出申請,由本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 機構或護理之家進行日間及住宿照顧訓練。 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補助標準者。 (二)經由本縣轉介至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托育、養護,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費或津貼者。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診斷證明書。 (3)全戶戶籍謄本。 (4)申請者及其家屬所得稅證明,申請者稅籍資料。 (5)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填寫申請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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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翻譯服務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提供機關團體及聽語障個人有關就醫、就業、會議、活動及課程相關之 手語翻譯服務。
機關團體及聽語障之個人。 應備文件 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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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貨款利息補助 服務內容 申請資格 身心障礙者之購屋貨款利息審核通過者核予15,000元整,但限領1次。
(1)二十歲以上、設籍於本縣並實際居住且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於申請時,無自有住宅而首次購屋。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 (4)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未曾接受本補助或各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貨款(補 助)。 (5)申請人或其同住扶養人經承貨金融機構徵信,具有償貨能力。 (6)購屋契約簽訂日至申請日止,未逾五年期間,且經承貨金融機構核貨 予七年以上之貨款。 (7)購屋之所有權登記,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所有權人為限。但亦得以共 有方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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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貨款利息補助 應備文件 每年五月份進行公告,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
,備妥下列書表及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社會處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 (5)土地及建物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6)申請人或其配偶房屋貨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前一年貨款明細影本。 (7)貨款餘額證明(最近三個月內)。(社會處網站下載)。 (8)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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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租貨房屋租金補助 服務內容 (一)每人每月補助租賃房屋租金新臺幣五佰元,每戶最高補助以五口為 限。
(二)實際租金總額低於補助金額度者,以實際租金金額覆實補助。 (三)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依本規定所申領之補助金,併同依其他法令所領取之各項 補助總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申請資格 (一)1.設籍本縣且領有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所租賃房屋位於本縣。 (三)低收入戶。 (四)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 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 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七)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八)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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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租貨房屋租金補助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倘契約書由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他人簽訂者,應 另附委託授權書)及租賃房屋之房屋稅繳納證明。 (五)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最近3個月內全戶總人口之戶籍謄本。 (六)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近6個月之往來交易紀錄影本。 (七)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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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成人 個案管理服務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發並持有本縣(換、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者。 服務內容 (一)通報轉介服務:受理通報轉介,並提供有關就業、就醫、安置、教 育、生活扶助及其他相關福利諮詢服務。 (二)生涯轉銜服務:定期邀集轉銜相關資源單位召開轉銜會議、訂定個別 化轉銜計畫,並依服務流程連結相關資源提供服務,定期追蹤。 (三)個案管理服務:對所有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資料建檔管理,確保資 料完整、安全,需要時將資料轉介至相關單位,並統一接收「內政部全 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服務資料管理系統」之轉銜資料。 應備文件 (一)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單。 (二)服務申請表。 (三)機構轉介表。(相關單位轉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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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申請資格 服務內容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者,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救援工作:
提供身心障礙者遭受以下各項之情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 條、77條規定)之保護救援工作: 1、遺棄:依本縣「處理疑似被遺棄成人個案服務注意事項」辦理。 2、身心虐待:不含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對象。 (1)身體虐待:刻意對身心障礙者造成其外部與臟器傷害,例如瘀傷、燙 傷、骨折、割、裂、擦、刺傷、身體器官功能損傷、性傷害等。 (2)精神虐待:長期對身心障礙者言詞及心理的虐待。 (3)限制自由:於身心障礙者有意識或非醫療行為下,限制其自由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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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4)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5)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6)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7)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8)失依: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 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 提供以下服務內容: 1.受理保護個案通報。 2.出勤調查、訪視及處遇,並於期限內做成調查報告。 3.評估緊急安置之必要性及繼續安置、延長安置之處置。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工作: 提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1條、83條、84條規定之權益維護工作 1.協助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需求者。 2.協助改定監護人:身心障礙者有受改定監護人之需求者。 3.協助財產信託:身心障礙者有財產信託之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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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4.提供涉訟或作證之法律扶助:依法院通知,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
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經法院同意提供輔佐人之服務或其他必 要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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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服務內容 申請條件 應備文件 符合資格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 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應檢附下列證件: (自用貨車車主限身障者本人領有駕照) (1)身心障礙手冊。 (2)身心障礙者(車主)車輛行車執照(行照驗車日期不能過期)。 (3)身心障礙駕駛執照(駕駛有效日期不能過期)。 (4)身心障礙身分證(車主戶籍及行車執照地址需一致)。 (5)車主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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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二、身心障礙未領有駕駛執照申請人應附下列證件:
(1)戶口名簿(身障者與車主及行車執照地址需同一戶籍且具親屬關係者) 。 (2)申請人(車主)車輛行車執照(行照驗車有效日期不能過期)。 (3)使用人駕駛執照(駕照有效日期不能過期)。 (4)身心障礙者手冊。 (5)車主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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